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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卖买合同范本.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336065 上传时间:2024-07-02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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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200059-B-2-201 永 州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场人: 营业执照号: 企业开发资质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共有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权起

2、始日期为 ,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规划用途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永州市房产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 项目中的第 幢 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 (1、合同约定 2、产权

3、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 元)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元)/ 。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 / 元)/ 。第五条 预售款的监管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帐户名称为 ,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买受人应当按本合

4、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场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银行按揭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元于 支付。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 支付。剩余房款 采用 方式支付。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元,余款(大写) 元向 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按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

5、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元,余款(大写) 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借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 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 ,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在 日内有权解除合同,

6、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已付款及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卖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买受人在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利息。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它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

7、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

8、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

9、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的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但应当签订补充协议。2双方自行约定: 。 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3.00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

10、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_(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0月12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3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

11、任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_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_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每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

12、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_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_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

13、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_内整改,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_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收到之日起_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

14、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 2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期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

15、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之日起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_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3、其他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前述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_内完成整改。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

16、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

17、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_赔偿损失。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收房手续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第十七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买受人的房屋按规划用途作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

18、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及任何权利限制。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约定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其他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买卖双方应向永州市房产局办理合同备案和申请预告登记,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 日内办

19、好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的违约金。3 。如因买受人解除合同,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 .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

20、违约金。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 的违约金。3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永州市房产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出卖人以_方式选聘_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收费标准为:_,收费的起始时间为_。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

21、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_)。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按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页,一式_份,出卖人_份,买受人_份,永州市房产局壹份,按揭银行_份,公积金中心_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其它约定 1、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

22、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 年_月_日 _ 年_月_日签于_ 签于_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

23、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24、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

25、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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