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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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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2004/9/7 0:00:00 来源:广西建设网 【字体:大 中 小】【颜色:红 绿 蓝 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持我区工商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其安全生产考核及发证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2、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职。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企业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五条 三

3、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及发证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主项资质为铁道、水利、交通等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其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铁道、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三类人员考核条件第七条 参加考核的三类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企业主要负责人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从事建筑企业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4、

4、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二、工程项目负责人1、三级及以上项目经理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2、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3、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3)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2、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具有安全员上岗资格;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或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3)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三

5、章 三类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管理能力考核。第九条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以企业为单位,统一到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报名,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身份证、个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及个人有关证明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定。第十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全区闭卷统考的方式进行,每年6月和12月各设一次考试。考试不合格者,重新报名参加下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统考的组织工作,各级建

6、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考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 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考核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厅对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及确认。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管理能力考核均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截止到本细则下发前,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不再参加考核,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持申请人有效证件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到自治区建设厅办理换证手续。第十三条 考核与培训分离,坚持应考人员自愿参加

7、培训的原则,各地不得强制组织培训。第十四条 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姓名变更,或企业名称变更,或调换施工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自治区建设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失主应刊登在广西日报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自治区建设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第十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持证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自治区建设厅核准,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8、否则,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自治区建设厅重新申请考核,经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罚 则第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如有违反,一经发现,除吊销其证书外,直接责任人自被收回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厅报告,经核实后由自治区建设厅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吊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持证人重新参加考核。扣证期间持证人不得担任相应职务。(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企业一年内发生1起三级安全事故或2起四级安全事故的;2、累计2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安全生产事故的;2、累计2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3、项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1年内2次接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的。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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