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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技术合同样本-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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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模具制造合同书 购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 方:鹤壁市开发区凯德模具加工厂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地 址:鹤壁市开发区城北工业区 电 话: 电 话:13939213820 传 真: 传 真:03923385585 邮 编: 邮 编:458000 联系人: 联系人:李军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 模具名称及价格 模具型号 腔数 价格(未税) 备注 二、模具材料要求 2.1 模具型芯及及型腔材料:模架:45号钢。镶块:SKD11,CR12MOV。 2.1.1 模板材料:一律使用45号钢或与之相当的其他材料(P20),材料硬度要求大于HRC32,或使用甲方建议的模板供应商的模板。 2.1.2 其他标准件的材料乙方应参照模具行业标准并向由甲方指定的标准件供应商购买。 2.1.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模具材料清单及第三方的有关材料的检测和质量保证书。 2.2 其他模具零件的材料为SKD11或NAK80。 三、关于技术图纸的传送及认定 3.1 塑料件图纸 3.1.1 塑料件的设计图纸由甲方的研发部人员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到乙方,待乙方收到图纸后,应及时向甲方相关人员回传电子邮件或传真已确认的图纸。 3.1.2 甲方的塑料件2D或3D图纸中就包含塑料原材料,分型面位置,浇口的位置数目等与模具有相关要求的技术环节。 3.1.3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塑料件图纸细节提出相关的修改和更正建议,以有利于确保模具设计、制造及塑料件注塑过程中不出现技术性问题;有条件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类似OVERFLOW分析软件的分析结果。 3.1.4 乙方如对甲方的塑料件图纸有所修订,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双方应该在最终开模前确认甲方的最终版塑料件图纸。乙方以甲方最终版的图纸作为模具设计的依据。 3.1.5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塑料件图纸进行保密,甲方不准许乙方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甲方的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3.2 模具图纸 3.2.1 模具图纸的设计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塑料件图纸在乙方的公司进行。 3.2.2 待乙方完成模具图纸的设计后,应传送到甲方,待甲方相关人员确认后,才可进行模具的加工。 3.2.3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模具装配图纸及详细的材料标题栏,有关模具零部件的图纸乙方也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予以提供。 3.2.4 乙方向甲方提供图纸的方式包括硬拷贝(光盘)和软拷贝(图纸)两种方式。 3.2.5 乙方向甲方传送的硬拷贝模具图纸应包括2D及3D。 3.2.6 当一副新模具经多次修模达到甲方满意后,乙方应将最终的2D装配图纸(型芯和型腔)传送到甲方。 四、模具加工流程的控制和沟通 4.1 当甲乙双方确认模具图纸后,模具可以进入加工阶段。 4.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模具(样件需求)日程的要求,向甲方研发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模 具设计加工的详细日程安排计划表。 4.3 模具加工日程表应包括模具的设计和加工的工序过程、所使用的设备的基本工时及模具标准件采 购的基本时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模具标准件供应商的资料。 4.4 如果在模具加工时出现由于加工设备故障或其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或加工的延误,乙方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申明具体的原因及延误的时间。 4.5 由于甲方的塑料件的设计变更所造成的模具设计、加工日程的推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五、模具的试模 5.1 当模具加工完成后,乙方应及时安排在本工厂内使用与模具相匹配的注塑机台及正确的塑料原材料进行试模。 5.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试模注塑机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注塑工艺参数。 5.3 如果试模用的塑料原料由乙方提供,那么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相关塑料原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表。 5.4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的提供不少于20模的塑料件样品,有特殊要求的制品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更多的免费样件,具体数目由双方协商决定。 5.5 如塑料件有特殊的后续加工要求的(喷涂、电渡、刻字等),乙方应根据自己的能力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六、模具的验收 6.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模具加工技术资料(图纸、模具材质单等技术性文件)。 6.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关于与模具生产及注塑相关的枝术资料。 6.3 甲方有关技术人员有权利到乙方的生产加工现场检查、监督乙方的模具制造及试模的全过程。 6.4 当模具在试模过程中,甲方通过检核乙方的塑料件尺寸检测报告书,发现有不满足甲方尺寸的情况时,乙方应无条件通过修改模具或调整注塑工艺参数的方法来尽快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塑料件要求。 6.5模具的最终任定,原则上是在满足甲方对塑料件的尺寸,外观及性能等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稳定的模具工作状态和合理的注塑工艺参数下,可以连续稳定地生产一周以上,即达到甲方的验收标准。 6.6 模具的试模次数,原则上以不超过五次为宜。 6.7 如果由于乙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模具认定周期的延误,甲方有权利按每日50元扣除部分模具款。 七、注塑件的生产 7.1 如果模具的注塑生产在乙方的公司内进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在大批量生产状况下的模具注塑工艺参数表及所使用的注塑机的机械性能参数。 7.2 在实际生产中,由于乙方原因引起且将会给甲方的正常的塑料件供货带来影响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有关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申明原因。 7.3甲方不允许乙方使用回收的塑料原料为甲方生产塑料件。 7.4于塑料件的外观、颜色及性能的要求和确认应由甲方的品质、工程等部门给予提出和确认。 7.5塑原材料、注塑件后续加工的原材料的变更要得到甲方的同意及注塑件样板确认,方可进行注塑加工。 八、模具的日常保养 8.1乙方应按照行业标准对模具进行模具的日常保养及维护,并有模具的日常保养和维 护记录,以便在甲方需要时及时提供给甲方,以保障模具的正常工作状态。 8.2 在模具加工设计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在注塑公司保留一部模具的宜损备 件,以保障模具生产。 8.3 对于部分模具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使用甲方指定厂商的产品对模具进行维护保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的除外)。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转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或者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十三、保密条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塑料件图纸、所开模具等属于甲方公司的机密,为甲方所有,不准许乙方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或为第三方生产,不准许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第三方或自行处理,否则甲方保留法律解决的权利。 十四、生效及其他 14.1 本合同有效期自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4.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生效,本合同正本共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甲乙双方在签署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实际权利义务内容的补充文件、通知、声明、信函、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均是本合同的附件。 14.4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4.6 本合同签署的通讯地址即为双方约定的相互送达文件的地址,如有变化,应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否则,以挂号信发往原地址的任何文件不管出现退信、查无此人、地址变更等任何情况均视为收信人已经收到发信人送达的文件。 十五、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50%,即 , 乙方模具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50%的款项,即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第6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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