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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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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条款及格式 1.合用性 1.1本协议条款合用于没有被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定义 2.1本文献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拟定。 1) “需方”是指“协议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品和服务的单位,涉及该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 “供方”是指提供本协议项下货品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涉及该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 “付款人”是指在本协议项下向供方支付协议货品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位或部 门。 4) “协议”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协议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涉及 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献中提到的构成协议的所有文献。 5) “协议价格”是指根据本协议规定供方在对的地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后需方应支付 给供方的价款。协议价格在协议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 6) “货品”系指供方按协议规定,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仪表、 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 7) “服务”是指根据本协议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协议货品有关的辅助服务,涉及 运送、保险以及其它随着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实验、运营、检修时相应的技 木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协议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8) “技术资料”是指协议货品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查、安装、调试、 验收、性能验收实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献(涉及图纸、各种 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协议项目对的运营和维护的文献。 9) “监造”是指在协议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 表对供方提供的协议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献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 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协议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实验的结果表白已达成了协议附件1规定的保 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协议货品的验收。 11) “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检查部门或需方对协议货品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2)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协议提供的协议货品备用部件,涉及随机备品备件 和足够按“协议条款资料表”中规定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营使用的备品备件。 13) “试运营”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营阶段进行 的运营。 14) “书面文献”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的文献。 15)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协议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 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6)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品交付后,使得协议设备的己交付的货品总价 值达成协议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货品不影响协议货品的安装、调试和 性能验收实验。 、 17)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协议设备(涉及 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协议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规定的情形。 18) “运杂费”是指协议货品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 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9) “协议条款”是指本协议条款。 20) “项目现场”是指本协议项下货品的安装、运营的现场,其名称在协议条款 资料表中指明。 2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3.原产地 3.1 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货品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荚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品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品”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重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品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 4.标准 4.1 本协议项下交付的货品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假如没有提及合用标准,则应符合货品来源国合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协议文献和资料 5.1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批准,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协议或任何协议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应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其别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协议必须的范围。 5.2没有需方事先书面批准,除了履行本协议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协议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献和资料。 5.3 除了协议自身以外,协议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献是需方的财产。假如需方有规定,供方在完毕协议后应将这些文献及所有复制件还给需方。 6.专利权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品或货品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 供方应在收到中标告知书后二十(20)天内,向付款人提交“协议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毕其协议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协议货币,或付款人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由需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献提供的格式或其他需方可接受的格式;或 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钞票; 3) 由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 7.4 在供方完毕其协议义务色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付款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供方。 8.检查和测试 8.1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查和/或测试货品,以确认货品是否符合协议规格的规定。“协议条款资料表”中和货品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规定进行的检查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查和测试。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查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告知供方。 8.2 检查和测试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品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假如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所有合理的设施和协助。 8.3假如任何被检查或测试的货品不能满足规格的规定,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品,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品,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规定。 8.4 需方在货品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品进行检查、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品的权力将不会由于货品在历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查、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具体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一份证明货品符合协议规定的检查证书,检查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献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查。制造商检查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查证书后面。 8.6货品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由需方或政府管理机构指定检查部门(第三方)对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查,假如发现规格、数量或两者有与协议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需方有权在货品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 8.7 假如在协议条款第1 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品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规定不符,或货品被证实有缺陷,涉及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 8.8所有上述的裣验和测试不管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对第三方参与的检查所发生的费用,从协议总额中扣除并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检查部门。检查和测试的相关内容和规定见“协议条款资料表”。 8.9协议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去供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 供方应提供货品运至协议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品在转 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用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 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品可以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海 运、水运和陆地的长途运送。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 起货品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装运标记 10.1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周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约定的字样做出 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协议号 3) 发货标记(唛头) 4) 收货人编号 5) 目的地(港) 6) 货品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用kg表达) 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达) 10.2假如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文字和国 际贸易通用的运送标记(合用进口货品)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 运。根据货品的特点和运送的不同规定,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 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 当标记(合用进口货品)。 11.装运条件 II.1 协议货品的: 1) 运送条件和保险、运费支付; 2) 交货日期认定; 3) 目的港/项目现场; 按“协议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11.2供方装运的货品不应超过协议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需方对由此产生的 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告知 12.1供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铁路/公路/水运前 二十- (21)天或空运前七(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品协议号、名称、数 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达)和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告知需方,同时, 供方把具体的货品清单一式三(3)份,涉及货品协议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休积 (用m3表达)、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口岸)、备妥待 运日期和货品在储存中的特殊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 12.2供方应在货品装运完毕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 物协议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达)、发票金额、运送工具名称及启运 日期告知需方。假如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成或超过长12米(m)、 宽2.7米(m)和高3米(m),供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告知需方,易燃品或危 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3假如是由于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告知需方,使需方不能及时做好有关准 备或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此条款的合用对象见“协议条款资料表”。 13.交货和单据 13.1供方应按照“货品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供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 /或规定见协议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 13.2为协议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协议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需方寄交 或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保险 14.1供方在本协议下提供的货品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送、存放及交货过程中 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 14.2根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报价条件交货,如由供方负责办 理、支付货品保险,供方应用.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 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 15.运送 15.1根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报价条件交货,供方应负责办理相 应的运送、仓储、保管等事项,相关费用涉及在协议价中。 15.2假如协议中有进口货品,供方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需方批准或使用需方指 定的承运人。 16.随着服务 16.1 侠方也许被规定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项或所有服务,涉及“协议条款资料 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假如有的话): 1) 实行或监督所供货品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营; 2) 提供货品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 为所供货品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具体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品实行运营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 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去供方在协议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 在供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品的组装、试运营、运营、维护和/ 或修理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供方应提供“协议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规定 的随着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均应涉及在协议价中。 17:备件 17.1供方也许被规定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告知和资料: 1) 需方从供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去供方在协议保证期内 所承担的义务;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告知需方,以便 需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假如需方规定,供方应免费向需方提供备件的蓝 图、图纸和规格。 17.2供方应按照“协议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 供方应保证协议下所供货品的所有组成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一级正品,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货品应具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所有最新改善。供方还 应保证,协议项下提供的所有货品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 需方的规定设计或按需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 因供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项目是工作现场现行条件下 正常使用也许产生的。 18.2 本保证应在协议货品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 同货品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协议条款资料 表”),以先发生的为准。 18.3 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告知供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货品的缺陷。 18.4 侠方收到告知后应在“协议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 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品或部件。 18.5 假如供方收到告知后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填补缺陷,需 方可采用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需方根据协议 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 假如供方对货品的偏差负有责任,而需方在协议条款第18条或协议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查、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批准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 供方批准退货并用协议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涉及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查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品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品的偏差情况、损坏限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需供双方商定减少货品的价格。 3) 用符合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规定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需方蒙受的所有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供方应按协议条款第1 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 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假如在需方发出索赔告知后三十(3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需方发出索赔告知后三十(30)天内或需方批准的延长期限内,按照需方批准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协议货款或从供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20.1本协议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协议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2.价格 21.1供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货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协议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根据协议条款第35条的规定,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供方发出指令, 在本协议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凡项: 1) 本协议项下提供的货品是专为需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送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她点; 4) 供方提供的服务。 22.2假如上述变更使供方履行协议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长或减少,将对协议价或 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协议。供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 求必须在收到需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协议修改 23.1除了协议条款第22条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应对协议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 改,除非双方协商批准并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 24.转让 24.1 除特殊情况下并经需方事先书面批准外,供方所应履行的协议义务的任何一 部分均不得向其他方转让。 25.分包 25.1 由需方确认的分包货品,供方应书面告知需方其在本协议中所分包的所有分 包协议,但此分包告知并不能解除供方履行本协议的责任和义务。 25.2分包必须符合协议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供方履约延误 26.1供方应按照“货品需求一览表”中需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假如供方及其分包人碰到妨碍准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 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也许迟延的时间和因素告知需方。 需方在收到供方告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拟定是否批准延长交货 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补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2除了协议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迟延是根据协议条款第26.1条的规定 取得批准而不收取误期补偿费之外,供方延误交货,将按协议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 收取误期补偿费。 27.误期补偿费 27.1 除协议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假如供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交货 和提供服务,需方应在不影响协议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协议价中扣除 误期补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补偿费按迟交货品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 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补偿费昀最高限额为协议 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成误期补偿最高限额,需方可考虑根据协议条款第28 条的规定终止协议。 28.违约终止协议 28.1 在需方对供方违约而采用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方 发出书面违约告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所有协议: 1) 假如供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或需方根据协议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 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所有货品; 2) 假如供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任何项义务。 3) 假如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协议的竞争和实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其定 义如下: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需方在 采购过程或协议实行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协议实行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提 供不满足协议规定的货品,损害需方利益的行为。 28.2假如需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所有或部分协议,需方可以依 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末交货品类似的货品或服务,供方应承担需方因购 买类似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供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 分。 29.不可抗力 29.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 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称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需 供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 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9.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告知对方,并于 时间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献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结对方 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连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和谐 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的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协议 30.1 假如供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告知供方,提出 终止协议而不给供方补偿。该协议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用或将要采用 的任何行动或朴救措施的权力。 31.因需方的便利而终止协议 31.1需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供方发出书面告知所有或部分终止合 同,_终止告知应明确该终止协议是出于需方的便利,并明确协议终止的限度,以及 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对供方在收到终止告知后二十(20)天内已完毕并准备装运的货品,需方应按 原协议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对于剩下的货品,需方可: 1)仅对部分货品按照本来的协议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货品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供方支付部分完毕的货品 和服务以及供方以前己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违约金 32.1供方如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履约保证金或尚未支 付的货款中扣除。 33.争端的解决 33.1协议实行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假如协商开始后三十 (3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请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则进行裁解或提 交需方本地仲裁机关按有关规则和程序仲裁。 33.2仲裁机关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3.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承担。 33.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4.协议语言 34.1除非双方另行批准,本协议语言为汉语。双方互换的与协议有关的信函应用合 同语言书写。 35.合用法律 35.1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6告知 36.1本协议一方给对方的告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协议条款资 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6.2告知以送到日期或告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7.税和关税 37.1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货品及实行与本协议有关的随着服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现行税法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方承担。 37.2对于进口货品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协议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方承担。 38协议生效及其蚀 38.1本协议应在双方签字并经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核备案和需方收到供方提 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8.2假如本协议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品需要进出口许可证,应由供 方负责办理,费用自理。 38.3下述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 技术规格 3) 交货计划 4) 履约保函(格式) 5) 协议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附件 协议(格式) E 需方: 供方: 本协议于 年月 日由需方和供方按下述条款签署。 在需方为获得(货品和服务简介)货品和随着服务,邀请供方参与了该项目 竞争性招标,并接受了供方以总金额(币种,用文字和数字表达的合『丑垃(以下 简称“协议价”)的投标。双方以上述事实为基础,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在此声明如下: 1.本协议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协议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献作为协议签订的基础,是构成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 一起阅读和解释: 1)协议条款 2)协议条款资料表 3)协议条款附件 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2技术规格 附件3交货计划 附件4履约保函(格式) 4)中标告知书 3.供方在此保证所有按照协议规定向需方提供货品和服务j并负责也许的弥 补缺陷. 4.需方在此保证所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供方支付协议价或其他按 协议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需方代表姓名 需方代表签字 需方名称 供方代表姓名 供方代表签字 供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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