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合同的特点1标的形态的特殊性技术合同的标的是凝聚着人类智慧和创造性劳动的技术成果,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种成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作为无形财产脱离物质实体而独立存在,也可以表现为某种信息,如科技资料、图纸、磁带,还可以表现为某种实物或智力劳务,如样品、试验产品、科技咨询和服务等。因此,技术合同的标的,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确定技术标准、内容、范围和要求,并对关键的名词、术语作出解释。2标的价格的特殊性技术商品的价格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劳动消耗总量。任何一种新的技术成果都是人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产物,也都离不开物质投入和智力消耗。然而,这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劳动,技
2、术成果的价值和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并不一定成正比例关系,少量的投入可能获得较大的成果,较大的投入可能反获得较小的成果,甚至失败。再者,技术商品的开发属于一次性劳动,无法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它的真实价值。二是技术商品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效益好的技术其价值就会随之增加,因此双方约定技术商品价格必须在考虑成本因素、技术含量、市场需求状态及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后,双方当事人慎重协商确定。3合同履行的特殊性技术合同中的技术转让是一方允许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所拥有的技术,实际上是技术许可,这与其他合同履行中的“交货”不同。技术合同的履行往往产生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归属问题,如发明权、专利权、科技成果权等的归属问题,而其他合同的履行则没有这类问题。技术合同有其特殊的履行原则。如果一项技术开发超过研究开发方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合同义务就无法履行,强行履行会给委托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技术合同当事人就不应强行要求适用“实际履行”的原则。根据技术合同不同的标的,技术合同划分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