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1-厂内运煤车辆管理标准.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319078 上传时间:2024-07-0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57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1-厂内运煤车辆管理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1-厂内运煤车辆管理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Q/CDT-HXSCP 209 0032(B)—2015 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 发布 2015-04-01实施 2015-02-28发布 厂内运煤车辆管理标准 Q/CDT-HXSCP 209 0032(B)—2015 Q/CDT-HXSCP 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企业标准 目 次 前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总则…………………………………………………………………………………………1 4目标…………………………………………………………………………………………1 5内容与要求…………………………………………………………………………………1 6指标…………………………………………………………………………………………2 7回顾与记录…………………………………………………………………………………2 8检查与考核…………………………………………………………………………………2. 9附则…………………………………………………………………………………………3 前 言 本标准是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制规则》结合我厂具体情况编写的,编写要求和表达方法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完全一致。 本标准自2015年04月01日起实施,原相关标准同时作废。 本标准由燃料质量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燃料质量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燃料质量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保林 杨玉伟 徐宝乐 张少波 张鹏 李铭 高如意 杨晶 本标准审查人: 李勇 任宝同 本标准批准人: 雷震 本标准由燃料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厂内运煤车辆管理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为规范厂内车辆通行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安全和计量准确,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燃料质量管理部进煤车辆管理工作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汇编》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工作标准》 3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运煤车辆进厂后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维护安全生产;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根据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4  目标 本标准旨在规范运煤车辆进厂后的人身安全、运行安全。 5 内容与要求 5.1 凡签定运输合同的司机、司助人员,必须熟悉本制度和煤场有关安全规定,否则不得进厂。 5.2 所有进入厂内的运煤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5.3 煤车在西门外指定地点揭篷布,不得随意抛洒杂物。空车严禁在大门内外以及拉灰路上停放。 5.4 煤车西门外听从车辆调度员的指挥,严禁出现抢道、插队等现象。到西门岗亭后,自觉熄火下车, 主动提交磅单等信息资料等待工作人员录入后,发号后方可驶入。 5.5 西门岗亭值班人员录入信息前,应先核对煤车到厂时间与运距是否合理,异常时暂停信息录入, 通知燃料管理部核查,核查无误后,方可计重。 5.6 运煤车辆司机进入西门内,下车需戴安全帽,发现一次扣罚1000元,违章经供煤商代表、燃料 部管理人员确认后,由燃料部管理人员收缴。 5.7 安全保卫部执勤人员应维持好厂内秩序,保证运煤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堵塞交通,协助煤管 班组维持好卸煤秩序。保安执勤人员应对各道口、不安全事件的多发区加强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发生不安全事件。对不听指挥、绕道行车、打架斗殴、索要钱物、有意挡道等扰乱煤场正常秩序的事件按厂内保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7 运煤车辆进入厂内必须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的行车原则,车辆高度不得超过4米,车速 应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下,驾驶室只限乘一人;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并自觉按号排队,严禁出现随意停放、不及时跟进、抢道、插队等造成混乱现象。 5.8 运煤车辆在厂区行使时,所有人员不得进入运煤车道。车道洒水或清扫时,应停止该路段运煤车 辆通行。 5.9 运煤车辆在排队过程中,车间距不得少于2m。特别是在路面湿滑、冬季结冰的情况下,更应注意 保持车距,停车时应拉手刹防溜车。 5.10 车辆进入机械采样指定位置后,停车、熄火、下车,系统自动发已到位警铃,司机按下采样按 钮,采样机开始进行工作,采样结束后,采样头拔出归位,挡杆抬起,司机方可启动车辆。采样头未出就启动车辆造成设备损坏的,经设备管理部门确认检修费用后,由承运车辆全部赔偿。 5.11 待前车下磅后,后车才允许上磅,车速不得超过3公里/h,要做到“稳上慢停慢下”,不得超 速行驶、在磅上不得紧急刹车、不得追尾(前面车的计量工作没有结束,后面的车已上称台)、更不能冲撞损坏汽车衡。一旦有车辆出现超速或在磅上急刹车现象,造成磅秤故障无法正常工作的发现一次扣罚1吨煤。当LED屏显示录入正常,挡杆抬起,车辆方可使出磅称。车辆上衡遇有异常情况,可协商解决,严禁占衡影响正常的煤车过衡工作。 5.12 我厂北侧汽车衡为空磅(60T),南侧汽车衡为重磅(100T),重车必须走重磅,禁止走空磅, 且重量不得超过100T,若超重造成汽车衡被压坏时,由违规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全部检修费用。5.13 煤车按煤场人员要求到指定煤场卸煤,并要严格遵守《煤场管理标准》中的“煤场接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5.14 煤车驶入煤场区域后,任何人不准坐在运煤车的驾驶室顶、车厢内,更不准站在车门踏板随车行驶,司机不得打开驾驶室门伸出头部或身体瞭望驾驶。 5.15 车辆在煤场发生故障或堵塞煤道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尽快设法疏通,在排除故障时,要特别注意人身安全;在车前及两侧清煤时,要作好车辆滑动的制动措施,并严禁启动车辆,以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5.16 车辆故障严禁占用煤场空间进行修理,应拖出煤场进行修理,由煤管班煤场人员及时汇报部门负责人将该车辆剔除出系统。待车辆修理正常恢复后,联系煤管班班长汇报部门负责人将该车重新插入系统。 5.1 7 卸煤人员应遵守部门有关规定,对卸煤工作负全部责任,保证卸车正常、不压车。 5.18 卸煤结束后,车厢倾斜时禁止清煤,车斗复位后,车辆(含转煤车辆)方可启动行驶。 5.19 凡利用工作之便向对方索取不正当财物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者,发现人可向燃料质量管理部举 报,对举报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5.20 运煤车辆不得随意在非指定卸煤点卸煤,不得将车辆停止在马路上清理车底;不得将清理后的煤放置在马路范围内。 5.21 运煤车辆到达出票票室后,车辆识别卡通过射频发射器读取信息,读取完成后,挡杆自动抬起,车辆使出,整个入厂环节结束。 5.22 出票工作是煤场自动监管系统运行的把关环节,煤管班组长随时要监督数量、质量、扣吨处罚等。 5.23 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及时与燃质部监控中心联系,予以解决,处理问题过程中煤管班工作人员有全对运煤车辆进行扣压。 5.24 运煤车辆在出票环节出现故障时,煤场管理人员应及时汇报组长,联系维保部门,严禁造成长时间压车。 5.25 运煤车辆司机在出厂前如果有不满意的环节,应提前向煤场管理人员提出,严禁将车停留在出票室后,再找相关人员解决疑问。 5.26 煤场管理人员加强出票环节的车辆管理,严禁运煤车辆插队、停留等现象发生。 6 指标 无违章率100%。 7 回顾与记录 按照管理要求,日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运煤车辆记录、纪要、通报、材料等应由归口管理专工负责整理、发布、归档。 8 检查和考核 8.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燃料质量管理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8.2 违章或不听从指挥和劝阻造成煤场设备、设施损坏的车辆,由当班组长滞留该车辆,燃料质量管 理部、燃料管理部、设备管理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确认,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损坏设施、设备的价值进行 评估和修复,燃料管理部负责与供煤单位或承运单位联系协调进行照价索赔,并在《设施、设备损坏确 认单》上签字后,方可对车辆放行同时处以罚金500元。 8.3 禁止在西门前100米范围内及厂内超车、插队,一经发现将进行锁车24小时处罚一次扣罚1吨 煤,造成西门处拥堵者加倍锁车时间处罚。 8.4 凡车辆司机不听从指挥、抢道超车、绕道插队、有意挡道者处以锁车一天处罚100元罚款;凡车辆司机故意压磅、堵磅,造成车辆接卸不畅,将进行锁车三天处罚500元; 车辆挡道造成采样、过磅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将处锁车一周处罚以500---1000元罚款,并通知燃料管理部将其纳入黑名单。 8.4 严禁私自拆除或有意损坏厂内设施(如水冲洗管、消防栓、煤场喷枪等),一经发现立即锁车, 处罚200元并责令恢复或负责损坏修复费用,锁车时间根据情节。 8.5 车辆卸完煤后,车斗未复位就启动行使,将进行锁车24小时处罚每发现一次考核车辆司机100 元,若存在挂坏电缆、线杆、煤场喷枪、防风抑尘墙等设备的,由技术设备部相关负责人确认费用,承运车辆全部赔偿后,方可解锁离开。 8.6 对于违章或不听从指挥和劝阻的车辆,处以锁车24小时处罚扣罚1吨煤;发生人身事故时,直 接取消该车辆运煤资格;某车辆在一个月内连续违章超过三次,取消该车运输资格;对出现违章但不服从管理且态度恶劣者,由部门发工作联系单给监审部、燃料部处罚供煤单位或运输责任单位违约金3000元;对于不接受考核,强行开走车辆的,按照损坏设施、设备价值的1.5—2倍对承运户进行处罚。 8.6 供煤人员及卸煤人员应遵守厂部及燃料质量管理部有关文明生产的规定,禁止在厂区吸烟、乱 窜、偷拿东西等,违者按厂内相关规定处理。卸煤人员以种种理由向司乘人员索要钱物者,由部门责 令相关承包人予以退还。每车处以200元罚款。 8.7 门卫人员应认真负责,对空车应仔细检查,核对磅单及车号,若发现偷煤现象,按所偷煤量的 5倍价额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9 附则 本标准由燃料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中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