资源描述
云南电网公司昭通供电局绥江县2023年无电地区通电任务
(增补)
协议编号:昭电农网买卖协议【2023】238号
10kV绝缘子
采购协议
云南昭通
二○一一年五月 日
第I部分 协议
本协议于2023年 月 日签订,协议双方分别为云南电网公司昭通供电局(以下称“买方”), 江西省萍乡市宇翔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卖方”)。鉴于买方希望卖方提供货品,即 绥江县2023年中西部农网完善工程 10kV绝缘子(以下称“货品”),并已接受了卖方提供的该货品的投标,价款以人民币大写为:壹仟肆佰元整 (¥1400.00元)(以下称“协议总价款”)。
1.下列文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1 本协议及附件以及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批准签署的纪要、协议及补充和修改文献;
1.2 招标文献及投标文献;
1.3 中标告知书;
1.4 协议条款;
1.5 货品需求一览表;
1.6 履约保函标准格式;
1.7 技术协议书。
2.买方需按协议条款中提到的方式向卖方付款,卖方按协议规定向买方提供货品。
3.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告知应采用信件、电报或传真的形式。给对方的告知应寄到下列地址:
买方:云南电网公司昭通供电局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朱提大道中段
邮编:657000
传真:
电话:
收件人:龚玺
卖方:江西省萍乡市宇翔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萍乡市芦溪县路行工业园
邮编:337200
传真:
电话:(昆明)
收件人:王德明() 郑明()
4.本协议一式6份,双方各执: 买方5份,卖方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云南电网公司昭通供电局 卖方:江西省萍乡市宇翔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工行昭通市分行北分处 开户银行:芦溪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号:0668818 账号:005966
第II部分 协议条款
1 定义
在此协议中按照说明解释下列术语:
“协议”指的是买卖双方签署的、协议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涉及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献中所提到的构成协议的所有文献。
“协议单价”是指协议约定的货品的单项价格。
“协议总价款”是指在协议下可付给卖方的所有对的履行协议义务的价款。
“货品”指的是所有规定卖方按照协议向买方提供的货品、材料、仪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下称“协议货品”),也是指协议货品的设计、检查、实验、安装、试运营、验收、运营和维修方面的所有技术资料(以下称“技术文献”)。
“服务”指的是用于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营、验收实验、培训和所有协议下的其他服务的所有技术服务。
“买方”指的是云南电网公司昭通供电局 。
“卖方”指的是江西省萍乡市宇翔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卖方名称]。
“目的地”指的是协议货品交货的地点。
“天”指的是日历天。
2 协议标的
2.1 卖方批准卖给买方,买方批准从卖方购买协议货品。供应范围和逐条列明的价格在供货协议中列出。协议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在技术文献中阐述。
2.2 卖方批准向买方提供协议货品必要的所有技术文献。技术文献的费用已涉及在协议总价款之中。技术文献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技术协议中陈述。
2.3 卖方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协议货品安装工地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费用已涉及在协议总价款中。
2.4 卖方应负责在卖方或卖方的供应商的工厂和在协议货品的安装工地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其费用已涉及在协议总价款中。
2.5 卖方应根据双方在适当时间签订的有关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后,在买方的规定下,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协议货品必要的备件。
2.6 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在买方的规定下,卖方应在协议的供应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改善协议货品的所有有关技术文献。
2.7 卖方供应的货品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货品的技术规范和供货范围、图纸资料交付、交货进度,按供货协议及技术协议的规定执行。
2.8 本协议涉及为保证所供应的货品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营与维护必须的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文献。
3 供货范围
协议供货范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详见附件《货品需求一览表》。
4 协议总价款
4.1 协议总价款涉及货品制造、实验检查、运送、装卸、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技术配合、包装费、技术服务费及保险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协议分项价格分别在供货协议中逐条叙述。
4.2 协议总价款按下列第 (2) 方式拟定。
(1) 若采用协议总价不变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则协议总价款是协议货品落地交货和技术文献交付时的固定不变价格,借任何理由调价都是不允许的。
(2) 若采用协议单价进行结算的,则协议单价是协议货品落地交货和技术文献交付时的固定不变价格,借任何理由调价都是不允许的。买卖双方按最终量进行结算。
5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5.1 本协议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或支票。
5.2 卖方须根据协议总价款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5.3.1 塔材及线缆类材料:协议签订后45天内买方支付协议总价款30%的预付款。协议项下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买方支付协议总价款60%的货款给卖方。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5.3.2 变压器:协议签订后45天内买方支付协议总价款10%的预付款。协议项下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买方支付协议总价款80%的货款给卖方。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5.3.3 其它设备:协议项下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买方支付协议总价款90%的货款给卖方。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5.4 每批协议货品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协议中计算迟付货款违约金的根据。
5.5 买方有权从到期的应付款中扣除根据协议规定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6 交货、运送及其保险
6.1 本协议货品的交货进度:货品需求一览表。买方预付款迟交时间在30天以内时,卖方其交货期不变;假如由于非卖方的因素而买方迟付款时间超过90天则交货期顺延。
6.2 每批协议货品交货日期以货品到达交货地点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协议中计算迟交货品违约金的根据。
6.3 对于重量超过20T、尺寸超过9m长、3m宽和3m高的大型包装物和对于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说明单,此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且此外2份随货运送。
6.4 假如协议货品是易燃和危险的,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协议货品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解决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6.5 假如在运送期间对协议货品温度有特殊的规定,那么在发运前30天应给买方寄送6份注意事项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送和存放的基础。
6.6 卖方应根据买方对每批货品的具体需求,向买方提供货品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经买方确认后,向卖方支付预付款。经买方确认后的交货计划不得更改。
6.7 卖方负责办理货品运送和保险:卖方负责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货品所需要的手续,并负责办理货品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送途中的保险,货品运送过程中的一切质量和安全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在每批货品发出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品的如下内容告知买方:
工程名称/协议号/产品工号;
货品备妥发运日;
货品名称及编号;
货品总毛量;
外形尺寸;
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毛重超过20T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品的名称、重量、重心、体积和件数;
本批货品的装箱清单2份。
发货计划应按照买方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发货安排。
6.8 在质保期内和在质保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供应货品(所有或部分)损坏或存在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负责免费在60天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运到指定交货地点,并且告知买方。
6.9 卖方应按技术协议的规定,准时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献及所有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献。
6.10 每批技术文献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文献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文献的具体清单、件数及重量、协议号等以传真告知买方和设计单位。
6.11 技术文献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文献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协议中对任何延期交付文献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假如技术文献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因素,卖方在收到买方告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卖方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对的的图纸。当由这种错误导致经济损失的,按协议中相关条款解决。如因买方因素发生技术文献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接到买方告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2 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提前15天告知买方交运日期。假如买方代表不参与或不能及时参与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期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去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 本协议供货范围涉及了所有货品、资料、备品配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虽未列入但的确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当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文献对协议货品的性能保证所必须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货品及备品配件、资料等免费补足。
7 包装与运送标记
7.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品应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97)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送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货品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货品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协议货品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
7.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按相关规定标记。
7.4 卖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工程名称/协议号/产品工号;
目的站;
收货人名称;
货品及部件名称;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达);
收货单位名称。
7.5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品,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送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品的特点,装卸和运送上不同规定,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严禁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并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7.6 对裸装货品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品自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品应带有足够的货品支撑或垫木。
7.7 每件包装箱内,附有涉及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具体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须的货品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
7.8 供货协议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每台货品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9 各种货品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尽也许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也许整车发运以减少运送费用。
7.10 所采用的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被其他物品或雨水导致货品及零部件的损坏。
7.11 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货品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
7.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品,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7.13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送、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工程名称/协议号
收货人名称
目的地
毛重
7.14 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资料的具体清单1式2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献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7.15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品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管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按本协议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补偿。在运送中如非卖方包装因素发生货品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及时提供到货站出具的用于索赔的商务证明,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解决,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品以满足工期需要。
8 技术服务及联络
8.1 卖方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供货方的技术文献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配合启动调试和试运营,并负责解决协议货品在安装调试、试运营中发现的制造缺陷,卖方服务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规定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当买方规定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告知的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
8.2 卖方在协议生效后30天内以传真向买方提交执行8.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
8.3 在协议生效后30天内,双方拟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4 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批准参与。
8.5 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需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并及时告知协议有关各方备案。
8.6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拟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营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经买方书面批准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规定,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告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足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规定。
8.7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品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协议货品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8.8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献,买方予以保密。
8.9 假如卖方的分包人需要参与协议货品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8.10 卖方必须将本协议供货范围中需要向外扩散部分的重要供货商的名单、所在地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商告知买方。卖方对其分包商供货范围的一切问题负责,所负责任等同于向买方所负的所有责任。
8.11 卖方应按协议规定提供技术服务,若因卖方因素导致服务延期,所产生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若服务时间缩减,买方有权从协议总价款中扣减相应的费用。
9 监造与检查
9.1 买方有权派代表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代表买方行使监造权利,进行监造和出厂检查。了解货品生产、组装、检查、实验和货品包装等质量情况,买方监造检查标准应使用供货协议附件二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9.2 卖方应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30天内,向买方提供本协议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查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查标准应符合供货协议的规定。
9.3 卖方有义务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查提供:
根据本协议货品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查计划;
提前10天将货品的监造项目和检查时间告知监造代表;
提供卖方有关标准(涉及工厂标准)、有关图纸及协议规定的有关文献供监造代表查阅。向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
9.4 监造代表的监造检查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若不能按卖方告知时间及时到厂,卖方工厂的实验工作可正常进行,实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实验报告和结果。
9.5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货品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规定期,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须采用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9.6 不管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查,是否签署了监造检查报告,均不能免去卖方对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9.7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协议货品部件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献。对某些重要货品,还应有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查记录和实验报告。
9.8 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卖方在接到买方告知后应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品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解决解决。当货品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查。买方提前10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开箱检查日期书面告知卖方,卖方派遣检查人员参与现场检查工作,买方为卖方检查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如检查时,卖方人员未准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查,检查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告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货品到达现场两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9.9 现场检查时,如发现货品由于卖方因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协议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假如由于买方因素,出现货品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告知后,应尽快提供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假如由于卖方因素导致货品损坏或短缺则按相关条款的规定解决。
9.10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在接到买方索赔告知后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须进行协商,卖方可在接到索赔告知后30天内,自费派代表赴检查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11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查中对检查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检查机构重新检查,检查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12 卖方接到买方按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提出的索赔告知书后应按相关的规定尽快自费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由卖方承担。
9.13 由于卖方因素修理或换货的时间,应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卖方修理竣工期或换货后的交货期,即为该货品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9.14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查是现场的到货检查,尽管也许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规定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协议条款及技术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 本协议货品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查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卖方应充足合作,采用一切必要措施,使协议货品尽快投产。
10.2 协议货品的安装完毕后,卖方派人参与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
10.3 本协议货品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协议的规定进行。
10.4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实验、再实验、修理、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承担修理、调换和反复实验的费用,但不承担现场运营费用。
11 保证与索赔
11.1 质保期一般是指工程竣工之日起 12 个月(主变、高抗18个月)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货品到货之日起 24 个月(主变、高抗30个月),两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质保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货品中存在的也许引起协议货品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质保期内被发现的货品的隐患,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质保期终止后第一次大修(通常为 5 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免费进行修理或调换。
11.2 产品总装后进行实验,若重要指标不合格,经返复解决后合格,其质保期应重新计算,并将因素和解决情况列入出厂文献。
11.3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协议货品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货品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营和易于维护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应保证清楚、完整、统一、准确、对的,并能满足协议货品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营和维修的规定。
11.4 本协议执行期间,假如卖方提供的货品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导致工程返工、货品报废,卖方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并补偿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需换货,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在紧急情况下,卖方应立即换货或修理,在一般情况下,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60天内,对于那些在60天内不也许修理或调换的货品,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认可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货品的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
11.5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因素导致的货品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假如买方规定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送,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11.6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货品有缺陷,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期,买方认为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相关条款进行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献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涉及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11.7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货品,而使协议货品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质保期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且新更换或修理的货品,其质保期应重新计算。
11.8 由于卖方责任,出现下述情形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1.8.1 假如任何货品的出厂实验显示其未满足保证值并且假如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的60天,未能改善货品状态使之满足保证值时,买方有权中止协议或拒绝验收此货品。
11.8.2 货品运至现场后,由于卖方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而导致不能按期投运,每影响一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协议总价款 1 %的违约金。
11.8.3 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因素导致货品自身或系统内其它设备停运,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协议总价款 2 %的违约金。
11.9 如协议货品在质保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因卖方责任十分严重的缺陷影响货品正常运营,则其质保期将自该缺陷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质保期。
11.10 由于卖方因素未能按本协议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支付迟交货品协议价款的 0.5 %;
迟交5~8周,每周支付迟交货品协议价款的 1 %;
迟交9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交货品协议价款的 1.5 %;
迟交货品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协议总金额协议总价款的 10 %。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协议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营和工程投产有重大影响的货品迟交超过90天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所有协议,卖方按上述条款支付的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本协议第14条解决。
11.11 买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期交付货款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付款日期按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计算,卖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买方收取违约金:
迟付1~4周,每周支付迟付协议价款的 0.5 %;
迟付5~8周,每周支付迟付协议价款的 1 %;
迟付9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付协议价款的 1.5 %;
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协议总价款的 10 %。
11.12 因卖方因素未在技术协议规定及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期交付买方图纸、资料、技术文献,每迟交一天,买方将规定卖方支付违约金 5000.00 元,每交一张有错误的图纸买方将规定卖方支付违约金 5000.00 元,但因此所支付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协议总价款的 1 %。
11.13 假如由于卖方的责任,在执行协议中导致双方一致认可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周卖方将支付协议总价款 0.5 %的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协议总价款的 5 %。
11.14 买方规定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8.1条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则每推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 5000.00 元违约金。
12 协议的变更、修改与违约
12.1 本协议一经生效,协议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内容(涉及附件)及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作任何单方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按顺序编号的修改告知书签发后交付对方,修改告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返还给修改告知书一方。假如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协议总价款(或协议单价)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告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协议总价款(或协议单价)和交货期的具体说明。双方批准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12.2 假如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告知卖方,卖方在接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假如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假如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存中止履行本协议的一部份或所有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履行,买方将不出具变更告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承担。
12.3 根据上述的条款规定,假如买方中止履行协议后,买方有权停付中止履行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协议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履行部分款项索回。
12.4 在协议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因素规定对协议货品进行重大的变更或规定增长超过协议以外的范围,买方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告知后,应充足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毕协议修改。
12.5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引起本协议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履行协议或修改协议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是协议签字生效后发生的非有关方所能控制的,并非协议方过失的、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社会和自然事件,涉及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爆炸等),战争(不管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社会敌视行为、正式罢工、政策变化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等等。协议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协议义务执行时,则延迟协议义务的期限相称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但是不能由于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13.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将取得有关部门证实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两周内以传真或电报告知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告知对方。
13.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和谐协商解决本协议的执行问题(涉及交货、安装、试运营和验收等问题)
13.4 假如不可抗力使交货时间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买方有权终止协议,遗留问题由双方通过和谐协商妥善解决。
14 协议争议的解决
14.1 本协议合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凡与本协议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所发生争议均由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在进行审理期间,除提交审理的事项外,协议仍应继续履行。
15 税
15.1 与执行协议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向买方征收的所有税款应由买方承担,协议总价款已涉及所有税收。
15.2 与执行协议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向卖方征收的所有税款应由卖方承担。
15.3 与执行协议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所有税款应由卖方承担。
16 履约保证金
16.1 卖方应在签订正式供货协议后,买方支付预付款之前按招标文献中的相关规定提交协议总价款 10 %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卖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保证。
16.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为买方可以接受的银行按招标文献所附的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为汇票、支票,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货品所有到达交货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30天止。
16.3 如卖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17 协议生效
17.1 本协议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有效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7.2 本协议有效期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到质保期满后货款两清止。
18 分包与外购
18.1 未经买方批准卖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供货范围内货品/部件进行分包或外购。
18.2 卖方在取得买方批准后所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卖方同样为履行本协议对买方承担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解除任何卖方履行本协议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协议的行为, 应由卖方承担。
19 违约终止协议
19.1 若发生本条款a和b所叙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告知后30天内仍未能纠正其过失。则买方在对卖方违约而采用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告知,终止所有或部分协议。
a. 假如卖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所有货品。
b. 卖方未能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9.2 一旦买方根据协议相应条款中的相关规定终止部分或所有协议,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品。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品的所有额外费用并应继续履行协议未终止部分。
20 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终止协议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终止协议。该终止协议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用或将采用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
21 保密
本协议项下双方互相提供的文献、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协议的目的外,均不得泄漏给与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22 其它
22.1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
22.2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告知和规定,如系正式书写并递送或邮寄、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受。
22.3 买方的招标文献,卖方的投标文献及有关书面澄清和修改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4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Ⅲ部分 协议附件
货品需求一览表(格式)
序号
工程名称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中标单价 (万元)
合计(元)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运送方式
5
绥江县2023年无电地区通电任务
针式绝缘子
P-15T
只
40
0.0016
640
8
绥江县2023年无电地区通电任务
蝴蝶瓷瓶
ED-1(白)
只
40
0.0002
80
接到告知后5至7天供货
按发货告知规定地点、数量落地交货,按实际验收数量进行结算
9
绥江县2023年无电地区通电任务
蝴蝶瓷瓶
ED-1(棕)
只
340
0.0002
680
12
合计
1400
协议预估采购数量为,预估金额合计¥元。
注:此处数量及金额均为预估值,协议结算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实际供货数量拟定之后,买卖双方可自行协商是否另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6: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致:
本保证金是买方 与卖方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货品名称]协议,为买方所提供的履约保证。
我们 (银行名称) 及其承业人、受让人无条件的,不可撤消地并放弃追索权,保证付给你们买方协议总价的10%,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并批准签署以下契约:
1.当买方认为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协议文献规定的职责,我行将在收到买方的书面说明卖方未能履行协议的情况时,按买方所规定的金额和方式付给买方人民币 万元。
2.按上述规定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费、手续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存款。
3.本契约的规定是我们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直接义务。协议条款的修改以及买方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任何让步,除条款中有规定免去银行的责任除外,都不能解除我行在这方面的义务。
4.本保函的有效期按协议条款规定,至货品到达交货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30天为止。
出函银行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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