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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过程中的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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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过程中的“企业”如何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 通过朋友介绍,王先生等人被李女士请来筹建一家公司。李女士告诉他们,目前公司没有成立,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缴纳社会保险,只能以她个人名义支付工资报酬,等公司成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时间从筹建开始计算。开始两个月,包括工资支付等还算正常;两个月后,由于投资方产生矛盾等原因,工资只按原来的70%支付。四个月后,李女士通知说公司不办了,而王先生等人还有1个半月工资没有拿到。 一般情况下,公司成立之前都要经过或长或短的筹备期。筹备中的公司往往很需要人才,他们会作出许多美好承诺,诱惑力不言而喻。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筹备工作相对简单,几个发起人就能独立完成,筹备期较短;但另有一些公司,尤其是规模较大或需要特别审批的,筹备工作往往很复杂,筹备期较长。在这段或短或长的筹备期间内,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怎样处理呢,劳动者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筹备中的公司雇佣员工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用母公司名义招用员工,员工与母公司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其薪资福利也都由母公司发放,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内容就是帮助母公司建立一个子公司,这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子公司成立后需要这名员工直接为子公司服务,只要对劳动合同的主体作一下变更就可以了。另一种情况是没有母公司,主张建立新公司的就是几个发起人。如果发起人需要招用其他人协助其办理筹备事项,或者是为成立后的公司招募雇员,那么这些雇员与筹备中的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能够签订劳动合同吗?此时公司还没有公章,发起人签字可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筹备中的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是法人主体,其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按照公司法的理论,筹备中公司的责任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成功设立,这些雇员就自然成为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批雇员;但若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该对筹备过程中的一切债务负责。由此我们认为,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用人主体(注:但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佣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一旦公司成立,则发起人雇佣员工的行为也就被视为是公司雇佣员工的行为。员工成为公司的雇员。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则发起人仍须对员工负责,承担一切用工责任。 因此,员工有权要求筹备中的公司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发起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由于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拿到,公章也没有,因此不需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但员工应该注意,一旦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就应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公章,作为对这次雇佣行为的追认,从而使发起人的个人行为成为公司的法人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该用人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司,或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具有用工权。        对于公司筹备期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因为公司筹备期间,公司没有成立,不具有法人资质,因此就构不成劳动关系上的用人单位的主体,因而也不能与另一主题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对于公司筹备期间的关系应当如何规定呢?公司筹备期间筹备人如果是个体的话,那么应当与劳动者形成一种民事上的劳务关系。如果公司筹备人是公司的话,那么筹备期间的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是筹备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在本案例中,如果该公司的副总有公司的书面授权招用劳动者进行公司筹备工作的,那么筹备期间应当是与筹备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没有授权,仅是该副总的个人行为的,那么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关系 通过朋友介绍,王先生等人被李女士请来筹建一家公司。李女士告诉他们,目前公司没有成立,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缴纳社会保险,只能以她个人名义支付工资报酬,等公司成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时间从筹建开始计算。开始两个月,包括工资支付等还算正常;两个月后,由于投资方产生矛盾等原因,工资只按原来的70%支付。四个月后,李女士通知说公司不办了,而王先生等人还有1个半月工资没有拿到。     一般情况下,公司成立之前都要经过或长或短的筹备期。筹备中的公司往往很需要人才,他们会作出许多美好承诺,诱惑力不言而喻。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筹备工作相对简单,几个发起人就能独立完成,筹备期较短;但另有一些公司,尤其是规模较大或需要特别审批的,筹备工作往往很复杂,筹备期较长。在这段或短或长的筹备期间内,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怎样处理呢,劳动者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筹备中的公司雇佣员工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用母公司名义招用员工,员工与母公司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其薪资福利也都由母公司发放,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内容就是帮助母公司建立一个子公司,这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子公司成立后需要这名员工直接为子公司服务,只要对劳动合同的主体作一下变更就可以了。另一种情况是没有母公司,主张建立新公司的就是几个发起人。如果发起人需要招用其他人协助其办理筹备事项,或者是为成立后的公司招募雇员,那么这些雇员与筹备中的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能够签订劳动合同吗?此时公司还没有公章,发起人签字可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筹备中的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是法人主体,其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按照公司法的理论,筹备中公司的责任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成功设立,这些雇员就自然成为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批雇员;但若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该对筹备过程中的一切债务负责。由此我们认为,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用人主体(注:但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佣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一旦公司成立,则发起人雇佣员工的行为也就被视为是公司雇佣员工的行为。员工成为公司的雇员。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则发起人仍须对员工负责,承担一切用工责任。 因此,员工有权要求筹备中的公司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发起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由于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拿到,公章也没有,因此不需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但员工应该注意,一旦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就应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公章,作为对这次雇佣行为的追认,从而使发起人的个人行为成为公司的法人行为。 但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没有建立,在发起人应当承担参加筹建人员的责任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员工的权益无法受劳动合同法的直接保护,而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双方应该就企业筹建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一名正在求职的大学生小韵致信本刊说,她在人才市场的招聘会上,对一家单位非常感兴趣,对方也表示愿意接收她。尽管对这家单位的各方面情况都很满意,而且也认为这是一份很有发展前途的工作,但小韵还是有些犹豫,因为这是一家尚在筹建中的单位。所以,她想咨询一下,去这样正在筹备中的单位工作,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在筹备期的单位雇佣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毫无疑问。 筹备期是为建立企事业单位等做准备的阶段,同样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存在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就需要雇佣劳动者。同时,劳动者也往往愿意加入一些有发展前途的筹备中企业,因为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成功设立,这些雇员就自然成为成立后的公司的第一批雇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司元老,这对劳动者今后的发展通常有很大的好处。但是,由于此时的公司尚不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因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确认就成为此类情况的关键。 如果这家筹备中的企业是以母公司的名义招聘的,其工作内容就是帮助母公司建立一个子公司,那么劳动者应当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薪资福利也都由母公司发放。等到子公司成立后,劳动者继续为子公司服务,原劳动合同依旧有效。 如果招聘是以未来将建立的公司名义进行的,此时“加盟”,员工将会面临风险,因为不能排除这个公司将来建立不成的可能。但无论如何,你都应当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这份合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只不过是为你以后与这家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或在公司不能成立时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准备。虽然筹备中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其发起人的雇佣行为应当视为用人单位的雇佣行为。按照公司法的理论,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但是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该对筹备过程中的一切债务负责。也就是说,手持这样一份“劳动合同”,一旦公司成立,就可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员工也就是公司的正式雇员。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则你可以据此要求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劳动者的是,这类在筹备阶段的公司由于尚未获得营业执照,因此也没有公章。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通常是你和公司发起人在合同上签名,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当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有合法的公章后,劳动者应立即要求公司加盖公章,作为对公司雇佣行为的追认,从而使发起人的个人行为转化为公司的法人行为。并且,我们提醒劳动者在签订类似劳动合同的时候,最好把将来加盖公章的约定在书面合同中予以确定,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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