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项目名称:装配式固定式塔机混凝土基础(简称“装配式塔基”)受让方(甲方): 让与方(乙方):北京九鼎同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京九鼎同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有限期限: 年 月 日受让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让与方(乙方):北京九鼎同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昌平北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正义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昌平北站西侧(邮编:102200) 电 话:010-80112268、607
2、25210 电子信箱:jdtf 本合同乙方以 市地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实施许可方式许可甲方实施其所拥有的( )专利权,甲方受让该项专利的实施许可并支付相应的实施许可使用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本合同许可实施的专利权: 1为发明专利。 2发明人/设计人:赵正义。 3专利权人为:赵正义。 4专利授权日分别为: 5专利号分别为: 6专利有效期限分别为: 7专利年费已交至 年度。第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实施或许可本项专利的基本状况如下: 1乙方实施本项专利权的状况:自2001年08月01日起,由
3、乙方独家在北京市独家经营。 2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本项专利权的状况:自2001年12月至今,已分别授予淮安市、哈尔滨市、长春市、德州市、苏州市、泰州市、扬州市、徐州市、沈阳市、淄博市、南京市、西安市、连云港市、鄂尔多斯市、鞍山市、乌鲁木齐市、盐城市、通化市、昆明市、银川市、德阳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石嘴山市、宿迁市、焦作市、锡林郭勒盟、合肥市、淮北市、唐山市、郑州市、滁州市、阜阳市、衡水市、菏泽市、济宁市、临沂市、青岛市、泰安市、天津市、太原市、莱芜市、晋中市、烟台市、潍坊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镇江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贵阳市、保定市各地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专利实施许可权
4、。第三条 乙方许可甲方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项专利: 1实施方式:生产、销售、租赁。 2实施范围: 市(包括 市、 县)。 3实施期限: 年 月 日。第四条 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专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企业标准; 2质量标准; 3设计图纸; 4使用说明书。第五条 乙方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收到设计图纸必备的基础性技术资料即日起45天内; 2提交地点:甲方提供地址; 3提交方式:邮寄。第六条 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专利,乙方向甲方转让与实施本项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的内容:设计图纸、工艺说明、使用说明书、企业标准。 2技术秘密的实施要
5、求:甲方严格按技术文件规定的条款实施。 3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漏本专利技术的全部保密内容,保密期限为 年 月 日。第七条 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专利,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1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内容:针对本项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使用、安全、维护。 2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方式:电信指导、咨询;邮寄图纸说明;派出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第八条 双方确定,乙方许可甲方实施本项专利技术秘密、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 1按乙方提供的相关技术标准文件; 2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实施该项专利权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 1支
6、付方式: (1)实施许可费总额为: 元(人民币,下同)整。 (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 年 月 日)起,甲方须预付(总额的30%以上) 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实施许可费差额 元整电汇或现金支付乙方;未经乙方同意,拖期支付或到期未全额付清,均视为甲方单方撕毁本合同并放弃已付款的索退权。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账号: 第十条 本合同为非独家授权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年内( 年 月 日以前),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已转让给甲方所在的 市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权授予第三方;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必须全额退还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费。 自 年
7、 月 日以后,乙方有权将本项专利技术在 市的实施许可权授予第三方。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保证其专利权实施许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犯专利权的,乙方必须承担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第十二条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本项专利权的有效性。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本项专利权终止的,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支付甲方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本项专利权被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宣布无效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损失,但甲方已给付乙方的使用费,不再返还。第十三条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实施本项专利;逾期未实施的,则视为甲方放弃并失去该地区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专利实施许可权,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
8、付的一切费用。乙方有权将该地区专利实施许可权另行转让他人。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乙方对甲方技术发展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乙方有权在许可甲方实施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及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十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
9、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六条约定,必须赔偿由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由乙方认可。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约定,必须赔偿由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由甲方认可。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必须按每拖期一天以合同金额资料费5%赔偿甲方。第十八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全权处理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一切事务。 2全权处理违约事务。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
10、的责任。第十九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装配式固定式塔机混凝土基础(简称“装配式塔基”)由混凝土预制构件构成的独立基础梁板结构和混凝土压重件(或以其它材料如砂、石、土替代混凝土压重件)组合而成可装配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基础。 2塔基图纸组成“装配式塔基”的砼构件、砼压重件、水平连接构造、垂直连接构造的详图及说明。 3
11、“水平连接构造”将混凝土预制构件水平组合连接为一个结构整体的构造系统。 4“1型垂直连接构造”用于连接1个型号装配式塔基和不同厂家生产的同型号塔机(塔身直接与基础连接、无底架构造的固定式塔机)的垂直连接构造。 5“2型垂直连接构造”用于连接1个型号装配式塔基和不同厂家生产的同型号的有底架的固定式塔机的垂直连接构造。 6“降低地基承载力构造”在“装配式塔基”设计地基承载力条件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降低“装配式塔基”的地基承载力条件使之符合甲方指定的地基承载力条件而设置的构造装置。 7“预制混凝土重力件”配置于装配式塔基抗压板上的特定形状、尺寸、数量的混凝土预制构件,是装配式塔基砼预制构件的一部分。第
12、二十二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签收交接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无; 2可行性论证报告:无; 3技术评价报告:无; 4技术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大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企业标准;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设计图纸、工艺说明、使用说明书; 6其他:无。第二十三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有关本合同其它约定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见“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附加条款”(共 4页),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支付实施专利权的使用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使用
13、费到账后10日内,乙方发给甲方“专利实施许可授权书”,确认甲方获得专利实施许可权,至此,本合同完全生效。“专利实施许可授权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违反本“合同附加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单方面违约、放弃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权利及已支付一切费用的索退权。 3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所列之外的名词及技术术语由乙方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2份。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附加条款 项目名称:装配式固定式塔机混凝土基础(简称“装配式塔基”)受让方: (身份证号或企业注册号: ) (以下简称甲方) 让与方:北京九鼎同
14、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装配式固定式塔机混凝土基础【以下简称“装配式塔基”(发明专利号: );合同有效期以合同约定为准。保密期限相应地以上列各项专利的法定最后专利权期限为准】技术转让及实施许可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后达成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一专利实施许可范围: 1乙方在 市(包括 市、 县)行政区域内将乙方拥有的上列装配式塔基专利实施许可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授予甲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 年 月 日以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市的其它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授予上列装配式塔基专利实施许可权、转让本合同约定的上列专利技术(图纸及配套技术文件)或销售本项专利在该市
15、授权实施的技术产品。 2甲方有权在 市内进行本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租赁的经营。 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专利技术(图纸及配套技术文件),不得向 市以外的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销售、租赁本项专利技术产品。 双方任何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都被视为对对方的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由对方认可的一切损失。二技术转让方式: 1根据甲方指定的塔机型号(提供塔机使用说明书),乙方为甲方提供与甲方指定的塔机型号配套使用的装配式塔基图纸及相关的全套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纸、企业标准、质量标准、工艺说明、使用说明书等必备的技术文件的中文
16、本)。 2甲方每次向乙方指定塔机型号时须提供的技术资料:该型号塔机的使用说明书、该型号塔机的技术参数:基础承受的工作力矩和非工作力矩、塔机结构重量(包括配重)、原基础图、甲方要求(不得超出乙方规定设计范围)塔基的地基承载力设计范围等。 3乙方在接到甲方指定塔机型号的通知和甲方必须提供的技术资料后平均每套45天的期限内提供全部设计文件。 4乙方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承担全部设计责任;乙方提供的图纸、文件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乙方所有。 5打着转让乙方技术名义,甲方自行设计、制造或未按乙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要求生产的装配式塔机基础砼构件、砼重力件、水平连接构造、垂直连接构造等,出现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全
17、部责任,并视为甲方单方撕毁本合同,同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造成的名誉损失的赔偿,赔偿金额由乙方确定。 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修改或与其它非同厂家同型号的塔机配套使用本专利产品,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后果及责任。并视为甲方单方撕毁本合同。 7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一切最新研究成果必须无保留地在相应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中予以体现,确保技术的先进性。三甲方工作质量及宣传广告责任: 1甲方必须按乙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严格执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确保装配式塔基的安全使用,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必须在装配式塔基构件上浇筑
18、乙方提供图样的“JDTF”(北京九鼎同方注册商标)的统一标识。四专利权实施许可使用费及配给的技术文件: 甲方支付乙方: 市所辖行政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总额 元整(人民币)后,乙方须交付甲方相关技术文件共贰套。(壹套技术文件,包括本型“装配式塔机基础”的砼预制构件、压重件的详图 1套和与其配套的“水平连接构造”、“1型垂直连接构造”1套(限配套使用3个不同厂家生产的同型号的无底架十字梁的塔机)或“2型垂直连接构造”1套(限配套使用6个不同厂家生产的同型号的有底架十字梁的塔机)及其生产、使用、安全各方面的全部技术文件。)五技术资料费金额及付款方式: 甲方在按本“合同附加条款”第四
19、条约定获取贰套装配式塔基及相关技术文件后,若要求乙方再增加提供技术文件,按下列规定不变价格付款: 1.本合同附加条款第四条规定的装配式塔基壹整套技术资料的固定价格为 元整(人民币下同)。 2.在原有基础图上配置新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型号塔机的每套“1型垂直连接构造”或“2型垂直连接构造”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固定价格为 元整。 3.“降低地基承载力构造”1套的固定价格为 元整。 乙方在收到甲方付款后,须在本“合同附加条款”第二条第3款中有关规定期限内发出图纸及技术文件。拖期按每天该项技术文件规定费用总额的5%支付甲方拖期违约金。六技术咨询与专业培训: 1乙方负责解答甲方针对乙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中的
20、问题,或应甲方邀请,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培训指导。每个型号的“装配式塔基”最多派员1人1次。乙方负责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甲方负责乙方派来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差旅费、外出补贴(100元(天/人),天数包括往返程时间)并负责安排食宿。 2应甲方要求,乙方派出生产骨干人员进行示范和辅导,派出人员的往返差旅费、食宿由甲方负责、派出人员的工资按乙方要求的标准(日工资额由双方预先商定并签备忘录,天数计算包括往返程时间)由甲方在派出人员返回前一次性统一支付给乙方。 3甲方须要派专人经乙方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后,获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方可进行“装配式塔基”的各项装配工作。“岗位合格证书”的培训费每
21、人900元,受训人员的食宿自理。七.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实施许可授权书: 1本合同自甲方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全额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之后生效,并于全部费用到账后10日内发给甲方本项专利技术在 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实施许可授权书。授权书有经注册的“九鼎同方”标识,由专利权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标明甲方身份证号码或企业名称。 “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授权书”随该项专利权法律保护期终结而自动终结失效。 2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 年 月 日以前),生产出 套本专利技术产品,并将本专利技术产品投放实施许可授权书规定的许可范围(即 市)的建筑市场。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本专利技术产品推向市
22、场,视为甲方单方放弃本合同。 甲方实施本项专利技术的标志为本专利产品实现市场经营(购销或租赁合同、发票及安装实用照片)或该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推广文件。八.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附加条款”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泄漏技术秘密,除执行本合同正本第九条赔付乙方技术秘密转让款外,按涉及的图纸资料按合同规定价格10倍、销售或租赁本专利技术产品按其营业总额10倍赔偿乙方。乙方违反本“合同附加条款”第一条第1款,向本合同约定地区内的其它任何企业或个人转让本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正本第九条第1款约定的专利权使用费总额的10倍赔偿甲方。其它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附加条款”相关各条规定。 本合同附加条款共4页,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