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
之
EPC-BT模式投资建设协议
回购方:###
投资建设方:###
签约日期:2023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协议项下具有下列含义:
本工程项目
###工程
保修期
具有本协议8.3条规定的含义。
协议生效日
具有本协议第十六条规定的含义。
回报率
具有本协议5.3条规定的含义。
回购基数
具有本协议5.2条规定的含义。
回购期
具有本协议5.4条规定的含义。
建设期
具有本协议4.3条规定的含义。
项目资产
在本协议项下,指由投资建设方投资设计、建设的###工程,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所称项目资产是指前述###工程资产。
1.2解释
本协议以下用语做如下解释: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签署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并涉及其他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4)“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5)除上下文另有约定,“涉及”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7)所指的协议或协议是指与本协议有关的协议和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二条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工程
2.2 项目模式:本项目采用EPC-BT模式投资建设(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建设、移交”模式)。
2.3 项目范围:。。。;
二期项目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运用中心、安全填埋场及工业固体废物收集与解决中心;
2.4 本协议内容为###工程的前期立项、设计、监理及工程项目范围内所有建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及项目建成后的移交。
2.5工期规定:以回购方下达设计开工令的时间作为开工时点,****。
2.6 质量目的:①设计规定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②施工规定达成合格或以上质量标准。
2.7本项目前期工作涉及一期工程除环评和可研以外工作,二期工程除环评以外工作,涉及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指标参数拟定)、测绘(计量)、工程征询(计划预算)、工程招标、质量监督、质量检查检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
第三条双方义务
3.1 独家权利的授予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方授予投资建设方以下独家的权利:
(1)对宜宾市综合运用及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进行投资、融资、建设、移交的独家权力;
(2)在本项目回购款未完全付清之前,投资建设方拥有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所有权、项目运营权;
(3)项目运营协议在回购期截止前两个月内签订。
(4)投资建设方有权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规定回购方提供回购承诺书作为担保;投资建设方有权为本项目回购款保障之目的规定回购方前三大股东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回购承诺书、前三大股东股权质押担保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成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3.2 投资建设方的重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建设方应:
(1)完毕除环评以外的项目前期工作;
(2)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
(3)根据第八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方或其指定机构。
3.3 回购方的重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方应:
(1)准时完毕项目前期工作,涉及项目立项、环评、安评、征地拆迁、地质勘查及场地“七通一平”等,并承担费用。
(2)保证投资建设方可以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3)完毕项目所有文献的报批、报建及与政府的对接,并承担费用。
(4)根据第八条及时接受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
(5)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和运营服务费。
第四条项目投融资建设及回购模式
4.1 投资建设
回购方决定以EPC-BT模式投资建设本项目,投资建设方负责本项目从前期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及移交的所有工作,投资建设方从回购方支付的回购款中获得投资和建设收益。
仅限于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投资建设方可以就其在本协议中所有在投资建设方名下的收取回款权、项目资产所有权设立担保。
4.2 EPC-BT(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建设、移交)模式
本协议所称的 EPC-BT(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建设移交)模式是指,投资建设方在建设项目交付回购方之前负责项目立项、投资、设计、建设本工程项目,待交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回购方,并由回购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三年回购期内向投资建设方支付回购款。
4.3 建设期
自回购方下达设计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4建设期的延长
假如发生以下情况:
(1)由于回购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建设工期延误。
(2)因回购方报批、报建等因素导致建设工期延误。
(3)因回购方的因素导致第三方干扰导致的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十条项下的工期延误。
(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由此引起的投资建设方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方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建设方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
第五条项目回购
5.1 本协议所称回购是指,本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投资建设方将项目交付给回购方,回购方在回购期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投资建设方支付回购款。
5.2 回购基数及利息
本项目的回购基数通过以下公式计算拟定:
回购基数 = 项目前期费用(不含土地征用、青苗及拆迁补偿费用,下同)+ 项目前期费用利息 +设计费用+ 建安工程费用 +监理费用+ 建设期利息。
(1)项目前期费用:
项目立项前期工作涉及的内容及取费依据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取费依据
1
项目建议书
计价格[1999]1283号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申请报告)
计价格[1999]1283号
3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沪发改投[2023]169号
4
水土保持评估报告
保监[2023]22号
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沪价[1992]226号
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发改办价格(2023)745号
7
安全评价报告
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8
节能评估报告
计价格[1999]1283号
以上前期工作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政策规定有增长或减少的,费用做相应调整,投资建设方按照取标准下浮3%向回购方收取前期费用。
(2) 项目前期费用利息:项目前期费用利息以投资建设方应向回购方收取的项目前期费用被占用的时间年利率为 10 %计算。
(3) 设计费:设计费是指涉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协议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与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23]10号取费后下浮 4 %计取。
(4) 监理费:是指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行监理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按照发改价格〔2023〕670号取费后下浮 5 %计取。
(5)建安工程费用:是指为投资建设方根据审定的施工图纸文献完毕本项目所有建安工程的所有费用,具体涉及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赶工费、规费及税金、利润等。按照通过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 5 %计取。
(6)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内项目投资本金(含设计费和监理费)按月分期投入,按工程进度注入资金建设,核定基准投资本金为每月经监理、回购方审定的工程进度总造价, 次月第一天为上月项目投资本金利息的计算基准日;建设期利息分别相应每期注入金额(以该金额为基数)及其在建设期内被占用的时间年利率为 10 %计算。
(7)项目回购期利息:回购期利息以回购基数金额分别相应在回购期内被占用的时间和数额按年利率 10 %计算。
5.3 回报率
本项目回报率:年利率10%。
5.4 回购期
本协议回购方对项目的回购期拟定为三年,从交工验收合格次日起算。
5.5回购款支付方式
回购方在本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次日起三年内分三次向投资建设方支付回购款:
①自本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次日起满12个月后的7天内,回购方向投资建设方支付回购基数40%的本金和回购基数10%的利息;
②自本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次日起满24个月后的7天内,回购方向投资建设方支付回购基数30%的本金和剩余回购额10%的利息;
③自本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次日起满36个月后的7天内,回购方向投资建设方支付回购基数30%的本金和剩余回购额10%的利息。
5.6违约责任
(1)属于投资建设方因素导致回购方需要推迟回购或延长回购期的,推迟或延长时段不计算利息。
(2)本项目在回购方未付清所有回购款前,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所有权属投资建设方所有。若回购方在回购期满未能全额付清全额所有回购款,投资建设方有权随时选择以下任何一种解决方式:
①以签订本协议时回购方的股权价值为基础,剩余回购款自动折抵成股权,并由回购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股权比例由大到小的股东排序自动转让给投资建设方;
②按延期回购解决,但投资建设方仍有权随时按照上述第①种方式解决。
5.7 提前回购
假如回购方有能力提前回购,回购方可以提前回购,投资建设方无条件接受;回购额按照投资建设方实际出资的时间套用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限、回报率、计算方法计算利息。
5.8 延期回购
假如回购方没有能力准时回购,延期阶段回报率提高到日利率1‰,回购额按照投资建设方实际出资的时间套用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限、回报率、计算方法计算利息。
5.9工期延误
(1)假如属于投资建设方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部分的工期不计利息。
(2)属于回购方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的工期计利息,计息方法按照由投资建设方实际出资的时长套用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限、回报率、计算方法计算利息。
(3)属于第三方或由于国家政策改变导致工期延误的,或属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的工期计利息,计息方法按照由投资建设方实际出资的时间套用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限、回报率、计算方法计算利息。
(4)由于本地村民导致的工期延误属于回购方因素,参照前款执行。
第六条工程设计及施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协议范本》(2023)版
(由回购方、投资建设方签订,作为本EPC-BT模式投资建设协议的从协议)
第七条工程验收
7.1 交工验收
在投资建设方完毕设计、施工和设备单机调试后,由回购方组织检查施工协议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投资建设方的工作进行的验收。若投资建设方向回购方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日内回购方不组织交工验收,则视为通过交工验收。
7.2 竣工验收
按本协议的从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协议范本》(2023)版通用协议条款中的18. 竣工实验和竣工验收条款执行。在通过交工验收后,投资建设方仍有义务配合回购方进行竣工验收。
7.3工程质量责任
投资建设方应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直接向回购方承担法律责任;投资建设方与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由投资建设方与该等相关主体另行解决,回购方不免去投资建设方对本项目工程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八条项目的移交
8.1 项目移交期限
投资建设方应当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交给回购方。本项目交给回购方后并不免去投资建设方根据本协议其它条款的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回购方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无合法理由拒绝或延迟项目接受,视为批准接受。
8.2 移交范围
投资建设方应向回购方移交的范围如下:
(1)无任何债务承担的道路。
(2)保证回购方能继续管理、养护、维修项目的所有文献和记录,涉及但不限于交工档案、设备操作维修手册、质量保修书等。
(3)所有未到期的保险(工程险除外)以及其他第三方向投资建设方提供的担保。
(4)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协议中投资建设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涉及投资建设方对回购方享有的债权以及投资建设方为投资建设本工程所承担的债务、义务和责任。
8.3 保修期
本项目保修期详见项目保修书,自交工验收合格次日开始起算。
8.4移交程序
(1)投资建设方应当在交工验收后7日内向回购方提交书面移交申请书。
(2)回购方、投资建设方应共同组成项目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召开专门会议商讨有关移交的清单和移交的方法。
(3)投资建设方应向回购方提交移交清单,除因合理损耗以及正常使用更换导致不一致以外,移交清单上所列财产不得少于工程交工验收时财产清单所列财产,否则投资建设方应作相应补足或补偿。投资建设方怠于履行前述补足或补偿义务的,回购方可从保修金中提取相应金额。
8.5移交费用
(1)移交须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投资建设方应协助回购方办理,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费用由回购方承担。
(2)各方自行承担各自为项目移交而支出的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违约解决原则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长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守约方有权获得补偿,该项补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补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守约方必须采用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限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或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假如守约方未能采用该等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扣除本应可以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假如损失是部分由于守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或产生于应由守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补偿的数额中扣除由这些因素导致的损失。
9.2 本协议项下的各种违约情形及违约金在其它条款中有明确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本协议第9.1条规定的原则解决。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 如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所有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义务,则该义务应在受不可抗力影响期间并在受影响的范围内中止履行并得以免去责任。根据本条提出不可抗力请求的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且必要地延期履行该义务。但由于一方迟延履行相关义务在迟延期内遭遇不可抗力不予免责。
10.2不可抗力定义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协议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涉及地震、台风、水灾、政府指令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及一切不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
10.3 不可抗力事件的告知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7天内或尽也许早地以有效的通讯方式告知另一方该事件的发生及其发生日期。在该事件结束后7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该事件的结束日期告知另一方,并明确其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将得以完毕的重新拟定之时间。
假如一方在收到告知后7天内未答复,告知发送日期应被视为告知日,但是电子邮件应在发送日后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10.4 相关行动
假如在发出上述告知之日后15天内,受影响方由于非其所能控制的因素仍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话,各方应进行协商以便决定该情况下应采用的适当行动,直至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协议变更和解除
发生任何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各方应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批准。
但本协议其它条款中明确约定的协议单方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的书面解除告知到达对方时本协议解除。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一方面和谐协商解决,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本工程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有关本协议的资料和文献(不管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假如尚未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保密期限至本协议终止后三年。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已经公开的或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一方向其专业顾问披露信息或依中国法律的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透露该等信息。
(5)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或回购方为行使职权而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通 知
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告知或其它通信应以专人递送或一级挂号邮递、快递或传真至下述地址和收件人:
(1)回购方:###
地址:
传真:
收件人:
(2)投资建设方:###
地址:
收件人:
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发生变化一方应及时告知其他各方。
第十五条协议附件
(1)附件1###回购[###工程]支付回购款的承诺函;
(2)附件2回购方前三大股东股权质押担保协议;
(3)附件3《###工程之EPC-BT模式投资建设协议》之从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协议范本》(2023)版
上述附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若与上述附件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即行生效。
(2)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新的法律、法规相背而无效的,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3)本协议一式肆份,回购方执贰份,投资建设方执贰份。
回购方(盖章): 投资建设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
回购###工程支付回购款的承诺函
根据与###(投资建设方)签署的《###工程之EPC-BT模式投资建设协议》的规定,特向投资建设方出具收购的承诺函。
承诺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工程之EPC-BT模式投资建设协议》之规定支付项目回购总金额,并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本承诺函不可撤消。
本承诺函的有效期自《###工程之EPC-BT模式投资建设协议》生效日起至该协议履行完毕日止。
除非经承诺人事先书面批准,任何情况下,本承诺函不得用于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融资。
承诺人(公章):###
法定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附件2
回购方前三大股东股权质押担保协议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 ###、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保证###和###签订的《###工程之EPC-BT模式投资建设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的履行,甲方以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出质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协议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为及期限以主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条出质股权数额
(1)甲方自愿以100%的1000万元股权出质给乙方。
(2)本协议项下的出质股权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股权派生权益属于本协议项下的抵押财产,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它收益。
第三条 出质股权的状态
甲方保证对出质股权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出质权利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存在被法院冻结、不存在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或转让有特殊规定等情况。甲方保证出质股权在签订本协议时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未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于其别人。
第四条 质物移交的时间
甲方在本协议订立后10日内将出质股份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手续以工商规定为准。
第五条签约地点
本协议签约的地点:###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主协议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协议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协议,使其与主协议规定相一致。
(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协议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去或减少甲方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除非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股权出质事项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及工商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6)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纠纷,由出质人和质权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出质人或质权人向仲裁机构规定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出质人签字(公章) 质权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3
《###工程之EPC-BT模式投资建设协议》之
从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协议范本》(2023)版
第一节通用协议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协议条款、专用协议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协议
1.1.1.1协议文献(或称协议):指协议协议书、中标告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协议条款、通用协议条款、发包人规定、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协议组成部分的文献。
1.1.1.2协议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协议协议书。
1.1.1.3中标告知书:指发包人告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告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告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协议文献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规定: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规定的文献,涉及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规定,以及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规定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献。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涉及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献。
1.1.1.9其他协议文献:指经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协议文献的其他文献。
1.1.2 协议当事人和人员
1.1.2.1协议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协议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协议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协议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协议的分包人。
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协议履行实行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协议履行实行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协议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涉及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毕协议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涉及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受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毕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涉及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毕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行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协议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在协议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合,涉及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为实行协议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为实行协议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查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告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告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告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毕协议工作所需的期限,涉及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规定中明确的涉及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协议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竣工实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规定进行的实验。
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毕了所有协议工作后,发包人按协议规定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实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实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行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协议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协议价:指中标告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协议时于协议协议书中写明的,涉及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协议总金额。
1.1.5.2协议价格:指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完毕了涉及缺陷责任期内的所有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涉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按协议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协议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涉及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涉及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献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拟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涉及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献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拟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用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协议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协议文献、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献:指由承包人根据协议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献。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规定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协议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合用于协议的法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5 协议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告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协议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协议生效。
1.6 文献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献的提供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献。协议约定承包人文献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献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献
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献,涉及前期工作相关文献、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准时提供文献导致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献错误的告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献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告知另一方。
1.6.4 文献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协议、发包人规定中列出的所有文献、承包人文献、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协议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献。
1.7 联络
1.7.1与协议有关的告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规定、请求、批准、意见、拟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 项中的告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规定、请求、批准、意见、拟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受人,并办理签罢手续。
1.8 转让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批准,发包人不得将协议权利所有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所有或部分转让协议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协议权利和义务所有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协议的义务所有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妥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导致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补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本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告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规定采用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长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补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毕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毕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献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献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批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献、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别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规定中的错误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规定,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解决。对的确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规定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长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规定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规定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规定;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规定;
(4)实验和检查标准;
(5)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算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规定违法
发包人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告知发包人,并规定其改正。发包人收到告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直至解除协议。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所有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告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告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协议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准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协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协议价款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协议价款。专用协议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协议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协议。
3.1.2 协议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献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查,以及为实行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告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告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告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告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告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消某项授权时,应将撤消授权的决定及时告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献、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认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消。
3.3.4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拟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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