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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断供开发商处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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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 业主断供开发商处理方案 一、基本案情 业主张芙蓉在汇景湾二期以按揭方式购买两套房产,一套440㎡,总房款约960万元,目前尚欠工商银行贷款约550万元;一套143㎡,总房款约177万元,目前尚上欠工商银行贷款约110万元。张芙蓉两套房均断供,工商银行已扣取中豪公司的保证金。且现在工商银行已向金水区法院起诉,要求张芙蓉提前还款,且由中豪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张芙蓉的两套房产已被漯河的法院查封,查封金额约600万元。 二、案情分析 1、中豪公司与张芙蓉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商品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业主断供,导致中豪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中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中豪公司为张芙蓉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由于张芙蓉所购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按银行贷款合同和《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之规定,中豪公司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中豪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张芙蓉的追偿权。此时,中豪公司对张芙蓉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 2、中豪公司与工商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保证关系,中豪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张芙蓉对工商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张芙蓉与工商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抵押合同关系 三、处理方案 方案一: 1、工商银行起诉,中豪公司应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张芙蓉支付贷款和利息。 2、中豪公司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以张芙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代为支付款项,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方案分析: 优点:前期中豪公司基本无投入。 缺点:在诉讼中,银行会申请法院查封中豪公司账户中约960+177=1137万元的资金。同时,保证责任无法规避,最终中豪公司将承担保证责任,且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张芙蓉的追偿权转为普通债权,现在张芙蓉已处于资不抵债状况,该部分债权难以追回的可能性较高。 方案二: 1、在工商银行的起诉中,与工商银行、张芙蓉达成和解,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中豪公司将所有购房款归还张芙蓉。 2、达成和解协议同时,需沟通漯河法院,替换查封物,解除对讼争房屋的查封,改为对房款的查封。 方案分析: 优点:该方案是几套方案中最快的解决方案。最终中豪公司能收回房产,且该房产仍可以作为一手房进行买卖。 缺点:前期投入较高,前期中豪公司需将张芙蓉的合同约定房款一次性予以付清(960+177=1137万元)。讼争房屋面积大总价高,销售难度大,且可能存在贬值风险。 而且,张芙蓉如果有其他债务,还可能会被再次查封,从而导致中豪仍然无法实现债权。 方案三: 1、1、与工商银行协商,购买其对张芙蓉的债权。 鉴于该债权属于金融债权,该债权转让协议为双方私下签订。 2、在工商银行的起诉中,代替工商银行,以工商银行的名义进行诉讼,可撤销对中豪公司的起诉,仅起诉张芙蓉,工商银行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将执行回款返还中豪公司以债权人身份起诉张芙蓉。。 优点:前期投入没有方案二高,约需550+110=660万元,且可与工商银行协商该费用分期支付。前期的投入回收有保障,银行债权有抵押权,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缺点:前期也许资金投入,且诉讼周期较长,该部分资金回收较慢。与银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为何无效?金融债券转让的强制性效力性规范是什么?违背管理性规范还是效力性规范? 建议对按揭客户统一梳理,加快办理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解除中豪的阶段性担保,避免房地产当前形势下的类似风险。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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