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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考核细则.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283701 上传时间:2024-06-2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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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金昌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考核细则为了贯彻公司【2010】(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监管,促使各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自主管理,有效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圆满完成年度安全目标,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一切围绕生产转”、“管理的核心是考核”的工作思路,对各采掘施工单位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及考核,确保全面实现矿山安全工作目标。第二条 本考核细则适用于公司矿权内各采掘施工单位及务工人员。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三条 安全管理考核第四条 人身伤害事故考核第三章 考核

2、方式第四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当月考核兑现(对事故责任单位由矿山安全技术部通知公司计划财务部在结账时扣除,事故相关责任人由矿山安全技术部通知直接交到各自公司财务)。第四章 考核原则第五条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达到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自主管理,有效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的目的。第六条 加大对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考核力度。第七条 加大对重复性同类安全事故的考核力度。第五章 安全管理考核第八条 各采掘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各类资质、证照齐全有效。对于资质、证照不全或无效的采掘施工单位,除立即停工外,视其情节,

3、对施工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第九条 施工单位进驻矿山五天之内,要及时将务工人员名单、住宿情况等报矿山安全技术部备案。对未及时上报备案信息的施工单位,视情节轻重,扣罚施工单位200-500元。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定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未建立、制定或未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管理网络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视其情节,每项次扣罚施工单位500-2000元。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定期对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与培训及考试要做好记录和存档。对记录敷衍了事或记录不全、考试试卷未存档的每次扣罚施工单位200-500元。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用人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对没有身份证

4、或来历不明、身份不清、有犯罪前科以及身体状况不适宜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严禁录用。否则,每发现一人次,除责令辞退外,扣罚施工单位500元,专职安全员100元。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给务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台帐,并督促落实。对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人次扣罚施工单位500元,专职安全员100元;对未按有关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人次扣罚施工单位100元,专职安全员50元,当事人100元。第十四条 严禁各施工单位的务工人员酒后上岗,否则,每发现一人次,除责令辞退外,扣罚施工单位500元,当班班长200元,专职安全员100元,当事人2

5、00元。第十五条 每月停产检修时,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检修计划。未指定计划或计划不周密,特别是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视其情节,给予施工单位300-500元罚款。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于各自负责区域内的供风、供电、供水设施、设备以及行人通风系统、作业现场环境卫生等要加强日常管理。若负责区域内风、水、电发生“跑、冒、滴、漏”或行人通风系统不畅以及作业现场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除责令及时修复、清理、整改外,每处次处以施工单位50元罚款,在年内重复发生,则逐次加倍处罚。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监管,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规范和操作要求。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冒险蛮

6、干的,视其情节,扣罚施工单位500-5000元,专职安全员100-500元,当事人100-1000元。第十八条 同一施工单位或同一作业区域内,同类事故或违章、违纪行为在短期内多次发生或屡教不改的,可视其情节处以500-10000元的罚款,同时可并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且损失均由事故单位承担。第六章 人身伤害事故考核第十九条 轻伤事故(一)针对采掘设备、回采工艺、提升运输、行人通风、用电、排水、矿山工程等引发的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别处罚5002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300元,专职安全员50-200元,当事人200-500元。(二)一次事故轻伤超过1

7、人次,按重伤考核。(三)同类安全事故在同一单位连续发生,每增加1起轻伤,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处罚加重50%。(四)在矿山连续发生同类伤害事故,每增加1起轻伤,对矿山安全技术部主任处罚200元,副主任处罚100元,专职安全员处罚100元。第二十条 重伤事故(一)针对采掘设备、回采工艺、提升运输、行人通风、用电、排水、矿山工程等引发的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20005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专职安全员300-500元,当事人500-1000元;矿山安全技术部主任处罚100-200元,副主任处罚100元,专职安全员处罚100元。(二)重大火灾、透水等事故按重伤事

8、故考核。(三)同类安全事故在同一单位连续发生,每增加1起重伤,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处罚加重100%。(四)在矿山连续发生同类伤害事故,每增加1起重伤,对矿山安全技术部主任处罚300元,副主任处罚150元,专职安全员处罚150元,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处罚500元。第二十一条 工亡事故(一)对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考核,按照金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意见执行。(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领导及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二条 非责任事故(一)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非责任事故,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二)轻伤、重伤非责任事故界定,由矿山安全技术部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决定。(三)工亡事故

9、非责任界定,由金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界定。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一)各施工单位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必须在积极组织救援的同时,立即(30分钟以内)向矿山安全技术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或瞒报。(二)对轻伤事故迟报、谎报或瞒报一起,处事故责任单位500-1000元,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300-500元。(三)对重伤事故迟报、谎报或瞒报一起,处事故责任单位1000-3000元,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500-1500元。(四)对死亡事故迟报、谎报或瞒报一起,处事故责任单位5000-10000元,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5000元。(五)上述考核均不包含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意见。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考核细则未涉及事项,按照公司制定的矿山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考核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第二十六条 本考核细则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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