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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经销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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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销 协 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湖南湘舜润滑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长沙市湘府路奥林匹克花园3栋806号 地址: 邮编:410004 邮编: 电话:0731-85489866 电话: 传真:0731-85459566 传真: E-mail:hnxs168@ E-mail: 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湖南湘舜润滑材料有限公司(甲方)__________ ___________(乙方)关于舜能牌润滑油产品的经销达成以下协议,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1.1 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舜能陶瓷合金润滑油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产品。 1.2 商标:本协议中所指“商标”,系指舜能陶瓷合金润滑油产品的商标。 1.3 经销:是指按照本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产品后再进行销售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经营 2.1 乙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供甲方审核,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甲方备案。 2.2 乙方必须如实填写“湖南湘舜润滑材料有限公司经销商登记表”,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2.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乙方作为 ________经销商,以便在授权的地区获致舜能陶瓷合金润滑油及舜能牌系列产品的订单。乙方须接受并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超权限经营。 2.4 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予乙方在授权的地区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他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他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特别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授权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双方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年___月 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协议期满,若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违反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行为,甲、乙双方可以继续合作。就继续合作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进行协商。 第四章 经营区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行政区域(行业)内销售甲方所提供的舜能陶瓷合金润滑油及舜能牌系列产品;甲方授予乙方为:舜能润滑油______经销商。 第五章 价格 甲方供货价为:乙方按甲方签订协议时的统一经销价执行,价格上调按天津总公司上浮比例调整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六章 销售保证 乙方须第一年完成120万元提货额,但首次提货额不得低于20万元,其余货额乙方在一年内分批、次提完,乙方完成当年任务额后,甲方一次性返利进货总额的2%。 第七章 付款方式 乙方在甲方购货的付款方式为现款现货。 第八章 购货及运输事宜 8.1 甲方在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所订产品按乙方所指定的地点全部发出。 8.2 乙方自行决定运输方式,并承担其运输费用。 8.3 乙方所购产品自甲方收到货款始,其所有权即归于乙方,但运输途中产生的商品破损由甲方承担。 8.4 甲方因产品进行更新换代时,甲方可将同等价款的产品交付乙方以取代乙方对旧产品的订货。 第九章 广告宣传 为促进产品销售,乙方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经甲方认可的广告策划,甲方应给予相应程度扶持。 第十章 经营保证 10.1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市场管理操作模式(经销机制)。 10.2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其它同类产品。 10.3 乙方不得生产、仿冒、假冒甲方的产品。 第十一章 保密 11.1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的权利及其载体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乙方不得在其经营的其他产品或服务中使用或模仿甲方产品的设计包装装潢产品说明。 11.2 乙方遵守甲方的VI应用规范总则,并不得将本VI的电子文本及应用规范总则泄露于第三方。 11.3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将该秘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11.4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成份及其制造方法、甲方将产品售予乙方的价格、甲方客户网络及甲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章 销售网络建设及管理 12.1 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前,乙方销售区域已有的甲方分销商与甲乙 双方的关系;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市场的管理操作模式及甲方现存经销商的合作方式。 12.2 乙方在经甲方同意后可发展所在区域经销商,乙方应对所发展分销商的活动负全部责 任。 12.3 在不影响乙方权益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乙方所属地区发展行业经销商和终端客户。 第十三章 甲方的责任、承诺及权益 13.1 甲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及广告宣传、推广促销等活动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最终解释权。 13.2 甲方为乙方提供关于产品的详细资料及公司相关的必要证件(包括宣传、保险、测试报告、证书、包装、营业执照)。 13.3 甲方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功能性专业培训,并做长期技术咨询的技术支持。 13.4 允许乙方使用甲方的VI标准进行产品的经营、宣传。 13.5 甲方产品市场价格,包括经销价和零售价格的制定权、修改权、发布权在甲方;产品价格如调整应及时通知乙方。 13.6 甲方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但有权对乙方的经营场所及经营状况营销策略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产品商誉。 13.7 甲方保守在双方合作期间获知的乙方经营状况及其它商业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 告知第三者。 13.8 双方合作经营过程中,甲方开发出的新产品,乙方享有优先、优惠经营协议权。 13.9 甲方应保障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的经营权,否则即被视为违约。 13.10 甲方根据市场变化及顾客需求,在不同时期推出不同的宣传促销活动,协助乙方开拓经营。 13.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期完成所在区域的销售任务。 13.12 换货规则:1、乙方收到产品如无产品质量问题,甲方不再给予退货、换货。 2、乙方收到产品如经检验甲方产品实属质量问题,甲方给予办理换货,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13.13 乙方市场用户出现问题时,甲方应及时派专人跟进处理,如实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 由甲方负责。 13.13 甲方在乙方经营舜能产品并履行协议各项条款期间,允许乙方以“舜能”注册公司,如双方终止合作,乙方应及时将乙方名称取消“舜能”字样或注销公司。 第十四章 乙方的责任、承诺及权益 14.1 乙方应严格执行协议规定,不得在本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内经销其产品。 14.2 乙方有权在指定区域内授权其他经销商或建立销售机构,但须通报甲方备案。 14.3 乙方应不断收集市场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甲方。 14.4 乙方必须开展销售活动,迅速开拓市场。 14.5 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必须守法经营。 14.6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产品经销价格及营销策略开展经营活动,有保守甲方产品价格和营销策略机密之责任。 14.7 乙方应保守在其经营后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在协议终止后仍应遵守,否则,甲方仍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14.8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实施的整体宣传及促销活动。 14.9 乙方应尽可能购买和保持适当数量的甲方产品的库存以确保在合理的时间提供给客户。 14.10 乙方应观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乙方应据实及时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 14.11 乙方应精通甲方产品的技术性能并积极参加甲方所组织的技术交流、研讨和观摩等活动。 14.12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有损甲方商誉的行为,即便协议期满,此条仍须遵守。 14.13 乙方随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支持以及市场或经营咨询、帮助。 14.14 为经销甲方产品,乙方必须配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并能独立解决技术问题,提供售后服务。 14.15 乙方必须保证按产品说明书使用该产品,如因使用不当引起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负责。 14.16 乙方不得以网站发布甲方产品价格,不得通过电话向未确定身份的个人或企业报价,否则甲方有权处以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及时取消其经销权限。 第十五章 协议的终止 除下列情况外,协议双方均无权提前终止协议: 15.1 协议任一方破产、清盘、被解散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15.2 协议任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乙方未达到合同要求,经对方书面通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未予以纠正,对方可终止协议。任一方对对方任何不足的原谅不意味着会在以后的类似情况下无权终止本协议。 15.3 协议任一方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检查、法院机关查封取缔; 15.4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恪守本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就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进行赔偿。所属双方的过失,应分别根据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注释和其他条款 17.1 协议条款生效 若本协议内有任何条款在国家法律下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本协议其余条款之有效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受损。 17.2 要事传达 如甲、乙双方通知对方重要事情,必须根据情况以挂号或电报或电子邮件或传真之恰当形式及时传递给对方。 17.3 放弃权利 甲、乙双方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后,经协商,均有放弃追究的权利。 17.4 双方均承认已阅读过本协议,并理解和同意其中的条款和条件。也就是说任一方承认本协议是完整和严谨的,并将取代以往双方口头和书面与该协议相关的所有交流。 17.5 任一方对违背本协议的行为做出的任何谅解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通知时生效,但不意味着以后会对对方的此类行为给予同样的谅解。如任一方在报告任何权利和采取纠正措施时忽略了对方的违约行为,并不意味着其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17.6 签订本协议后七天内,若乙方首次购货款 万未到甲方指定账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18.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注释、履行和争议和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 18.2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或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发生争议,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应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仲裁无效,可申请法律解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注: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另行补充,本协议及所属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补充协议相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壹式肆份,双发各执贰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湖南湘舜润滑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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