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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吉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标准
一般隐患分A(较大)、B(较轻)两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A类隐患。
1、采煤专业
(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2)工作面安全出口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3)风巷高度最低处小于1.8m的;
(4)采面支柱连续3棵或累计10棵支设不合格的(支柱迎山角不妥、柱距、排距超过规定,在用支柱不完好等);
(5)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300㎜,连续超过10棵不采用措施的;
(6)工作面有连续2棵单体支柱或累计达5棵失效的;
(7)工作面单体支柱没有防倒柱措施的;
(8)工作面顶没接实的;
(9)采空区冒落高度低于采高而继续生产的;
(10)采面初采、初放、收尾、遇构造、涌水等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严格执行措施的;
(11)刮板输送机未按规定对机头、机尾打压柱;
(12)其他认为较大的隐患
2、掘进专业
(1)架棚巷道背帮接顶材料质量、规格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连续5棚及以上支架前倾后仰;出现5棚腿蹬空未立即解决的;
(3)一个掘进循环进度中锚杆托盘出现3处及以上不贴岩面的;
(4)挂网支护巷道网片的连接、搭接连续两次检查出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5)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6)耙装机无封闭挡绳栏和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的;耙装机无专用照明的;耙装机结构不完好的;耙装机绳出现烫发头或搭接使用的;耙装机缺道卡子或道卡子不起作用的;斜巷无防下滑措施的;
(7)巷道维修时,没有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的;
(8)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的;
(9)倾斜巷道维修时不断止行车的;
(10)未按巷道贯通规定停头停面,继续施工的;
(11)其他认为较大的隐患。
3、机电运送专业
(1)井下供电系统
①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
②采、掘供电未分开;
③开关内保护装置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铁、铝)丝代替保险丝的;
④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实验不合格;
⑤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的;使用普通型仪表检查电气设备,没有检查周边瓦斯浓度,随意进行作业的;
⑥不按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的;
⑦停电检修未悬挂停电作业牌,不执行机械闭锁的;
⑧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
⑨检修未执行停、送电操作票制度。
(2)主提高系统
①高压换向栅栏站不闭锁;
②速度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校验;
③过卷保护不符合规定;
④方向闭锁不符合规定;
⑤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护不合格;
⑥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规定;
⑦主提高系统闸瓦磨损、过卷、松绳、脚踏紧急制动安全保护实验不合格;
⑧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实验和更换(有报告批准的除外),主提高钢丝绳漏检或超时使用的;
⑨钢丝绳未按规定天天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未执行主管领导签字的;
⑩绞车未使用后备保护,闸间隙超过规定的。
(3)轨道运送系统
①主钩、保险钩没有使用合格的鸡心环,或配套的马蹬或绳头不合格;
②斜巷上下车场及各甩车道使用合格道岔或各甩车道没有合格的信号及按规程规定设立规避硐;
③井下轨道运送的各类安全距离,轨道敷设不符合《规程》规定;
④运送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
⑤绞车基础不牢、“四压两戗”不符合规定或制动及信号装置不合格;
⑥机车的灯、铃、闸、撒砂装置不合格或无沙的,机车缺少司机室、棚;
⑦溜子机头、机尾没有按规定打压柱或地锚,链条霸劲等不正常情况下,强行开溜子。
(4)主扇风机
①风机轴承温度监测仪表不符合规定;
②负压监测装置不符合规定。
(5)主排水系统
①主排水系统没有可靠的备用引水装置;
②主排水泵没有备用控制电源;
③主、副水仓不按规定清挖;
④未按规定做水泵全负荷实验;
⑤主排水泵未做检测报告。
(6)地面供电系统
①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规定;
②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
③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④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⑤线盒严重渗油,油缆挤压变形、渗油;
⑥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立隔离护栏、警示牌;
⑦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
(7)锅炉、压力容器
①锅炉、压力容器(涉及空压机)等要害场合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
②安所有件未按期校验;
③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机油;
④锅炉未年检或带病运营的。
4、“一通三防”及爆破专业
(1)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立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2)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人看管或未设立管理牌板的;
(3)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或主、副风机任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向通风管理部门和生产调度报告的;
(4)井下充电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
(5)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措施,贯通后导致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6)重要回风巷严重失修,发现一处爬行巷道的;
(7)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8)停风区域内未设立栅栏、警标或未按规程规定封闭的,封闭区域未断开电缆、水管、道轨的;
(9)风筒末端与掘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10)因风筒管理不善,导致工作面供风量局限性的;
(11)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解决或盲巷未封闭;
(12)瓦检工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报告或未实行现场交接班的;
(13)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检查牌板的;
(14)采面上隅角及其他地点局部瓦斯聚积,未及时采用措施解决的;
(15)安全监测分站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失效的;
(16)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配备数量局限性的;
(17)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24)避灾路线牌板与现场不符;
(18)爆破作业未实现湿式打眼的;
(19)未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洒水管路(装置)的;
(20)沉积煤尘或现场粉尘浓度超过标准规定的;
(21)喷浆机未使用除尘器;
(22)未按规定设立隔爆设施,或隔爆设施数量、水量局限性的;
(23)井口房、通风机房、库房等严禁烟火的场合发现有烟头或火源的;
(24)井下巷道、硐室等场合违反规程规定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25)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
(26)未按规定设立消防材料库或材料存放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27)炸药库超储或炸药、雷管的存储方法不符合规程规定;
(28)爆炸材料的运送不符合规程规定;
(29)领取运送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容器的;
(30)一次运送爆破材料数量超过规定的;
(31)做起爆药卷未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
(32)炮眼装药、封泥不符合规定的;
(33)爆破母线质量不合格,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爆破的或不按规定悬挂的;
(34)采煤工作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35)炮掘工作面未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或分次起爆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
(36)炮眼深度小于0.6m,无安全措施;
(37)其他认为较大的隐患
5、没有列入A类的一般隐患为B类隐患。
七台河市吉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三违”分类界定标准
一、采煤专业
1、严重“三违”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引起顶板冒落导致瓦斯超限的;
(2)爆破距离不够或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规定的;
(3)刮板输送机等电器设备检修时不断电闭锁的;
(4)初次放顶工作面特殊支护没有按规定支设;
(5)初次放顶及回撤工作面措施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6)工作面过断层、老空等地质构造带未提报特殊支护措施或有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
(10)煤层倾角大于25 度时,没有档矸设施或使用不好而继续作业的;
(13)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特殊支护不符合规定擅自放顶;
(14)有推棚、倒柱、片帮、空顶等问题不及时解决的;
(15)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
(16)站、跨在运营溜子上作业的;
(17)进入空顶区域或支护不完好区域;
(18)擅自缩小或扩大工作面控顶距;
(19)大倾角工作面将大块煤矸攉入搪瓷槽滑行;
(20)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21)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23)接班前或爆破后未敲帮问顶直接进入迎头作业;
(24)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1)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2)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解决,继续工作;
(3)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4)煤壁爆破后不按规程规定及时支护或爆破倒柱后不解决继续爆破;
(5)失效支护不及时解决;
(6)有推柱、倒柱、片帮问题不及时解决;
(7)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立;
(8)特殊支护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回柱放顶;
(9)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单体柱卸载把手;
(10)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滞后超过规定;
(11)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厚度超过规定;
(12)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单人打设支柱或回柱作业;
(13)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
(14)单体柱不穿柱鞋,钻底超过规定的;
(15)工作面不坚持循环注液;
(16)爆破落煤与移溜、支护的距离超过规定;
(17)不按规定解决放煤口堵塞的大块煤矸;
(18)单体支设在浮煤矸上或未按规定使用柱鞋;
(19)损坏、失效支柱仍继续使用;
(20)未检查顶板和煤帮的支护;
(21)未按规定拆卸原顶板支护;
(22)收尾回撤作业现场不能及时对所辖范围支护进行加固、维护的;
(23)收尾回撤作业前煤帮未背实、背严的;
(24)支架安装、拆除点顶板支护不符合规定;
(25)未检查安装地点顶帮支护;
(26)未检查设备完好;
(27)施工人员站位不妥;
(28)泵站调定压力不符合规定或压力指示器失效;
(29)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掘进专业
1、严重“三违”
(1)掘进、维修时空顶作业,不使用前探梁支护;
(2)锚喷支护巷道联网及锚杆不合格未解决进行喷浆封闭的;
(3)套打残炮眼;
(4)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矸或除去时无专人观测顶板;
(5)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维修点以里;
(6) 上(下)山掘进耙装机司机前(后)方未采用护身措施;
(7)耙装时过渡槽下口有人工作或有人停留的;
(8)停机时未停电、闭锁;
(0)耙装机钢丝绳打结使用或烫发头的;
(10)高瓦斯区域煤巷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11)斜巷挪移耙装机时耙装机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12)斜巷内拌料、上料,车辆未采用固定措施;
(13)未发开车信号开车;
(14)锚杆(索)支护顶、帮滞后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5)锚杆支护巷道出现顶板离层、开裂,下沉量达成150mm以上,未采用加强支护措施;
(16)锚索支护巷道未按设计规定打注锚索、锚索长度局限性、截锚杆(索);
(17)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8)架棚巷道迎头十米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使用不完好;
(19)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20)高冒段接顶时,未设专人监护顶板;
(21)巷道修护时未按照由外向里、自顶向帮的顺序施工;
(22)接顶不实或瞒顶施工;
(23)解决冒顶前,未采用临时加固措施;
(24)解决冒顶工作没结束,从事与解决冒顶无关工作;
(25)解决冒顶区域有闲杂人员行走或逗留;
(26)未找掉悬矸危岩,或找顶不净;
(27)轨道悬空,仍进行轨道运送;
(28)放煤、矸时,斜巷的上下口不设立警戒或联系不清;
(29)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1)架棚支护巷道支架间未按规定设撑杆或拉杆,撑杆或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
(3)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解决,继续施工;
(4)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5)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手把操作;
(6)耙斗运营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
(7)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或钢带上;
(8)用支护锚杆、锚索、梁、棚起吊或牵引物料;
(9)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10)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11)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12)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
(13)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14)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中止工作;
(15)倾斜巷道维修时分段进行施工;
(16)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
(17)两个平行修护点之间距离小于20米;
(18)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机电专业
1、严重“三违”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2)将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强行送电或约时送电;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5)开关用木楔或用铜、铝、铁丝钩保险;
(6)不断机、停电对机电设备进行维修故障或清理;
(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隔离变压器;
(8)特种设备检测、检查不合格,安装使用的;
(9)起吊钢丝绳磨损严重或断丝超限;
(10)作业人员身体探入重物下方;
(11)当现场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送电试运营的;
(12)用强行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13)高压开关“五防”装置失效的;
(14)紧急制动开关失效仍运营;
(15)未听清或看清开、停车信号,未按规定信号开、停车;
(16)接到紧急停车信号后,未及时采用紧急停车措施;
(17)未查清停电线路停错线路的;
(18)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好、不报告解决仍运营的;
(19)焊接现场50米范围内有易燃、易爆物品;
(20)井下作业前没有检查瓦斯浓度就进行作业;
(21)在提高过程中司机换人;
(22)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3)检漏及综保未按规定实验的或实验不动作的;
(4)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5)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6)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
(7)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
(8)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有人,或重物运营前方有人;
(9)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
(10)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
(11)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隔离插销、隔离倒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板、不闭锁;
(12)用手拉葫芦牵引导向轮时,受力方向有人;
(13)起吊物件时,钢丝绳(链)连接不合格或物件捆扎不牢;
(14)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
(15)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栓牢;下方不安排专人设警戒的;
(16)未按规定支设压、戗柱或地锚,压、戗柱或地锚数量不够,用单体支柱倒打做压、戗柱的;
(17)拆除、检修设备时未停机,开关未停电闭锁、挂牌或无人看管的,没有按停电、验电、接地程序操作的;
(18)接地系统未安装或安装不合格;
(19)应设避雷装置而未设;
(20)不设专人联系停送电;
(21)对装部件时,用手指找孔的;
(22)未联系进行试运转的;
(23)试运转时人员没有离开转动部位的;
(24)用脚蹬或棍撬运营中的刮板链;
(25)泵站检修前未对压力卸载,系统检修时带压作业;
(26)检修液压支架时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
(27)拆卸较大部件时未采用防止下落或下滑措施;
(28)手持、移动的电动工具未使用隔离变压器;
(29)检修高压电器设备及线路时未填写操作票或操作票填写不合格;
(30)操作人员未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
(31)对有电容的设备实验前后未放电;
(32)检查经互感器连接的交流仪表时,未在短接电流互感器和断开电压互感器情况下进行;
(33)实验结束后,未恢复设备原有接线;
(34)线路恢复送电时没有执行好停送电制度;
(35)运送危险物品时超速运营;
(36)运营中发现仪表异常仍运营;
(37)提高结束未将主令开关和闸拉回零位;
(38)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39)未使用绝缘用品;
(40)起重机超负荷运营;
(41)起吊前未发出警示信号;
(42)重物捆绑不牢固;
(43)重物下方有人行走或停留站人;
(44)未按规定程序启动排水泵;
(45)压力表或真空表指示不正常;
(46)未定期实验引水装置;
(47)未定期检查防水门;
(48)未关闭阀门停止水泵;
(49)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好仍运营的;
(50)未按规定顺序操作阀门;
(51)未按规定定期实验安全阀;
(52)出现紧急情况未及时停机;
(53)未按规定使用润滑油;
(54)使用不完好的电焊把;
(55)电焊机的停送电未派专业电工搭火甩火;
(56)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未留有出气孔;
(57)电焊机接地、电源线及工作回线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
(58)在煤气管、乙炔管、氧气管附近焊接时没有通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
(59)在潮湿地带焊接工作未站在绝缘物品上,未穿好绝缘鞋、戴缘手套;
(60)气瓶混装或使用时安全距离不够;
(61)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不合格;
(62)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运送专业
1、严重“三违”
(1)爬车、跳车、蹬钩头、骑刮板输送机;
(2)斜巷绞车提高运送时行人(进入临近规避硐时除外);
(3)无措施用刮板输送机运物料;
(4)斜巷运送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运送;
(5)斜巷运送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或保险叉;
(6)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用安全措施;
(7)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
(8)电瓶车运营时遇拐弯、行人或风门时,不鸣笛、不减速或用车顶撞风门;
(9)电瓶车无照明运营或停运时不刹闸;
(10)未按信号开车或无信号开车;
(11)斜巷绞车提高,不带电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
(12)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13)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的;
(14)误发开车信号;
(15)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1)刮板输送机头、机尾未打压柱运转的;
(2)安全设施不完好仍发开车信号;
(3)绞车护身板打倒转,反向拉车;
(4)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解决钢丝绳;
(5)提高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仍然使用;
(6)提高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做记录;
(7)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
(8)发送停车信号不及时;
(9)电瓶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
(10)电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齐全运转;
(11)在矿车运营过程中挂钩;
(12)人车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营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
(13)携带爆炸材料人员与其别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
(14)人行车无跟车工;
(15)坡度超过7‰人工推车或放飞车;
(16)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营前未进行落闸、抱闸实验或不记录实验结果;未试运营一次空车的;
(17)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
(18)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
(19)人行车加挂其他车辆的或不在规定位置停车;
(20)用绞车空钩头拖拉物料的;拉空钩无人牵引的;
(21)站在停止的挂版输送机上作业或行走的;
(22)车辆不完好装车;
(23)收到紧急停车信号未及时停车;
(24)运送物料的机车搭乘无关人员;
(25)未按规定车速运送危险品;
(26)机车运营中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
(27)不在停车区停车上、下人;
(28)车未停稳司机离开司机室;
(29)停稳后未将控制手把打零位、未取下手把和板紧车闸;
(30)在矿车运营过程中摘挂勾;
(31)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2)摘挂勾不用专用工具(机车头或用绳头连接的除外);
(33)使用杂拌道和非标准道岔的;
(34)未检查连接装置、信号装置、斜巷人行车落闸机构的完好;
(35)斜巷人行车运营前未进行落闸实验、抱闸实验或没有记录实验结果的;
(36)跟车工未按规定位置乘坐;
(37)发送信号不及时、不清楚;
(38)启动前未发开车信号;
(39)绞车及稳固状况、钢丝绳或信号不完好强行启动;
(40)运营过程中司机手离闸把;
(41)将护身板打倒反向操作;
(42)出现紧急情况未及时发送停车信号;
(43)人员头部和身子伸入两车之间摘挂勾头的;
(44)开车信号发出后人员未进入规避硐室;
(45)起吊电瓶箱时,未检查起吊钩环.钢丝绳.起重物下有人;
(46)换电瓶箱时,未把电瓶车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拔掉插销;
(47)在充电过程中,将扳手等工具或其他导电体遗留在电池上;
(48)调合电解液时向硫酸内倒水;
(49)综合保护装置、安全设施或信号系统不齐全、不完好启动输送机的;
(50)综合保护装置、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没有及时解决的;
(51)未按规定进行保护实验的;
(52)机头尾未按规定支设压柱、地锚或失效的;
(53)平巷推车一次推1辆以上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
(54)在坡度大于千分之七的巷道人工推车或放飞车;
(55)推车前不发出信号;
(56)在车辆的两侧推车;
(57)在车辆的前方用手拉车;
(58)前后推车距离不够;
(59)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一通三防”专业
1、严重“三违”
(1)作业地点风量局限性,强行生产、作业;
(2)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导致风流短路
(4)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5)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6)人为导致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导致瓦斯超限;
(7)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报告;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
(9)无措施进入盲巷;
(10)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报告解决;职工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导致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12)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13)不及时组织、安排、解决、报告重大“通防”隐患;
(14)排放瓦斯时,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
(15)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
(16)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17)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台帐、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18)未及时冲洗导致煤尘积聚的;
(19)校检记录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20)用布帘代替通风设施调节风量的;
(21)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停风后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立临时栅栏;
(4)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报告、更换仍然坚持工作;
(5)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登记表、牌板;
(6)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
(7)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或无专人看管;
(8)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报告解决;
(9)风筒损坏后,没有及时接续上的;
(10)高瓦斯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1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滞后切顶线;
(12)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13)随意关闭运煤转载点防尘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15)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16)局部通风机看管人员未进行风机倒台实验和现场交接班;
(17)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解决;
(18)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火工品专业
1、严重“三违”
(1)爆破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物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2)放明炮、糊炮和违章解决拒爆;
(3)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乱扔、乱放或丢失炸药、雷管的;
(6)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信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7)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短路或有明线头;
(8)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作业;
(9)炸药、雷管混装;
(10)爆炸材料发放峒室存放炸药超过规定;
(11)有害气体超限、煤尘含量超标装药的;
(12)未清点人数、人员未撤至警戒线以外的;
(13)未安排专人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无警戒标志;不按规定连线或发出爆破警号的;
(14)有瓦斯与煤尘突出、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距离躲炮的,未按规定的范围停电的;
(15)瞎炮或拒爆未按规定进行解决;
(16)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成1.0%继续进行爆破的;
(17)爆破工不亲自运送雷管的;
(18)放炮时瓦斯断电仪探头未撤到安全距离;
(19)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1)用车辆运送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mm,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2)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
(3)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告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炸药与雷管混运或混合存放的(4)将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4)爆破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5)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
(6)库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
(7)制作炮头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雷管脚线;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
(8)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9)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10)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
(11)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进行爆破作业;
(11)爆破工未随身携带起爆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的;
(12)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13)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14)采煤工作面规定爆破时留煤垛而没留;
(15)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16)炮眼深度不够或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的;
(17)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
(18)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
(19)发爆器不及时回缴;剩余炸药、雷管未按规定返库的;
(20)爆破崩倒棚柱不解决而继续爆破;
(21)放炮前后未检查、收集漏掉或未爆的雷管、炸药;
(22)装好未放的炮未向下个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23)转借雷管、炸药;
(24)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
(25)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26)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
(27)雷管未按规定进行全电阻检测的;
(28)爆破材料领、退单据私自涂改的;
(29)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
(30)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作业的;
(31)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八、共性部分
1、严重“三违”
(1)无安全措施组织安排施工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
(3)施工设计、作业规程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解决,强令工人作业;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8)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9)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11)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12)喝酒后上岗;
(13)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14)乘车或行走时随意乱发各种紧急信号;
(15)安全管理人员及安监员、瓦检员未按规定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或在井下睡岗;
(16)蓄意破坏安全设施;
(17)私藏、偷盗雷管、炸药或盗割电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
(18)在罐帽上作业不系安全带;
(19)井口房、罐笼内随意向井筒内抛洒物品的;
(20)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1)班中睡觉、打架;固定岗位脱岗、窜岗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2)交接班记录署名代签或假署名的;
(3)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合;
(4)不按规定佩戴自救器;
(5)穿化纤衣服下井;
(6)在井口20米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7)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8)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9)要害工种(岗位)或单独岗位班中睡觉,或做与班中无关的
事;
(10)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1)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12)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报告;
(13)未按规程、措施规定施工,导致隐患;
(14)生产场合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5)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或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16)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17)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18)人员进入作业区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19)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20)材料现场码放超高、超宽导致安全间距不够;
(21)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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