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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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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23 422 目录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城乡燃气 3.3 烟气排放 3.4 安全监控 3.5 建筑设备 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 4.1 一般规定 4.2 灶具 4.3 热水器 4.4 采暖热水炉 4.5 电气 4.6 室内给排气设备 4.7 平衡式隔室 4.8 安全防火 5 质量验收 附录 A 燃具选型原则 附录 B 不同海拔高度 H 及低压燃具额定压力 Pn 附录 C 共用烟道的结构和尺寸 附录 D 共用给排气烟道的结构和尺寸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告知(

2、建标202388 号)的规定,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本规程的重要技术内容涉及: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5 质量验收。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是:1增长了城乡燃气、燃烧器具、烟气排放、安全监控和建筑设备的基本规定。2增长了安装燃具场合的电气规定。3增长了基本条件检查和燃具安装检查的技术规定和检查方法。4增长了燃具选型原则。5增长了不同海拔高度 H 及低压燃具前的额定压力 Pn。6增长了共用排气道、烟道和给排气烟道的结构尺寸和应用技术条件。7增长了烟道终端排气出口距门窗洞口的

3、最小净距。8增长了燃具安装房间燃气和烟气泄漏的安全指标和保护措施。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故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6 号,邮政编码:300384)。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

4、公司 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天津费加罗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重要起草人员:高 勇 李 娟 陈复进 黄国金 李贵军 李 健 钟家淞 胡定钢 鞠 平 赵大力 陈 立 刘 斌 本规程重要审查人员:张 臻 孟学思 杨永慧 元永泰 胡敏辉 白丽萍 周以良 樊金光 耿同敏 李 直 安翠林 楼 英 1总则 1.0.1 为规范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的安装和验收,保证燃具安装工程的质量和用气安全,制定本规程。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程合用于住宅中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等燃具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和验收。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

5、明 1.0.3 安装的燃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应有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生产许可证。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1.0.4 燃具应由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安装。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1.0.5 燃具安装及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 domestic gas burning appliances 以城乡燃气为燃料的家庭烹调、热水和热水采暖等燃烧装置的总称,简称燃具。2.0.2 给排气方式 air supply and exhaust system 将燃具依据给气或排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式

6、。2.0.3 敞开式(A 型)unvented system 燃具燃烧用的空气来自室内,烟气也排放在室内的给排气方式。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2.0.4 半密闭式(B 型)vented system 燃具燃烧用的空气来自室内,烟气通过排气管排到室外的给排气方式。分自然排气式和强制排气式两种。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2.0.5 密闭式(C 型)direct vented system 燃具燃烧用的空气通过给气管来自室外,烟气通过排气管排到室外,整个燃烧系统与室内隔开的给排气方式。分自然给排气式和强制给排气式两种。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2.0.6 自然排气式 natural exhaust

7、 type natural draught flue type 烟气通过排气管或给排气管依靠自然通风排到室外的方式。2.0.7 强制排气式 forced exhaust type fanned draught flue type 烟气通过排气管或给排气管依靠风机排到室外的方式。2.0.8 平衡式隔室 balanced compartment 专门设计或改造安装一台或多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封闭隔室(非居住空间),燃烧用空气来自隔室外。2.0.9 排气道 exhaust duct 用排烟罩强制排气方式排除敞开式燃具工作时排放在环境中的烟气、油气等废气的排气通道系统。2.0.10 烟道 flue

8、 用以排除半密闭式燃具燃烧烟气的排烟通道系统。按排烟形式分独立烟道(合用 1 台燃具)和共用烟道(合用 2 台及以上燃具)两种乙。按烟道的结构形式又分为水平烟道和垂直烟道。与燃具同步安装的一般称为排气筒或排气管,与建筑物同步安装的一般称为烟囱或烟道。收起条文说明收起条文说明 2.0.10 烟道(烟囱,涉及排气筒或排气管)专为半密闭式燃具设计的排烟通道,重要涉及独立烟道和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2.0.11 主、支并列型烟道 shared chimney for gas fires 主、支烟道并列,支烟道为层高,主烟道上部处在非正压区。共用烟道的一种。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2.0.12 给排气

9、烟道 supply and exhaust duct 用以供应燃烧空气和排出燃烧烟气的密闭式燃具专用的给排气通道,分独立给排气烟道(合用 1 台燃具)和共用给排气烟道(合用多台燃具)两种。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2.0.13 倒 T 形烟道 type“”duct 给气道在垂直排气道下端横穿建筑物并呈水平设立。共用给排气烟道的一种。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2.0.14 U 形烟道 type“U”duct 给气道与排气道下端连通,其上部处在风压平衡状态。共用给排气烟道的一种。2.0.15 分离型烟道 separate duct 给气道与排气道的分离形式分为同轴型和并列型;给气道与排气道下端连通

10、的为负压烟道,不连通的为正压烟道。其上部处在风压平衡状态。共用给排气烟道的一种。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燃具及其配套使用的给排气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等,应根据燃气类别及特性、安装条件等因素选择。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3.1.2 燃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必须与安装处所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3.1.3 燃具节能和节水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燃具选型原则宜按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执行。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3.1.4 安装燃具的建筑应具有符合燃具使用规定的给水、排水、供暖、供电和供燃气系统。3.1.5 住宅中应预留燃具的安装位置,并应设立专

11、用烟道或在外墙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3.2 城乡燃气 3.2.1 城乡燃气的类别和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乡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 的规定。城乡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3.2.2 燃具前供气压力的波动范围应在(0.751.5)倍燃具额 定压力 Pn 之内;当海拔高度大于 500m 时,燃具额定压力 Pn 宜符合本规程附录 B 的规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3.3 烟气排放 3.3.1 安装敞开式燃具时,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 207Wm 时应设立换气扇、吸油烟机等强制排气装置。有

12、直通洞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3.3.2 安装半密闭式燃具时,应采用品有防倒烟、防串烟和防漏烟结构的烟道排烟。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3.3.3 安装密闭式燃具时,应采用给排气管排烟。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3.3.4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至室外,不得排入封闭的建筑物、走廊、阳台等部位。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3.4 安全监控 3.4.1 城乡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3.4.2 城乡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验收和维护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

13、术规程CJJT 146 的规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3.4.3 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CJT 347 的规定。紧急切断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 的规定。3.5 建筑设备 3.5.1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热水供应系统、采暖系统和供电系统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等标准的规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3.5.2 室内燃气系统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现行

14、标准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和城乡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的规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 4.1 一般规定 4.1.1 燃具不应设立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4.1.2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具不应设立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使用人工煤气、天然气的燃具不应设立在地下室,当燃具设立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立机械通风、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4.1.3 燃具的供水压力和供电技术参数应符合燃具说明书的规定。4.1.4 燃具及相关设备应分别具有下列技术文献:1 供安装人员使用的安装说明书

15、。2 供用户使用的使用说明书。3 燃具及说明书应有防止误使用、误操作的安全警示。4.1.5 燃具安装说明书至少应具有下列技术参数:1 燃气种类和额定压力;2 额定热负荷或额定热输出;3 生活热水产水能力和系统合用水压(灶具和单采暖系统除外);4 采暖热水炉采暖系统的最高工作压力和循环流量;5 采暖热水炉的循环水泵流量阻力工作曲线(水流阻力曲线);6 启动水压(灶具和容积式热水器除外);7 采暖热水炉膨胀水箱容量;8 燃具使用电源的电压、频率、功率和燃具的防触电保护等级;9 燃气接管管径及连接方式、冷热水进出水管径、采暖供水和回水管径、排气管或给排气管尺寸及最大连接长度;10 重量和外形尺寸等。

16、4.2 灶具 4.2.1 设立灶具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1.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立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2 设立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 2.2m。4.2.2 灶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10cm。2 灶具的灶面边沿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门、窗、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20cm,与高位安装的燃气表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30cm。3 灶具的灶面边沿和烤箱侧壁距金属燃气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距不锈钢波纹软管(含其他覆塑的金属管)和铝塑复合管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0cm。4 采用有效的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5 灶具与其他部位

17、的间距可按本规程第 4.8 节的规定执行。4.2.3 放置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与燃具相邻的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当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4.2.4 燃气灶台的结构尺寸应便于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台式燃气灶的灶台高度宜为 70cm,嵌入式燃气灶的灶台高度宜为80cm。2 嵌入式燃气灶的灶台应符合说明书规定,灶面与台面应平稳贴合,其连接处应做好防水密封。3 嵌入式灶灶台下面的橱柜应开设通气孔,通气孔的总面积应根据灶具的热负荷拟定,宜按每千瓦热负荷取 10cm 计算(10cmkW),且不得小于 80cm。4.2.5 当 2 台或 2 台以上的

18、灶具并列安装时,灶与灶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0cm。4.2.6 灶具与燃气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灶具前的供气支管末端应设专用手动快速式切断阀,切断阀处的供气支管应采用管卡固定在墙上。切断阀及灶具连接用软管的位置应低于灶具灶面3cm 以上。2 软管宜采用螺纹连接。3 当金属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4 当橡胶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插入式橡胶软管的内径尺寸应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匹配,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5 当采用橡胶软管连接时,其长度不得超过 2m,并不得有接头,不得穿墙。橡胶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6 燃具连接用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的判

19、废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 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燃具连接用软管应及时更换。7 灶具与燃气连接管安装后,应检查严密性,在工作压力下应无泄漏。收起条文说明收起条文说明 4.2.6 灶具与燃气管道连接规定的编制依据:1 燃具前的供气支管末端设专用手动快速切断阀,一般采用球阀,该阀门的功能为灶具用完后或较长时间不用时起关断燃气的作用,以防止无人看管时,连接管脱落和燃具部位漏气。阀门处的供气支管用管卡固定在墙上,以防止操作阀门时其连接处受力松动而漏气。切断阀及燃具连接用软管的位置应低于灶面3cm,其目的为防止切断阀和软管受到火焰的烘烤而影响其安全性。2 为防止

20、软管脱落,故宜采用螺纹连接。3 金属软管插入式连接与橡胶软管类似,故应有可靠的防脱压紧措施。4 橡胶软管插入式连接,橡胶软管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应匹配,软管插入到位并设喉箍等压紧,以防软管脱落。5 橡胶软管与燃具的连接长度不得超过 2m,并不得有接头,不得穿墙;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形成两个支管。6 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 规定,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为 6 年(人工煤气)或 8 年(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为 8 年,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为 2023。软管(橡胶管和不锈钢波纹管)的判废年限与燃具同步为好,经调查,1998 年和 2

21、023 年的橡胶软管还在正常使用;少量橡胶软管硬化脱落重要是软管质量差、与接头不匹配和安装使用不妥所致。更换燃具并同时更换软管为一般用户的使用习惯。不符合规定的软管重要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软管,或橡胶软管已变硬、龟裂等或金属软管已锈蚀等,产生上述情况的软管必须及时更换。7 灶前阀至灶具之间的系统严密性,可在工作压力下用发泡剂(肥皂水)等进行检查。工作压力下燃气无泄漏为最低规定。4.3 热水器 4.3.1 设立热水器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1.1。条或第4.7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立在室外或未封闭的阳台时,应选用室外型热水器;室外型热水器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2 有外墙的卫生间

22、,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3 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 2.2m。4 热水器应安装在方便操作、检修、观测火焰且不易被碰撞的地方。5 安装热水器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所安装热水器的荷重。6 设立容积式热水器的地面应做防水层,近处应设地漏;地漏及连接的排水管道应能承受 90的热水。4.3.2.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热水器与相邻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30cm。热水器与其他部位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程第 4.8 节的规定执行。2 热水器的上部不应有明敷的电线、电器设备及易燃物,下部不应设立灶具等燃具。4.3.3 安装热水器的地面和墙面应为不燃材料,本地面和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

23、板。4.3.4 燃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的安装应按说明书的规定进行。2 燃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的公称尺寸和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3 热水器因超压和放空等因素设立的排水口应设导管引至排水处。4 管道连接应牢固。5 热水管宜采用保温措施。6 与热水器连接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手动快速式切断阀。7 热水器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金属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本规程第 4.2.6 条的规定。8 与热水器连接的给水管道上应设阀门,热水器进水口应设过滤网。容积式热水器的给水管道上阀门后应设止回阀,容积式热水器的上部给水管道的浸没管配有防虹吸孔时,阀门后宜设止回阀。4.4

24、采暖热水炉 4.4.1 设立采暖热水炉的房间应符合本规程第 4.3.1 条的规定。卫生间内不得设立采暖热水炉。4.4.2 采暖热水炉的安装位置应按本规程第 4.3.2 条的规定执行。4.4.3 设立采暖热水炉的地面和墙面应按本规程第 4.3.3 条的规定执行。4.4.4 燃气管道、冷热水管道和供回水管道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3.4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流量和阻力损失应符合设计规定。2 采暖热水炉泄压口、溢水口等部位下方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过热时,应采用有效的降温措施;炉体排水连接管上不得设立阀门。3 供暖系统最低部位应设排水阀(地板采暖除外),密闭式采暖系统的最高部位和散热

25、器上部应设排气阀;系统中至少应设立一个自动排气阀。4 供暖系统回水管上应安装过滤器(网)。5 炉体采暖供回水管道、给水和燃气管道上应设阀门。6 采暖水系统的注水压力不应小于 0.1MPa。7 安装场合的地面最低点应设地漏。收起条文说明收起条文说明 4.4.4 规定燃气管道、冷热水管道和供回水管道安装时除应符合热水器管道系统的技术规定外,还应考虑采暖方面的特殊规定。1 采暖炉运营时间长,燃具同时工作系数比热水器大得多,采暖炉数目 120 时,同时工作系数 K10.76,采暖炉数目大于或等于 21 时,同时工作系数K0.75;故燃气管道的口径和长度设计时要充足考虑其特性。采暖供回水管道要充足考虑水

26、泵扬程、流量和采暖形式(地板、散热器)等因素。2 泄压口、溢水口下方设排水设施的目的为了防止运营过程中泄压、溢流时淹泡的危害;排水过热时要采用掺混等方法降温,以防损坏塑料材质的排水系统;炉体排水连接管上不得设立阀门,当炉内超温、超压安全阀动作时应 能及时排水,以防阀门误关炉体超压产生安全事故。3 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营,规定了系统中排水阀和排气阀的设立原则。4 本条规定供暖系统回水管上应安装过滤器(网),以避免供暖系统中杂质进入采暖热水炉。5 为了方便采暖热水炉的运营、操作和检修,规定了炉体采暖供回水管道、给水和燃气管道上应设阀门。给水管道还应符合相关的规定。生活冷水供水水压应符合说明书规定,以保

27、证采暖热水炉的启动和运营安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中规定,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为 0.6MPa,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的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供水超压时应设减压阀,供水压力低于设备启动和运营压力时应设增压泵。6 本款对采暖水系统的注水压力作了规定,采暖水系统的有关技术参数介绍如下:(1)水质硬度(钙、镁化合物)为 450mgL。(2)注水压力:1)冷机注水压力:0.100.15MPa,为欧洲常用的 2428 型采暖热水炉产品说明书规定;2)热机运转压力:0.100.15MPa,为欧洲常用的 2428 型采暖热水炉产品说明书规定。(3)防冻

28、设施:采暖热水炉设备进水(回水)温度下降到 6时,采暖热水炉采暖模式启动;当进水温度达成 35时,燃烧器熄灭,循环水泵继续运转 6min。注:上述规定为一般的防冻措施,对不同产品允许有所区别。7 采暖热水炉工作时会出现正常排水和事故排水,为了防止排水对室内地板和家具等物品的损害,规定炉体安装场合的地面最低点应设地漏。4.4.5 敞开式采暖系统的膨胀管上严禁设立阀门。收起条文说明收起条文说明 4.4.5 为保证开式采暖炉采暖系统的所有充水和安全运营,其水箱一般设立于采暖系统的最高处,其连接管(膨胀管)上严禁设立阀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的规定)。4.4.6 采暖热水

29、炉宜设立室内温度控制器(温控器),控制器安装场合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装在室内温度稳定的区域。可安装在距离地面(1.21.5)m 的空气流通良好的墙壁上,或将无线型控制器信号输出盒设立在室内温度稳定的区域内。2 不应安装在门窗附近和散热器、太阳光直射等辐射热较强的地方,以及儿童也许触及的地方。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5 电气 4.5.1 安装燃具的场合应具有与待装燃具铭牌标示参数相符合的电源,其电压、频率和功率应满足规定。电源插座结构应与待装燃具电源插头相匹配,连接插座电源线时必须注意电源线的极性。使用交流电的类器具,应可靠接地。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5.2 电源线的截面积应满足

30、燃具电气最大功率的需要,并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5.3 燃具电源插座应独立专用,并应固定在不会产生触电危险的安全位置。电源插座与灶具的最小水平净距应为 30cm,与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为 15cm。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5.4 卫生间内密闭式热水器应设立防水型电源插座。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 室内给排气设备 4.6.1 室内燃具自然换气装置应符合表 4.6.1 的规定。注:V每单位燃气(1 kWh)燃烧后产生的理论烟气量(m),取 1m(kWh)(低热值);Q燃具热负荷(kW)(低热值);n1、l1、h1排气筒转弯次数;从排气筒入口中

31、心到风帽高度 12 处的长度(m);排气筒室外垂直部分高度(m);n2、l2、h2烟道转弯次数;从防倒风罩开口部位下端到风帽高度 12处的长度(m);烟道高度(m),h2 合用于 l28m;n3、l3、h3排气筒转弯次数;从排烟罩下端到风帽高度 12 处的长度(m);从排烟罩下端到风帽高度 12 处的高度(m);型排烟罩能完全覆盖火源的排烟罩;型排烟罩能覆盖火源周边部分的排烟罩。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2 室内燃具机械换气装置应符合表 4.6.2 的规定。注:1 文字符号同表 4.6.1 注;2 排气筒、给气口等的有效面积可根据机械换气装置的能力设计。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

32、.3 排烟罩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型排烟罩的结构应完全覆盖火源,并做成利于捕集烟气的形状。型排烟罩的安装高度应小于 1m。2 型排烟罩的结构应覆盖火源的周边部分。型排烟罩的安装高度应小于 1m。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4 固定式百叶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百叶窗最小间隙应大于 8mm,安装的防虫网应便于清扫。2 百叶窗的有效开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AeaAn (4.6.4)式中:Ae百叶窗的有效开口面积(cm);a百叶窗的开口率,可按表 4.6.4 取值;An百叶窗的实际面积(cm)。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5 门、窗间隙可作为部分给气口面积,门、窗间隙的有效面积可按表

33、4.6.5的规定取值。注:窗不涉及隔离窗、双层窗、镶嵌窗。门不涉及周边带密封材料的门。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6 室内装有排气扇等机械换气装置时,可不限制给气口的位置和大小。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7 室内直排式燃具排气扇的排气量宜符合本规程表 4.6.2 的规定。通过外墙水平排放时,排气扇的风压不应小于 80Pa(静压)。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8 室内吸油烟机与住宅共用排气道连接时,排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吸油烟机的风量应取(300500)mh;与吸油烟机配套燃具的额定热负荷规定的排气量应符合本规程表 4.6.2 的规定;燃具安装房间环境空气中的CO 含量

34、不应大于 0.02,CO2 含量不应大于 2.5。2 吸油烟机的风压不应小于排气系统总阻力的 1.2 倍。排气系统的总阻力应采用排气道说明书的规定值。3 灶具的同时工作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取值。4 吸油烟机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吸油烟机GBT 17713 的规定。5 排气道的材料及质量(强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 的规定;排气道应有足够的排气能力,排气道的结构应有良好的防倒烟和串烟的功能,排气道的结构和横截面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9 燃具用排气管和给排气管的质量应符合

35、现行行业标准 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CJT 198 和燃烧器具用不锈钢给排气管CJT 199 等标准的规定,其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气管和给排气管的吸气排烟口应直接与大气相通。2 强制排气的排气管和给排气管的同轴管水平穿过外墙排放时,应坡向外墙,坡度应大于 0.3,其外部管段的有效长度不应少于 50mm;给排气管的分体管应安装在边长为 500mm 正方形的区域内。自然排气的排气管水平穿过外墙时,应有 1坡向燃具的坡度,并应有防倒烟装置。3 冷凝式燃具的排气管应坡向燃具,其同轴给排气管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室内部分应坡向燃具,室外部分应坡向室外。2)同轴管的内管(排气管)应坡向燃具,冷

36、凝水流向燃具;同轴管的外管(给气管)应坡向外墙,应防止雨水进入。4 燃具与排气管和给排气管连接时应保证良好的气密性,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30mm。5 穿墙的排气管和给排气管与墙的间隙处应采用耐热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件做密封防水解决。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10 穿外墙的烟道终端排气出口距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6.10 的规定。距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 0.3m。烟道终端排气出口应设立在烟气容易扩散的部位。注:下部机械进风口与上部燃具排气口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 3m 时,其垂直距离不限。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11 安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室内应设立给气口和换气口,给

37、气口和换气口的横截面积均应大于烟道的横截面积。给气口应设在房间下部,换气口应设在房间上部(烟道上部),给气口和换气口均应直通大气。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12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烟道安装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充足考虑静风压对排烟的影响。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烟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烟道应有效地排除烟气,其尺寸应大于燃具连接部位的尺寸。2 当烟道总长 L8m 时,烟道的高度应满足下列计算值。式中:H烟道高度(m);n烟道上的弯头数目;L从防倒风罩开口下端到烟道风帽高度 12 处的烟道总长度(m);l已知烟道水平部分长度(m);Av烟道的有效截面积(cm)燃具热负荷(W)。3 烟道水平部分

38、的长度应小于 5m,水平前端不得朝下倾斜,并应有坡向燃具的坡度。4 烟道的弯头宜为 90,弯头总数不应多于 4 个。5 烟道的高度宜小于 10m。6 防倒风罩以上的烟道室内垂直部分不得小于 30cm。7 烟道顶端应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出口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 4.6.13 条的规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13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烟囱风帽与屋顶和屋檐间的互相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烟囱伸出屋顶到风帽间的垂直高度应大于 0.6m。2 当烟囱水平方向 1m 范围内有建筑物屋檐时,烟囱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 0.6m 以上。3 当邻近有建筑物时,烟囱风帽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 45的阴

39、影线(阴斜线内为正压区)。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14 独立烟道的结构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层住宅(1 层3 层)和多层建筑(4 层6 层)宜设独立烟道。2 独立烟道应有防止倒烟的措施。3 烟道的抽力(余压)应符合本规程第 4.6.17 条的规定规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15 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图 C.0.1)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支烟道的高度宜为层高,并应大于 2.0m,其净截面积不应小于燃具排烟口截面积,并不得小于 0.015;主烟道出口距支烟道入口不应小于 6m,主烟道的净截面积应在满足烟道抽力的前提下通过计算拟定。2 支烟道出口与主烟道交汇处应设烟气导向

40、装置;当同层有 2 台燃具时,应分别设立支烟道和烟气导向装置,其出口高差应大于 0.25m。3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可使用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不得使用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共用烟道的结构和横截面积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的规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16 在燃具停用时,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的支烟道口处静压值应小于零(负压)。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17 燃具用烟囱的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热负荷小于 30kW 时,烟囱抽力应大于排烟系统总阻力 3Pa;2 当热负荷大于等于 30kW时,烟囱抽力应大于排烟系统总阻力 10Pa。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1、4.6.18 烟囱抽力和出口横截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Py烟道、烟囱或连接管垂直管段的抽力(Pa);H产生抽力管段的高度(m);tk外部空气的温度();ty管道中烟气的平均温度();P大气压力(Pa);Ay烟囱出口横截面积();Vy烟囱出口烟气流量(m h),烟气流量可依据本规程表 4.6.1 和表 4.6.2 中的最小排气量拟定;y烟囱出口烟气流速(ms),当自然排烟时取(35)ms,机械排烟时取(68)ms。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19 燃具不应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个烟道。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20 密闭式燃具可使用倒 T 形、U 形、分离型等共用给排气烟

42、道。共用给排气烟道的结构尺寸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D 的规定,结构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倒 T 形烟道(图 D.0.1-1)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立贯穿建筑物的垂直烟道,烟道应在屋顶上方排烟。2)设立贯穿建筑物的水平给气道或设立中和压力区的单独空气进口。建筑物下面中和压力区的烟道基座应有防止碎石落入下面区域的可拆卸格栅,烟道基座和格栅应标记烟道用途。3)烟道横截面积可按本规程表 D.0.2-1 和表 D.0.2-2 的规定执行。2 U 形烟道(图 D.0.1-2)应符合下列规定:1)U 形烟道两侧的通道,应建成贯穿建筑物的垂直烟道,烟道应在屋顶上方排烟。2)燃烧用空气应由建筑物顶部通过靠近烟道

43、并在底部与其连通的垂直烟道提供。3)U 形烟道横截面积应是倒 T 形烟道横截面积的 1.25 倍。4)当烟道横截面为矩形时,长度不得大于宽度的 1 倍。3 分离型烟道(图 D.0.1-3 和图 D.0.1-4)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立贯穿建筑物的分离式烟道应在屋顶上方排烟并吸入燃烧用空气。同轴型烟道的结构见本规程图 D.0.1-3,并列型烟道的结构见本规程图D.0.1-4。2)安装冷凝式燃具的烟道下端应设立冷凝液排除装置,见本规程图D.0.1-3 中 A1 和 A2。3)给排气下端不连通的烟道(正压烟道,见本规程图 D.0.1-3中A2)不应安装自然给排气式燃具,安装强制给排气式燃具的烟道上应

44、安装止回排气阀。4)强制给排气式燃具不应与其他任何器具背对背安装。5)同轴型烟道给排气管的横截面积可按本规程表 D.0.2-3 和表D.0.2-4 的规定执行。4 屋顶烟道端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烟道出口应高出屋顶 25cm。2)烟道出口距外墙或女儿墙等构筑物不应小于 1.5m,当小于 1.5m时,其出口应高出外墙或女儿墙。烟道出口应避开正压区。5 建筑物顶层燃具空气进口处烟道(U 形和倒 T 形烟道)中 CO2 最大浓度应为 1.5(按天然气计算,分离型烟道除外)。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21 密闭式燃具与共用给排气烟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具应按说明书规定安装,密闭式燃具的

45、给排气口不得反向与烟道连接(给排气口不得接反)。2 燃具与烟道连接后,空气进口和烟道插口与烟道壁之间的间隙应密封。3 共用给排气烟道不应与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密闭式燃具连接。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22 冷凝式燃具的烟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烟道系统的类型应为强制排气式或强制给排气式。2 烟道风帽距墙壁和门、窗洞口的距离应能防止烟气中的水蒸气对周边环境的危害。3 烟道系统的材料应能适应弱酸性的冷凝液。4 烟道系统应有收集和解决冷凝液的措施;未经稀释或解决的冷凝液不得直接排入建筑物的下水道(耐腐蚀的非金属系统下水道除外)。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6.23 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

46、最大排气能力,应按在海平面使用时的额定热负荷拟定,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小排气能力,应按实际热负荷(海拔的减小额定值)拟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7 平衡式隔室 4.7.1 当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安装部位临近较高建筑或用气建筑较高导致烟道过长无法安装时,或用户需要的燃具热负荷大于 35kW 时,可设立平衡式隔室,并将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安装在平衡式隔室内。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7.2 平衡式隔室(图 4.7.2)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邻端口;2-屋顶端口;3-防风雨罩;4-防鸟丝网;5-保温烟道;6-自闭门;7-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 1 烟道和通风道的布置应保证燃烧

47、产物的有效排除。2 燃烧用空气的供应管道应由烟囱风帽相邻点向下引入,空气进气管的位置应设在烟道出口下方不大于 150mm 处。空气进气管的横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邻端口低位供应空气时,空气进气管的横截面积可取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排气管面积的 1.5 倍。助燃空气管出口距燃具底面的高度 h 宜取300mm。2)屋顶端口高位供应空气时,空气进气管的横截面积可取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排气管面积的 2.5 倍,防鸟丝网处进风口的有效横截面积应与空气进气管横截面积相等。防风雨罩距屋顶的高度 H 宜取 600mm。3)除供应空气的端口外,平衡式隔室不得有其他通风孔。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7.3

48、 平衡式隔室的自闭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衡式隔室应有一个紧嵌在框架内并装有密封条的自闭式齐平门。隔室门不得通向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2 密封门上或检修盖上应贴有标明门应保持密封的标志;3 隔室门应装有起电隔离作用的联动开关,当隔室门打开时,燃具应自动停机。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7.4 平衡式隔室设备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立在平衡式隔室内的烟道管和任何暴露的热水管或空气管均应保温;2 烟道可采用符合保温规定的双壁烟道管或预制保温金属烟囱;3 热水管的保温材料厚度不应小于 20mm,且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45W(mK)。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7.5 平衡式隔室给排气口距门窗

49、洞口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 4.6.10 条规定,距可燃材料、难燃材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 4.8.4 条的规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8 安全防火 4.8.1 常用燃具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部位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 4.8.1 的规定。注:间隔距离栏中,括弧内数值为带金属防热板时的燃具与建筑物间的距离。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8.2 家用燃气灶具与上方吸油烟机除油装置及其他部位的距离宜按表4.8.2 的规定执行,家用燃气灶具与侧吸式吸 油烟机除油装置的距离可按本规程第 4.8.1 条的规定执行。注:带油过热保护,并经防火性能认证的灶具;风量小于 15mmin(900mh)

50、;限每户独立使用,且通过外墙直接排到室外的排油烟管;吸油烟机设立在吊柜下部的预留空间内。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8.3 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安装距离应符合表 4.8.3 的规定。注:D 为排气筒直径。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4.8.4 建筑外墙燃具水平烟道风帽排气出口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8.4 的规定。注:括弧内为有防热板的距离。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5质量验收 5.0.1 燃气的种类和压力,以及自来水的供水压力应符合燃具规定。展开条文说明展开条文说明 5.0.2 将燃具前燃气阀打开,关闭燃具燃气阀,用发泡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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