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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节 变压器管理
Ⅰ、变压器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变压器的安装、运送、使用、维护必须执行国家变压器相关管理的制度,并满足设计规范。
第二条:变压器投入运营前,必须按部颁标准进行检查实验。
第三条: 变压器初次投入运营,应空载运营24小时之后,才干带额定负荷运营。
第四条:选用变压器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 要用节能型变压器,严禁选用国家已淘汰的旧型变压器,运营中的高能耗变压器应逐步地予以更新。
二、 与负荷相匹配(可适当考虑近期发展)以使变压器处在高效的经济运营状态
第五条: 可根据变压器安装部位、负荷性质及容量大小装设监视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六条: 各用电单位要根据按供电可靠性规定及负荷情况综合考虑,拟定使用变压器台数,在也许条件下应尽也许减少变压器自身的电能损失。
第七条: 备用变压器做好随时搬运的准备,长期不带电的变压器应定期倒换使用。
第八条: 变压器安装部位或变压器室要有明显的设备名称和安全标志,围栏或室门要上锁。
第九条: 划为重要设备、重要设备的变压器都应建立管理档案,保存原始资料和实验记录等。
第十条: 新上或改造工程新增长变压器,设计前由矿机动部门组织设计单位、供电和用电单位参与会审。
第十一条: 新投用的变压器,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产品出厂资料及实验报告等一并交机动部门,作为验收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变压器的运营条件规定:
一、 额定运营:变压器在规定的冷却条件下必须以铭牌上的电压、电流范围运营,严禁长时间超负荷使用。
二、允许温升:变压器运营时,其上层油温不超过85。
三、 允许电压:电力变压器运营电压变动在额定的 ±5% 范围内变压器额定容量不变,外加一次电压不得超过额定值的5%。
四、 允许的过负荷: 变压器的允许事故超负荷的数值和时间, 要按原能源部“变压器运营规程”的规定执行。
五、允许绝缘电阻:
1、 变压器在安装或检修以及长期停用后,均应测量线圈的绝缘电阻,在同一温度下较前次绝缘电阻骤降30%以上时, 应查明因素,设法消除,不得容易投入运营。
2、变压器一、二次线圈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得低于高压对地的绝缘电阻值。
第十三条: 变压器运营时,要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内容进行巡视、检查。变压器在过负荷或大风、雷雨以及雾雪等恶劣条件下运营时,要进行特殊巡视。
第十四条: 根据周边环境和负荷情况拟定变压器停电清扫和检修周期,一般半年至一年清扫一次。 在特殊环境中运营的变压器(多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潮湿等场合),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长清扫检查次数。
第十五条:电力变压器室内应有严密的防止老鼠等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第十六条:变压器油的运营:
在运营中的变压器和备用变压器内的绝缘油, 应按规定期限进行耐压实验和简化实验。
Ⅱ、变压器的检修与实验
第一条: 变压器根据历年防止性实验结果,运营情况及电压等级拟定大修和小修周期, 大修和小修项目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制订变压器检修质量标准。
第二条:检修后的变压器应检查以下项目:
一、实际检修项目是否符合检修质量标准;
二、实验记录应齐全和合乎规定;
三、大修后的技术资料。
第三条:大修后的变压器应具有下列资料:
一、交接实验和测量的记录;
二、变压器吊出芯子及进入油箱内所做检查项目的报告书。
三、 如进行了干燥,应提交变压器干燥时温度、真空度、绝缘电阻等所有数据记录。
四、油、水、冷却装置的管路连接图。
五、变压器的接线图、表计和信号的接线图,保护装置接线图。
六、检修后应达成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根据运营中变压器的情况,电压等级拟定防止性实验周期,实验规定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第五条: 变压器油要定期进行耐压实验.
Ⅲ、变压器的异常运营和缺陷解决。
第一条: 值班人员(或岗位操作人员)发现变压器有异常现象(如漏油、油枕内油面高度不够、 温度不正常、音响不正常、瓷绝缘损坏等)时,要设法尽快消除(或找电工维修人员解决),并报告领导和记入值班或设备运营日记中。
第二条: 变压器运营中发生下列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停止运营,并向业务主管报告。
一、变压器内部音响很大且不均匀,并有放电声,变压器外壳破裂大量漏油。
二、在正常冷却条件下,变压器温度不断上升。
三、防爆管喷油。
四、油色突变过甚,油内含碳超过允许值。
五、套管有严重的破损和放电现象等。
六、引出线接头部位严重过热。
第三条:变压器过负荷超过允许值时,值班人员应及时调整和限制负荷。
第四条: 变压器油的温升超过许可限度时,值班人员要检查和分析因素,采用办法使其减少,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检查内容涉及:
一、温度表是否正常;
二、冷却装置运营是否良好;
三、变压器室通风是否良好;
四、负荷是否正常。
第五条:变压器油面有显著减少时,要及时补充同型号的变压器油,并应解除瓦斯继电器所接的掉闸回路。因温度上升,油面升高时,如油面高出油位指示计限度,则应放油,使其减少油面,以免溢油。
第六条:一次用熔断器保护的变压器,当熔丝熔断时应立即停电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外部有无闪络,接地短路及过负荷等现象,同时应摇测绝缘电阻。
第二节 电气线路管理
第一条:电气线路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保证安全、经济,并符合防火、防水、防腐蚀、防老鼠等动物进入的规定,高压与低压动力线与控制线路应分层敷设,并按电压、高压自上而下敷设,控制线放在最下层,各层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标准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新装设的电缆线路,在投入运营前,运营维护单位,应按照“安装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凡以前安装已经运营的电缆线路,不符合“安装规程”的规定者,应列入大修计划进行改善。
第三条:电缆和复杂线路(含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在安装和施工后进行、设计和施工单位按国家的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提供各种资料。
第四条:1千伏以上的电缆线路在投入运营前,应建立巡视记录薄、缺陷记录薄,并应在每次巡视中具体填写,以便采用对策消除缺陷或借以编制 月度或季度的维护小修或编制年度大修计划。
第五条:低压线路和电气的巡视
1、为了掌握电力设备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防止事故,保证安全运营,必须对低压线路和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的巡视检查。
2、巡视检查的周期;
(1)配电变压器、配电室(箱)和低压电力线路每月至少巡视检查一次
(2)农忙季节和重要节日或遇有大风(鱼)、血、雾、冰雹、洪水等恶劣天气时,必须组织人力进行特殊巡视。
(3)事故停电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后,应立即进行故障巡视,查明故障因素,排除故障后方可恢复送电。
(4)每年高温季节或在用电负荷高峰,根据工作需要应进行夜间巡视,夜间巡视应由2人进行。
第六条:运营中的电缆线路应有定期巡视制度。
1、直接敷设于地下的电缆,应每年巡视一次,但到融雪、洪水期、大雨后、雨季期间及土壤松软时期和有也许损坏或暴露电缆时,应进行特殊的巡视。
2、敷设在电缆沟,电缆井及电缆架的电缆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巡视。
3、电缆的中间接头及终端头,每隔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清扫和检查。
第七条:1000伏以上的电缆线路,在每年的2—5月分别做一次防止性实验,所敷设的电缆,在加入运营三个月后作实验一次,以后按一般周期实验。
第八条:埋入地下的电缆,必须在地表面沿电缆线路设立明显标志,并要有具体的敷设位置平面图,标明地下敷设线路剖面图和其它管路交叉跨越的剖面图。
第九条:各种电压等级的电缆线路在敷设时。应按规定标准留有余度和留有备用线。留余长度应根据电缆敷设长度决定,敷设电缆较短的也应有灌一次故障解决用的余度,各种芯数的控制电缆其备用长度要大于最大使用长度。
第十条:对停止运营48小时以上的电缆线路,运营前要摇测绝缘电阻或做耐压实验,按规范规定的绝缘值,做出能否继续运营判断。
第十一条、电缆的运营方式
1、电缆的运营温度不得超过最大允许值。
2、直接敷设在地下的电缆的表面温度,一般不宜超过表12所列的数字,表12
电缆的额定电压(千伏)
3及以下
6
10
20~35
电缆表面的最高允许温度(℃)
60
50
45
35
第十二条:电缆线路的正常工作电压,不应超过电缆额定电压的15%。备用的电缆线路,应尽量连接于电力系统上加以充电。其继电保护装置应调整至无时限动作位置。
第十三条 电缆运营的监控和检查
一、电缆不断电的外部监视和检查内容:
1、电缆沟盖是否完好,沟内的泥土及杂物应清除,且沟内应无积水。
2、室内、外、沟内、明露敷设的电缆,支架及固定卡子,松动或脱落者应及时修复。
3、对于敷设地下电缆,检查标桩是否完整。
4、测量电缆的负荷及温度,检查电缆温度时,应选择电缆排列最密处或散热情况最差处,并将负荷、电缆及接头表面温度及其周边温度记录在运营卡片内。
5、若在电缆附近有其他工程进行时,应找到施工单位,说明电缆的敷设情况,建立联系制度,必要时运营单位应派专人现场监视。
6、监视电缆与公路、铁路及河道等交叉处之电缆是否有损伤。
7、对于电车及电气铁路铁轨附近的电缆,应检查铁轨和电缆的防腐连线是否完好。
8、监视户外电缆的防雷装置是否对的,接地装置是否完好。防雷地线与电缆外壳接地应连接在一起。
9、检查电缆端头和瓷套管是否有裂纹,放电现象。
10、电缆线路标记牌,若看不清时应用漆描清。
11、检查引出地面电缆的保护管是否完好。
12、电缆线路上不应堆置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碱性排泄物或堆砌石灰坑等。
二、敷设电缆时的检查:
1、检查电缆进入配电室或变压器室时,是否有逆水浸入的也许。
2、检查与热力管路及各种管路(河流及铁道等)交叉时的保护管是否完好,其互相间的距离及弯度应按“安装规程”的规定。
三、电缆线路的维护:
1、直埋电缆的地面标桩设在拐角起点、终点有直线部位,直线部位的标桩间隔不大于30米,标准损坏、丢失应及时解决。
2、电缆进入配电室和高压配电装置(如高压柜)的设计和施工应能满足防止老鼠等进行的规定,运营单位交接时要认真检查把关。
四、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
1、直埋及敷设在沟中的电缆每半个月一次,重要电缆每周一次。
2、雷雨天气时要增长巡视次数,大雨或洪水时,对也许进入雨水的地段要进行特殊巡视。
3、对存在缺陷但拟定需要继续运营的电缆要进行特殊巡视。
4、施工现场(如直埋电缆区挖土施工等)的电缆天天一次。
五、电缆线路的清扫维护:
1、电缆头铁壳、附件、支架等非镀锌件要定期刷防腐漆。
2、电缆井、遂道、室内电缆沟每年至少清扫一次。
3、室外电缆头、套管结合停电清扫进行。
4、室内电缆通道应满足防鼠规定,每季最少检查一次。
第十四条: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直埋电缆、电缆沟、电缆隧道保护区内不得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物及有害化学物品,不得新建建筑物、堆放笨重物品。
二、严禁用电缆沟当排水沟用或热力管道沟使用。电缆沟、电缆遂道要有排水设施,不得存留积水。
三、严禁重型车辆机械从电缆沟上方通过或停留作业。特殊情况下,作业单位应事先征得运营单位批准,并采用可靠安全措施。
四、在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动土施工时,负责施工的单位应取得矿机动部的批准,并事先与运营单位联系,听取运营单位提出的保安措施意见,并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施工时指派专人负责安全并在作业前告知单位配合,接受运营单位监督检查。对隐蔽电缆地段的施工或本来并不知有电缆而施工过程中发现电缆标志(或电缆)时,不得用机械开挖。
第十五条、控制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控制电缆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工作电压不低于400伏的铜芯电缆。
二、测量回路中的电缆截面还应满足计量仪表准确度,电压降允许值的规定。
三、控制电缆应有足够的备用和备用芯数。
四、铠装电缆的铠带不应接入盘、柜内,铠带截开的端部应扎紧。
五、引入盘、柜的电缆应垂直或水平排列整齐,不应任意歪搭,要避免交叉,所接端子不受机械应力,橡胶绝缘的芯线应外套绝缘管保护。
六、电气接点应牢固紧密,符合工艺规范规定。
七、使用于连接可动部位的导线应采用多股软线,线端应加强绝缘,与电器连接时,端部应绞紧不松散不断股,手动部分两用卡子固定。
八、采用屏蔽电缆时,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九、在绝缘导线也许遭到油类污腐蚀的地方,应采用耐油的绝缘导线或采用防腐蚀措施。
十、橡胶或塑料绝缘导线应避免日光直射。
第三节 井下电气安全设施
一、 供电
第1条:井下变压器严禁中性点接地,变压器中性点也不得引出,但专供架线电机车变流设备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严禁井下电器设备接零,严禁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和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第2条:由地面至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一般至少设敷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所有负荷。
第3条: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
2、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
3、照明电压、运送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4、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不应超过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视其作业规定而定
第五条:引自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从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点至装设隔离电器处,同一水平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第六条:有自燃发火倾向及可燃物多、火灾危险较大的地下矿山,不应采用在发生接地故障后仍带电继续运营的工作方式,而应迅速切断故障回路。
第七条:矿山公司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二、电气线路
第1条: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度以下的巷道须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在45度以上的巷道须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也许,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第二条: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第三条:敷设在竖井中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立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第四条: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
第五条: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第六条: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度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送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2、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应不小于300mm;
3、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度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外皮;
4、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线不应兼备其他用途;
5、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第七条: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
第八条: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第九条:高温矿床或有自燃发火危险地采区,宜选用矿用阻燃电缆。
三、电气及保护
第1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应不超过井下装设的矿用高压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
第二条: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第三条: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并能实现漏电检测和动作于信号;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漏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值班人员天天应对其运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应任意取消。
四、变(配)电所硐室
第一条: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采区变电所硐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
硐室的地坪面应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其坡度可为2%0~3%0。
第二条: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硐室,应在两端各设有一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一个出口;各出口均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机电硐室都应设立防火门或防水门。
第三条: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第四条:变配电硐室装有带油的设备而无集油坑的,应在硐室出口防火门处设立斜坡混凝土挡,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0.1m。
第五条: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五、照明、通讯和信号
第一条: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第二条: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炸药库照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条: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第四条: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重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重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写景、运送巷道、生产巷道和重要开采工作面。
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第五条:井下装卸矿点、提高人员的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等处,宜设电视监控系统。
六、保护接地
第一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第二条:下列地点,应设立局部接地极:
1、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2、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3、铠装电缆每隔100,左右应接地一次,接线盒的金属外壳也应接地。
第三条: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2、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3、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
4、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和接地。无电缆金属外皮可运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极。
第四条:各中段的接地干线,均应与主接地极相连。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井下接地干线连接,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钻孔金属套管可用作接地极。
第五条: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中,且应不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本地点。
第六条: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接地极设立在水仓或水坑内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
2、局部接地极设立在排水沟中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而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3、局部接地极设立在其他地点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壁厚不小于3.5mm的钢管,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并竖直埋入地下。
第七条: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接地的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8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第八条: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用防腐措施。
第九条: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在其余主接地极连成的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Ω。
每台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线,其电阻值应不大于1Ω。
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应不大于40V。
接地线及其连接部位,应设在便于检查和实验的地方。
七、检查和维修:
第一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下表所列的重要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电气设备重要检查制度
检查项目
检查时间
井下自动保护装置检查
重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定
井下所有接地网和总接地网电阻测定
高压电缆耐压实验、橡套电缆检查
新安装和长期没运营的电气设备、合闸前应测量绝缘和接地电阻
每季1次
每季1次
每季1次
每季1次
投入运营前
第二条: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实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半年进行1次耐压实验。理化性能实验或耐压实验不合格的,应更换。
补充到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应与原用油的性质相同,并事先通过耐压实验。
应定期检查有浸泡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第三条: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合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持有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2、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涉及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3、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应验电、放电和线路接地,并且悬挂“有人作业,严禁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4、不应单人作业。
第四条:供应移动式机械(装岩机、电钻)电源的橡套电缆,靠近机械的部分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应不大于45m,中间不应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以免被运转机械损坏。
第五条: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切断机械的工作电源。
第六条:橡套电缆的接头,其芯线应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应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或采用矿山专用插接件连接。
第四节 配电装置管理
一、配电装置设计和选型
第一条:配电装置设计选择时,应满足正常运营时、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规定,同时满足远景发展的规定。
第二条:配电装置选择应和自然环境、电力系统等配合,并按本地环境和条件进行校验,规定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选用有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厂家产品。
第三条:高压断路器、隔离开关和负荷开关应进行对的的参数选择和型式选择,满足动稳定和热稳定的规定。
第四条:配电装置的布局不应危及运营维修人员和其它设备的安全。
第五条:配电室屋面应设有保温层和隔热层,配电室应具有良好的防水、排水、防火、防小动物进入,事故排烟和排气设施。高压母线外设立良好的防雨措施,户外操动机构应有良好防寒防冻措施。
第六条:配电设备区域应有足够的照明,适当的事故照明,设备区域内道路畅通。
第七条:新装和改造配电装置,严禁使用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产品。
二、配电装置的安装调试与交接验收:
第一条:配电装置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电业部门规范厂家规定设计规定,并达成安装简便,便于检修、检查、操作安全方便。
第二条:配电装置安装后要进行严格的调试,并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实验记录,不符合有关规定者,严禁投入运营。
第三条:配电装置交接验收应进行全面的检查,交接有关齐全有效的资料,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试运营。
第四条:进行配电装置安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国家电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进行配电装置安装施工所采用的材料,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具有产品合格证的产品。
三、配电装置的运营和维护:
第一条:配电装置的运营应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在运营中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条:配电装置的维护应有与之相适应的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条:配电装置中出现国家电业部门明文规定的淘汰产品时,应有计划的更换,并报请机动部门批准备案。
第四条:配电装置运营中出现因环境条件和系统条件变化而引起不符合安全运营规定期,运营单位立即上报矿机动部门;机动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制定有效的修改方案,安排计划进行改造。
四、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查:
第一条:配电装置应按照国家电业部门规定的周期进行清扫和检查,结合矿实际情况规定一年一次。
第二条: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查内容必须按有关规定规定执行,不得漏项。
第三条:配电装置清扫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做好记录,报告电气专业员或调度,并积极组织配合解决。
第四条:配电装置停电清扫和检查时,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制,保证设备和人身安全。
五、配电装置的故障解决:
第一条:配电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时,且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先进行解决,并于事后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二条:配电装置中向变压器及电缆线路送电的开关掉闸后,不允许试送,待查明故障因素及排除后,方可试送。
第三条:有关配电装置的故障解决,各单位应制定严密的事故和缺陷解决规范或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节 电气照明及用电器具
第一条:室外的生产照明用电,每年在11月以前,应做好冰冻前的检查和检修工作。
第二条:对特殊场合的照明装置检查和检修期限,一般应每半年1次,并应有人经常维护。
第三条:生产车间,在运营中必须设有各种下列电气照明:
1、一般工作照明
2、事故照明(为人员和生产安全时,必要事故照明时而设)。
第四条:车间照明装置的检查和维修项目:
1、车间内照明装置的检查与检修项目:
⑴车间内照明线路如有碰墙或破口处,应即进行整修;
⑵检查熔丝的压接是否良好,熔丝容量不应大于负荷的1.5倍,严禁用铜丝或铁丝代替熔丝;
⑶检查局部照明的降压变压器初级侧引线的绝缘,如有损坏,应即更换或用绝缘带包好;
⑷检查降压变压器外壳的接地线应完好;
2、对室外照明工具的检查项目:
⑴露天处所应使用防水照明灯具,不合规定期,应即更换;
⑵屋外照明线路如有碰墙和导线对地距离小于3.5米时,应加以支持及整修;
⑶检查室外照明装置的开关防雨箱是否有漏雨渗水现象;
第五条:办公室及生活区的照明漏电开关检查应每月一次,照明及一般用电器具的检查与检修项目规定:
1、检查开关、插座、灯头等应完整;
2、检查照明灯具的开关是否接在相线上;
3、检查等口有无烧焦现象;
4、检查铜、铝线接头有无氧化和腐蚀现象;
5、检查插头及开关引线的保护管及槽板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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