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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机合伙经营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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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挖机合伙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丙方: 身份证: 丁方: 身份证: 第一条 签订本合同的目的:为了规范合伙人的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于    年   月    日由公司内部人员出资购买壹台 型号挖掘机,挖掘机购买总金额为(大写) ,现将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第二条 合伙经营地点: 第三条 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日起,至共同同意终止合同为止。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甲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所占股份 ; (二)合伙人乙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所占股份 ; (三)合伙人丙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所占股份 ; (四)合伙人丁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所占股份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公害。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 盈余分配: 1、 以签订的《挖机租赁合同》为依据,收益首先还银行贷款,还贷后有盈余每季度按出资比例返还股东红利。 2、 处置挖机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处置后的残值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出资比作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一)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示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经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支付合伙债务; 4、 其它 。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新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人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意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 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经本合同为准。 (三)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1)甲方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2)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3)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4)丁方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5)公司名称 ,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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