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租代理委托合同甲方: 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代理委托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代理委托内容如下:一、委托事宜委托内容:甲方现委托乙方为“ ”(以下简称“该物业”)(非独家)代理,进行租赁推广工作。委托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二、约定事宜2.1乙方责任(1) 乙方作为该物业之代理,将充分运用自身的信息网络,运用适当、有效的方法通过市场流通渠道,寻找、联络适合该物业的客户。(2) 安排、陪同乙方之客户参观视察该物业,并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提供客户的公司背景和租赁要求。(3)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
2、并维护甲方利益。2.2甲方责任(1)甲方同意提供有关物业的资料给乙方,包括物业的业权资料,图纸,设备及材料说明,租赁合同等资料。(2)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在租赁推广上的工作,包括安排带领乙方介绍的客户看房及解答有关物业的工程、技术问题等。(3)有关租赁意向书、协议书及合同之条款的修改、变更,甲方拥有最终的解释权和决定权。(4)甲方必须保证并提出合法有效的文件证明该项目出租的合法性(5)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该物业的空置情况。三、物业的租赁代理费用3.1 代理费的定义 A:成交定义以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首期租金为准。B:代理费的收取标准:以 实际成交月租金(含税)的100 %为代理佣金;3.2
3、 代理费的支付: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在收到客户首期租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代理费汇入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3甲方如无故未能按时将该费用支付乙方,逾期每日加收滞纳金为该费用的万分之五。 3.4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与乙方所介绍的经双方确认后(附看房确认记录)的第三方(求租方)完成租赁交易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3.5 如乙方介绍的客户在签署租赁意向书并支付首期押金/定金后,在正式入住该物业前,违反意向书中等任何约定或要求退租,则甲方在没收其有关押金/定金,支付所没收押金/定金的30%作为对乙方工作的补偿。此条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实施。四、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过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本合同的内容。五、保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过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透露本合同的内容。六、通知:合同的任何一方所发出的通知,应为书面形式送达另一方指定的送达地址。(1) 甲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理想国际大厦29F(2) 乙方: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20号中原地产工商铺部七、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诚信原则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商议解决。若商议不成,则由该物业所在地余杭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