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二章1.1998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大豆单价为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一直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
2、生虫害。试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期间大豆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 l )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
3、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2.个别国家对FOB 的不同解释:案例:某进口公司于1991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圆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8万美圆的信用证,对方接到信用证后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圆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在通则中有规定”
4、。美方又回电“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通则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及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出口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分析: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分析本案,问题就出在我方业务员对美国的FOB不求甚解,误认为只要在FOB后加Vessel”一词就与通则中的FOB术语一样了,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按修订本对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签订合同前明确提出,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YSubject To IN
5、C0TERMS,按通则的规定办理。案情: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为2001年12月-2002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有因连日风雪,直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01年12月1日-2002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02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到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
6、航行日志,查出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行。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0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我方既损失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问:我公司为什么要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有什么危害性?提示:提单倒签的原因:A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日期B港口拥挤,货物一时无法装船,这在船货双方虽然都无责任,但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仍不得不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C船期延迟,承运人为多揽货载,而愿意向发货人签发
7、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 1.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分析:信用证关系与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买卖双方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并不能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银行进了合理谨慎审查义务,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就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付款,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则可申请法院裁
8、定止付信用证。 所以说,银行可以不理会,只要单单一致就可以而直接付款。进口商的权益要向出口商讨回。这种情况只能是在信用证中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特点要求,在合同签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规范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一些检验公司通常提供装船检验,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如有必要,进口商可派人到国外现场检验或监装货物。 2.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
9、司如何处理?分析:出口公司应及时到银行交单议付,并由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取货款。理由: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负付款责任。开证申请人的倒闭并不影响信用证的效力。3.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L/C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L/C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运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2010通则和UCP600分别说明理由。2000通则规定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
10、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所以CIF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UCP600第十五条 相符交单a.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 b.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综上所述,开证行或议付行在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必须解付。注意L/C中三个重要期限之间的关系(1)L/C的有效期:一般信用证有效期至规定的装运期后第15天;未规定有效期的L/C无效。(2)L/C的装运期一般应明确规定装运期;若只有有效期而无装运期,可理解为二者为同一天,即“双到期”。(3)L/C的交单期银行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期不得晚于L/C
11、的有效期。案例分析:国外开来不可撤销L/C,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2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问: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分析: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单期,原则上应该在开船之日起21天内交单 ,当然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12月10日装运的,最晚的交单时间是12月25日或是31日之前就要完成呀,到了次年1月4日才交单,已经过了交单期很久了。开证银行可以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D/P案例:青岛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
12、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进行了承兑。当运到目的地后,恰巧当时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据,现行提货,但售货买方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回货款?【分析】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收回货款。 由于付款方式采用了D/P90天的方式进行,因此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的条件下才能放单给进口商。由于进口商为了抓住当前市场上商品价格升高的时机提前销售商品,因此采用了信托收据的方式预先从银行处借取单据,银行借单给进口商并没有预先征求出口商的同意,这样就将原前的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一旦未来进口商无力支付货款时,银行必须支付货款给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