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 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区域名称: 区域覆盖企业(单位)数: 区域覆盖职工人数: 区域覆盖女职工人数: 甲 方 (行政方) 乙 方(职工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协商代表: 代 表 人 数: 代 表 人 数: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方 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当年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职工收入的专项集体协议。 第三条 本协议由联合
2、工会与 等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适用于辖区内所属各企业,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的义务。 第四条 本协议依法签订,应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第二章职工收入分配形式和标准第五条 协商双方对本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营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参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形式和标准。 第六条 企业职工的收入每月日前日前以现金支付。如因故延期支付,应及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人均工资的基础上,本年度各企业职工人均工资
3、水平调整幅度在%至%之间。 第八条 一线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减幅度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减幅度。 第九条 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第十条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应支付工资。 第三章工资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发生变化;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第四章监督检查、违约责任及争议
4、处理 第十三条 签约双方可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小组由双方推荐代表组成,对协议执行情况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七条 本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协议。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协商双方各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上级工会、覆盖企业各一份。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本协议覆盖企业(单位)名单附件:本协议覆盖企业(单位)名单序号企业(单位)名称职工数女职工数法人代表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