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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及其修订后案文对照表.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3327548 上传时间:2024-07-0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7.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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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及其修订后案文对照表(摘自)(1、“_”(下划线)原文本中被删去或被替换的内容2、黑体字为新增长的内容)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修正后的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1条定义就本规则而言:(1)“新船”系指:(a)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协议的船舶,或无建造协议但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在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b)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2)“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3)“生活污水”系指:(a)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和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

2、装有活着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d)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4)“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5)“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根据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4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800

3、,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3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第1条定义就本规则而言:1“新船”系指:.1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协议的船舶,或无建造协议但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在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2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2“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3“生活污水”系指:.1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装有活着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4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4“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

4、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5“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根据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

5、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6“国际航行”系指从本公约合用的一个国家到该国以外的一个港口的航行,反之亦然。7“人”系指船员和乘客的数目。8“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中与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到期日相应月份和日期之日。第2条合用范围(1)本附则的规定合用于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a)(i)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ii)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iii) 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和(b)(i)本附则生效之日2023后,2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ii) 本附则生效之日202

6、3后,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200总吨以下的现有船舶;以及(iii) 本附则生效之日2023后,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现有船舶。第2条合用范围1本附则的规定合用于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2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和.3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4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400总吨以下的现有船舶。2主管机关须保证,按本条第1.3和1.4款,在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在相应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应尽也许按本附则第11条的规定进行装备,以排放生活污水。第3条检

7、查(1)凡符合本附则的各项规定并从事到其他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程的船舶,应接受下列检查:(a)初次检查: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初次签发本附则第4条所规定的证书之前进行,这种检查应能保证:(注:下述(i)(ii)和(iii)与新附则第9条比较)(i)当该船配备生活污水解决装置时,该装置应符合基于本组织制订的标准和实验方法的操作规定;(ii)当该船配备对生活污水进行粉碎和消毒的系统时,该系统应为主管机关所批准的类型;(iii)当该船配备集污舱时,该舱应有主管机关满意的储存所有生活污水的容积,该容积的拟定应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数和其它相关因素。集污舱应有能通过视觉来观测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

8、。(iv)该船配备将生活污水排往舷外接受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按照本附则第11条的规定装有一个标准排放接头。 这种检查应能保证设备、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规定。(b) 定期检查:其间隔期限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这种检查应能保证设备、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规定。但是,假如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按本附则第7条(2)或(4)的规定予以展期,则这种定期检查的间隔时间也可相应予以延长。(2)主管机关应对不受本条第(1)款约束的船舶拟定适当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规定。(3)关于实行本附则规定的检查,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完毕。但是,主管机关可将这些

9、检查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经其认可的机构。不管那种情况,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足保证检查的全面和有效性。(4)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查完毕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对已检查的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概不得变动,除非直接更换这些设备和装置。第4条检查1根据第2条的规定需符合本附则规定的所有船舶应受到下列检查:.1初次检查: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初次签发本附则第5条所规定的证书之前进行,就本附则所覆盖的船舶而言,应涉及对其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的全面检查,这种检查应能保证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规定。.2换新检查: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

10、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但本附则第8.2,8.5,8.6或8.7条所合用的情况除外。换新检查应能保证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规定。.3附加检查:视情为总体或局部的检查,应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调查所导致的修理之后或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后进行。这种检查应保证必要的修理或换新已有效完毕,此种修理或换新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均合格,船舶在各方面均符合本附则的规定。2主管机关应对不受本条第1款约束的船舶拟定适当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规定。3.1关于实行本附则规定的检查,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完毕。但是,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查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经其认可的机构。3.2指

11、定验船师或认可机构进行本条第3.1款所规定检查的主管机关,至少应授权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机构:.1规定对船舶进行修理;和.2应港口国主管当局规定进行检查。主管机关应将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责任和授权条件告知本组织,以便散发给本公约各当事国供其官员知晓。3.3假如经指定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机构拟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与证书所载情况严重不符,或者在此种状况下船舶出海会对海上环境产生不妥的破坏威胁时,该验船师或机构应立即保证纠正工作付诸实行并在适当时候告知主管机关。假如这种纠正工作没有付诸实行,则应收回有关证书并立即告知主管机关;假如船舶在另一当事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告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在

12、主管机关的官员、经指定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机构告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该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该验船师或机构提供履行本规定所赋职责所必需的任何帮助。在合用时,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采用措施,保证只有对海上环境不产生不妥的破坏威胁时,船舶才干出海航行或离港驶往适当的修理厂。3.4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足保证检查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保证为履行此项义务作出必要的安排。4.1应维持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使其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以便保证该船在各方面继续适合出海航行而不致对海上环境构成不妥的破坏威胁。4.2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查完毕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对已检查的结构、设备、系统、

13、装置、布置和材料概不得变动,除非直接更换这些设备和装置。4.3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主线影响船舶的完整性或本附则所涉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时,该船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尽早向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机构报告,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机构在收到报告后,应开始调查工作,以拟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检查。假如该船系在另一当事国的港口内,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还应立即向港口国主管当局报告。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机构应拟定此报告已递交。第9条生活污水系统1每艘根据第2条规定符合附则规定的船舶应配备下列生活污水系统之一:.1生活污水解决装置:该装置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式,符

14、合本组织制订的标准和实验方法 参照本组织于1976年12月3日以MEPC.2(VI)号决议通过的生活污水解决系统流出物标准、构造和测试国际规范。对于现有船舶,国家规范亦可接受。,或.2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应装有主管机关认为合格的设施,当船舶距最近陆地局限性3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或.3主管机关认为容积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的集污舱,该容积的拟定应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目和其它相关因素。集污舱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来制造,并应提供一种能通过视觉来观测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第4条签发证书(1)对于任何从事于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程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

15、的规定进行检查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2)此种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机构 签发。不管哪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所有责任。第5条证书的签发或签证1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查或换新检查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于现有船舶,本规定应在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合用。2此种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机构 参见本组织以第A.739(18)号大会决议通过的向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机构授权指南,以及本组织以A.789(19)号大会决议通过的代表主管机关的经认可机构

16、的检查和发证职责规范。签发。不管哪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所有责任。第5条他国政府签发证书(1)应主管机关的规定,公约的当事国可以使一船舶受到检查,假如认为该船符合本附则的规定,则应根据本附则向该船签发或授权签发一份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2)应尽早将证书的副本和检查报告副本送交请求该项检查的主管机关。(3)这样签发的证书应载明,该证书是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签发的,应与按本附则第5条的规定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得到同样的认可。(4)对于悬挂非当事国国旗的船舶,不得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第6条他国政府代发证书或签证1应主管机关的规定,公约的当事国可以使一船舶受

17、到检查,假如认为该船符合本附则的规定,则应根据本附则向该船签发或授权签发一份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并且,如适当,按照本附则对船舶的证书进行签证或授权签证。2应尽早将证书的副本和检查报告副本送交请求该项检查的主管机关。3这样签发的证书应载明,该证书是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签发的,应与按本附则第5条的规定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得到同样的认可。4对于悬挂非当事国国旗的船舶,不得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第6条证书格式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应按与本附则附录中所载样本一致的格式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写成。假如所使用的文字不是英文、法文,则证书文字还应译成这两种语言之一。第7条证书格式国际防

18、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应按与本附则附录中所载样本一致的格式写成。假如所使用的文字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证书文字还应译成这三种语言之一。第7条证书的期限(1)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由主管机关规定,除本条(2)、(3)和(4)的规定外,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2)如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其所挂国旗的当事国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则主管机关可以延长证书的有效期,但是给予此种展期的目的只是为了让船舶完毕驶往船旗国或其受检查国家的航行,并且只有在合法和合理时才干这样做。(3)任何证书的展期不得超过5个月。获得展期的船舶在到达检查港后,在没有取得新的证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该港口。(4)

19、 对未根据本条(2)规定予以延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证书所载期满之日起至多1个月时间的宽限期。(5) 假如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规定的设备、装置、布置和材料作了重大变更,该证书即行失效,除非直接更换这些设备和装置。(6)除本条(7)的规定外,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原签发给该船的证书即行失效。(7)在船舶改挂另一当事国船旗后,证书仍应有效但不超过5个月期限(假如在这一期限内该证书未期满),或者直到主管机关换发新证书时为止,取其早者。在该船改换国旗后,前一船旗国政府应尽快将该船在变更船旗前所携带的证书的副本,以及,在也许时,有关检查报告的副本送交该船的新主管机关。第8条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1国

20、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由主管机关规定,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2.1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假如在原有证书失效日期之前3个月内完毕了换新检查,新证书的有效期为从换新检查完毕之日起至从原证书失效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止。2.2假如换新检查是在原有证书的失效日期之后完毕的,则新证书的有效期为从换新检查完毕之日起至从原证书失效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止。2.3假如换新检查是在原有证书失效日期的3个月前完毕,则新证书的有效期为换新检查完毕之日起至从该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止。3假如所签发证书的有效期短于5年,主管机关可以将该证书的有效期限展至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最长期限。4假

21、如换新检查业已完毕,但在原有证书的失效日期之前不能签发新证书或不能将新证书送到船上时,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以对原有证书进行签证。通过这样签证的证书应视为有效,其有效期限从上述日期起算不得超过5个月。5假如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接受检查的港口,主管机关可以延长证书的有效期,但是给予此种展期的目的只是为了让船舶完毕驶往检查港口的航行,并且只有在合法和合理时才干这样做。任何证书的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获得展期的船舶在到达检查港后,在没有取得新的证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该港口。在完毕了换新检查后,新证书的失效日期为从原有证书未经展期前的失效日期起算不得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6从事短程航行的船舶,其

22、证书如未根据本条的上述规定加以展期,则主管机关可对证书进行展期,但不得超过从证书注明的失效日期起算的1个月的宽限期。在完毕了换新检查后,新证书的失效日期为从原有证书未经展期前的失效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7在主管机关拟定的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不必从本条第2.2款、第5或第6段所规定的原证书的失效日期起算。在此种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失效日期应为从完毕换新检查之日起算不得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8根据本附则第5或第6条签发的证书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应不再有效:.1假如有关检查没有在本附则第4.1条中规定的期限内完毕;.2在船舶改挂另一国船旗时,只有在签发新证书的政府认为船舶完全符合本附则第

23、4.4.1条和第4.4.2条的规定期才干签发新证书。对于在当事国之间变更船旗的情况,如在变更船旗后的3个月内接到规定,前一船旗国政府应尽快将该船在变更船旗前所携带的证书的副本,以及,在也许时,有关检查报告的副本送交该船的新主管机关。第8条生活污水的排放(1)除本附则第9条的规定外,严禁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述情况除外:(a)船舶在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3条第(1).(a)款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管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于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

24、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标准予以认可;或(b)船舶所配备的生活污水解决装置正在工作,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3条第(1)(a)(i)中所述的操作性规定,同时(i)该设备的实验结果已载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ii) 此外,排出物在其周边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周边的水变色;或(c)船舶在某一国家管辖下的水域内,按照该国也许施行的较宽规定排放生活污水。(2)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规定的废物和污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应其中较为严格的规定。第11条生活污水的排放1除本附则第3条的规定外,严禁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述情况除外:.1船

25、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9条第1.2款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管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于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标准予以认可;或.2船舶所配备的生活污水解决装置正在工作,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9条第1.1款中所述的操作性规定,并且.2.1该设备的实验结果已载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2.2此外,排出物在其周边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周边的水变色。2第1段的规定不合用

26、于在某国家管辖下的水域航行的船舶和另一国家处在这些水域内的来港船舶按照该国家也许施行的较宽规定排放生活污水。3假如生活污水与73/78防污公约其它附则所涵盖的污水混在一起时,除要满足本附则的规定外,还要满足其它附则的规定。第9条除外本附则第11条不合用于下述情况:(a)从船上排放污水是为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的需要;或(b)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污水,条件是在发生损坏以前和以后已采用了一切合理的防止措施来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第3条除外1本附则第11条不合用于下述情况:.1从船上排放污水是为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的需要;或.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

27、放生活污水,条件是在发生损坏以前和以后已采用了一切合理的防止措施来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第10条接受设施(1)本公约各当事国政府,须保证在其港口和装卸站提供足以满足船舶使用需要的接受生活污水的设施,而不导致船舶的不妥延误。(2)各当事国政府应将按本条规定提供的设施被指认局限性的一切情况告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各有关缔约国政府。第12条接受设施1规定在其管辖下水域航行的船舶和处在这些水域的来港船舶符合第11.1条的本公约各当事国政府,须保证在其港口和装卸站提供足以满足船舶使用需要的接受生活污水的设施,而不导致船舶的不妥延误。2 各当事国政府应将按本条规定提供的设施被指认局限性的一切情况告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各有关缔约国政府。第11条标准排放接头1 为了使接受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的排放管路相连接,两条管路均应装有符合下表的标准排放接头:排放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略)第10条标准排放接头2 为了使接受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的排放管路相连接,两条管路均应装有符合下表的标准排放接头:排放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略)2对于从事固定航线航行的船舶,如客渡船,船上的排放管路也可以安装一种主管机关可以接受的排放接头,如快速对接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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