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汇添富资本-中弘1号北京夏各庄新城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HTFZB[2013]-D-ZQ字第14号-01-1
汇添富资本-中弘1号北京夏各庄新城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1
三、 声明与承诺 6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9
六、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9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2
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转让和转登记 13
九、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7
十、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23
十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4
十二、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7
十三、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8
十四、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30
十五、 越权交易 34
十六、 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6
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9
十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45
十九、 报告义务 50
二十、 风险揭示 52
二十一、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54
二十二、 违约责任 57
二十三、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59
二十四、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60
二十五、 其他事项 60
1
一、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汇添富资本-中弘1号北京夏各庄新城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或补充。
2、 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委托人)。
3、 资产管理人:指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 资产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5、 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6、 资产管理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指根据《试点办法》设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特定资产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指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出资权益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资产委托人享有资产管理计划利益的计量单位,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根据规模和收益分配方式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进一步分为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8、 A类资产委托人:指投资认购并持有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9、 B类资产委托人:指投资认购并持有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10、 资产委托人:合指A类资产委托人及B类资产委托人。
11、 份额利益:指资产委托人因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约定分配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2、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份数: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份数总数。
13、 某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份数:指资产管理计划项下A类/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总份数。
14、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本资产管理计划最后一个开放期内所募集资金的后续投资的投资终止日止的期间。
15、 初始投资:系指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后资产管理人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对项目公司所进行的投资。
16、 后续投资:系指资产管理人使用开放期内募集的资金对项目公司所进行的投资。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届时实际设置的开放期的次数,可能存在一次或数次后续投资。
17、 投资起始日:为初始投资起始日与后续投资起始日的合称。初始投资起始日,系指资产管理人运用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通过委贷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之日,或者资产管理人向项目公司支付增资扩股价款之日 (以后发生的为准);后续投资起始日,系指某一次开放期结束后资产管理人通过委贷银行运用该开放期内所募集的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之日。
18、 初始投资终止日:指自初始投资起始日起计算的满18个月的对应月对应日,或初始投资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9、 后续投资终止日:指自后续投资起始日起计算的满18个月的对应月对应日,或后续投资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0、 投资终止日:指本资管计划项下的所有投资(包括初始投资与后续投资)均已终止之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 《投资说明书》:指《汇添富资本-中弘1号北京夏各庄新城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22、 项目公司/借款人:指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23、 中弘投资:指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5,04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中弘投资持有借款人100%的股权。
24、 中弘股份:指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12,092,607元人民币。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中弘股份持有中弘投资100%股权。
25、 委托贷款: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规定,以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资金,委托委贷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26、 委贷银行:指提供委托贷款的银行,在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即上海银行天津分行。
27、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天。
28、 估值核对日: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9、 开放期:指资产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业务的特定期间。
30、 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31、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现金和其他财产权益。
3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a)委托财产;(b)管理、经营和处置委托财产所获得的其他资产;以及(c)由上述资产或财产产生的所有其他收入或收益。
33、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34、 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赎回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35、 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36、 销售机构:指包括代理销售机构在内的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机构。
37、 收益核算日:对A类资产委托人而言,指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自投资起始日起计算满一年之日、投资终止日以及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下同);对B类资产委托人而言,指投资终止日及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日。
38、 收益分配日:对A类资产委托人而言,指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分配份额利益之日,预计为相应收益核算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的任一日及投资终止日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对B类资产委托人而言,预计为投资终止日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
39、 核算期:指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份额利益的核算期间,即指自上一个收益核算日(含)起至本收益核算日(不含)止的期间;其中,第一个核算期为自初始投资起始日(含)起至第一个收益核算日(不含)止的期间。
40、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41、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42、 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43、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4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本合同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三、 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财产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确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负责,由于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合规性问题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汇添富资本-中弘1号北京夏各庄新城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权加债权投资型。
(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不定期开放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参与的开放期和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决定,资产管理人在开放期前3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即视为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提出的退出申请。也不接受违约退出。在投资终止日,资产管理人将投资终止对应的计划份额自动退出至委托人账户。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资产管理人拟通过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从而取得增资后项目公司49%的股权,并通过委贷银行向项目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追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相对稳定增值。具体投资的股权数量和发放的委托贷款金额将在季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本资产管理计划最后一个开放期内所募集资金的后续投资的投资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限,资产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前结束或者延长资产管理计划,具体以资产管理人公告为准。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规模
本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基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分为A类/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约定,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委托财产与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委托财产的比例(A类/B类)不高于2:1。A类/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具体数量以初始销售期间届满时销售情况为准。
(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1.00元。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计划份额分成两个级别,即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其中,根据单个A类资产委托人的认购金额进一步区分,认购100万元-300万元(不包括300万元)的A类资产委托人的计划份额为A1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300万元-3000万元(含300万元,不包括3000万元)的A类资产委托人的计划份额为A2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A类资产委托人的计划份额为A3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为避免疑义,本合同所称的A类资产委托人均为A1类资产委托人、A2类资产委托人和A3类资产委托人的合称。
六、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并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资产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资产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委托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销售对象
符合《试点办法》要求,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为避免疑义,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将向中弘投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发行。中弘投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的要求,并完全了解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特殊风险,并能够完全识别、判断和承担该等投资风险。
(二)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应当不低于10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不含认购费用)。
(三)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B类资产委托人将以现金的形式认购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委托财产与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委托财产的比例(A类/B类)不高于2:1。(以初始销售期结束后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无认购费用。
(五)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六)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的委托财产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七)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将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资产委托人,利息返还的具体工作由代理销售机构负责完成。返还的利息金额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委托人人数为2至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委托人人数不受限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以本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转让和转登记
(一)本计划存续期内, 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定期开放参与,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提出的退出申请,也不接受违约退出。在投资终止日,资产管理人将投资终止对应的计划份额自动退出至委托人账户。
(二)参与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三)参与的开放期和时间
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的开放期和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自主决定,但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在开放期前3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资产委托人有权在开放期内提出参与申请。
(四)参与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开放期内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价格为1.00元。
2、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2个工作日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参与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参与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开放期内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本计划任一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认购的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委托财产与参与认购的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委托财产的比例(A类/B类)不高于2:1。(以开放期结束后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A类资产委托人和B类资产委托人参与金额的数量限制,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参与的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单笔购买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不受此人数限制)。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发生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3)就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而言,本资产管理计划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开放期募集规模达到8亿元人民币。
(4)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在资产管理人网站提前公告信息以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提前公告信息以告知资产委托人。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和转登记
1、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若条件成熟的,经资产管理人同意,持有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有权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除以上交易所交易平台转让外,持有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亦可通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进行份额的转登记。
上述份额的转让和转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并按照资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具体操作规则详见资产管理人网站届时提前公布的公告信息。
2、受让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必须是符合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持有的份额,不得向自然人进行拆分转让;机构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B类资产委托人持有的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进行转登记。
4、资产委托人将所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进行转登记的,应持资产管理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转登记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资产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料与受让人到注册登记机构营业场所办理转登记手续。未到注册登记机构营业场所办理转登记手续的,该转登记不得对抗资产管理人。
(九)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转登记或非交易过户的后果
资产委托人所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进行转让/转登记或或非交易过户的,自转让/转登记完成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受让方自转让/转登记完成之日起持有所受让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规定享有相应的份额利益,受让方应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按照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承担投资风险。
九、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同类别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441号底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2层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联系人:胡旭华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8)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9)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资产托管人
1、 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37楼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周洁
联系电话:021-68475627
传真:021-68475623
2、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资产管理人拟通过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和通过委贷银行向项目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追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相对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主要用于向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和通过委贷银行向项目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投资资金闲置时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三) 投资策略
1、 股权投资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部分委托财产用于对项目公司增资从而持有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由中弘投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
2、 债权投资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委贷银行向项目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贷款资金用于支付“夏各庄新城”项目一期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的土地价款,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8个月。项目公司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获得相应的债权投资本金和收益。
为实现投资目标,资产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以保障对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合法、合规控制与处置;督促项目公司按照相关约定及时履行还本付息等义务。资产管理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分析借款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跟踪借款人的信用质量变化;与借款人、委贷银行、中弘股份和担保方等签署相关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