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服务协议书 甲方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 真:乙方名称: 重庆外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14楼法定代表人: 周毅邮政编码: 400020办公电话: 67698367传 真: 023-67699728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实行甲方员工人事代理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在本协议到期前30日未提出异议,协议期满后可按相同期限自动延续。二、代理项目
2、:1、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和住房公积金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提供单位及委托代理员工的相关信息材料,协助乙方获取甲方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应服务所需的相关资料。2、应于每月12日前向乙方发出次月代理人员增减变动表,遇节假日提前两天。3、提供员工当前基本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等资料,根据乙方书面审核意见核定附件:员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明细表。4、根据附件:员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明细表于当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代理费用(遇节假日提前两天),委托代理服务费: (1)委托代理服务费依地区差异而实行不同标准,委托代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区,若甲方需增加地
3、区,需经甲乙双方就服务费标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附件形式体现。地区服务费标准(元/月人)地区服务费标准(元/月人)乙方帐户资料如下:户 名:重庆外商服务有限公司帐 号:231282886910001开户行:招商银行江北支行6、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地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随各地区当地政府公布的文件为准,由此带来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而乙方应于文件公布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及文件的扫描件,以本协议附件形式与甲方达成一致。7、因甲方延迟付款致使各项社会保险不能按期缴交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8、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及时办理委托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转出手续,否则,乙
4、方有权中断、封存甲方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9、如因业务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联系方式时,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0、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负责为甲方员工按当地政策规定代办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新建、转移、合并、缴费、享受等手续;2、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当地劳动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的咨询及服务;3、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其相关的商业秘密;4、协议期内,甲方员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离职时,须持有甲方的书面通知函,乙方才能办理相关手续;5、如因业务需要变更办公
5、地址或联系方式时,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6、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五、其它: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各自担保其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合法资格、资质和能力,并相互向对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对对方的通知事项应采用本协议首页的通讯信息;双方预留的上述通讯信息改变时,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
6、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或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本协议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修订本协议; 5、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6、当甲方需要超出协议中所列服务内容时,可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附件协议,乙方按合理收费标准收取甲方服务费。7、本协议一式二份,乙方一份、甲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约定;8、本协议中的“附件” 指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关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甲、乙双方有义务不向第三者泄露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事宜。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重庆外商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