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托管理账户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甲方期货投资账户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的范围及方式
1、甲方为了保证资金的有效运作,获取投资收益,同时基于对乙方的特别信赖,委托乙方就资金的投资增值提供咨询及管理服务,委托投资范围为国内各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交易合约。
2、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账户管理人,全权负责账户的投资管理和经营。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期货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期货账号:
初始资金: 5,000,000元人民币 (伍佰万元人民币)
二、委托期限
除本协议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情况发生而导致本协议终止外,本协议的委托期限为 6 个月,自 2014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24 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享有该账户的投资收益。
2、每日确认、签署期货经纪公司出具的当日交易结算单,随时查阅了解管理账户的投资交易明细和盈亏情况。
3、为乙方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便利。
4、对委托乙方管理账户的真实性、管理资金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5、按时向乙方支付绩效奖励等管理费用。
6、全面、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收取管理费用或分担亏损。
2、谨慎、勤勉、尽责的管理好甲方委托的账户,以专业的投资分析和决策方法,努力为甲方实现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收益。
3、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期货交易管理政策。
4、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的来源及合法性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5、在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权限和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履行受托义务。
6、遇重大事项、期货市场出现重大行情波动的情形时,应及时告知甲方。
7、全面、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甲方的投资收益
乙方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的投资分析及决策方法,确保实现甲方的投资获得 12 %的年化预期收益,如甲方实际收益率低于12%,差额部分由乙方补足。
在协议合作期内,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投资收益:每月3 日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甲方出资金额的1%,即 50000 元人民币,作为甲方的固定投资收益。
六、乙方的管理费用
当乙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投资收益后,委托账户净收益的100%作为乙方的管理费用。
七、委托账户的担保及风险控制
1、交易保证金
(1)乙方应在对本协议委托账户开始交易前,向委托账户打入不少于人民币 60 万元整的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亦由乙方进行投资管理和经营。
(2)在本协议终止前,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提取交易保证金。
(3)在本协议终止后,交易保证金将先行弥补乙方应承担的亏损。
2、委托账户的风险监控及处理
(1)甲、乙双方同时享有委托账户交易端的登陆权限。在本协议终止前,甲方对委托账户的操作权仅包括:平仓指令权、平今仓指令权及提取资金权。
(2)乙方持仓比例的设定
委托账户总权益A
(人民币万元)
日内交易持仓比例限额
隔夜持仓比例限额
A>550
60%
20%
510<A≤550
60%
10%
A≤510
委托账户清仓处理,并中止乙方对委托账户的操作权限
(3)乙方交易保证金的补充
委托账户总权益A
(人民币万元)
补充时限
补充标准
A≤510
当日收盘前
A≥520
(4)风险处理
当乙方违反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中止乙方对委托账户的操作并对委托账户行使平(今)仓指令权。
八、亏损分担
当委托账户出现亏损时,亏损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委托账户的清算
1、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确保甲方的委托账户内无持仓(甲方另有要求的情况除外)。
2、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对委托账户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乙方按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获取管理费用或承担亏损。
十、协议的终止
1、委托期限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3、当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4、本协议解除和终止时,本协议除保密义务外的其它权利义务终止。
十一、联络信息
甲、乙方分别指定下列人员为履行本协议联络人。
甲方指定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签名印鉴:
乙方指定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签名印鉴:
任何一方对指定人员的变更都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十二、保密条款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皆有义务履行。同时,甲、乙双方皆有义务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委托账户的交易及持仓情况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协议内容。
十三、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甲方违约:
(1)委托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委托账户实施交易的;
(2)委托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自行或委托他人提取委托账户内资金的(甲方提取应得投资收益的情况除外);
(3)委托期内,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委托账户执行平(今)仓操作的;
(4)本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违约情况,若账户此时存在亏损的,亏损部分全部由甲方承担;若账户此时盈利,甲方按管理费用提取原则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乙方违约:
(1)委托期内,未经甲方同意,私自修改交易密码;
(2)委托期内,私自委托第三人对委托账户实施交易;
(3)委托期内,非交易策略原因,大量成交冷门合约或冷门品种;
(4)委托期内,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收益或单方面提前终止交易;
(5)本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违约情况,若账户此时存在亏损的,亏损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若账户此时盈利,乙方不得按管理费用提取原则获得管理费用。
3、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四、补充说明
1、委托期内,乙方未按时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自行提取委托账户内资金用于冲抵当期应得投资收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收益。
3、委托期内,当委托账户总权益高于人民币560万元时,乙方有权提取委托账户内资金。乙方依本条约定提取委托账户内资金后,应保证委托账户总权益不少于人民币550万元(含)。
十五、其他
本协议所提及的“委托账户总权益”是指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示账户资金余额与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之和。
本协议所涉及甲、乙双方的资金划转,以银行出具的电子账单为准。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乙方向委托账户打入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交易保证金后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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