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反担保抵押协议
反保抵押字第 号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1. 定义
以下词语除非另有所指,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 借款人(承兑申请人)是指 ;
1.2 贷款人(承兑人)是指 ;
1.3 协议一是指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与贷款人(承兑人)签订的 年第 号借款协议(银行承兑协议);
1.4 协议二是甲方与贷款人(承兑人)签订 年第 号保证协议(不可撤消担保书);
1.5 协议三是指甲方与借款人(承兑申请人)签订的 年第 号担保服务协议。
2. 鉴于
2.1 鉴于协议二的约定,甲方为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在协议一项下的借款(银行承兑票据的承兑)提供担保,协议一项下借款(承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2 在此,乙方批准并确认以其享有完全所有权(使用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自愿为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以甲方为唯一抵押权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反担保抵押协议。
3. 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及数额
3.1 甲方按协议二约定向贷款人(承兑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3.2 协议一无效或协议二无效后,甲方对贷款人(承兑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支付的所有补偿金;
3.3协议三项下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报酬及其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补偿金等;
3.4 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3.5依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事先由甲方垫付的涉及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费、公证费、登记费、过户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
4. 抵押资产、抵押期间及担保方式
4.1 详见本协议附件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4.2上述资产抵押担保期间为:
(1)本协议第3.1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后至甲方按协议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二年;
(2)本协议第3.2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后至甲方支付补偿金之日起两年;
(3)本协议第3.3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后至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履行协议三项下付款义务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本协议第3.4和3.5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后至甲方实际支出相应费用之日起二年。
4.3 有关抵押资产的权属证明或权利证明等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规定,交由甲方保管。
4.4 如协议一是最高额借款协议或综合授信协议,则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总额或授信总额度不得超过经甲方确认的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如超过,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提供与超过抵押资产评估价值部分等值的新的抵押物。否则,甲方对超过抵押资产评估价值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 取得审批
5.1 按照法律规定,如以本协议第4条及抵押物清单所列的资产进行抵押应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乙方有义务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所有费用;
5.2 乙方怠于履行本协议第5.1规定的义务或虽已经履行但未获得成功的,应当承担本协议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的所有责任并补偿因此给甲方导致的涉及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
6. 抵押资产的价值评估
6.1 甲方指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理由认为抵押资产价值减少也许影响抵押权的,可以规定对抵押资产再次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抵押资产评估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副本。
7. 抵押资产的保险
7.1 乙方应为抵押资产办理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承担办理保险所需的一切费用,并将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交由甲方保存;
7.2 乙方的投保期限应长于协议二约定的保证期限及本协议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
7.3经协商,如乙方批准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与贷款人(承兑人)延长协议一的还款期限,则乙方应办理相应的延长抵押资产投保期限的手续。
8. 抵押资产占有及保管
8.1 本协议项下抵押的资产由乙方自行占有及保管。在此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规定;
8.2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乙方占有及保管的抵押资产的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8.3 乙方占有、保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因素证明。
9. 抵押登记
9.1 依照法律规定,本协议项下抵押资产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生效和/或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乙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办理抵押登记时,应邀请甲方的代表参与,并将登记机关出具的他项权利证明文献等交给甲方持有,如抵押登记需由双方申请,则甲方应予配合;
9.3 乙方怠于履行本协议第9.1、9.2规定的义务或虽已经履行但未获得成功的,致使协议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乙方应当承担所有责任并补偿因此给甲方导致的涉及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
10. 乙方处置抵押资产
10.1乙方不得有将抵押资产赠与、低价转让、再担保或任何其它损害甲方抵押权的处分行为;
10.2乙方如需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资产,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将所得款项或收益予以提存并将提存凭证交由甲方保管或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11. 甲方处置抵押资产
11.1 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严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或甲方认为影响抵押权的行使,甲方有权在未履行担保责任前,提前处置抵押资产:
(1)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2)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兼并、合并、分立、联营、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等变更经营方式、公司组织形式或对外投资等情形;
(3)发生停产、歇业、解散、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4)法定代表人及重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经济案件等被公检法等机关依法解决等情形;
(5)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期间起算日期早于本协议约定的抵押期间起算日期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的;
(6)与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7)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资产负债率上升,或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形导致偿债能力减少的;
(8)所负债务到期未清偿;
(9)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纠纷,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乙方败诉的,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用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
(10)因偷税、逃税被税务机关依法解决;
(11)个人资信明显下降的;离开住所地超过三个月的;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下落不明或者死亡的;(如乙方是自然人)
(12)其他足以影响偿债能力或导致不能履行协议一、协议二、协议三的情形。
11.2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在未履行担保责任前,提前处置抵押资产:
(1)本协议11.1列明的各种情形,甲方认为也许或已经导致甲方依据协议二承担保证责任:
(2)贷款人(承兑人)也许或已经规定甲方依据协议二承担保证责任;
(3)其他也许导致甲方依据协议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11.3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置抵押资产,实现抵押权,追偿已经到期的担保债权:
(1)借款人(承兑申请人)的协议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如系分期履行,则任一期未履行均可导致甲方依据本条规定处置抵押资产);
(2)甲方已经依协议二承担保证责任,即代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向贷款人(承兑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或其他协议义务;
(3)借款人(承兑申请人)未履行协议三约定的给付担保服务报酬的义务;
(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应承担的费用;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处置抵押资产的情形。
11.4 甲方处置抵押资产所得价款,应先扣除处置抵押资产支付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偿还担保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如尚有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但未发生的担保债权的,应将剩余部分提存,否则,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11.5 甲方处置抵押资产时,除非情势所迫而采用变卖方式外,应采用委托拍卖(或招投标)的方式解决,如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的处置另行达成一致,则从其约定;
11.6 甲方处置抵押资产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立任何障碍;
11.7甲方对本协议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利涉及部分处分权和所有处分权。
12.抵押资产毁损、灭失及价值的减少
12.1 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抵押资产毁损或灭失,如有相应补偿或补偿,应将补偿款或补偿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提存;
12.2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抵押资产毁损或灭失,且没有相应补偿或补偿,则乙方应另行提供价值不低于抵押担保债权数额的财产作抵(质)押担保;
12.3 抵押资产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价值减少范围内另行提供财产作抵(质)押担保。
13.协助义务
13.1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甲方应予以协助;
13.2 甲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乙方应予以协助。
14. 告知
14.1 抵押资产受到或也许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侵害时,知情方有义务及时告知对方免受侵害;
14.2 出现本协议第11.1、11.2、11.3条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应在情形出现后3日内告知甲方;
14.3任何一方发生营业场合、名称等变更也许导致对方履行本协议有障碍的,均应在变更发生前5日内告知对方。
15. 债权转让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贷款人(承兑人)将协议一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甲方将本协议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6. 回赎抵押资产
16.1 本协议不限制乙方在任何时间经甲方认可,以钞票偿还完毕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担保债权后回赎抵押资产;
16.2 如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担保债权尚未到期,乙方可以将甲方认可的不低于抵押担保债权数额的钞票提存以回赎抵押资产。
17. 连续性
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担保是乙方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承兑申请人)或乙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公司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贷款人(承兑人)或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或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18. 乙方陈述及保证
18.1乙方依据中国法律具有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担保人对外提供抵押担保;
18.2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去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18.3 乙方完全了解借款人(承兑申请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人(承兑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故意思表达真实;
18.4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承兑申请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足知晓协议一、协议二、协议三及其附属协议的条款;
18.5乙方保证已经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取得对本协议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的许可或授权许可(乙方如系自然人则无需作此保证);
18.6 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的抵押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18.7 乙方保证以本协议项下抵押资产设立抵押担保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8.8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乙方如系自然人则无需作此保证)。
19. 违约责任
19.1导致乙方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发生后,乙方又以其他理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除了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提起诉讼或仲裁外,尚有权采用诸如在有关媒体上或向有关机构通报信息等不利于乙方资信的行动;
19.2如协议一方违约,应补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20.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1.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符合法律规定生效条件后生效;
21.2 本协议独立于协议一及协议二,不因协议一或协议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无效而受到影响或无效;
21.3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导致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22.2 本协议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去或减少乙方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益。
23. 公 证
甲乙双方批准并确认:本协议若经公证机关公证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借款人(承兑申请人)未能按期清偿贷款人的债权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致使甲方代为清偿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批准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24. 协议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一份,抵押登记部门一份,公证部门一份(如公证,否则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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