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 演出(新申请)申请表
演出举办
单位
演出许可证号
演出名称
艺术表演类别
演出场所
及地址
演出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申请演出总场次
演员或
团体情况
国内主要演员或团体: ,共 人。
港澳地区主要演员或团体: ,共 人。
台湾地区主要演员或团体: ,共 人。
外国主要演员或团体: ,共 人。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明及承诺
本公司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有与演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安排、不演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制订有消防安全和相应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近两年内没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有材料虚假或违反以上承诺情形,本公司愿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举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一、 填表说明:
(一)本表请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求清晰、工整;
(二)表内的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不申请演出时间段的,可只填写演出时间、地点;
(四)演出日期、演出场地名称及地址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
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并盖章):
A:举办涉港澳或涉外营业性演出
(一)演出申请书(应载明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以及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还包括对所提供材料真实、与演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安排、不出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有消防安全和相应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两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承诺)(原件1份);
(二)演出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包括:
1.申请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属授权演出的,还应提交相关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的有关证明:
1.参加演出的境外演职人员名单(名单内容包括演员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证照类型、证件号码及有效期、工作期限(天))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演出合同或演员同意演出函件(复印件1份)。
(四)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含演出节目名称、表演者姓名、歌词、台词或剧情简介等);属涉外演出的,还应提交完整的中外文译本(原件1份);
(五)与演出场地签订的合同(或同意函);《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属于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此项可在演出前提交)(复印件1份);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原件1份)。
B:已经批准的驻场演出需要变更演员的,应当提交:
(一)更换演员的申请书(原件1份);
(二)新演员的名单(原件1份);
(三)新演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新演员的演出合同或同意演出函件(复印件1份);
(五)已经批准的该驻场演出的批复(其中包括原批准的演员名单)(复印件1份)。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演出市场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代 理 人: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兹委托上列代理人 前往贵单位 办理(权限) 事宜。特此委托,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举办涉港澳或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
涉外演出的申请书
深圳市南山区文体局:
本公司(填写演出经纪机构名称)拟举办名为 (填写演出名称) 的 营业性演出:
一、 演出举办单位: (填写演出举方办名称)
二、 演出时间: (填写演出时间)
三、 表演团体和演员: (填写表演人员)
四、 演出地点: (填写演出地点)
五、 演出场次: (填写演出场次)
因本演出涉港澳(或属于在歌舞娱乐场所等非专业演出场所举办的涉外营业性演出),现向你局申请予以核准。
本公司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有与演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安排、不演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制订有消防安全和相应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近两年内没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有材料虚假或违反以上承诺情形,本公司愿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活动承诺书
兹有演出举办单位 (演出经纪机构)与 (演出团体或个人),就将在 (地点)举办的 (名称)演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共同承诺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承诺: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据此,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文化行政部门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本演出经纪机构是本次演出的法定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二)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本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将负责演出团体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守上述规定。本机构加强对演出人员、演出行为及演出现场的管理,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设置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记录。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按审批内容进行演出的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消除影响,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将要求演出方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 本机构承诺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内容组织演出,演出人员及文艺表演团体现场表演符合文化行政部门审定内容,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演出服装、舞台设计、表演形式、大屏幕VCR内容等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 本机构承诺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本机构及演出团体、个人不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退出演出,演员不以假唱欺骗观众;演职人员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
二、演出团体、个人承诺:
本演出方承诺,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知晓演出经纪机构的责任及本团体、个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演出地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合约,按照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许可批准的内容进行现场表演,不擅自变更。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对演出中出现的违反演出地法律及本承诺书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演出团体、个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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