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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签银行承兑汇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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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财务企业 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实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企业(如下简称“我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备商业汇票承兑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实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委托我司,再由我司委托商业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行为。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真实、合法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合法交易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本措施是我司办理代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照基本规则。 第二章 承兑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承兑申请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且为集团组员单位。承兑申请人应为我司统一授信客户(交存100%保证金等零敞口除外),且承兑额度应在统一授信项下。 第六条 申请承兑业务客户除了符合第五条有关条件外,还应同步具有如下条件: (一)以真实合法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申请人与收款人签订商品和劳务交易协议中不排斥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 (二)出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可靠资金来源。 (三)出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出票人可以提供符合如下规定保证金存款: 1.A级(含)以上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10%交存保证金; 2.BBB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20%交存保证金; 3.BB级(含)如下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30%交存保证金。 第三章 承兑金额、期限、费率与罚息 第七条 在人民银行规定单张汇票最高额范围内,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承兑金额应不不小于该客户有效期内统一授信剩余额度。 第九条 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票据最长为12个月。 第十条 商业汇票承兑按照承兑金额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一条 出票人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导致我司发生垫款,在扣划该汇票项下保证金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汇票金额按照支付结算措施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章 营销与受理 第十二条 我司信贷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十三条 客户受理、资格审查按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提交材料。客户除提供《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规定提供材料之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附件1); (二)基础交易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持续申请承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劳务交易已履行证明,如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提供一般发票)、货运凭证等。 第十五条 初步审查。信贷管理部业务人员接受出票人提交全套材料后,应对材料与否完整、合法、规范、真实进行初步审查,除按照《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审查外,还要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1)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担保方式与协商内容应相符,如不符,应规定客户作出解释或与客户重新协商;申请原因及用途应详细阐明; (2)根据银行承兑汇票规定,对客户提供对应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章 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评价。按照《统一综合授信业务管理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还应重点调查汇票与否建立在真实合法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 (一)商品、劳务交易协议与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交易与否确属客户生产经营所需; (二)与否在交易协议中明确以非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三)汇票用途与否为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对于虚假贸易背景申请承兑,虽然缴纳100%保证金也不得办理; (四)申请书申请承兑金额与否与交易协议约定汇票结算金额一致;出票人、收款人名称、账号与否与交易协议双方名称、账号一致; (五)与否存在同一协议反复申请承兑状况; (六)汇票期限与否在协议有效期内;交易协议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协议,与否在协议规定分期执行阶段。 第六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七条 审查与审批流程按照《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客户部门送交材料与否完整、合规、精确; (二)出票人资格和条件与否具有; (三)用途与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司信贷政策; (四)担保措施与否充足有效。 第十八条 对可以提供100%保证金或符合有关规定全额低风险担保,合用简易程序,经审查部门审查后,直接交有权审批人签批后进入承兑环节。 第七章 承兑 第十九条 贯彻承兑条件 承兑申请人需要交存保证金,经办人员要告知结算业务部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并根据《申请人质押担保书》(附件2)填写《内部保证书》(附件3)。承兑汇票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承兑申请人交存保证金应按规定存入保证金专户。一笔保证金对应一种承兑协议。 严禁用贷款或贴现资金作为承兑保证金。 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贯彻审批承兑条件。 第二十条 签订承兑协议 保证金缴存后,信贷管理部与出票人、担保人正式签订《代理承兑协议》(附件4)以及有关担保协议。 承兑协议以及担保协议填写按照本行有关协议文本填写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承兑手续 信贷管理部凭《承兑审批表》(附件5)、《代理承兑协议》等告知结算业务部办理代签行保证金缴存手续并携带《代理承兑协议》、《代理金融机构承兑商业汇票业务委托书》(附件6)等有关资料与申请人一起到承兑汇票代签行办理承兑汇票。 第二十二条 登记台账 完毕上述手续后,信贷管理部应及时登记《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台账》 第八章 承兑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兑后检查 贷后检查按照《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还要重点检查如下方面: (一)与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项下商品交易或劳务交易与否已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行为; (二)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重要财务指标状况与否正常; (三)出票人在我司、其他银行贷款和为他人担保变化状况。 第二十四条 汇票到期解付或垫款 客户经理至少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查看出票人在我司开立账户存款状况。若账户存款局限性以支付票款,对出票人和担保人送到达期告知书,督促出票人将款项划转我司。 (一)正常解付 承兑汇票到期时,出票人在我司存款足以支付票款金额,结算业务部按规定划付票款。信贷管理部对该笔承兑汇票予以注销,并配合担保人办理解除抵质押有关手续。 (二)垫款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在扣划该汇票项下保证金后,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结算业务部会同机会财务部按规定办理垫款手续,垫款转为出票人在我司逾期贷款,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2.发生垫款后,结算业务部应按规定将垫款汇票号码、出票人名称、汇票金额、垫款金额、垫款日期、承兑协议编号等状况书面告知信贷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在贷款台账和承兑汇票台账上予以登记。 第二十五条 垫款管理 客户经理接到结算业务部垫款告知后,及时填写《商业汇票承兑垫款告知书》(附件7),加盖公章后送达出票人和担保人;若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按协议约定及法律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质物,向出票人、保证人追索。 承兑汇票发生垫款后,统一纳入不良贷款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加强催收和追索。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按照《 信贷档案管理暂行措施》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务企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 2. 申请人质押担保书 3. 内部保证书 4. 代理承兑协议 5. 承兑审批表 6. 代理金融机构承兑商业汇票业务委托书 7.商业汇票垫款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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