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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铝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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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

2、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现场抽查: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路线下方及易受吊运影响的范围内。【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3、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4、)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电炉车间运废钢料篮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JB/T7688.5-2012)第4.3.2条a)款规定:用于炼钢厂的铸造起重机,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现场抽查: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

5、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6、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现场抽查:1.高炉、转炉、煤气柜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

7、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平台、加压机间、其他煤气设施等)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检测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正常使用(电源、显示等)。【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8、准的;.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0.2.1条规定: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 应打开上、下人孔、

9、放散管等, 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现场抽查: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2.吹扫介质是否为氮气、蒸汽或合格烟气。【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5带式输送机的通廊采用可燃材料建设,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

10、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第6.2.1条第2款:带式输送机通廊应采用不燃材料。第6.5.1第2款:烧结矿冷却后平均温度应小于120度。现场抽查:1.烧结矿、干熄焦、石灰石等物料的带式输送机通廊是否采用可燃材料建设。2.查看测温装置,是否存在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的现象。【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1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6铝水熔炼、浇铸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

12、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6.高温工作的熔

13、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 30078-2013)5.7.4铸造前,应检查并确认保温炉(静置炉)、溜槽、链带、铸模、传动机构、操纵按钮、液压系统、冷却水系统、安全装置等完好。应保证铸造井内安全水位,防止铝液泄漏发生爆炸。现场抽查:1.查看公司制定的铝熔炼、浇铸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防止爆炸、伤人措施并严格执行。如铸造前,是否按照规程检查并确认保温炉、安全装置等设备挖好,是否保证铸造井内安全水位。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如有)是否有正常检修维护或更换。2.查看铸造、浇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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