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一: 吉林省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 (货物名称)经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以编号为 - 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 (供方)为中标单位。需方、供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1合同标的货物名称品牌及制造厂商规格型号及配置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2合同价款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3交货地点、时间、方式:3.1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3.2交货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3.3交货
2、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4付款4.1 财政付款:在收到需方和供方共同签署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国家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和销售发票后,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通过当地财政支付给供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验收完毕付款90%,留10%为质保金 。5验收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5.2需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十(10)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
3、方向供方收取本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6.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6.2 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7包装要求7.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
4、担责任。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8包装标志8.1 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a)收货人:(b)合同号:(C)唛头:(d)收货人代号:(e)目的地:(f)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g)毛重净重: Kg(h)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或cm计):8.2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作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9伴随服务9.
5、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软件备份、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9.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9.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9.4货物的包装、储运、安装按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执行。10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10.1质量保证期: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招标文件“第四章
6、货物需求及技术规范”中有要求的,应满足质量保证期要求。10.2投标方报出质量保证期。10.3投标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承诺书。11质量保证11.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1.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
7、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1.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2索赔12.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2.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
8、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2.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
9、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2.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3履约延误13.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13.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责任。13.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
10、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14误期赔偿14.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14.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
11、约保证金中扣除。14.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4.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14.5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履约保证金 15.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采购人提交一笔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到百元)。15.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帐支票的方式提交,供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6.
12、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6.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7税费17.1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8争端的解决18.1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
13、,可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8.2 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18.3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18.4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9违约终止合同19.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
14、“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需方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需方所能获得的权益。19.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9.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9.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
15、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21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2合同转让和分包:除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3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
16、明)24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5合同生效25.1 本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并且采购人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5.2本合同一式 份,需方、供方各执 份,另一份作为向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提请付款的凭证。 26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6.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遗文件;26.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提交的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26.3产品样品、说明书、图纸(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26.4中标通知书;26.5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26.6合同的其他附件。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27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8合同备案: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需方: 供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