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Y@MAIL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YIYE14M1225
甲方: 乙方: 上海亿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上海浦东博霞路50号4楼
EMAIL: EMAIL: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1005
填写注册信息:
申请公司/单位或个人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管理员EMAIL
邮编
一、说明
乙方是Y@MAIL邮件营销系统平台的开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Y@MAIL系统,维护Y@MAIL数据库,研究和开发相关技术,制定使用标准及管理办法,保证系统有效运营。
甲方是Y@MAIL邮件系统平台的租赁使用单位。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服务款项:
2.1、 本协议有效期是从 2023 年 12 月 25 日 到 2023 年 12 月 25 日。
2.2 平台开户费:
1、乙方提供甲方Y@Mail平台商务版 ,具体如下:
平台开户费(Admission Fees)
说明
优惠价格(元)
维护费用
服务器存储,数据安全服务
零
培训/技术支持费用
远程培训2次、电话/邮件支持不限
绿色通道
各大ISP绿色专用通道
空间使用费
500M空间
登陆用户数
5个用户
其它
0个HTML格式的邮件内容版本制作
即甲方交纳平台开户费为人民币__零_万__零 仟__零_ 佰__零_拾_零 元整(即¥ 零 元),平台开户费一次交纳,协议期内长期有效。
2、邮件投递服务价格:
平台服务费(Service Fee)
发送邮件数目(万)
单价(RMB元/封)
有效期(月)
12
以上邮件投递包含内容跟踪分析,即邮件内图片、超链接的跟踪分析;
2.3、 结算和付款方式:
2.3.1 协议总额为 元整(即¥ 元):
2.3.1.1 第一期,协议签定 5 个工作日之内,甲方支付以下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即¥ 元),涉及:
1)平台开户费(人民币)__零__万__零__仟___零__佰元整(即小写¥ 零 );
2)平台服务费首付款人民币 元整(即¥ 元),可以发送的邮件最大数量_ (即_ _ _封)。
2.3.2续费:
若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甲方发送的数量超过预付款所充许的相应发送数量,则乙方将以每封邮件 元整,(即 元/封)续费,甲方可以每月按自己实际发送的计划,提前将相应预付款支付给乙方,每次续费(又称每笔支付)金额最低RMB 元整(即¥ 元)。
2.3.3 甲方承诺准时支付以上费用,若甲方没有准时支付,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交纳应付金额的0.3%的滞纳金,并且乙方将有权暂停甲方的项目执行服务,直到款额结算清为止。
2.4 若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个性化功能定制,则双方另行约定补充协议。
2.5 甲方邮件投递约定
1、 甲方单日发送邮件数量若超过50万封,或单个域名单日发送邮件数量超过20万封.甲方需要提前3天和乙方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以另行安排。
2、 甲方须保证采用Double Opt-In(双向确认)方式,引导会员正规注册,建立邮件列表,方为有效的发送邮件列表;
2.6 Email页面设计规定规范:
① Email页面可以提供图片、文字等内容,为保证Email能顺利到达,在Email页面中最佳避免直接加入嵌入式程序和Flash,可以通过提供网页链接将用户引导到主题网站进一步进一步了解,同时保证乙方所提供的页面图片链接地址是绝对途径。
②在 Email正文醒目的位置给会员提供反馈方式,如回拨电话、链接网页、Email等相关联系方式。
③ 规定以简明扼要的文字性描述为主,结合精美的图片介绍,但图片不宜太多,图片大小以及像素没有特别的 限制。
④ 每封邮件大小在符合操作系统规则的前提下不可超过60K。
三、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Y@MAIL服务通用条款》,《Y@MAIL服务通用条款》作为本协议一部分,和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付款帐号:
①、公司全称:上海亿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账号:4429 5921 7891
开户银行:中 行 紫 薇 路 支 行
②、公司名称:上海亿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账号:3100 1520 3310 5003 4448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向城路支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上海亿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Y@MAIL服务通用条款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在服务期限内有权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2、 甲方使用Y@MAIL邮件系统平台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及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如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影响及后果由甲方承担,经书面告知甲方而甲方仍不改正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甲方剩余金额不予退还。
3、 甲方自行管理Y@MAIL邮件系统平台上的虚拟空间,可以运用Y@MAIL邮件系统平台进行许可电子邮件发送和用户行为跟踪分析等。
4、 甲方承诺不进行下列行为:
1)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2)运用Y@MAIL邮件系统平台储存、发布如下信息或者内容:涉及但不限于散布垃圾电子邮件(SPAM)、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内容(信息)、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的信息、博彩有奖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3)其他超过乙方服务范围或者是国家严禁的行为;
5、 甲方对进行或违反“甲方承诺不进行的行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对不规范的操作所引起的问题以及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后果承担所有责任。
6、 甲方在使用乙方Y@MAIL邮件系统平台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对的操作。因操作不妥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协议的联系人及负责使用Y@MAIL邮件系统平台的管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8、 甲方遗忘或泄露管理员密码,必须持公司有效证明,向乙方申请填写《Y@MAIL邮件系统平台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9、 甲方认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技术支持、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别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甲方需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 本协议所称Y@MAIL邮件系统平台及服务器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为甲方提供Y@MAIL邮件系统平台的租用并进行Y@MAIL邮件系统平台的平常维护。
2、 乙方在甲方交纳会员开户费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毕对甲方的开户设立。使用密码会以EMAIL形式发到甲方管理员EMAIL邮箱中。
3、 乙方应当保证协议期内系统的正常使用,因任何因素终止或中止提供服务的,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甲方。
三、免责:
1、 碰到重大自然灾害涉及但不限于:地震、战争、流行疾病、国家有关部门政策的重大调整等,双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2、 如乙方碰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如:当网络服务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铁通等)对其运营的网络进行特别调整或业务政策进行变动时,乙方不承担由于运营商的变动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四、协议生效:
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有效。
2、 本协议一式 贰 份,其中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
五、协议终止及违约责任
1、 因甲方过错和/或甲方提出协议外规定等因素而致使协议非正常履行,乙方可以提前终止协议,但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乙方不退还服务款项,本协议即告终止。
2、 假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关闭甲方的使用帐号,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 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的通路的阻塞导致甲方使用Y@MAIL邮件系统平台的障碍,甲方均认为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4、 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问题、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引起的事件,也不属于乙方违约,乙方不应承担责任。但因乙方服务器存在缺陷、漏洞或上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不采用合理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甲方有权追偿损失。
六、争议纠纷:
1、 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而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应补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2、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和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保密原则:
1、 甲乙双方应采用尽也许的措施对所有来自双方的保密范围内信息(乙方的保密范围涉及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渠道政策、价格信息、操作规程等,甲方的保密范围涉及但不限于联系人邮件地址信息、邮件模板、营销策略等)进行信息严格保密,甲乙双方不得将上述信息秘密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未经对方批准不得将上述信息在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任何事务中使用或加以运用。
2、 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当就给对方导致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八、告知和送达:
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互相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告知、文献、资料,均以本协议首部所列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及网址送达。任何一方假如变更上述信息,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2、 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天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邮件到达对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以网站公告方式送达的,网站刊登出公告之时视为送达。
九、其他约定
1、 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关于协议的解释、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2、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3、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方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拟定。
4、 一方变更告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告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5、 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批准保存的除外。
以下无正文.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