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流运输服务合同甲方:内蒙古齐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南路24号乙方:内蒙古呼铁投资发展中心乌海营业部负责人:李铁刚住址:内蒙古乌海市新华大街39号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互补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 乙方的服务内容、责任:乙方为甲方提供所生产产品的铁路运输物流服务,发货站临河站,到达站北京局、郑州局、济南局、太原局、成都局、沈阳局、武汉局,乙方负责为甲方申报月计划、日计划。代办清车服务、监督过磅、装车及联系短途运输,代交铁路运费及其它费用,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运力调整,以及自然环境不可抗力等因素
2、影响货物运输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解决。二、 物流运输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货物运输服务的条件下,乙方为甲方申报月计划,甲方应按提供给乙方的发运车数,先支付乙方服务费,每发运壹吨产品向乙方支付30元费用(三十元),货物发运完成后,双方应核对吨数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三、其它约定:1、由乙方从车站申报运输计划,并负责具体落实。2、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情况,由甲方提供丢失货物的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乙方通过铁路保价部门协调理赔工作。3、按照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装车不得超装、偏装,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由托运人承担的责任事故或其它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4、运费、仓储、装卸费用甲方自行支付。5、甲方根据货物如实申报运输计划,如甲方申报的运输计划,发生铁路承认车后因甲方原因未装货物,视为装车,甲方应当据实支付相关费用。6、如发生不可抗力或铁路运力调整等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责任。7、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从签定之日起2009年12月31日止。8、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9、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0、本合同未尽事实,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临河站多经收费由乙方负责交付。甲方: 乙方: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