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物招领制度 凡在饭店发现的所有物品应确保无误地第一时间送交管家部之失物招领处保管。1、管家部经理负责管理失物招领处,须有专人负责失物的保管工作,事物储存处的门应一直 处于锁住状态,所有事物应按类或日期有序的排列。2、应有失物招领记录。应将失物找到的地点和以下资料列入记录中,发现日期、失物地点、或房号、失物描述、失物数量、发现者姓名、招领日期。3、失物应标注日期和数量,对招领处的某些有价值物品如现金、旅行支票、信用卡、身份证、贵重珠宝、照相机等价值人民币 500 元以上的物品必须移交大堂经理并由大堂经理和管家部经理联合签名存在前厅保险箱内。4、失物招领要求编排月表,每项物品应有编号。5、失物
2、招领应备有失物调查记录,以便询问之失物不在失物招领处时记录下来,如发现时可立即通知客人,此记录应包括日期、询问者姓名、家里的电话号码和地址、对失物之描述、遗失时间及可能遗失的地点。6、如某人称某物是他(她)的则该人必须有有效之身份证明并在收据上签字,除非客人提出要求,失物一般不进行邮寄,如失物用邮寄方法送出,须将邮寄给客人的姓名,地址及日期进行记录。7、询问者有可能去问大堂经理,所有返店雇员除在当值时,局外人士没必要报告他们找到的失物。8、返店当局调查研究并按照国家的法律处理这方面的失物,在缺乏这些规定下,除十元以下小件廉价和五百元以上贵重物品外,其余物品将至少保存三个月,小件廉价物品将按指令进行分类保管七至十四天不等,贵重物品将保存至少一年。9、嘉奖雇员的诚实行为,推荐给人事部经理并报饭店当局,如员工拾获贵重物品,由饭店当局发嘉奖信。10、如果雇员或发现着已不在饭店工作,在三个月后,失物的处置将由饭店当局斟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