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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天天利客户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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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       甲方(客户):                                                       客户代码: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联系电话:       注:甲方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本客户协议的,乙方将自动默认采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的个人信息作为本客户协议的个人信息。甲方不同意上述方式的,应当选择书面签署本客户协议。       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电话:4008888888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报价回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报价回购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 报价回购:乙方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甲方以乙方报价甲方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甲方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二) 标准券折算比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三) 初始交易: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的,由乙方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向甲方融入资金的交易。       (四) 购回交易:甲方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五) 质押券: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已设立质押法律关系的债券。       (六) 报价回购的委托价格: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七) 提前购回价格: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八) 提前购回: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回购到期日前终止回购交易。       (九) 自动续做:回购到期日,如果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即视为甲方自愿按原购回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1天期回购品种,甲方不需要下达1天期回购初始交易委托。       (十) 不再续做交易(在乙方交易系统中亦称终止续做):在自动续做期间,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功能。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不能提出部分不再续做。       (十一) 交易日:上交所的营业日。       (十二) 天数:非特别声明为交易日的均指日历天数。       (十三)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四)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五)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并自愿遵守有关报价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二)甲方保证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其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实施细则》、《调整通知》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规则和本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的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业务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四)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业务,保证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六)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上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乙方遵守有关报价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乙方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乙方自营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作为报价回购质押券提交时未设定其他质押权利或存在其它可能影响报价回购交易的权利瑕疵。       (六)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乙方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甲方与乙方进行报价回购,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甲乙双方均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关于报价回购业务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五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甲方相关资料提交上交所备案,备案成功后,乙方通知甲方取得报价回购交易资格,甲方方可参与报价回购。甲方取得报价回购交易资格前,乙方将拒绝甲方的参与申请,甲方的有关委托指令视为无效。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确认:乙方向上交所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关系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第七条    甲方已充分知晓并同意:甲方资金不足与乙方达成报价回购交易的,当日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变,但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第八条    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业务中,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理甲方办理有关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九条    甲方未取得报价回购交易资格或者被取消资格后,与乙方达成报价回购交易的,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变;在甲方取得或者恢复报价回购交易资格前,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初始交易委托,并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第十条    鉴于上交所目前对报价回购业务未收取任何交易费用,乙方暂不就报价回购业务向甲方收取佣金或交易费用。但如上交所报价回购业务规则变更,需收取相关费用时,乙方将按有关规则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收费办法以乙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经乙方资质审查合格取得报价回购交易资格后,可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申请报价回购交易。       2.甲方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时,可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初始回购交易除外。       3.按本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4.按本协议约定申请不再续做。       5.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6.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进行新开报价回购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因甲方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失败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2.甲方保证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存在未到期回购交易的,则甲方承诺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甲方委托乙方申报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       3.如实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4.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报价回购交易对价和交易费用。       5.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       6.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委托、自动续做委托、不再续做委托、提前购回委托)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作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7.甲方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具体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乙方。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提交与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2.有权拒绝可能导致总量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暂停期间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       3.当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余额时,可以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       4.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报价回购交易的交易对价和交易费用。       5.对于大额提前购回或大额不再续做委托,若甲方未按约定进行提前预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前购回或不再续做委托申请。       6.交易时间内发现甲方资金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初始交易指令被申报的,乙方在上交所确认成交之前有权向上交所申请将相应的申报作废。       7.交易存续期内,甲方申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2.按时对报价回购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3.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查询服务。       4.确保报价回购业务规模不超过乙方所提交的质押券折算后的总额度。       5.在协议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通知甲方。       6.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报价回购交易资格被暂停或终止、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具体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甲方。       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质押券管理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质押券对应的担保价值按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见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结算的网站)进行计算和调整,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       第十四条    乙方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乙方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乙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券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除交易当日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初始交易外,每笔未到期报价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包括提前购回资金划付失败,下同)的报价回购均对应质押专用账户中特定数量的质押券。乙方同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券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处置专用账户”),用以业务终止后的质押券处置,处置专用账户需指定交易至乙方的客户交易单元。       第十五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根据成交结果及上交所确定的质押券分配原则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押登记办理后,乙方与甲方质押关系建立。若当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配质押券并完成质押登记后,办理司法冻结登记。每个交易日日终,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会根据重新分配结果发生变化。对于已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质押登记解除,乙方与甲方质押关系终止。       甲方委托乙方向上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即视为甲方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个交易日日终按以下原则重新分配质押券: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分配时按如下顺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后,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的质押券。       经过质押券重新分配后,按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进行计算所得的担保价值不变,但质押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市场流动性等可能存在差异。甲乙双方认同该差异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       第十七条    甲方已知悉并同意其尚未购回的回购以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特定数量的特定质押券的种类和数量可能每日进行调整。甲方如需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的,甲方可向乙方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可查询的信息包括当日甲方未到期回购及已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明细,以及该未到期回购或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除外。乙方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乙方保证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质押券可以足额担保乙方履行其购回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的债务。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质押券因折算率调整导致报价回购质押券不足,乙方最迟应于次交易日内补足质押券。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乙方提交的、用于报价回购的质押券可能会因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原因而不能足额担保乙方履行所有购回义务。       第十九条    当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所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余额时,乙方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乙方提交债券转出申请,须确保质押专用账户内质押券数量及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 第六章 回购品种与交易       第二十条    当日甲方卖出证券资金和新质押式回购到期所得的资金,当日不能用于报价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回购品种分为两类,第一类为1天期限,可选择到期自动续做,第二类为7天、14天、28天、42天、63天、91天和182天期限,到期后不自动续做。       第二十二条     报价回购额度       (一)上交所交易系统对乙方报价回购额度进行前端控制。回购额度为规模控制额度和质押专用证券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中的较小值,乙方保证其回购总额不得超过该额度。       (二)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乙方还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交易的总量或可转出的质押券总量。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完成或乙方提交债券转出申报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减少;提前购回交易完成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增加。乙方提交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申报,须确保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       第二十三条     回购品种规模控制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及回购额度,在每个交易日自行确定各个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布。在任一交易日内,乙方有权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       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每个交易日报价回购可用余额是实时变化的。甲方发出的初始交易委托可能因乙方可用余额不足导致委托失败,其他客户在甲方之后发出的初始交易委托却可能因乙方可用余额增加而委托成功。       第二十四条     报价方式       乙方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布各回购品种的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购回年收益率。甲方新开报价回购委托一经确认,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年收益率。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等收益率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率,与其他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偏差。       第二十五条     交易时间: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甲方的所有委托(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委托、自动续做委托、不再续做委托、提前购回委托或其他指令)应当在交易时间内发出,乙方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最低限额:报价回购的委托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人民币1000元。最低申报数量为1手,超出部分以1手的整倍数增加。1手等于10张。乙方交易系统设置以张为单位,本协议中的“手”均按照1:10的计算比例转换成“张”。       第二十七条     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收益。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八条     1天期限、可选择到期自动续做回购品种(以下简称“205001回购”)       (一)定义:指回购期限为1天,年收益率为成交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天通知存款利率上浮X个基点(0≤X≤200),甲方可选择到期是否进行自动续做。其中,在自动续做期间的205001回购的每日年收益率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在前述约定范围内决定,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布,甲方对该等收益率均予无条件认可。       (二)交易代码:205001。       (三)交易过程       1.委托:甲方发出205001初始交易委托指令,若选择自动续做并经成交确认,在甲方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前,视为甲方自愿委托并授权乙方将该笔回购按原委托金额自动续做,续做天数由甲方在发出初始交易委托指令时选择,但自动续做天数不超过乙方规定的天数(具体天数以乙方交易系统为准),自动续做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次一交易日。乙方应基于甲方的委托和授权,在续做期间每日代甲方进行委托申报;若未选择自动续做并经成交确认,则到期不再续做。       甲方的委托指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证券账户、交易代码、交易类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是否自动续做。其中,自动续做期间的委托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在前述约定范围内决定,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公布,甲方对该等委托价格均予无条件认可,并授权乙方代为申报。       乙方有权对205001回购进行规模控制。在任一交易日内,若甲方的初始交易委托将导致205001回购规模超限,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       2.申报:乙方按照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上交所申报,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最低申报数量为50手,超过部分以1手的整数倍增加。       3.成交:成交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交易即告成立,甲乙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4.不再续做: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经乙方交易系统确认后,则205001回购不再续做,回购本金当日可用。甲方于交易时间内发出的不再续做委托当日生效。对于一笔205001回购交易,甲方不能提出部分不再续做。在任一交易日内,若205001回购的当日累计不再续做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未到期余额的30%,即认为发生大额不再续做,若甲方未按照约定进行提前预约,乙方当日有权拒绝甲方的不再续做委托申请。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交易系统)进行提前预约。       (四)购回金额计算       购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到期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其中,成交数量以手为单位。       (五)其他约定       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该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或期限等。       第二十九条     7天、14天、28天、42天、63天、91天、182天回购品种       (一)定义:7天、14天、28天、42天、63天、91天或182天回购品种是指回购期限分别固定为7天、14天、28天、42天、63天、91天或182天,收益率以成交当天乙方公布的到期年收益率为准(提前购回的情形除外),回购期满后进行本息结算的回购品种。乙方公布的年收益率,不得低于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       (二)交易代码:7天、14天、28天、42天、63天、91天、182天回购品种的交易代码分别为205007、205008、205010、205042、205063、205030、205182。       (三)交易过程       1.委托:甲方向乙方发出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委托指令。甲方的委托指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证券账户、交易代码、交易类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乙方有权对各回购品种进行规模控制。在任一交易日内,若甲方的初始交易委托将导致该回购品种规模超限,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       2.申报:乙方按照甲方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上交所申报,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最低申报数量为1手,超过部分以1手的整数倍增加。       3.成交:成交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交易即告成立,甲乙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4.回购到期:在回购到期日,乙方根据本条第(四)项列明的回购到期总收益价格公式逐笔计算购回总金额,并进行资金结算,客户资金当日可用。       5.提前购回:甲方可在回购到期日前(初始委托日除外)向乙方发出提前购回指令。提前购回指令应当包括终止的报价回购的成交日期、成交编号、证券账号等内容。回购提前购回的,持有期收益改按该笔回购成交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进行计算。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不能提出部分提前购回。在任一交易日内,若任一回购品种的当日累计提前购回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未到期余额的30%,或甲方当日提前购回委托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即认为发生大额提前购回。无论对于何种情况的大额提前购回,若甲方未按照约定进行提前预约,乙方均有权拒绝甲方的提前购回委托申请。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交易系统)进行提前预约。       (四)购回金额计算       1.到期购回的购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到期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其中,实际回购天数为成交日起至到期购回日(不含该日)期间的日历天数,成交数量以手为单位。       2.提前购回(包括大额提前购回)的购回金额按计算公式如下公式计算: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提前购回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其中,实际回购天数为成交日起至提前购回日(不含该日)期间的日历天数,成交数量以手为单位。       (五) 其他约定       1.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该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或期限(提前购回的情形除外)等;       2.甲方应自行了解回购到期日期,乙方没有提醒甲方回购到期日期的义务;       3.甲方在回购到期日做出提前购回的委托,将视为无效委托,乙方不予申报确认;       4.经上交所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固定期限的回购品种。新增固定期限回购品种由乙方进行公告,适用本协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清算和交收       第三十条     报价回购按照“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原则处理。报价回购成交日,乙方根据成交金额进行首次清算;报价回购到期日,乙方按照成交记录自动进行到期清算(提前购回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乙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新开回购、自动续做、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乙方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乙方名义开立)之间进行资金划转。乙方相关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当日全部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均作失败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乙方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资金划付后,甲乙双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甲乙双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无关。       第三十二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无法完成当日报价回购资金划付的,乙方当日的报价回购新开回购交易、提前购回交易及到期购回交易的资金划付全部延迟至次一交易日。       对于资金划付延迟的新开回购,仍从上交所确认成交之日起计算实际回购天数,且到期购回日不变;对于资金划付延迟的提前购回及到期购回,按照本协议第四十五条之约定计算违约金。 第八章 异常情形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乙方质押专用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的,乙方不再接受甲方新开回购委托并终止甲方自动续做,甲方购回交易不受影响。自乙方质押专用账户解除冻结之日起,乙方重新接受甲方新开回购委托和甲方自动续做。       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质押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乙方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零且足以满足乙方客户全部自动续做的,甲方报价回购不受影响,否则在满足前述条件之前,乙方不再接受甲方新开回购委托并终止甲方自动续做,但甲方购回交易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被暂停的,乙方不再接受甲方新开回购委托并终止甲方自动续做,甲方购回交易不受影响。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回购进入业务终止:       (一)乙方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二)乙方发生《实施细则》规定情形,被上交所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三)乙方进入风险处置程序或破产程序,被上交所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第三十七条     进入业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进行业务终止处理:       (一)业务终止当日,甲方存在未到期回购的,乙方应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书面、网站公告等任一方式通知甲方该项业务已经进入业务终止;       (二)业务终止当日,上交所将终止乙方的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并书面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起终止为乙方提供报价回购业务资金划付服务;       (三)业务终止当日出现未足额偿付的,应由乙方对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甲方收到足额偿付资金后,应与乙方签署报价回购业务终止确认函,确认报价回购交易已结束。乙方应将确认函报备上交所,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终止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业务终止当日,甲方所有未到期回购视为提前购回,购回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购回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 提前购回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其中实际回购天数为成交日起至乙方进入业务终止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日历天数,成交数量以手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导致甲方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新开回购委托,但不影响已成交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条     乙方质押券到期,乙方应当替换到期的质押券。质押券替换后,乙方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零且足以满足乙方客户全部自动续做的,甲方报价回购不受影响,否则在满足前述条件之前,乙方不再接受甲方新开回购委托并终止甲方自动续做,但甲方购回交易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发生《实施细则》规定的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形时,甲方获得足额资金偿付与乙方了清债权债务后,甲方委托乙方将该确认函报备上交所,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终止报告以确认业务终止,并向上交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通知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解除业务。       甲方委托乙方向上交所提交的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视为甲方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 第九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终止协议等措施,并可以取消甲方报价回购交易资格。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收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       第四十四条     甲方行为构成报价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乙方可直接对甲方的资金或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强制平仓、扣划资金等,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四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收到应收资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延迟一天乙方按迟延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十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七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四十八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一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中,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应当先履行本协议第三十七条所述的业务终止程序。业务终止程序履行完毕后,甲方仍未获清偿的,方可将与乙方发生的争议提交本条所述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五十二条     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因本协议及报价回购业务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任何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自本协议签订后自行失效,有关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十四条     甲方为个人客户的,本协议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甲方为机构客户的,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在协议期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协议的,协议有效期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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