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312284 上传时间:2024-07-0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6.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管工字〔2007〕1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 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生产、建筑队伍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承发包 第七条 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应当遵循公开、平等、互利的原则,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将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一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并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九条 专业工程原则上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一个单位工程的一项专业工程原则上只能分包给一个专业承包企业,群体工程应科学合理划分标段。确需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仅限于总承包企业不能独立完成的,如:精装修、幕墙、消防、电梯、弱电、通风空调等工程。 劳务作业必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并依据《建筑法》的要求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备案制。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应同时报送专业工程招标计划,明确招标内容和时间安排,并应于专业工程开工前20天完成招标工作。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共同签订施工合同。建设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协调服务费及成品保护费。 第十二条 由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严格履行合同,按时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总承包与专业承包企业的关系,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内容。 第四章 总承包企业的职责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依法将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并将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单位、监理企业。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接受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人员持证上岗、工人工资发放等情况; (二)为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作业条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办公、住宿等必需设施; (三)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四)组织专业承包企业参与创建标准化工地工作; (五)按合同约定做好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成品保护; (六)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 (七)组织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参加施工现场职工夜校学习; (八)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九)督促、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做好本单位施工人员遵纪守法、质量、安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章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于签订施工合同7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或招标备案表、施工合同等原件证明材料及专业承包工程登记表或劳务分包工程登记表(见附件1、附件2)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业绩登记,以此作为企业升级、投标、评优评奖的依据。施工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负责,接受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负责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等工作; (三)及时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审核; (四)按规定与技术管理人员、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证技术工人持证上岗; (五)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并接受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监督; (六)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做好本单位施工人员遵纪守法、质量、安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章 监理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负责配合建设单位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组织专业工程发包和劳务分包。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管理。具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合同等; (二)审查进场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人员持证上岗、用工合同等; (三)审查施工企业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 (四)检查施工企业创建标准化工地情况; (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专业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理; (六)对专业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验收; (七)按时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资料; (八)审核分包工程款拨付情况; (九)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1: 专业承包工程登记表 编号: 专业承包单位名称(章): 资质及等级: 年 月 日 专业承包 承包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姓名 建筑面积 (M2) 造 价 (万元) 电话 发包单位 发包形式 开、竣工时间 总承包 单位名称 资质及等级 项目经理 姓 名 电 话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M2) 工程地点 造价 (万元) 开、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名称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备注:1、此表一式四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2、专业承包企业应于签订施工合同7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或招标备案表、施工合同等原件证明材料及专业承包工程登记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业绩登记,作为企业升级、投标、评优评奖的依据。 3、施工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附件2: 劳务分包工程登记表 编号: 劳务分包单位名称(章): 主项资质及等级: 年 月 日 劳务分包单位 承 包 项目名称 项 目 负责人 姓名 劳务合同 造价 (万元) 电话 发包单位 资质等级 开、竣工 时间 总承包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姓 名 电 话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M2) 工程地点 施 工 许可证号 承包合同造价(万元) 开、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备注:1、此表一式四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2、劳务分包企业应于签订施工合同7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或招标备案表、施工合同等原件证明材料及劳务分包工程登记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业绩登记,作为企业升级、投标、评优评奖的依据。 3、施工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