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兴业银行最高额质押合同
(个人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业务专用)
编号: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即债权人)(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债务人 与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甲方自愿以自有财产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的债权”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本外币借款、拆借、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承兑、贴现、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质押额度有效期”是为了明确本合同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出质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对质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金”指债务人办理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票据贴现款项、信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债权人为债务人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本金部分等。
(四)“质押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质押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范围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出质人对该本金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五)“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六)质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债务人对质押权的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
1、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2、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出质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七)“主合同”指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 被质押担保的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质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
第三条 质押额度有效期
(一)质押额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项下质押物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质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质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出质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对质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质押最高本金限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 金额(大写) 。
二、在该最高本金限额范围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质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 质押权利
甲方以本合同第十六条“质押权利凭证清单”所列之权利及卡号 所有帐户权利设定质押。
甲方保证对质押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甲方保证质押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
第六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质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质权的存续期间
质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权才消灭。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以质押权利对于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 出质手续
质押权利凭证的移交与保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质押的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义务。
第十条 质押权利的处分
甲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权利: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如本协议项下质押的理财产品到期,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转返还至质押卡号_______________,甲方授权乙方直接扣划该质押卡号资金用于清偿;
(三)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一)质权存续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致使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质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对质押权利进行处分,或要求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权利凭证的返还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及时将质押权利凭证返还给甲方。
第十三条 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保管、提存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质押权利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如下:
质 押 权 利 凭 证 清 单
《协议》种类及编号
投资者姓名
理财期限(月)
起始日
到期日
币种
委托金额
(元)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时生效:
(一)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
(二) 质押权利凭证已交付乙方占管。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甲
方
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乙
方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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