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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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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保险协议 甲方: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财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轮统保招标结果,本着“政府引导、商业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坚持保险责任范围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承保方案 一、制定本方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等。 二、保险条款 以在保监部门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条款》、《扩展通勤车责任保险条款》以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等为基本条款。 三、承保的对象 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道路客运的经营者,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依法营运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等道路运输车辆,也可自愿选择投保。基准费率按照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费率下降20%,其余条件与客运车辆方案相同。 四、保险责任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保险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协议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承运人责任险主要保障内容:一是旅客的人身伤亡,二是旅客的财产损失,三是应由承运人承担的法律费用。“旅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所乘人员和驾驶员、乘务员。“财产”是指旅客托运的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法律费用”是指承运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五、各项理赔限额 1、每座年责任限额: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就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约定。 2、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就每名旅客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的5%。 3、法律费用责任限额:被保险人与旅客发生法律纠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限额。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5%,保险期间内所有法律费用的责任限额累计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30%。 4、累计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法律费用等所有赔偿总额的上限。 累计责任限额=每座年责任限额×承运人投保车辆座位数之和。 5、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每一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最高赔偿限额,按照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的10%确定,由投保人在投保主险后自由选择投保。 6、无责赔付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承运人无责赔付的赔偿金额,为主险各项责任限额的50%,由投保人自由选择。 六、保险费率 全省推行差异化的收费标准,根据投保人投保限额、免赔、历史赔付等情况厘定差异化的费率标准,实现保费分担的公平合理。 1、基准费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设立两种收费方式,道路客运企业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每座年责任限额档次见下列表一、表二,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两种收费方式基准费率如下: 表一:打通理赔基准费率标准 每座年责任限额(万元) 10 20 25 30 35 40 45 50 每座年保险费(元) 10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备注:每座年责任限额10万元一档次,为过渡档次,时效一年,仅限于农村线路客车投保。其余线路每座年责任限额最低投保20万元。 表二:分块理赔基准费率标准 每座年责任限额(万元)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其中 死亡残疾(万元) 10.5 14 17.5 21 24.5 28 31.5 35 医疗费用(万元) 4.5 6 7.5 9 10.5 12 13.5 15 每座年保险费(元) 105 140 175 210 245 280 315 350 备注:每座年责任限额15万元一档次,为过渡档次,时效一年,仅限于农村线路客车投保。其余线路每座年责任限额最低投保20万元。 2、每车基准保费 每车年基准保险费 = 投保座位数×每座年保险费 3、费率浮动标准 (1)免赔调整系数 选择免赔标准 免赔调整系数 无免赔 1.00 每次事故绝对免陪额1000元或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0.95 每次事故绝对免陪额2000元或损失的15%,以高者为准 0.90 每次事故绝对免陪额3000元或损失的20%,以高者为准 0.85 每次事故绝对免陪额5000元或损失的25%,以高者为准 0.80 每次事故绝对免陪额10000元或损失的30%,以高者为准 0.75 (2)历史赔付调整系数 根据上年度被保险车辆赔付情况,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费率调整,其中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余额)/实收保费×10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数超过一台的,按每一台车辆计算赔付率,确定调整系数。 ①上年度无赔付,调整系数为0.9; ②上年度赔付率在30%(含30%)以下,调整系数为0.92; ③上年度赔付率在30-50%(含50%),调整系数为0.95; ④上年度赔付率在50-70%(含70%),调整系数为1; ⑤上年度赔付率在70-80%(含80%),调整系数为1.05; ⑥上年度赔付率在80-90%(含90%),调整系数为1.10; ⑦上年度赔付率在90-100%(含100%),调整系数为1.15 ⑧上年度赔付率在100%以上,调整系数为1.2。 4、保费计算公式 投保座位数=核定座位数 每车年保险费 = 核定座位数×每座年保险费×免赔调整系数×历史赔付调整系数 5、选择加保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此项由投保人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投保, 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主险责任限额的10%确定,收费按照主险保费的10%加收保费。 投保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后,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每车年保险费=每车主险保费×(1+10%) 6、选择扩展无责赔付责任 为了进一步化解承运人的责任风险,保险人可特别扩展无责赔付责任。此项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主险后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缴费扩展。 无责赔付责任承担如下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行为并无不当,对交通事故完全不负责任,但经相关部门证明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他方肇事者没有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负责在无责赔付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 经当地法院调解、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仍应由承运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纳入无责赔付责任范围,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在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为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并予以相应的协助。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无责赔付的责任限额及保险费:责任限额(包括打通理赔或分项理赔限额)为主险各项责任限额的50%,保险费=主险保费×20%。 选择无责赔付责任后,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每车年保险费=每车主险保费×(1+20%) 7、依法营运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等道路运输车辆,基准费率按照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费率下降20%,其余条件与客运车辆方案相同。 七、费率调整原则 本协议确定保险费率为第三轮招标第一年的保险费率,为了促进我省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合理健康发展、以合理的成本有效地为我省承运人分散经营风险 ,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实行统保的五个年度内,将实行费率调整办法,即:在上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将根据全省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经营情况与招标方协商对次年承保费率进行调整。若上一年度保险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较少,保险公司经营出现较高盈利,则下一年度适当下调基准费率;若上一年度保险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较多,保险公司经营出现较大亏损,则下一年度适当上调基准费率。调整幅度由甲乙双方根据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部分 配套服务 一、服务机构 1、保险服务领导小组 ⑴人保财险保险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 周德新 副组长: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责信险事业部总经理 邵运州 成 员:省公司责任信用险事业部副总经理 艾 宏 省公司理赔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程利民 省公司责任信用险事业部业务主管 苏彦红 省公司理赔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业务主管 裘 菁 ⑵太平洋财险保险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 郁宝玉 副组长: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丹晖 成 员:省公司非车险管理部总经理 李林峰 省公司理赔部副总经理 季 方 省公司非车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苏聚辉 省公司理赔部主管 邓 韬 2、现场服务机构 乙方成立以各市州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当副组长的现场服务小组,为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客运经营者提供对口服务,并对所辖支公司和办事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县(市)分支机构的营业网点,运政管理机构运政大厅作为出单服务点,并提供各网点地址、邮编、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督促各分支机构按照协议要求开展保险服务工作。 二、服务内容 1、现场办公 乙方应组织各县(市)分支机构的人员在运政管理机构的办证点提供现场服务、现场咨询及办理保险业务。 2、联席会议制度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定期召开保险联席会,双方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相互沟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培训咨询服务 乙方每年为承运人单位举办一次保险及相关知识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对承运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保险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咨询,使他们掌握保险和风险管理知识;对承运人单位发生的事故按年度编印成册,进行经常性的警示教育。 4、续保服务 保险合同到期前15天提醒投保车辆续保,以方便承运人单位及早安排保险,防止因脱保而导致发生事故无法获得保险补偿。 5、服务专线电话 全国统一的保险服务专线电话95518(人保财险)、95500(太平洋财险)。在全国任一地点拨打相应电话即可为承运人单位提供优质保险咨询、报案和保险投诉等服务。 6、“异地出险,就地查勘”服务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异地出险,就地查勘”服务,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意地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可通过当地保险公司机构进行代查勘现场,代定损车辆,代损失赔付的“三代”服务。确保“三代”服务以最快的时间和最短的距离落实到客户。  7、加强宣传,提高透明度 在各级运政管理机构运政大厅、保险公司指定网点、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将办理程序、保险条款责任简介、投保须知、收费标准,公布张贴,使各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的有关基本知识和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8、规范服务,接受监督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虚心接受各界批评意见,投诉电话号码为:95518(人保财险)、15871395500(太平洋财险),并承诺事事有回复,事事有结果。 9、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开通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网站名称:www.e- (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 三、理赔服务 1、理赔原则 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履行“迅速、及时、准确、合理”的理赔方针。  2、现场查勘时限 乙方应坚持365天、天天24小时受案值班制度,接到报案电话和事故通知后: ⑴出事地点在湖北省境内,城区半小时、郊区1小时内理赔人员赶到现场; ⑵出事地点在湖北省境外,理赔人员24小时内赶赴现场或委托当地公司代查勘,当地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达。  3、理赔程序 人保财险: 太平洋财险: 通知查勘人员现场查勘 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核对损失 支付赔款 保险公司收集资料 理算核赔 4、预付赔款 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估损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大额保险赔款,按初步估损金额的50%在48小时内先行预付赔款,以帮助投保人及时恢复经营。损失金额一经最终确定,在承诺的时限内支付其余赔款。 5、理赔时限 在索赔单证齐全且理赔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在以下有效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⑴符合简易理赔处理条件的,按照简易理赔时限赔付; ⑵不符合简易理赔处理条件的: 30万元以内赔案, 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100万元以内赔案,2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100万元以上赔案,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6、简化案件处理程序 为了进一步强化服务水平,在涉及伤人案件的处理中,将本着简化手续、方便客户、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提高理赔效率的原则,乙方对承运人责任险实行小额案件快捷理赔(简称小案快赔)制度。在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医疗审核岗人员或医疗专家现场参与的前提下,对于轻伤者实行现场快速定损,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伤者(或授权的代理人)、医疗人员(专家)四方人员共同签订赔付协议即可现场赔付,而不必等到伤者治疗后再进行理赔。对于骨折等通过医院短期治疗后可出院疗养的伤者,为减少损失,可在保险公司理赔和医疗人员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与被保险人达成赔付协议,尽快赔付结案。 乙方在全省系统各分支公司营业大厅设立快赔窗口,完成小额案件查勘定损、立案、资料收集、理算、核赔和向客户支付赔款全流程的快捷理赔。 赔案范围:有正常的报案记录(业务处理系统内有正常的保单信息),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 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出示保单正本、车辆行驶证、准运证、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有效事故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住院须提供用药清单),医疗费用发票,我公司非车险快捷案件处理单(代替索赔须知、出险报案表、索赔申请书、查勘报告、医疗审核表、给付协议,确认并签字)。 赔付时限:被保险人按规定提供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可以领取赔款。 7、通融处理理赔凭证 对赔付中凭证的问题主要是涉及医疗费用的发票,由于医疗费用的赔偿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所以各个保险公司在赔付医疗费用时都要求提供原始票据。乙方从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如果客户先向乙方索赔,乙方据实理赔,对于赔偿的差额部分,乙方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理赔分割单,客户可以同时依据分割单和发票的复印件向其他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客户向其他保险人索赔后再向乙方索赔的,乙方可依据其他公司出具的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进行理赔。 如果发生残疾或死亡事故,不影响受害人在其他人身保险项下应获得的赔付。 8、医疗费(后期)的赔偿计算标准问题 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应依据医疗费发票作为赔偿基础,对后期的治疗费,由于病情或伤者本人个体的差异,乙方根据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赔偿,如果医院没有明确后期治疗费用,而又与被保险人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乙方原则上按法医鉴定的标准执行(赔偿标准参见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赔款支付违约责任 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就赔案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当事人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赔款,对违约方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部分 相关条款 一、责任义务 1、甲方应组织、督促全省道路客运经营者向乙方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甲方负责将投保情况及时向运政管理机构进行通报,敦请运政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未投保者。 3、甲方应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4、甲方有权就乙方重大事故理赔、服务质量等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5、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给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出具保险单并承担保险责任。 6、乙方每年春运前10天、每季度第最后一个月15日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投保车辆的单位、牌照、座位数、限额、保险费、台数及发生事故损失金额等情况的详尽资料,并附Excel电子文档。 7、乙方应严格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讲究诚实信用,开展公平竞争。 8、甲、乙双方不定期召开研讨会、业务拓展会,共同研究道路客运行业的风险防范和降低风险的方式和措施。 9、甲乙双方每年应不定期组成联合调研组,了解各市州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执行情况和保险事故的理赔情况,并加强指导。 10、出险率高的地区,甲乙双方应配合当地运政管理机构加强风险检查,加大对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降低事故率。 11、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12、建立和完善全省联动机制。30万元以下的事故要通知县(区)级运政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到场,30-100万元的事故要通知市州运政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到场,100万元以上的事故要及时通知甲方,共同参与。 13、统保期间一年以上未决案件要由双方组织专班进行核查落实,加强督办力度,缩短事故理赔周期。 二、履约责任 1、乙方签署保险协议时应各自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乙方违反协议条款者,第一次扣除保证金30%,第二次扣除50%,第三次扣除80%,每次扣除后在30日内补齐保证金差额,不按规定补缴的,视其自动终止协议。履约保证金在本协议期满后一年(2016年11月30日)返还。 2、乙方在签署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协议后无正当理由在40天内没有按照协议规定接受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视为自动终止协议,甲方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保险协议。 3、乙方要认真落实保险协议,履行服务承诺。甲方每年按保险协议条款对乙方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与其终止协议。 4、乙方之间严禁采取竞相杀价,返还保费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客户。一经查实除按上述条款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并给予通报,当事人及其所在公司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检讨,消除影响。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与其解除协议。 三、特别约定 1、本协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2、遇黄金周、春节等重大节假日,乙方要筹措足够的储备金,以备发生事故时的应对。 3、承担旅客在车外遭受的人身伤亡责任。根据道路运输的实际风险情况,乙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起止范围从旅客检票进站至到达目的止,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司机)许可的原因中途临时下车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的,也视同保险责任。 4、承担驾驶员和跟车服务员责任。按照核定座位数投保的,驾驶员和跟车服务员的保险责任、保额、保费同旅客一致。 5、每份保单原则上保险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下,投保人一次投保不得少于六个月。 6、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车辆除过户、转籍、报废、更新可按照投保实际天数退保外,其他原则上不得退保。被保险人保险事项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营运线路调整除外),并办理相关批改手续。 7、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没有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准运证,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8、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所称“重大过失”行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如下行为和情况: (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4)驾驶的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5)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6)驾驶的保险车辆与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列举的有可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几种行为也属于重大过失。如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9、为了引导承运人安全合规营运,控制超载导致的交通事故,特别约定:“超载原因直接导致的事故(超载为近因),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发生事故时,存在超载(不是近因)情况,保险公司按照投保座位数与实载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座位数不足的,按照投保座位数与核定座位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0、事故发生后在抢救危重伤员期间,医疗用药不受医保条款中药品限定,其费用在承运人责任险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11、建立简易赔付处理程序。客运车辆因行驶途中颠簸、急刹车、紧急避让造成旅客轻度受伤(赔偿金额在500元以下),由受伤当事人、当班司机、旁证共同填写“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轻伤理赔简易处理表”,经企业安全部门签字盖章后,可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凭证。但如发生弄虚作假,骗取赔款的事件,则停止该企业轻伤理赔简易处理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12、按照保险协议在乙方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企业和车辆,在乙方投保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应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和承保政策予以承保。 四、协议的生效 协议有效期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协议的调整及解除 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对承运人责任险另有实质性规定的,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修订。 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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