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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
5月5日,甲市公路局接到举报,在205国道xyz公里碑处(属于甲市管辖)公路边停放着一辆严重超限车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李某和协管员王某某带着加盖印章执法文书上路实行查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超限运送车辆是张某。李某对张某进行了问询,并制作了《问询笔录》。李某在口头告知张某惩罚事实、理由和根据后,当场开具了《交通行政惩罚决定书》,决定罚款3000元。张某承认违法超限运送事实,但申辩说已被乙市公路局惩罚了 元。王某某在收取罚款时说,罚 元是惩罚不到位,你严重超限要重罚,这是补罚。张某因随身携带现金局限性,祈求减轻惩罚。王某某把张某所说状况告知李某,并和其协商,决定将罚款数额由3000元减为1500元。张某乐意接受惩罚,将1500元罚款缴给王某某后将车开离现场。
(1)本案中,李某和王某某执法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16分)
(2)张某在本次行政惩罚中有哪些公民权利,假如她对惩罚不服可依法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权益?(10分)
(1)答1、协管员王某某违规上路,2、没有纠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3、一事二罚(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给两次以上罚款行政惩罚),4、没有查明事实(依法应当给行政惩罚,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行政惩罚),5、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6、没有对当事人陈说意见进行复核,7、法定程序没有推行,如“没有出示执法证件”,8、罚缴没有分离(作出行政惩罚决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9、私自变化行政惩罚幅度,3000元到1500元。10、没有使用罚款单据。(16分,答对8点以上给16分,答对1点给2分)
(2)答:张某享有公民权利:知情权、陈说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或检举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张某对行政惩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给行政惩罚受到损害,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10分,权利6分,维权途径4分)
第二题
8月20日,治超联合行动中,公路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和运管局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在某国道上进行超限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吴某驾驶货车涉嫌超限运送,并且车辆货箱有明显改装痕迹。王某、李某根据规定程序对吴某进行了问询,并制作了《问询笔录》。因未携带超限检测设备,四人决定将吴某驾驶货车根据超限30%进行从轻处理,吴某表达同意。王某手工填写了一份《勘验(检查)笔录》,吴某签字予以确定。王某、李某在口头告知吴某有关惩罚事实、理由、根据后,决定给吴某 元罚款行政惩罚。吴某承认违法超限运送,但申辩说自己在1个小时前已被治超站惩罚了1000元,由于治超站有熟人打招呼,因此未卸载。张某、刘某见状很生气,威胁吴某说要对车辆改装行为进行惩罚,吴某赶忙表达接受惩罚。这时王某、李某忽然发现早上走仓促,忘掉携带《交通行政惩罚决定书》样本,恰好张某带有加盖运管局印章《交通行政惩罚决定书》样本,于是从张某处借用一张,在填写完当事人、超限违法事实、惩罚根据等内容后,将《交通行政惩罚决定书》交给吴某。吴某向王某缴纳 元罚款后驾车拜别。
本案办理过程中哪些执法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参照要点:1.未经检测确定超限率,2.手工伪造执法文书,3.口头告知惩罚事实、理由、根据,4.合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惩罚决定),5.变相剥夺当事人陈说申辩权(未告知且威胁),6.当场收缴罚款,7.文书借用(运管局实行超限惩罚),8.只罚款不卸载,9.未对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题
6月8日全省联合治超2号行动中,公路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和运管处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在某国道上进行超限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吴某驾驶货车涉嫌超限运送,并且车辆货箱有明显改装痕迹。经问询:该车辆属于XX运送企业所有,吴某是该运送企业聘任驾驶员。因有熟人打 过来说情,王某、李某根据超限运送对吴某进行 元惩罚;后张某、刘某又以非法改装车辆决定对吴某罚款 元。因罚款企业给报销,吴某表达同意。王某和张某手工填写了一份《问询笔录》吴某签字予以确定。因其他文书现场无法进行打印,并告知吴某第二天到治超站和运管处补做其他文书。王某、张某分别开具 元统一制发罚款收据,吴某缴纳4000元罚款后驾车拜别。
1.此案与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5分)
2.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哪些是错误?(15分)
答:1.没有违反。(5分)
2.本案中执法行为错误是:(1)惩罚主体认定错误,应是XX运送企业;(2)执法程序错误。未对车辆进行检测就认定了违法事实;未按自由裁量进行惩罚;罚款 ,属于一般程序,不能当场惩罚等;(3)未进行取证。证据链不完备;(4)查处未分离。只有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查处;(5)罚缴未分离。当场收缴没有交到指定银行;(6)未对车辆进行卸载(整改)。没有消除违法状态;(答对5点给15分。关键答点围绕惩罚主体认定;执法程序错误;证据链;查处、罚缴分离;未消除违法状态等。)
第四题
10月,受某市交通局委托某交通执法机构所属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雇佣驾驶员陈某在替企业送货过程中,实行了违反有关交通行政管理规定行为,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对应行政惩罚决定。对此该企业认为惩罚不合理,认为和企业无关,应当惩罚驾驶员陈某。
请问:(1)交通执法机构以该企业为惩罚当事人与否对的,为何?(2)若该企业对此惩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谁是诉讼被告,为何?
答:(1)交通执法机构以该企业为惩罚当事人是对的。由于驾驶员陈某是企业雇佣,代表企业从事运送经营活动,陈某虽然是违法行为实行者,不过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应当是该企业,因此应当对该企业进行惩罚。
(2)若该企业对此惩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交通局是诉讼被告。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所作详细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同步《行政惩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事业组织实行行政惩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行行政惩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题
4月20日,某运送企业司机张某驾驶解放牌槽罐车,车上装有液体危险品,行驶到高速公路某段时,因阀门松动,危险品外泄,沿路出现宽约1米带状抛洒物靠近100米。张某发现后立即停车,关闭了阀门。危险品虽对公路路面导致了污染和破坏,但尚未构成对沿线村庄村民、牲畜安全及水系污染威胁。此时,路政巡查人员恰好途径此处。
问:1、路政巡查人员应立即采用哪些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公路法》有关规定,某运送企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1)迅速控制被污染路面,设置安全控制区,摆放锥形筒等明显安全标志。(2)立即向交警,消防等有关部门告知状况。
2、(1)张某驾驶槽罐车因阀门松动导致危险品外泄属管理不善,其行为及所导致后果违反了《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运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根据《公路法》第77条规定,导致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如下罚款。(2)导致路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题
10月21日,在某治超检测站,一辆满载黄沙自卸车向站点驶来,治超执法人员黄某示意该车停驶接受检查。该车驾驶员王某停车后问黄某:“你是干什么?为何拦我车?”黄某答复:“我是查超限,你拉这样多黄沙,已经超限了,请你把你驾驶证出示,接受惩罚500元。”驾驶员王某听后连忙申辩说:“我是自家建房使用,第一次拉多了,自己又不懂法,不应当处理。”治超人员黄某不同样意,后驾驶员王某又几次规定减轻处理。见到王某纠缠,治超人员黄某发火道:“你进行超限运送,又不认识错误,态度不好,目前罚你800元,再纠缠,还得加重处理。”驾驶员王某见状况后,胆怯加重惩罚,交了800元罚款,拿了黄某开财政收据开车拜别。
根据以上案情,请找出治超执法人员黄某工作中不妥之处,并给阐明。
1、黄某一人执法检查是错误,由于《行政惩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黄某在检查超限时,未出示执法证件。
3、黄某对该黄沙车超限认定,仅根据自己目测,而未进行规定称重检测,因此这一点不能作为超限认定根据。
4、检查驾驶员王某驾驶证是错误,由于机动车驾驶证只能有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检查或暂扣。
5、对驾驶员王某当场作出500元惩罚决定直至后来加罚到800元是不对的
6、对驾驶员王某申辩,由本来500元加重至800元罚款是不对的。由于《行政惩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以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
7、黄某自己收取800元罚款是错误。由于《行政惩罚法》规定,无特殊原因,作出行政惩罚决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8、黄某在收到罚款后,未对车辆超限部分进行卸载,消除车辆违法状态是错误。由于《行政惩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题
8月至9月,中巴车主王某多次到某县运管所强烈反应黑车泛滥、欺行霸市等有关问题。王某是中巴客车经营短途班车客运,自 7月以来,不停有黑车加入短途运送,并强行揽客,多次打伤司机、威胁王某等合法经营者,王某等多次向当地某运管所反应规定依法治理黑车,保护车主合法权益,该县运管所均未作处理,致使黑车主愈加猖狂,合法车辆不停被砸,车主人身和财产权利均得不到保障。(以既给条件答题,不得任意延伸)
请问:1、王某可否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为何?
2、假如可以申请复议,王某应向哪个机关申请?
答:(1)王某可以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机关推行保护人身权利、财政权利、受教育权利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推行。因此,王某可以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
(2)王某应当向某县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题
9月15日,受乙市交通局委托甲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王某,在上路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个体业主陈某有违反有关交通行政管理规定行为,在独自进行调查取证后,由于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执法人员王某遂以甲执法机构名义,根据乙市交通局规范性文献有关规定,对陈某作出500元罚款当场惩罚决定,陈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表达乐意接受惩罚,并当场缴纳了500元罚款,执法人员王某向当事人出具了收款收据,当场收取了罚款。
问:执法人员王某实行该行政惩罚存在哪些不妥之处?为何?
答:执法人员王某实行该行政惩罚存在不妥之处有:
一是主体不合法。甲执法机构实行惩罚应以乙市交通局名义。且根据《行政惩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王某1人上路检查并独自调查取证违反了《行政惩罚法》规定。
二是根据不合法。乙市交通局规范性文献不能作为实行行政惩罚根据。
三是程序不合法。对公民处以500元罚款应实行行政惩罚一般程序,不能作出当场惩罚决定;
四是出具收款收据不合法。行政惩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必需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
第九题
10月20日上午12时10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闽A12345货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A道2030K时因处理不妥,撞上路侧波型护栏,导致两片护栏和一根立柱损坏。该车驾驶员王某下车后发现并未影响其正常驾驶,便自行驶离。后经路过此处驾驶人员举报,执法人员在出口将该车截获。
请问:该车违反了什么规定?应怎样处理?
答:一、该车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因交通事故致使公路从属设施损坏时,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向公路管理机构汇报,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二、根据《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导致公路损坏未立即汇报,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如下罚款。公路管理机构应对该车驾驶员处以一千元如下罚款。
三、根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路导致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原则,责令该车驾驶员赔偿所导致路产损失。
第十题
6月18日,某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某、王某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施工队未经审批,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穿越公路埋设光缆施工达700米,执法人员李某、王某立即上前制止,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及有关材料,施工现场负责人说该工程是某县电信企业委托其施工,并拿出签订协议书来证明。某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行政惩罚告知书》和《行政惩罚决定书》并送达,对该施工队处在罚款一万元行政惩罚。
请问:一、某施工队行为与否合法?
二、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违法行为处理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请阐明理由?
答:一、该施工队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45条规定。在事先未获得路政许可状况下私自施工,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查处。
二、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违法行为处理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一)惩罚对象错误。该施工项目是某县电信企业委托施工队施工,惩罚对象应当是某县电信企业。
(二)惩罚程序错误。违反《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规定。《行政惩罚告知书》和《行政惩罚决定书》不能同步送达,应在送达《行政惩罚告知书》时听取当事人陈说、申辩,然后才能做出行政惩罚决定。
(三)执法人员李某、王某未经集体讨论直接作出惩罚一万元行政惩罚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行政惩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较重行政惩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和《福建省交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五千元以上罚款属于重大行政惩罚。
第十一题
8月13日11时15分,某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某超限检测站对司机王某赣C38669货车进行了对的检测,车货总质量为53550kg。该车为解放牌后八轮三轴货车,车上装载货品有磁砖等零担货品。
一、简述检查一辆车货总重超限车辆需要哪些工作环节?
二、对以上案例中违法车辆该怎样处理?
三、对以上案例中车辆进行处理应根据哪种执法程序?需要搜集、制作哪些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
答:一、检查一辆车货总重超限车辆关键有分为稽查和受理两大环节,稽查工作包括:车道预检(电脑监视)、检查暂扣预检超限车证件、引导预检超限车进入停车场复检;受理工作包括:复检过磅、分状况作出处理、监督消除违章。
二、对该超限车应做如下处理:(一)责令卸去超限部分货品;(二)按《福建省交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原则进行惩罚;
三、对以上案例中车辆进行处理应遵照交通行政惩罚程序中一般程序,需要搜集、制作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有:(一)检测单据;(二)照片(违法状态照、卸载后照);(三)问询笔录;(四)交通执法案件审批表;(五)交通行政惩罚告知书;(六)交通行政惩罚决定书;(七)交通行政处理结案汇报 。
第十一题
某施工公路上有一养护作业车辆,设置了作业标志,沿公路反方向进行公路内侧护栏养护。路上有一过往A车辆由于没有注意到反向行驶养护作业车辆,致使交通事故发生。车主起诉,规定赔偿事故损失。
请问:(1)公路养护车辆及A车辆与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2)法律对养护车辆在公路上养护作业有什么规定?
答案:(1)养护车辆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规定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A车辆没有推行注意避让义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2)规定公路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
第十二题
某公路由于拓宽公路需要,施工单位将公路用地树木砍伐。事后被起诉违法,不过公路施工单位不服,认为因改建公路需要砍伐行道树不能算违法。
请问:(1)该行为与否合法?(2)怎样办理审批手续?
答案:(1)因公路建设需要私自砍伐公路行道树行为是违法。
(2)根据《公路法》仅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还不行,还应根据《中国森林法》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题
驾驶员梁某驾驶大货车路过某高速公路时,因油管爆裂,导致机油污染路面,被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人员发现。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问询笔录,在确定违法事实基础上,路政人员依法作出了责令其赔偿路产损失处理决定。梁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试问:被申请人确定赔偿金额有无明确根据?被申请人有无法定职权对路产损失进行处理?
答案:省政府经依法审理,最终认定省交通厅在处理本案中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实行是江苏省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收费原则,污染公路赔偿金额有明确根据;被申请人有法定职权对路产损失进行处理:《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损坏、污染公路或影响公路畅通其他行为’。”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导致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由交通主管部门采用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因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管理区域内导致高速公路路面污染,正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行为。申请人其导致公路污染之处是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大,车况复杂,被申请人直接采用措施恢复原状,既是其职责所在,也是为防止影响交通畅通及其他路产安全之必需。因此而产生费用,根据江苏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承担。故申请人污染公路导致公路路产损失,被申请人根据江苏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直接按标对的定由申请人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并未超越职权,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第十四题
某镇乡道公路上有一河道,为以便行人和车辆通行,该镇自筹资金建了一座桥,很快该桥面被一辆货运卡车压断,该镇政府即派人在断桥两端设置“危桥,严禁通行”路牌,并设置了夜间警示灯,但仍然有行人在该断桥处摔倒。多种月后,该处夜间警示灯已不亮,路牌也仅剩东面一块且不明显。某天一摩托车通过该桥行至桥面时才发现桥面断裂,由于来不及刹车而摔倒,导致重伤住院诊断。事后事故受害人以该镇政府对断桥未能立即修理且没有警示标志而导致其受伤起诉该镇政府,规定赔偿其损失几十万元。
请问:(1)你认为该镇政府与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为何?
答案:(1)本案中该镇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2)根据《公路法》第八条规定,目前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养护。本案事故发生是由于该镇政府在桥面被车辆压断后未立即进行修复,且交通标志缺损未立即补全导致。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道路、交通设施养护部门或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修复。因此该镇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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