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一、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连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合用主体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对于本规范有明确规定合用再保险交易双方和再保险经纪人的内容,也合用于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三、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
2、、分出业务、分入业务、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第二章 再保险战略管理一、再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高技术和扩大承保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拟定再保险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对的发挥再保险在风险管理、资本融通和技术传导方面的作用,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开展再保险业务,合理分散风险,优化业务结构,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连续发展。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的,涉及拟定再保险安排的总体
3、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三、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遵循再保险业务的运营规律和管理模式,保证其风险管控作用的有效发挥。四、财产保险公司应拟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重点环节,合理安排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分工,明确设定再保险管理流程和权限,定岗定责。五、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财产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也许导致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六、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重大损失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拟定各产品线的每一危险
4、单位自留额和针对巨灾事故的每次事故责任累积限额。七、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并加强风险累积责任与巨灾风险的管理,建立风险累积责任和巨灾风险的辨认管理原则和方法,重点考虑地区、行业、险种等因素,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八、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再保险接受人的选择原则,涉及对资信的审核以及资信风险分散度的评估原则。特别应加强对跨境再保险交易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和研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业务进行跨境传递。财产保险公司在与关联公司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拟定再保险价格与条件,不得运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九、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信息的内部报告或通报以及外部
5、披露机制。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重大保险赔案及时报送机制。十、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IT系统建设,保持再保险业务IT系统的独立性,将再保险监管政策和公司管理规定内化到IT系统设立,杜绝人为干预。再保险IT系统应与业务和财务的IT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第三章 再保险运营管理第一节 运营管理中的基本领项一、人员设立财产保险公司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管理再保险业务。二、安全机制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涉及再保险接受人选择原则、分保额度管理和应急预案在内的业务安全机制。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满足监管规定的基础上选择合格的再保险接受人,并从再保险接受人的信用评级、偿付能力、资本金、历史履约情况以及再保险接受人所在国家或地
6、区的政治、法律风险等方面,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同时,财产保险公司还应对再保险人接受份额进行额度管理,控制再保险信用风险集中度,提高再保险业务安全性。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基础上,财产保险公司可采用差异化原则对不同类型业务进行额度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接受人信用风险突发应急预案,以应对再保险接受人资信出现问题或偿付能力忽然恶化等紧急情况下的风险保障缺口问题,最大限度保证再保险业务的安全。在合约分保中,可引入合约终止/中止条款,对再保险接受人出现信用风险时合约再保险责任的处置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三、平常事务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业务平常事务管理制度,保证平常事务的有序、有效和及时开展。再
7、保险业务平常事务重要涉及正式协议文本、批单或附约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余额结算;应收应付款管理;赔案管理;报表报送;业务记录分析;档案管理等。四、IT系统的开发与完善IT系统是开展再保险业务的重要保障,财产保险公司应开发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再保险业务IT系统,涉及合约和临时分保系统、分出和分入系统等,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动态完善。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实现对公司自留额的实时管理,应将不同险种的最大自留额嵌入到核保系统中并及时维护更新。对超过自留额的标的,核保系统应可以自动转到再保险系统。分保安排确认后,方可完毕核保出单。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具有数据的分析管理
8、功能,自动形成周期性的数据报表和上报监管机关数据,实现对历史数据的分析管理。保险公司应运用IT系统功能对公司再保险安排情况和再保险合约进行事前测算和事后评估,定期形成再保险安排评估报告,指导下一年的再保险安排。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具有权限管理功能,明确将经办和复核、核保和再保岗位分开,保证再保险职能和操作权限在IT系统中体现。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可以将核保、理赔、批改等环节的变化及时反映在再保险系统中,应具有数据修订痕迹记录功能,对已拟定数据的修改善行全面记录跟踪。五、应收账款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应收账款管理机制加强相应收账款的管理,定期与再保险接受人和分出人核算再保险业务的应收款项,严控应
9、收账款的规模和期限,避免应收账款形成坏账损失,导致公司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长,甚至引起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催收制度解决长期应收账款问题。六、赔案管理再保险双方应严格按照分保条件约定进行赔案管理,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发送出险告知、提供赔案资料和摊回赔款等责任。赔款摊回合用“共命运”原则,即在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定损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赔决定自动合用于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的补偿责任限于原保单以及再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分出公司自身的坏账、倒闭等财务风险,以及未经再保险公司批准的通融赔付(分出公司明知无实际补偿责任的自愿赔付
10、)等除外。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应严格按照再保险双方确认的分保比例计算再保险摊回赔款金额,除为纠正分保时的错误和漏掉外,不应在摊回赔款时再次调整涉及分保比例在内的分保方案;在非比例再保险中,若事故或巨灾连续时间超过合约中对一次事故或巨灾的约定期间,分出公司在计算摊回赔款金额时,应根据合约条款选择合适的事故或巨灾时间段,对选定期间段外发生的保险损失,不应进入再保险合约进行摊回。在临时分保业务中,假如协议中有特别约定(例如,理赔控制条款(Claims Control Clause)、理赔合作条款(Claims Cooperation Clause)等),则无论赔案损失大小,分出公司均应在知道赔案
11、发生后根据再保险协议的约定立即告知再保险接受人,及时告知理赔工作进展情况、提供赔案相关资料,并按照再保险协议的约定配合再保险接受人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分出公司应在理赔进程中就理赔方案与再保险接受人进行积极沟通并达成一致,避免再保险双方因理赔意见不一致导致结案后赔款摊回困难。对存在追偿也许性的保险事故,分出公司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及时把追偿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追偿成功后,分出公司应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及时返还再保险接受人。七、档案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全面性和规范性原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合约文本、账单、赔案资料、往来传真、邮件等资料进行记录和管理。全面性是指应保存与业务相关的所有资
12、料,业务各环节中涉及的资料均应保存清楚完整的记录,资料尽量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子邮件往来、电子介质文献应实行集中管理,安全保存,并有备份。规范性是指档案管理制度应科学合理,做到归档规范、查询快捷。八、数据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和加强再保险业务的数据管理,特别是保费、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巨灾损失、修改或变动等数据。数据管理遵循“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按照“准确性”原则,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多级复核制度和相应的责任制度,保证每一数据的准确性;按照“真实性”原则,财产保险公司应保证再保险数据的真实有效,不能擅自篡改再保险的业务和财务数据;按照“完整性”原则,财产保险公司应对每一个数据
13、形成的原始信息进行具体记录。对于具有复杂计算过程或公式的数据,对计算过程或公式也应记录。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和加强再保险业务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工作,运用分析结果对业务中存在问题进行管理优化。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机关报送有关业务的数据;按照再保险协议的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业务和财务数据或业务和财务报表。九、内部信息沟通机制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顺畅高效的内部信息沟通机制。承保部门根据合约或临时分保安排或运营的需要,向再保险部门提供原保险的风险信息及分保需求;再保险部门进行信息分析后,制订恰当可行的再保险方案,保证风险的顺利转移。十、保密再保险双方及再保险经纪人对业务
14、中获取的非公共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其它方披露。十一、精算应用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精算在再保险风险管控中的重要作用,明确精算职责,向精算人员提供必要的再保险相关信息及资料,充足发挥精算技术在准备金评估、产品定价、风险累积管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再保险方案评估中的作用。第二节 合约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一、再保险合约的组建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构成、风险状况、累积责任、资本金、净资产、市场战略等因素的基础上,组建再保险合约。 财产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再保险合约中合约条款的制定,应在再保险合约正式生效前与再保险接受人就重要合约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财产保险公司应将再保险合约业务
15、信息录入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录入时间不应迟于合约业务确认后的十个工作日。除非财产保险公司与再保险接受人书面批准延期,双方应在再保险合约正式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完毕正式再保险合约的书面签署。合约的最终条件应本着自愿原则由再保险双方洽商拟定,但合约条件不得违反再保险双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比例合约的组建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分保范围、合约类型、合约期限、承保能力、事故限额(再保险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引入该条款)、再保险手续费、账务条款、除外责任、错误与漏掉、合约报表、合约的修改与终止、未满期保费和未到期责任的解决、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内容。在非比例合约的组建过程中,应重点考虑
16、:分保范围、合约期限、起赔点、以保额或责任限额为基础的最大自留额、最高保障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层情况、费率、责任恢复次数、合约的类型(例如,险位超赔、事故超赔、赔付率超赔等)、事故超赔中每次事故的定义、除外责任、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内容。二、合约分保安排财产保险公司在自身的再保险合约条件拟定后,应选择合格的再保险接受人积极安排分保。在安排比例再保险合约时,财产保险公司应有效避免分保不完全导致应分保合约责任被动自留情况的发生。分保不完全指再保险接受人确认接受份额之和小于合约最大应分保份额。分保不完全时,财产保险公司的合约自动承保能力应为合约最大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毕比例,合约中未分出部分的承
17、保能力不应视为财产保险公司有效的合约承保能力。三、账单及结算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再保险合约的约定进行账单编制(涉及平常账单、保费调整账单、重置保费账单、浮动手续费调整账单和纯益手续费账单等)、签发、确认归档、余额结算等,账单中的会计科目应符合会计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操作过程中,再保险双方均应按照再保险合约的约定做到及时、准确,严格履行再保险合约对余额结算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无合法理由的长账龄应收、应付款项。经纪人应及时、准确履行结算和支付义务,不得无端迟延支付。账单及结算管理涉及公司间的资金流动,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授权体系。四、未决赔款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再保险合约业
18、务的未决赔款数据,并把有关数据按照再保险合约约定的方式提供应再保险接受人。财产保险公司应提高未决赔款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应人为操控未决赔款数据来改变或暂时掩盖合约业绩的真实情况。五、合约使用指引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再保险合约的拟定条件,制定与合约相匹配的合约使用指引或承保指引,指导承保等相关部门合理、有效地使用再保险合约。比例再保险合约承保指引重要内容应涉及:合约保障的险种、除外责任、自留额、险种的自动承保能力、特殊申报、出险告知规定和风险等级划分原则等。对续转的再保险合约,需对当年合约条件发生变化的地方作出说明,避免承保部门出现经验性错误。非比例再保险合约承保指引的重要内容涉及:保障险种范围
19、、起赔点和责任限额、最大自留额、除外责任、出险后摊回赔款注意事项和流程等。财产保险公司应结合承保指引对承保人员进行再保险业务知识和合约应用的培训,引导承保人员对的理解再保险功能和再保险在公司风险管控中的重要作用,避免在业务管理中出现承保和再保脱节的现象,强化承保人员诚信意识,保证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公司再保险经营中的充足体现,促进公司再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六、合约使用监督财产保险公司应把再保险纳入公司合规经营范畴,建立再保险合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机制,避免违规使用或错误使用再保险合约。监督检查应重点考虑:拟安排分保的业务是否属于合约除外、自留额使用是否对的、合约承保能力选用是否对的、分保比例是否对
20、的、危险单位划分是否对的和风险等级划分是否对的、是否按合约约定及时向再保险接受人报送报表、报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赔案资料是否真实完备、摊回赔款金额是否对的等。七、调整保费和重置保费采用调整保费的非比例再保险合约,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合约的约定和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合约保费,向再保险接受人编送调整保费账单并安排余额结算。设有责任恢复的非比例再保险合约,发生赔付后,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合约约定及时恢复合约责任限额;若存在重置保费条款,还应及时编送重置保费账单并安排余额结算。八、合约结清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合约中明确结清方式并根据合约约定及时结清合约。在自然结清方式下,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所有未到期责任
21、结束后及时结清合约,或与再保接受人协商一致提前结清合约。在协议结清方式下,再保险双方应制定公平、合理的结清方案,特别是保费、未决赔款的结清比例应符合业务的实际情况。九、危险单位划分财产保险公司以危险单位为基础使用再保险合约时,对中国保监会已颁布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险标的和险种,应按照有关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划分危险单位;对未颁布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险标的和险种,财产保险公司应结合标的风险状况和行业通行做法,科学、合理地划分危险单位,不得因人因事随意变更划分危险单位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划分结果应与公司每年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划分方案保持一致。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出于再保
22、险安排或赔款摊回的需要,不顾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划分原则随意划分危险单位或改动原有危险单位划分方案。十、风险等级划分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业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保险业务风险状况,拟定风险等级。对于使用差异化自留额的比例再保险合约,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拟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或再保险双方共同商定的方法来划分标的的风险等级。财产保险公司不应随意划分、变动标的的风险等级。十一、风险累积责任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加强对累积责任、保额与限额、标的地址的辨认,特别是巨灾风险的暴露情况。可以采用涉及再保险在内的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工具来管理和转移风险累积责任,把自留累积责任控制在公司可承担的范围内。十二
23、、合约责任履行合约分保业务中,再保险双方和经纪人应严格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保费支付、赔款摊回、账单签发确认、报表报送、技术支持等。任何一方不应以任何因素为由,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除非此种行为得到相关各方认可。十三、错误与漏掉对于合约分保业务中发生的非故意的错误与漏掉,再保险合约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作为推卸履行合约责任的理由,合约责任如同这些错误与漏掉未曾发生。但是,这些错误与漏掉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更正。同时,为保证错误与漏掉条款的合理运用,再保险双方可考虑对运用错误和漏掉条款的情况、允许纠正的时限进行约定。十四、重大保险风险财产保险公司安排的再保险业务应符
24、合中国保监会关于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对再保险业务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第三节 临时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一、临时分保需求辨认财产保险公司应对的辨认自身临时分保需求,合理对的安排临时分保。财产保险公司需办理临时分保的情况重要有六种:(一)比例再保险合约提供的自动承保能力局限性、需要额外承保能力的业务,重要为高保额大型商业风险业务;(二)在比例再保险合约保障范围内,但由于保险标的的保额过低未能进入溢额合约,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所有自留的业务,重要为高风险的小保额业务;(三)比例再保险合约不提供自动承保能力的业务,重要为高风险类业务或新产品类业务或规模较小的业务;(四)保险公司只购买了非比例再保险合
25、约,且此非比例再保险合约对某些险种未提供合约再保险支持;(五)以限制分出公司风险暴露和转移风险为目的的业务,重要是保险公司整体风险控制规定下的临时分保安排;(六)为引进保险技术和协助制定承保方案而安排的临时分保。二、分保安排财产保险公司可直接安排临时分保,也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安排。安排临时分保业务时,应当遵照“合约优先”的原则,即凡存在分保需求且符合合约保障条件(通常指比例合约)的业务,均应优先办理合约分保,亦即超过度出公司自留额与合约提供的最大承保限额之间的部分应所有进入合约,但再保险合约中约定分出公司可优先安排临时分保的情况除外。临时分保业务的安排应在保单或暂保单生效前完毕。如因特殊情况,
26、临时分保安排过程无法在保单或暂保单生效前完毕,财产保险公司应保证在该项目保单或暂保单生效之时,净自留保额不超过公司拟定的、能承担的该类别风险最大自留额或公司对该类风险可以承担的最大法定自留额。临时分保安排是否完毕,以再保险接受人对分保业务的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为准;通过经纪人安排的临时分保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应规定经纪人提供再保险接受人对于该笔业务的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财产保险公司应保证通过经纪人安排的分保条件与公司自身拟定的分保条件一致,一经发现经纪人有擅自改动分保费率或分保费等分保条件的不合理行为,应及时制止,必要时中止或终止与有上述行为的再保险经纪人的业务往来。如临时分保业务发生批单修改,财
27、产保险公司应在原再保险接受人确认批准批单修改后方可进行。否则,财产保险公司应自留批改部分的保险责任或进行新的再保险安排。三、正式分保协议和账单编送临时分保完毕或原始保单生效后,临时分保业务人员应根据最终的保险条件和分保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分保条件约定的时间(以再保险接受人份额确认日期或保单生效日期晚者开始计算),向再保险接受人签发正式分保协议(内容应涉及再保险协议简要文本(slip)、规范再保险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等)和账单,并规定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后签回一份副本。也可经再保险双方约定,由再保险接受人提供正式签署并符合约定内容的临时分保再保险单证。对于通过经纪人安排的分保,若再保接受人的正
28、式分保协议和账单由经纪人编送,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分保协议和账单中的有关条款及数据进行核算,以保证经纪人安排的分保条件与财产保险公司拟定的分保条件保持一致。应临时分保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分出公司或再保险经纪人应当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原始保单副本或复印件。账单中会计科目的编制应符合会计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四、结算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做好临时分保业务的结算管理,按照分保协议的约定及时逐笔结算。在再保险双方及经纪人(如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进行多笔业务间的轧差结算,但任何一方不应以轧差为由迟延临时分保业务余额的结算工作。五、业务取消对于确需取消的临时分保业务,分出公司应及时告知再保险接受人,并根
29、据再保险协议约定完毕取消业务操作的相关事宜。应再保险接受人规定,分出公司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取消业务的有关资料。对于业务取消前,再保险接受人已经承担风险责任的业务,再保险双方应就这部分业务切实履行保费支付、赔款摊回等分保责任。对保险期限已经结束的有效保单的临时分保业务,分出公司不得取消分保。 第四节 分入业务的运营管理一、开展原则分入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了解市场、获取业务的渠道之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开展分入业务。二、拟定承保能力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自身的资本金、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后制定各产品线每一危险单位最大净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分入业务应
30、在考虑转分保因素后拟定的最大净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范围内开展。三、风险评估财产保险公司应本着审慎的原则,对分入业务的风险进行辨认、评估和控制,建立涉及核保核赔、分级授权制度在内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在评估临时分保分入业务风险时,应重点考虑直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承保条件、历史赔付记录和分出公司的分保因素等。在评估合约分入业务风险时,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合约分入业务的特点建立合约分入业务风险评估体系和核保、授权体系。风险评估的重点涉及:分出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偿付能力及结算情况等;合约条件的重点是合约预估保费、平衡性、业务范围、分保手续费、合约承保能力、自留额、共保业务及分入业务的合约使用
31、情况、除外责任、特别约定、历史业绩等。对于来自中国境外的分入业务,还应关注分入业务所在国的政治、法律等风险因素。四、风险分散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分入业务的风险分散,参照直接保险业务风险分散的方法和手段,制定分入业务风险分散的方法和手段。例如,采用比例转分或购买超赔等方式把分入业务的自留责任控制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五、责任累积管理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分入业务导致的责任累积,建立有效的责任累积辨认和管控的机制和方法。责任累积类型有分入业务与直接保险业务间的责任累积和分入业务间的责任累积两种。导致责任累积的重要因素有:(一)分入业务与保险公司参与共保的直接业务形成责任累积;(二)临时分保分入业务与合约
32、分入业务间形成责任累积;(三)多渠道临时分保分入业务间形成责任累积;(四)作为再保险接受人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分保合约,多个分出公司均参与的共保业务形成责任累积。其中,分入合约中分出人共保业务和分入业务的合约使用情况是导致合约责任累积的重要因素。财产保险公司应特别关注分入合约中共保业务及分入业务使用再保险合约的情况,谨慎评估由此也许形成的单一危险单位、单一区域、巨灾风险等责任累积。六、业务数据分析业务数据分析是分入业务管控的重要手段和内容之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合约分入业务数据分析解决方法,准确评估合约的风险、价格,掌握合约发展趋势。数据内容重要涉及保额分段数据、损失分段数据、最大自留额数据、最大损
33、失数据、责任累积数据、巨灾累积和损失数据、合约T型发展(倒三角流量发展)数据等。七、预估管理 分入业务预估数据具有事先性、不完全拟定性、变动性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应采用精算技术,结合业务发展实际,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业务数据预估和管理方法,提高预估数据准确性并保证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八、赔案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参照直接保险业务赔案管理的原则,结合再保险分入业务赔案的特点,建立分入业务赔案管理制度和方法,重点是分入业务中的出险告知、钞票赔款、合约业务赔款非逐笔性、“共命运”原则等与直接保险业务存在差异的地方,对赔款摊回比例、摊回金额、事故时间段的选择等关键指标进行审慎核对,保证摊回赔款的对的性。
34、分入公司应在收到赔案相关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赔案信息录入业务和财务系统。九、未决赔款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分入业务特别是合约分入业务未决赔款的管理方法,加强与分出公司的沟通,保证未决赔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未决赔款忽然增大或减小、已决赔款与未决赔款同时大幅增长等异常情况应给予特别关注,及时向分出公司了解异常变化的因素。十、浮动手续费调整、纯益手续费和调整保费对采用浮动手续费或有纯益手续费或需要调整合约保费的分入合约,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合约约定及时与分出公司沟通,完毕调整、确认和结算等有关操作。十一、正式分保协议分入业务确认后,财产保险公司应与分出公司共同及时完毕正式分保协议(内容涉及再保险协
35、议简要文本、合约文本、明确再保险当事双方权利义务的再保险条款等)的签署工作。除非财产保险公司与分出公司书面批准延期,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分入业务正式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签署正式分保协议。财产保险公司应将分入业务信息录入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录入时间应不迟于分入业务确认后的十个工作日。 十二、账单及结算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分入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账单催收、确认、签回、归档和余额结算工作。十三、合约结清参照本章第二节合约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中合约结清的相关内容进行。第四章 再保险资信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再保险接受人客观上的偿付能力和主观上的偿付意愿两个方面建立再保险资信管理体系。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
36、资信管理对象涉及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进行专业化管理与监控,有效控制因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而也许给分出公司导致的损失。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接受人和经纪人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跟踪和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再保险接受人的风险偏好管理,建立再保险接受人风险偏好数据库,对不同类型业务寻求有效的再保险接受人,提高分保效率。第一节 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管理再保险资信管理的核心是对再保险接受人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级评估。通过对再保险接受人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再保险接受人的履约能力。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管理的重要内容涉及:再保险接受人
37、信息的收集和资信调查,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资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资信评估,通过第三方评级机构评级和财产保险公司自身独立评估结果来考量;建立再保险接受人分级名单,在符合监管部门对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财产保险公司可根据资信评估的结果建立自己的再保险接受人名单,并根据实际监控的情况不定期更新。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自身积累的信息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对再保险接受人主观偿付意愿进行评估,通常是采用对结算记录进行分析的方法。对于客观上具有偿付能力而主观上不具有偿付意愿的再保险接受人,应适时终止业务往来。根据有关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应收分保准备金和应收分保账款的资产认可与再保险接
38、受人的偿付能力密切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应充足考虑再保险安排的有效性(涉及对再保险合约条款的审核),对再保险接受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细致评估,避免因再保险接受人的资信问题对自己的偿付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第二节 再保险经纪人资信管理再保险经纪人资信管理的重点是防范其对再保险资金的非法挪用和逾期占用。财产保险公司可考虑采用第三方信托账户等方式防范上述风险,同时应对相关结算记录进行密切的跟踪和分析,及时中止或终止与存在资信问题的再保险经纪人的业务往来。为减少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风险,可以考虑在再保险合约中引入“再保险中介条款”,将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风险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承担。该条款最终采用与否,由再保险双方协商
39、拟定。第五章 再保险业务评估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业务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全面评估,提高再保险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再保险管理的规范性,切实发挥再保险在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作用。财产保险公司可参考附件一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评估指标,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评估指标体系,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财产保险公司应将当年的再保险业务评估指标体系和上一年度的再保险业务评估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六章 再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的合规审计财产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环节。审计形式涉及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每个
40、业务年度至少各审计一次。基本审计内容可参考附件再保险业务审计。第七章 附 则本规范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本规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评估指标2、再保险业务审计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评估指标一、合约条件与业务需求的匹配度1.险种的净自留额是否符合公司需求;2.险种的合约自动承保能力是否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3.有合约分保需求的险种是否都已得到合约保障;4.非比例合约起赔点和责任限额是否满足风险分散的需要;5.非比例合约的保障风险和险种范围是否满足公司的需要。二、临时分保的及时性1.单笔业务分保周期分保结束的时间提出临时分保需求并提供相关风险
41、信息的时间2.平均业务分保周期单笔业务分保周期之和 / 临时分保业务数量3.原保险保单生效前分保完毕率原保险保单生效前完毕分保的临时分保数量 / 原保险保单生效前提出临时分保需求的业务数量100%三、分保的充足性1.单一合约分保完毕率实际分保份额/应分保份额100%2.合约分保完毕率完毕应分保份额的合约业务数量/应分保的合约业务数量100%3.单一临时分保完毕率实际分保份额/应分保份额100%4.临时分保完毕率完毕应分保份额的临时分保业务数量/应分保的临时分保业务数量100%四、财务指标的合理性1.比例合约分保费用是否与分出业务的业绩和风险水平相匹配;2.非比例合约的费率是否与合约业绩和风险水
42、平相匹配;3.合约业务账单周期(通常为季度)、账单提供时间、结算时间是否合理;4.临时分保费用是否与分出业务的赔付业绩和风险水平相匹配,对分保费用大幅高于或低于业务获取成本的情况给予特别重视并及时评估;5.临时分保业务的账单提供时间、结算时间是否合理。五、结算的及时性结算及时性涉及应付款项结算及时性和应收款项结算及时性,可用下述指标评估:1.应付款项及时结算笔数比重及时完毕结算的应付款项笔数/应付款项总笔数100%;2.应付款项及时结算金额比重及时完毕结算的应付款项金额/应付款项总金额100%;3.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付款项笔数比重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付款项笔数/应付款项总笔数100%;4
43、.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付款项金额比重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付款项金额/应付款项总金额100%;5.应收款项及时结算笔数比重及时完毕结算的应收款项笔数/应收款项总笔数100%;6.应收款项及时结算金额比重及时完毕结算的应收款项金额/应收款项总金额100%;7.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收款项笔数比重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收款项笔数/应收款项总笔数100%;8.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收款项金额比重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收款项金额/应收款项总金额100%;及时完毕结算是指账单余额在再保险协议约定结算时间内完毕的结算。六、渠道的合理性及可靠性渠道的合理性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安排渠道上应保持合理的多样
44、性,涉及直接分保和通过经纪人分保等各类渠道。渠道的可靠性是指在有分保需求时,特别是在合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合约出现亏损或需要安排临时分保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渠道或经纪人渠道获得再保险接受人支持的可靠性。七、再保险接受人的合理性1.再保险接受人的资质:涉及信用评级、资本金、偿付能力、合规经营等情况,应当满足监管规定和财产保险公司的自身规定;2.再保险接受人接受成分的分布:单一再保险接受人的接受成分不宜过高,以减少风险的集中度,特别要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境传递,提高再保险的安全性。八、业务解决的准确性再保险业务的准确性涉及数据准确性和执行准确性两方面,可采用准确率进行评估。数据准确性指保费、
45、分保比例、赔款(含未决赔款)、分保费用、重大赔案、业务报表等业务及财务数据的准确性。执行准确性是指比例合约的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使用的情况,如合约使用错误、账单寄送错误,归档错误,正式分保协议编送错误等。在再保险业务管理层级较多、分支机构具有再保险权限的公司中特别要给予高度重视。九、合规性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业务合规性指标,及时评估业务开展情况的合规性。由于再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受到的各种行政处罚情况,应作为合规性评估中的重要内容。附件2:再保险业务审计再保险业务审计涉及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具体内容重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一、制度建设及职责分工审计
46、1.管理规定审计(1)是否在再保险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范围内制订了专门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指南、业务流程图等;(2)各项业务管理规定是否健全、明确、合理、有效;(3)对分公司贯彻总公司规定及执行情况有无监督检查措施;(4)公司制定的再保险业务指引等是否得到有效执行。2.职责分工审计(1)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合理,有无内部组织结构图等;(2)人员分工有无复核等监督制约措施;(3)未有明文规定的事项,有无沟通请示等临时解决措施。二、业务经营与管理审计1.时效性审计(1)是否严格规定分公司按照业务规定期限上报保单、批单等承保业务数据及资料;(2)是否严格规定分公司按照业务规定期限上报相关业务赔案资料
47、及数据;(3)是否严格规定分公司按照业务规定期限更新上报相关未决赔款数据;(4)是否严格按照业务管理规定期限及时安排分保,涉及对外申报或告知、催促提醒对方确认以及对分公司的信息反馈时间等;(5)是否及时告知再保险接受人有关承保、赔案等信息并定期更新相关数据;(6)对再保险接受人的问询(来函来电)是否及时解决并予以答复。2.业务管理审计(1)有无采用措施核查分公司上报数据信息与原始信息数据是否一致,涉及承保条件、批改情况以及赔款等信息资料;(2)分保安排时采集的基础数据与承保条件是否与分公司上报情况一致;(3)有无未经批准的超自留额业务未办理分保,检查超自留业务是否符合有关业务规定及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审批。3.单证审计(1)是否按照业务规定审查分公司上报的业务资料齐备与否,业务数据与书面单证是否相应一致;(2)分保安排过程中,有无相关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分保比例、条件等书面材料;(3)是否按照业务管理规定及时编制解决相关账单及数据;(4)是否按照再保险协议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相关业务单证资料,以便资金账务顺利结算;(5)再保险管理部门内部审批、流转文档是否合规、齐备。4.再保险关联交易审计(1)需要报批的关联交易是否得到了监管机构的批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