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居
间
协
议
厦门斯特地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034会员
15
甲方(委托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乙方(代理商):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代理业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从事的成品油、有色金属等相关现货和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介绍客户,促成甲方与客户间签订《客户协议书》。
2、“代理成功”是指完成本条约定的委托事项。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等服务,而未促成甲方与客户间签订由甲方出具的《客户协议书》的,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主体资格要求
1、能够独立承担代理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
3、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4、具备一定的客户资源;
5、符合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身份的相关要求;
6、承认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7、具备成品油、有色金属、大宗商品等相关投资知识,熟悉并认同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规则及交易的品种。
三、代理商报酬的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代理商报酬的标准(计算方法):
(注:根据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规定,居间报酬不得超过甲方手续费净收入扣除各项税费后的100%,否则本协议不予生效。其中“甲方手续费净收入”是指手续费总额减去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收取的部分后,甲方净留的手续费。)
居间报酬支付时间:
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甲方将居间报酬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卡号:
以上账户信息如遇变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否则原账户仍被视为有效。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账户信息变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介绍资料,为乙方按本协议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并有权对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根据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客户协议书》作出调整,且无需通知乙方。
3、甲方应保守在委托乙方从事代理活动中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
4、甲方保证其已取得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授予的会员资格。
5、如果代理成功,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报酬。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第三人,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代理成功,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2、乙方有权应邀参加甲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代理商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员工的身份来开展业务。同时乙方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客户如实介绍成品油、有色金属等相关现货和现货电子交易业务的相关情况,正确揭示风险和收益,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获利保证或各种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私自向客户收取各类费用。
4、乙方不得自行与客户签订《客户协议书》,不得代替客户办理开户、销户事宜,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不得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或调拨资金。
5、乙方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
6、乙方应保守在为甲方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漏。应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8、乙方在代理活动中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遵守甲方制定的《代理商管理办法》或提供代理服务的相关规定。
9、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
10、乙方只能将甲方品牌及相关标志、名称等用于开展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业务活动中,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接受中江中心其他会员委托从事代理服务,且不得从事有损中江中心、甲方及客户利益及声誉的非法经营活动。
1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设立集中交易场所或经营服务网点等。
13、乙方对外进行宣传的相关内容如涉及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或甲方,乙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乙方不得擅自发布。
14、乙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坏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甲方及客户的名誉,不得扰乱甲方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得开发甲方的已有客户。
15、乙方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之代理商资格并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得的代理报酬,甲方不予支付。
(1)乙方为其他同质公司从事相同或相类似工作的;
(2)利用代理名义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3)以代理的名义从事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代理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向客户作返佣承诺、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5)通过欺诈、隐瞒等手段取得代理商身份;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委托给第三人;
(7)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8)其他可能甲方利益的行为。
七、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合同的变更
如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则甲、乙双方应按照新修订的规定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依据本合同第六条中的相关约定解除本合同。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潮汐、雷电、战争、罢工、政府管制、以及上述原因造成的供电、电信及通信设备中断等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该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所称的“商业秘密”指甲、乙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管理信息、顾客名单、客户信息、交易数据、销售渠道、技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财务数据及本合同条款等相关信息及其他甲方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
2、本协议无任何附件。双方签订的其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协议及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承诺书
厦门斯特地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对与成品油、有色金属等相关现货和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介绍客户合作期间特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本单位(本人)承诺:本单位(本人)绝不组织所属客户或本单位(本人)自身及本单位(本人)的一致利益行动人和其他会员单位或者其他任何平台(如期货及国际国内的其他一切现货交易平台等)进行A、B 仓反向对冲操作。
若有上述行为,无论本单位(本人)所属客户是给贵公司造成盈利还是亏损,本单位(本人)承诺:放弃佣金等一切收入并承担所有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诺单位(人)(公章):
代表:
日期:
居间商员工承诺
为加强员工自律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证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制定、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办法,特制定本承诺,所有员工共同遵守。
1、不得以厦门斯特地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从事非厦门斯特地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业务;
2、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3、不得为客户提供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向客户承诺盈利、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即不得接受客户账号和密码代客下单);
4、不得采取欺瞒手段为客户开户;
5、不得阻止、延误客户下单,诱导、欺骗客户进行交易;
6、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阻客户交割;
7、不得利用各种手段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8、严格核查确认客户身份、资信、交易资格,为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户;
9、向客户充分解释投资风险,进行风险教育,并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10、在出现突发事件、异常情况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并保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承诺单位(人)(公章):
代表:
年 月 日
关于禁止违规行为的通知
各居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参照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及行业规定,我公司严厉禁止以下各种违规行为:
序号
违规名称
表现特征
违规处罚
1
代客交易或变相代客交易
以书面、口头约定等各种形式违规使用交易商交易账户,为交易商提供交易服务
停止发放佣金,取消居间代理资格,并且承担我公司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代交易商签署协议等法律文件
代交易商在交易商协议书或申请书等文件的任何一页签字
终止结算,取消居间代理资格,追究法律责任
3
进行A/B仓操作
疑似在两个平台或两个会员单位下进行的反向交易,并且有共担风险、共享盈亏的约定
停止发放佣金,取消居间代理资格,并且承担我公司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恶意高频交易
利用交易低成本的优势,进行超短线频繁交易:如百分之60的建仓及平仓单都在15分钟以内(特点:交易有违常理、疑似使用植入性病毒外挂交易软件、疑似代客交易)
停止发放佣金,并且承担我公司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
承诺盈利或作出其他不实承诺
承诺盈利或作出其他不实承诺
践行承诺补偿客户损失,或暂停开户和结算
6
提供虚假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
取消居间代理资格,并且承担我公司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
进行虚假宣传
在居间业务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宣传,包括直接以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或厦门斯特地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身份开展业务,导致交易商误解的
取消居间代理资格,并且承担我公司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8
恶意攻击交易商
辱骂、恶意骚扰、人身威胁
暂停开户一周或直至取得客户谅解
9
第三方开发客户
在开发过程中,利用第三方“托儿”的形式虚构盈利欺骗客户
停止发放佣金,并且承担我公司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各居间人做好宣导和防范违规行为的工作,提醒交易商切勿将交易账户交由他人操作。对由于各种违规行为产生的交易风险及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居间人一经发现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我公司将立即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厦门斯特地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人)已经收到厦门斯特地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禁止违规行为的通知》,并已经组织公司业务部门贯彻落实(充分了解该通知的全部内容)。今后若本公司(本人)有上述行为,本公司(本人)同意厦门斯特地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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