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租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场地 甲方将位于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四组九组 亩土地内的 亩租给乙方使用。(和睦村计算为 亩,乙方合同 亩,余下甲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一)合同意向期自2014年 月 日起至2019年 月 日止。因乙方先期需对该地块进行平整固甲方承认免除2014年 月 月 月三个月租金。合同首期签5年,甲方同意任赁和睦村地块内指定 亩土地供乙方五年经营使用。租赁期满后若政府不对该地块进行利用,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租权。(二)在租赁
2、期内,若政府要征用或者开发该地块甲方需提前3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后3个月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无需因此向乙方赔偿损失,但应向乙方退还保证金及当年剩余租金。合同解除后,租赁地块内所有地上物归乙方所有,(原地块内已存在的地上物除外),如政府有赔偿所有地上物及地面的赔偿归乙方,甲方投资的归甲方。 第三条: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上述土地用于停车外堆场。若乙方擅自改作其他用途,所造成的纠纷和一切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及纠纷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第四条:租金 租金按年度计算,第一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元,合计 元。此后租金在上一年总金
3、额基础上每年以百分之一递增。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付款500000元整,甲方把回填证给乙方;到10月底付剩余款项的百分之五十,余款在 年 月 日前付清。之后的租金在每年的1月1日前的一月内付清。 第五条:保证金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若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至合同终止时,乙方将土地交还甲方后,甲方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五十万元整。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1: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土地;2: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3:甲方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必须保证水电的申请到位,进场材料道路的畅通,如产生合理费用由乙方支付。4:如乙方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场地遇到政府或和睦村委的干
4、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及时迁出租赁地,甲方退还全部保证金、租金、支付前期投入的费用租金。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1: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2:应承担因经营产生的税费。3:乙方不得将土地转租他人使用。4:乙方在租赁甲方土地后,因将地块进行圈围、填三合土,甲方可代施工,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也可由乙方自行进行圈围。 第八条:合同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缴纳租金“超过10目”,即到每年的1月10日后未缴纳租金的;2:因政府干预责令停止对该地停车外堆场项目和其它不可抗的因素。 第九条:租赁期动迁甲乙双方明确并主张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租赁期内若遇到政府动迁,地上物及地面赔偿金归乙方(但原有建筑和苗木赔偿归甲方),土地赔偿部分款项归甲方所得。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或解决不成的,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盖章: 盖章: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