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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商铺编号:
商铺名称:
经营品牌:
经营业态:
签订日期:
目 录
第1章 租赁场地及使用权 3
第2章 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3
第3章 租赁场地交付 4
第4章 收费系统(如有) 5
第5章 履约保证金 5
第6章 承租方的责任及义务 6
第7章 出租方的责任及义务 12
第8章 免责条款 13
第9章 租金减免 14
第10章 违约及补偿 14
第11章 通知及送达 16
第12章 其他条款 17
附表一 项目、租赁场地、租赁面积、租赁场地用途及租赁场地平面图 19
附表二 交付日、装修期、开业日及租赁期 21
附表三 租金、管理费、保证金、预付款、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22
附表四 交付标准及装修、设施清单 23
附表五 特别约定(如有) 24
租赁合同签署页 25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签署:
出 租 方: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称“出租方”)
法定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9号
承 租 方: (以下称“承租方”)
法定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出租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商铺单元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承租使用出租方商铺单元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如下条款:
第1章 租赁场地及使用权
1.1 出租方同意将坐落于附表一所述之项目商场部分(以下称“项目”)中之商铺单元(以下称“租赁场地”),以附表二限定之期限出租给承租方,且承租方同意租用。租赁场地平面图见附表一,具体租赁部分以红框线及斜线显示,仅作识别用途。
1.2 出租方有专有及不受牵制的权利在任何时候为项目命名和更名,有权随时调换、变更、取代、放弃现有名称。出租方行使该权利应提前将上述意向通知承租方。
1.3 出租方作为租赁场地的房地产权利人与承租方建立租赁关系。签署本合同时,承租方已通过现场考察等方式完全清楚的知悉租赁场地的实际状况并接受签署本合同之日租赁场地的内、外部条件。
1.4 出租方提供租赁场地之装修、设施状况见本合同附表四,双方应于租赁场地交付日签署确认文件。双方同意该附表及前述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租赁场地的验收依据。
第2章 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承租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方法向出租方支付下列费用:
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附表三所列明的租金(以下称“租金”)、管理费(以下称“管理费”)及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缴纳之费用。承租方应根据附表三的规定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出租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预先支付租金和管理费。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或抵扣其须向出租方预先支付的租金、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费用。除租金须支付予出租方外,承租方在此同意其他费用按出租方之要求支付予出租方或出租方授权之其他收款方。承租方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之付款日以出租方或出租方授权之其他收款方收到该等款项之日为准。
2.2 为维护项目的管理素质,出租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实际管理运行成本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调整管理费。该一个月的期限结束时,该等费用将依照出租方通知中列明的数额调整,承租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数额支付管理费。
2.3 承租方须支付和清偿显示于承租方独立仪表的有关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讯和电话费用等公用事业费用和于租赁场地内使用的设施的费用。因承租方迟延缴纳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讯和电话费用等公用事业费用而引起的任何罚款或滞纳金、违约金都应由承租方独自负担。如出租方已向有关部门代付相关费用,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出租方已代为支付的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讯和电话等费用及相应的滞纳金、违约金。
2.4 承租方须支付和清偿现在或以后中国政府管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向租赁场地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人征收的及在租赁场地营业所引起的所有税费和任何费用。如承租方未及时支付上述费用及滞纳金,出租方有权垫付,承租方应按出租方的要求偿还该垫付的费用。
2.5 在租赁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在不影响出租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每日 3‰ 的滞纳金:
2.5.1 承租方拖欠的租金、管理费、其他费用及任何应付的款项,按从应付日起至出租方收到全部该笔款项日止计算。
2.5.2 出租方已代承租方支付的本合同规定的款项,按从出租方支付日起至出租方收到该款项日止计算。
第3章 租赁场地交付
3.1 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场地且双方签署交付凭据,即视为出租方已履行将租赁场地合格地交付给承租方的义务。若承租方未于交付日(见附表二)前往出租方指定地点办理租赁场地的交付手续,则自交付日起至承租方实际办理交付手续之日之天数将在承租方的装修期中相应扣减。若承租方直至交付日起计的第八天仍未前往出租方指定地点实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承租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有权向承租方追索因承租方的该等行为而造成出租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若在此情况下出租方不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场地自出租方书面通知中列明之交付日的次日起(以下称“视为交付日”)视为正式交付予承租方。
3.2 若出租方在交付日或之前不能交付租赁场地,出租方应在交付日前书面通知承租方,而交付日则可被往后顺延不超过六十天。若在顺延期限过后出租方仍未能交付租赁场地予承租方,则承租方有权在之后三十天的期间(即交付日之后六十一天至九十天的期间)内书面通知出租方终止本合同。如承租方在上述期间内未有行使权利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场地的交付日期继续再自动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即交付日之后一百二十天止),如出租方在此最后的顺延期内仍未能交付租赁场地,则本合同视为由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按本条终止时,出租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预付款,除此以外一方不需对另一方作出任何赔偿。)
第4章 收费系统(如有)
4.1 如出租方提供POS专用收银系统(含收银机软硬件),则承租方同意租用,并与出租方或其管理公司签署《POS系统使用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支付相关押金及使用费用。承租方同意与出租方的收银系统接驳以实现每日营业收入的有效传输并维护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出租方承诺将确保所获知的承租方的营业数据的保密性,在未经承租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在本租约规定之外使用该相关数据。
4.2 承租方每月之总营业额指该月承租方于租赁场地内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一切税前营业总收入(包括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营业所得)。承租方不可在总营业收入内扣除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收、银行卡交易手续费等费用)。
4.3 承租方应于每月第五天前向出租方提供租赁场地上个月份真实的每天营业收入报表,并依税别分别列出各类的营业收入。出租方保留要求承租方提供每日营业报表及在必要时候抽查承租方提供的营业报表真实性的权利。
第5章 履约保证金
5.1 承租方须按照附表三的规定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金由出租方保管,出租方无须向承租方支付保证金的利息。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保证金抵付租金、管理费等任何应付费用。(任何除了甲方以外的人或公司通过任何方式动用该质保金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当在质保金被动用后三日内向甲方补齐.)。保证金数额须相当于附表三详述之金额。
5.2 如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或条款,拖欠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在不影响出租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出租方有权以保证金抵付承租方的任何欠款或出租方因承租方的违约行为而根据本合同规定可以要求其承担的任何款项或出租方的任何损失。在这种情况发生时,承租方须把出租方扣除部分的保证金立即补足并重新存放于出租方处。
5.3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在租赁期届满后(或按本合同规定提前终止时)及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场地予出租方并完成6.6.3条规定的变更手续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方 40%的履约保证金,剩余 6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投诉承租方所出售的商品或产品或提供之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的赔偿备用金(以下称“质量保证金”),如承租方所售商品或产品或提供之服务在三包期限届满无商品质量纠纷及顾客因质量问题投诉,则九十日后出租方将在扣除本合同6.2条规定之款项后,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予承租方。但是,如果承租方有任何违反产品或服务质量法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而令出租方遭受任何损失,出租方可将质量保证金冲抵其损失或不予退还,并向承租方追究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5.4 若出租方将租赁场地转让予第三方,在该第三方书面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出租方有权将保证金转让予该第三方。之后,出租方不再就本合同或保证金承担任何责任。
第6章 承租方的责任及义务
经承租方确认,承租方同意遵守并履行以下义务:
6.1 基本义务
6.1.1 承租方在租赁场地内进行的业务经营和一切其他行为、活动,都须遵守、服从及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指令、规章和要求。如有任何违反或触犯,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收到任何政府机关关于或影响租赁场地或与任何提供于租赁场地的设施有关的通知,承租方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
6.1.2 承租方保证在租赁场地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自费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及取得任何因其经营所必需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承租方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即承租方在各方面均符合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否则,因此产生的罚款、处罚及法律责任等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1.3 承租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入股、抵押、分租、出借、停止使用或转租租赁场地或其任何部分。承租方亦不得批准或容许任何安排或交易,致任何第三方获得使用、占有、享用租赁场地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无论该第三方是否为此支付租金或其他代价。当发生上述行为时(无论是否收取金钱或其他方面的代价),在不影响出租方任何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承租方须按出租方的通知立即搬出租赁场地并将租赁场地交还出租方。如承租方未事先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而改变其公司名称、,或承租方为企业的,如发生任何收购、重组、合并、清算等情况,将被视为违反本条前述的规定。
6.1.4 若承租方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承租方应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视实际情况与承租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修改本合同条款。
6.1.5 承租方须就其对租赁场地内任何人士或任何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破坏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出租方因其他有关的任何人士因此依法向出租方提出的所有费用、要求、请求、诉讼和因法律程序而使出租方遭受的任何损失、破坏或损害和所有费用及开支(如有)。承租方对租赁场地及其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保责任。
6.1.6 承租方除了指示其经营地址外,在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其他目的使用出租方或项目或租赁场地的名称、标志或该名称、标志的任何图片、声明及图像。
6.1.7 任何因承租方之过错而造成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承租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1.8 承租方、其代理人、受雇人及派驻人员或股东或董事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行为等引发的纠纷,均与出租方无关,完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任何第三方不得因此诉讼出租方。
6.1.9 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出租方因本章内任何索赔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因出租方委托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
6.1.10 承租方及承租方雇佣的任何人员均应遵守出租方或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租户管理公约》、《租户服务指南》、《租户装修手册》及其他不时制定和修改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承租方须全额赔偿出租方因其违规行为所受的损失及第三方损失。
6.2 关于装修之义务
6.2.1 出租方如发现承租方提交之方案无法达到出租方认可之装修要求,或于承租方装修、再装修期间或装修、再装修结束后发现其装修实际情况与出租方批准之承租方方案不符,出租方除可要求承租方修改方案、整改工程外,出租方保留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书面通知中规定之日期为本合同终止日期。在承租方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向出租方返还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出租方将于本合同终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支付之履约保证金及预付款无息退还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出租方无须就承租方已完成之装修作出任何补偿。
6.2.2 出租方有权在承租方租期首年(指首个租赁年度)经营结束后,对承租方承租商铺内的实际用电量进行评估,如承租方平均用电量未达到要求出租方提供电力供应量(该供应量数据见附表四交付标准)的85%,则出租方有权在租期首年结束后的2个月内调整租赁场地的供电量,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承租方若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若需调整,具体方案由出租方及承租方另行协商,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6.2.3承租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向出租方主张其设计、装修、改造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费用。
6.3 关于保持、维护之义务
6.3.1 承租方须允许出租方、管理公司或经出租方、管理公司正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经给予承租方事先通知后,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无论是否随同工匠或携带工具,进入租赁场地视察租赁场地状况或用途或任何工程进展。在遇到紧急事态(包括但不限于水淹、电力中断、火警等情况)时,承租方同意出租方、管理公司、其雇员或代理人可以不必提供任何通知而强行进入租赁场地,并且出租方不需对强行进入租赁场地而产生的损坏负任何责任及赔偿。但出租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低因该等强行进入而引致的损毁。
6.3.2 如租赁场地遭受任何损坏,或租赁场地发生火警或意外,或租赁场地内的各种水管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故障、损坏、破裂或缺陷时,承租方须立刻以口头及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和管理公司并及时负责维修。如因承租方未及时通知而致使损坏扩大的,该损坏扩大部分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如出租方代为维修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6.3.3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亦不得安装任何暂时性或永久性的附加门锁、门闩或装配,不得安装任何可能违反消防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不时生效的规定的门、金属闸门、遮板。
6.3.4 承租方须遵守当地供电部门和出租方或管理公司制定的所有有关供电的规章制度,不得使租赁场地之电缆、电线或其他器具超负荷运转。如因上述设备超负荷运转而导致第三方停电或相关设备毁坏或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6.3.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须自费投保并维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保险:
6.3.5.1 装修期间保险
承租方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期间,应投保或由装修公司投保建筑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6.3.5.2 公众责任险
承租方对租赁场地进行经营期间,应投保公众责任险。
6.3.5.3 财产险
承租方应为租赁场地内所有财产足额投保财产一切险,附加盗窃险。保险单须由一间声誉良好并经出租方同意的保险公司发出。保险期须与租赁期相同。保单应注明,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不能取消、修改或限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指定出租方为该保险的受益人或其共同受益人。承租方有责任在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提供这些保险单时,向出租方提交最后一次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6.3.6 承租方不得作出或允许他人作出任何行为,使租赁场地或项目的任何保险无效或可能无效,或致使保险费增加。倘该等保险的保险费因承租方作出的任何行动、行为、事件而增加,出租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向承租方追讨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若承租方的保险金额不足以偿付,则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6.3.7 如因承租方不按本协议约定购买上述保险的,承租方及任何第三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出租方主张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并不因此提出诉讼。但承租方对出租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则由承租方承担
6.4 关于经营、营业之义务
6.4.1 承租方须以合法、正当的方式经营其业务,不得对出租方或项目之商誉及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否则,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赔偿因其违反上述规定给出租方或项目造成的损失。
6.4.2 承租方开业之前应向出租方递交书面的开业申请,并由出租方按承租方之前提供的装修计划图则验收租赁场地的装修情况。未经出租方验收合格,承租方不得擅自在租赁场地内开业。
6.4.3 承租方须于本合同规定的装修期内完成租赁场地的内部装修并于本合同附表二约定之开始营业日开始营业。若承租方未能于该日在租赁场地正式对外营业,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出租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承租方除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外,另须每日向出租方缴纳金额相当于日租金两倍的违约金直至承租方实际正式对外营业之日止;如逾期十四天仍未开业,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装修及其他任何费用和损失,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诉讼出租方。
6.4.4 承租方须于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时间内营业。营业时间为(全年内每日,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早 时至晚 时或其他由出租方公布的营业时间。承租方不得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中途停止营业。承租方如需调整营业时间,应事先经出租方或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有权按情况适当调整营业时间。
6.4.5 承租方须于全年每日之项目营业时间内开铺营业。未经出租方或管理公司同意,承租方不得在项目营业时间内不进行业务经营(即指使公众人士无法正常光顾承租方的经营的业务的情形)、撤离派驻人员及商品。如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或管理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暂停营业,承租方除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外,另须每日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日租金的违约金直至承租方实际正式对外营业之日止。如承租方连续停业达七天或累计停业达十四天,则将被视作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装修及其他任何费用和损失,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诉讼出租方。
6.4.6 承租方不得在租赁场地经营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以外的业务,承租方需自行办理租赁场地营业所需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4.7 承租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外或项目内任何地方叫卖、招揽生意、兜售、派发任何说明书或做广告(经出租方或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6.4.8 承租方保证在同一时期内,其在其他商场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及价格不低于在出租方提供的同一商品的质量及价格。
6.4.9 承租方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租方的任何促销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须事先将具体方案提交出租方审核,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承租方的促销行为或其他商业活动妨碍项目内其他租赁场地之业主的营业活动的,出租方有权予以制止。
6.4.10 承租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销售“假冒伪劣” 产品。承租方所销售的商品须有合法的来源地证明或质量合格证明。不得提供非承租方生产或非承租方合法代理销售的产品。如有违反,一切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租方应予以赔偿。任何第三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出租方主张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并不因此提出诉讼。
6.4.11 承租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专利权、服务标志、代理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有违反,一切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违法商业行为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由此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6.4.12 若任何第三方因承租方在租赁场地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向出租方提出任何性质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则承租方应负责与该等第三方协商处理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任何第三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出租方主张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并不因此提出诉讼。
6.4.13 承租方自行承担其经营风险,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利润损失不负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6.5 关于餐饮行业的义务
若在商铺单元内经营餐饮业,则承租方还须遵守如下条款:
6.5.1 (资格证明文件)承租方须在签署本合同及不时更新时向出租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经营餐饮业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6.5.1.1 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5.1.2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6.5.1.3 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6.5.1.4 服务商标证明;
6.5.1.5 员工健康证明。
6.5.2 (餐饮服务内容)除本合同条文列明的餐饮服务内容,承租方在租赁场地内增加或减少餐饮服务内容、食品及饮料种类等须征得出租方事先同意,如承租方违反本条规定,出租方有权按本合同第10.3条的规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6.5.3 (罐装气体)承租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罐装气体。
6.5.4 (餐饮设备)承租方安装下列餐饮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环保、卫生要求,并使该等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处于出租方满意的清洁、适用状态,且该等设备、设施的款式及设计在安装之前须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
6.5.5 (废气、废水及固体废弃物)承租方须妥善处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固体废弃物,不得对建筑物或租赁场地外其他商铺、公共场地、公众环境造成任何影响。承租方须承担及赔偿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对出租方、任何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诉讼及律师费用)。
6.5.6 (清运垃圾)承租方须负责清理在租赁场地内所产生的垃圾,并负担费用将垃圾清运至出租方指示的地点。
6.5.7 (预备食品)若承租方预备食品时可能产生肮脏、恶臭、极为不雅的垃圾,则不得在租赁场地内进行。
6.5.8 (租赁场地消毒) 承租方须自负费用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对租赁场地进行消毒、灭鼠,以防止蟑螂、寄生虫、老鼠等繁生。
6.5.9 (非吸烟区)承租方须在租赁场地内采取有效及合理的措施以严格执行国家及 市有关公共场所不得吸烟的规定。任何因在租赁场地内吸烟而引致的投诉、索赔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6.5.10 (提供娱乐服务)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同时提供歌舞、表演等任何类型的娱乐服务。
6.5.11 (开具发票)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须依法开具正式发票。若承租方违反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指定时间内改正,承租方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6.6 关于返还租赁场地之义务
6.6.1 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承租方须把租赁场地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按附表四规定之交付标准或在出租方书面同意之良好的、清洁的可使用状态下交还给出租方(正常损耗除外)。同时须将通向租赁场地各部分的,及通向项目洗手间或其他租赁场地之承租方可通行的地方的锁匙交还出租方。返还时应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如承租方返还的租赁场地不符合上述要求,出租方可代为修缮,但所有费用应由承租方承担。因拆除租赁场地内承租方的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而造成的承租方之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等价值的折损,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接受承租方移交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的,出租方无须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
6.6.2 承租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间或在租赁期届满时以任何理由迁出租赁场地后,如租赁场地内有承租方遗留下的任何装饰、家具、装备、对象、物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均视为承租方放弃前述物品之所有权,出租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物品,承租方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追究出租方责任和要求出租方赔偿;同时,出租方亦有权向承租方追讨因清除、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或从承租方所缴付的保证金内扣除该等费用,如承租方所缴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时,则出租方仍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讨不足部分的款项,同时承租方放弃以此为由诉讼出租方的所有权利。
6.6.3 承租方应于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次日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变更承租方注册地址所需之全部合法文件并应确保在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三十天内完成该等变更手续。如逾期完成,则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当时日租金的两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6.7 其他义务
6.7.1 在租赁期的最后六个月内,承租方须允许出租方在事先通知承租方后让可能成为该租赁场地新承租方的人士在合理时间内视察租赁场地,并允许出租方在其认为合适的地方展示招租广告。
6.7.2 承租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租赁场地内放置、保管、储存或允许、容忍放置、保管、储存出租方认为有危险、毒害的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他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
6.7.3 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或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许可、指示,合理使用项目停车场、车道、停车场通道、货物装卸区。承租方不得随意停车造成阻塞。
6.7.4 承租方因自身营业需要,而使用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之标记、图案、包装、名册数据等,或者进行个别媒体广告宣传的,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送交出租方核定,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行。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相关费用。如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6.7.5 承租方应允许出租方控制通向该等店面橱窗、玻璃陈列柜及指示牌的电路,为此,承租方应确保该等电路的接线及接驳方法能致使出租方获得前述控制。本条内所指的店面橱窗应包括租赁场地内部用作展示商品且直接面向项目公共地方或街道前沿的部位。
6.7.6 承租方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出租方制定的适用于项目所有商铺租户的统一推广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折扣计划、租户赞助计划、公关活动等,且承租方应提供合理的协助,该等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允许出租方携带贵宾参观租赁场地、允许媒介进行采访等。
第7章 出租方的责任及义务
经出租方确认,出租方同意遵守并履行以下义务:
7.1 出租方在此保证其合法地拥有租赁场地,并有权作为租赁场地的房地产权利人将租赁场地出租予承租方使用。
7.2 在承租方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及方法支付租金(及所有前述的其他费用)和遵守及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承租方须遵守和履行的条款、承诺、规定、条件和义务的前提下,承租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和享用租赁场地而不受出租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除外)。尽管如此,承租方同意并理解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为保持项目处于良好状态,有权在其认为适当时从事或许可他人从事维护、修理等工程,因该等工程产生的噪音或其他打扰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侵犯,但出租方应尽力减低该工程对承租方的影响。
7.3 出租方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就租赁场地租赁而须由出租方支付的税费。
7.4 出租方须责成管理公司保持项目的屋顶、主要结构、墙壁、主要排水管道和电缆、公共地方及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7.5 出租方须责成管理公司向租赁场地提供空调服务。如承租方要求在空调服务时间以外使用空调服务,须提前通知管理公司。承租方须根据管理公司的要求,支付因提供额外空调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开支。
7.6 出租方须责成管理公司根据项目实际经营时间开放全部或部分客梯、自动扶梯及货运电梯。
7.7 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根据自身的需求购买项目的财产险及公众责任险。
7.8 出租方将提供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所需出租方提供之有关文件。
第8章 免责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况对承租方或其他任何单位、人士的经营财产造成损失、损坏的及人身伤亡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8.1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使承租方或任何其他单位、人士蒙受、承受任何人身、财物或经营上的损害、损失、破坏及人身伤亡的。
8.2 因出租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承租方或其他任何单位、人士的经营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损失、损坏的及人身伤亡的。
8.3 因政府行为或项目外不能归咎于出租方的过错而造成租赁场地任何损坏或致使承租方使用租赁场地时感到不便或受到干扰的。
8.4 因出租方举办促销或其他商业活动而造成承租方进出项目或使用租赁场地时感到不便或受到干扰的。
第9章 租金减免
9.1 如果项目或租赁场地之任何部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因火灾、水灾、暴风台风、建筑缺陷、、地震、地陷或其他任何出租方不可控制的灾害,及非承租方、其代理人、雇员、承包商或许可人的作为、不作为、不履行、疏忽或懈怠,而造成破坏、损毁,致使租赁场地不适合使用;或项目或租赁场地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非因承租方、其代理人、雇员、承包商或许可人的作为、疏忽、不履行或不作为,而被宣告为危险建筑、接到清拆命令或关闭命令或政府发出的相关命令而导致租赁场地无法继续租用;那么,根据已证实的损坏和无法租用的范围所应减免的合理部分之租金,可以在租赁场地遭受破坏或损毁或无法租用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起停止支付,直至租赁场地修复或适合使用或上述命令已被消除。但是,如出租方认为该等修复在实际上并不可行,则出租方不必对受破坏,损毁的项目或租赁场地进行修复。
9.2 在该等破坏和损毁或无法租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如项目或租赁场地未得到重修的,出租方或承租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从自该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即行终止;但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向他方追索直接损失,也不影响出租方追索本合同终止前承租方所欠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第10章 违约及补偿
承租方在此明确同意和声明如下:
10.1 在不影响出租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出租方有权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的任何时间,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合法地提前收回租赁场地以及任何部分。在此情况下,出租方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装修费、设备添加费、经营方面的任何补偿。该等情况为:
10.1.1 承租方拖欠本合同内任何一项应付的租金、管理费或任何其他费用连续超过十天或累计超过二十天(无论出租方是否正式追索)的 。
10.1.2 承租方违反、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任何条款、条件规定、义务并在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二十天内未予纠正的。
10.1.3 承租方无论被强迫或自愿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经出租方事先同意,为了重组、合并的目的除外)、被接管人接收的。
10.1.4 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有超越营业范围经营或其他违法经营活动,或于本合同规定之开始营业日后十四天内仍未开业,或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而连续停业超过七天或累计停业超过十四天的。
10.1.5 租赁场地或承租方之任何财物受到强制征收或查封的。
10.1.6 任何单位、人士向法院申请对承租方进行破产清算且法院受理该等申请的。
10.1.7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用途的。
10.1.8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场地结构损坏的。
10.1.9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6.1.3、6.1.10条之规定的。
10.1.10 承租方因不当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或承租方丧失附表二所述之品牌的经营权或所有权的。
10.1.11 承租方自身的卫生状况、排污排废状况、噪音及其他污染状况影响相邻承租方,并在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未改正的。
10.1.12 承租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妨碍他人营业活动的,在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未改正的。
10.1.13 承租方在租赁场地内采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的手段推销商品,在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未改正的。
10.1.14 承租方漏报、少报营业额达三次的。
10.1.15 承租方装修未达到出租方提出之合理装修标准并于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二十天内未整改达标的。
10.1.16 非本合同规定情况,承租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擅自解除合同的。
10.2 当发生本合同第10章第10.1条情况时,除承租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承租方还须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0.2.1 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第5章第5.1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之金额的违约金。
10.2.2 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其已享受的装修期间及免租期间的租金。
10.3 当发生本合同第10章第10.1条情况,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中规定之日期为本合同终止日。该书面通知一经发出即表明出租方行使本合同赋予之提前收回租赁场地的权利,将构成出租方对该项权利已全面及充分地行使。
10.4 在不影响出租方因承租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而依照法律或本合同向承租方行使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本合同所定的租金、管理费或任何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以下称“欠款”)超过十四天或承租方违反、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任何条款、条件规定、义务并在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未予纠正,出租方可行使下列权利:
出租方可向承租方要求赔偿出租方因追讨欠款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
10.4.1 出租方为向承租方追讨欠款所需支付的所有合理的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交通费),不管是否已进入法律程序;
10.4.2 出租方为向承租方追讨欠款而依法授权的代理人所需支付的任何合理的费用。
10.5 租赁期届满或因本合同提前终止,如承租方逾期归还租赁场地,则承租方须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租赁场地而需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此外,每逾期一天,须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当时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七天,出租方有权进入租赁场地,且承租方同意在此情形下租赁场地内所有装修、设施和物品均转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决定将该等装修、设施和物品保留或拆除。出租方无须为装修及设施费用和物品、商品的价值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补偿。同时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索拆除承租方装修和设施设备的开支,包括诉讼期间不影响归还租赁场地。
第11章 通知及送达
11.1 一方根据本合同要求而发出的任何文件、说明或其他函件(统称“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当面送达、可靠的快递服务或传真等方式,按以下通讯地址送达至另一方(以下双方的联系人、地址、电话和传真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按原接收通知的地址送达通知即视为有效送达):
出 租 方: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1046号
联系人: 系电话:0991-6662590 传真电话:0991-6662775
开户名: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光明路支行
开户行所在省、市:新疆乌鲁木齐市 邮政编码:830000
帐号:651100864018160006855 联行号:301881000286
承 租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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