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项目名称:
买 方:
卖 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2013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买卖双方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 供货内容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个)
单车位单价(人民币元)
备注
1
合计
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
2 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2.1 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大写): 元整人民币;
(小写):¥ 元人民币。其中:
2.1.1 设备价格:(开具设备类发票)
单价: 元/车位;
总价:¥ 元人民币;
2.1.2 安装费用:(开具安装类发票)
单价: 元/车位;
总价:¥ 元人民币;
本合同价格包括停车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交验、税、保险费用,但不含与停车设备相关的土建基础、供配电、消防、暖通、排水、照明、护栏等辅助工程费用。
2.2 结算方式
2.2.1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由买方支付到卖方指定账号内;
2.2.2 付款方式为:电汇
2.2.3 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预付款,计 元;卖方设备生产完毕发货前,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 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项目所在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七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计 元,剩余5%计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24个月无质量问题七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3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1 质量要求: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并通过项目所在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验收。
3.2 产品执行的技术标准:
1 GB17907—1999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2 JB/T8713—1998 《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3 JB/T8910—1999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3.3 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3.1 停车设备的质保期为24个月,自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停车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3.2 质保期内设备出现故障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1时内赶到现场解决问题,并在24小时维修完毕。维修费用(含零配件)由卖方负担(卖方有证据证明相关故障不是卖方原因造成的除外)。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并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该维修费用两倍的违约金。因卖方设备质量原因或其安装原因造成买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3.3.3 质保期内买方应按卖方提供的设备使用说明书对设备进行正确操作。因买方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故障,不属于卖方保修范围。但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小时到场修理,费用由买方承担。
4 交货期限
4.1 本合同交货期自卖方收到买方按2.3.1条款支付的预付款之日起计算,总工期为 天。其中设计、制造、采购工期 天,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工期 天(具体进场安装时间根据买方的书面通知计算)。
4.2 合同生效后,卖方依据本合同安排生产。因甲方原因延期的,现场安装、调试、交验工期顺延。
5 交货及设备安装地点
5.1 卖方交货地点: 买方指定地点
5.2 设备安装地点: 买方指定地点
6 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
6.1 运输方式:卖方可以自主选择其认为合适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因包装和 运输产生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6.2 运费负担:运费由卖方负担。
7 买卖双方的责任
7.1 买方责任
7.1.1 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卖方支付合同款,并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接受货物;
7.1.2 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与停车设备相关的土建基础、电源引入、接地点位置、排水、消防、暖通及库区照明等辅助工程的设计要求后三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回复卖方;
7.1.3 在卖方进场安装设备之前,买方应完成与停车设备相关的土建基础(含预埋件)、电源引入(接至卖方指定的停车设备控制箱)、接地连接点(按卖方要求的位置预留)、排水、消防、暖通及库区照明等辅助工程,并向卖方提供接地电阻测试报告。施工现场应具备卖方安装设备所需条件,并向卖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双方对现场情况进行书面确认。
7.1.4 为卖方提供现场安装调试所需的水、电及材料存放库房、场地(应满足卸货、下货的场地要求),水电费用卖方负担;
7.1.5 在卖方进行停车设备调试之前,买方应向立体停车设备提供符合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电源,而且具备送电条件,设备调试用电由买方负责;
7.1.6 负责协调卖方与其他现场施工单位的关系。
7.2 卖方责任
7.2.1 按本合同的约定设计、制造、安装停车设备,并保证产品质量;
7.2.2 买卖双方书面确认停车设备平面布置方案后十日内,向买方提供与停车设备相关的土建基础、电源引入、接地点位置、排水、消防、暖通及库区照明等辅助工程的设计要求;
7.2.3 遵守设备安装施工的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接受买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7.2.4 按买方指定的地点将设备材料码放整齐,及时清运施工垃圾,保持现场整洁;
7.2.5 设备验收时,向买方提供《设备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7.2.6 免费培训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停车设备操作、管理人员(买方应派具备相应能力的固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操作)。
8 检验及验收
8.1 卖方负责本合同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技术质量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施工备案及报检;
8.2 设备检验以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8.3 买卖双方应在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七日内完成设备交接,并在《产品交付报告》上签字。《产品交付报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9 合同的变更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若对合同提出变更意见,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买卖双方认可盖章。在买卖双方未达成变更协议之前,仍以本合同为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承担;若买方提出减少车位数,在卖方已经排产的情况下,则买方应按已排产的车位总价的25%对卖方进行补偿。
10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10.1 买卖双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可相应推迟;
10.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七日内出具权威独立的第三方证明;买卖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10.3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台风、地震、水灾、禁运等,以及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11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1.2 任何一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11.3 因卖方原因导致总工期拖延,则每逾期一天,卖方向买方缴纳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
11.4 买方未按本合同付款方式及期限向卖方支付合同款,则每逾期一天,买方向卖方缴纳合同总额万分之一/日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且工期相应顺延;
11.5 因买方安装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或进场后因现场交叉施工而导致设备安装停滞,卖方书面向买方提出工期相应顺延,买方代表应签字确认。
11.6 设备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买方未按期接收,每逾期一天,买方向卖方缴纳合同总额万分之一的设备看护费。
11.7 若超过本合同约定进场时间60天,买方现场仍不具备安装条件时,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按本合同设备总价的2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12 争议的解决
买卖双方就本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在七日内友好地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起诉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 其它约定事项
13.1 本合同项下,约定买卖双方固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关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在变更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对方书面回函确认;
13.2 本合同内容若与合同附件不一致时,应遵循前法服从后法的原则,以最后签订的协议或附件内容为准;
13.3 本合同内容应由买卖双方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在上述合同条款中添加、划改。双方如对上述条款有异议,执行本合同第“14条 补充条款”,否则视为无效;
13.4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质保期满并结清全部工程款后终止;
13.5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4 补充条款(在执行项前“□”内打“√”;在不执行项前“□”内打“×”)
□ 本条款无其它约定内容。
□ 买卖双方约定补充内容如下:
1.附平面设计图
2.附设备配置清单;
买 方
单位名称: (盖章)
委托代表: (签字)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卖 方
单位名称: (盖章)
委托代表: (签字)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附件1平面设计图:
附件2设备配置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