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子电器厨房用品采购合同
1 合同编号:
青海省烟草公司
各州市局电子电气厨房用品采购
(黄南州公司)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1 总 则
根据 青海省烟草公司各州市局电子电器厨房用品采购 项目招标结果(见中标通知书),委托 西宁城东宝达百货商行 就 青海省烟草公司黄南州公司电子电器厨房用品 货物采购事宜提供货物及服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 青海省烟草公司黄南州公司 签订本合同。
2 合同主体
1
甲 方:青海省烟草公司黄南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映元
地 址:黄南州同仁县夏琼南路4号
邮政编码: 811399
电 话:
乙 方:西宁城东宝达百货商行
法定代表人: 吴传高
地 址: 西宁城东区
邮政编码: 810001
开 户 行:青海银行湟光支行
账 号: 0905201000046400
电 话: 13897487097
3 定 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3.1 知识产权:在本合同中,知识产权指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任何计算机程序、设计、发明、方法、发现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商标、商号或其他形式的商业标记等。
3.2 产品/标的物:指本合同第 4 条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所购买的电子类或产品及关联设备物品,不包括计算机硬、软件。
3.3 交付:指乙方向甲方移交的产品及与产品相关的任何载体、资料、数据、授权许可证书等,甲方接受并置于其实际占有、控制或使用之中。
3.4 保密信息:指接受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直接或间接地以书面、口头、电子媒介或其他形式从披露方获得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资料或数据,这些信息、资料或数据为披露方所有并要求接受方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成果、研究成果、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文档模板、业务流程、各方的管理经验、职员个人信息等非公开的信息、资料或数据,但不包括:
3.4.1本合同签订前或本合同生效期间已为公众知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提供时接受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获得的信息;
3.4.2披露之前在另一方合法掌握之中,并且另一方并非直接或间接通过披露方获得的信息;
3.4.3由不受披露限制的第三方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及不违反与他人的保密义务的合法前提下提供给另一方的信息,且并未附加禁止使用和披露限制的信息。
3.4.4 有相关证据证明是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3.4.5 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允许披露的信息。
3.5 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限制、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或任何其它社会、政治动荡造成的灾难。
4 标的物及质量要求
4.1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销售的产品是指: 电子电器厨房用品 。(产品的名称、数量、型号、配置等约定如下等详见本合同附件【1】)。
4.2 产品应满足节能环保的如下标准: / 。
4.2.1 应有节能、环保认证,证书编号为 / 。(若该类产品被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按此约定);
4.2.2 产品节能环保达到 / 标准。(若该类产品属于节能环保采购清单外且无节能、环保认证的,按此约定)。
4.3 交付期限、交付地点和交付数量以实际订单(或通知单)为准。
4.4 其他约定: / 。
5 标的物的包装及标识
5.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合同项下产品应采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包装,没有规定的,应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包装适应于防潮、防震及远距离运输等,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2 包装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5.2.1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产品说明书、产品及相关单据(或文件)的名称、数量和质量合格证等。为确保产品安全运抵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乙方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具体需要进行包装。
5.2.2乙方应在包装物上用醒目、清晰的字样注明产品的名称、合同号、件号、毛重、净重、尺码等标记。
5.2.3产品【质量、性能等其它方面】达到 GB 4706.21-2008 标准。
5.2.4标的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若包装箱出现破损甲方有权拒收,因上述原因导致产品的交付超过本合同7.3款约定的交付日期的,视为乙方迟延交付。
5.3 费用承担: 标的物运输安装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
6 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6.1本合同项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肆万柒仟玖佰肆拾捌元伍角叁分(小写: ¥47948.53元 )。合同总价款包括全部产品价款,以及与产品运输、包装、交付、安装、调试以及维修服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6.2价格调整
6.2.1 价格调整:乙方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中途不得随意变价。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 3 %时,甲、乙双方可书面协商调整价格;
6.2.2 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动,对价格按政府政策性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6.2.3 其他约定: / 。
6.3价款结算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收货清单为依据。
6.4结算方式,选择下列第 8.4.1 种方式:
6.4.1 按月/或按季/或按年结算,具体约定如下:
甲方分阶段按照以下日期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1)本合同项下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七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95 %,计人民币 肆万伍仟伍佰伍拾壹元一角 整(小写: ¥45551.1元)。
(2)产品一年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剩余的 5 %质保金,计人民币 贰仟叁佰玖拾柒元肆角叁分(小写: ¥2397.43元)。
6.4.2 货款金额累计达到 / 万元时结算一次。
6.4.3 其他方式: / 。
6.5价款为 含税 (含税/不含税)价格,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因执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任何因本合同的执行而在中国境外引起的乙方应缴的税费均应由乙方承担和缴纳。
6.6甲方将应付款项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付款前,乙方应向提出付款申请并附相应合同价款的普通发票。
7 合同履行期限
7.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且以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为甲方所接受之日起生效(无履约保函的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终止。
8 产品的安装及验收
8.1甲方应在产品交付或安装调试(二者以时间在后者为准)后 7 日内组织正式验收。
8.2验收方式: 现场验收 ;
8.3甲方验收检查无异议的,在《采购验收表》中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并作为甲方付款的依据。
8.4乙方应确保产品运行达到甲方要求的相关功能要求。(可增加约定,并提供验收结果报告)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发现产品的数量、规格、外观等与本合同约定不符(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1】所列),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补充或拒绝接受产品并有权向乙方索赔或甲方有权:
8.4.1 拒收全部货物。如果货物严重不符合标准,使得甲方无法达到订购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拒收全部货物并就其因该货物所受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
8.4.2 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特定时间内纠正或更换该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自负费用纠正或更换该货物。这种纠正和更换应被视为延迟交货,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8.4.3经甲方验收确认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要求,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予以更换,以使该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
8.4.4甲方有权在发现已交付验收合格货物的任何隐蔽性缺陷之日起 7 日内将该缺陷通知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纠正和更换该缺陷货物,乙方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
8.4.5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无需为产品的交付及安装调试负担额外的费用。
9 产品的保修与服务
9.1产品的保修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9.2在产品的保修期内,乙方除承担产品的保修期的相关责任外,还应保证甲方免费获得乙方或产品原厂商所述的维修服务和日常维护服务及技术支持服务。
9.3产品的保修期届满后,如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相关维修(护)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及时的维修服务和日常维护服务及技术支持服务,提供服务的收费方式为每次收取当此维修发生的设备及材料的成本费和工时费。
9.4如果乙方不是产品的制造商,则乙方有义务安排制造商向甲方提供原厂的维修和维护服务。当制造商不能提供前述服务时,则乙方有义务代为提供同等服务。
9.5服务方式及响应时间
9.5.1服务方式:上门服务、电话、信函,可能情况下使用远程通讯维护服务。
9.5.2 服务响应时间:乙方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为甲方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免费提供产品的服务与技术支持维护。接到甲方服务请求后,乙方应在 24 小时内及时解决,如遇产品的重大障碍,可在 12 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临时协商确定。
10 双方的权利义务
10.1甲方的权利义务
10.1.1 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订单确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10.1.2 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止运输、变更到达地或变更收货人,由此而导致的运输或储存费用变动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10.1.3 甲方应负责协调各部门,确保产品安装调试、验收的顺利进行。
10.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10.1.5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产品相关的配套服务。
10.2乙方的权利义务
12.2.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产品并进行安装调试,并向甲方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12.2.2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2.2.3 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维保义务。
12.2.4 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12.2.6 应就双方约定的某种货物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甲方该货物的必要使用量。若不能及时供货的,应当在情况出现的 3 日内通知甲方。
12.2.7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11 条的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以确保甲方能正常使用产品。
12.2.9 乙方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对其为履行本合同派出或授权的人员和投入的设备财产负责购买适当的保险来弥补可能发生的损失。甲方对不是因其自身过错引起的乙方派出或授权人员或设备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2.2.10 其他约定: / 。
11 产品质量保证
13.1乙方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产品质量符合下述约定:
13.1.1 本合同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运行良好;
13.1.2 乙方向甲方承诺以上产品系产品质量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经严格测试、成熟稳定、无病毒及缺陷的产品;
13.1.3 产品处于全新状态,满足本合同项下对产品质量、规格和相关技术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 1 】所列)的全部要求;
13.1.4 产品具有正常、安全和长期运行的可靠性。
16.3.1 使甲方得到继续使用本合同产品的权利;
16.3.2 用不侵权且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产品替换该侵权的产品;
16.3.3 甲方可向乙方退回侵权产品,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金额,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的合理费用)。
16.3.4 其他保证:无
12 不可抗力
17.1 如出现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经各方共同确认的不可抗力影响时间,不计入本合同执行时间,本合同可根据中止的期限作相应延长,但须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17.2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 14 日内通知各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17.3 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各方对各自控制下的设备、资料负有保管责任,对于未受不可抗力影响并且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应继续履行。
13 合同变更和解除
18.1 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变更、撤销其在本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权利或义务。
18.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18.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过错方可以解除合同;
18.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8.3.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货物,经催告后 14 日内仍未交货;
18.3.3 产品的质量、数量、规格、外观等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有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18.3.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8.3.5其他约定: / 。
18.4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 违约责任
20.1 乙方违约责任
20.1.1 验收不合格:如甲方对产品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 7 日内负责修改、调整,直至达到甲方的要求,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5 %作为违约金;
20.1.2 其他违约责任: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更正,并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5 %作为违约金;
若乙方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更正且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的合理费用)。
20.1.3 其他: / 。
15 争议的解决
21.1 因本合同的解释、执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1.2 如协商或调解不成,经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如下第 21.2.2 种方式解决:
21.2.1 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1.2.2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审理。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期间,除争议内容以外,各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16 适用法律
23.1 本合同的签署、执行、解释等有关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 其它约定
24.1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第 2 条关于各方通讯地址、电话均系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因一方变更前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而未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无法发出通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负责。
24.2 因本合同履行所发出的(包括但不限于)通知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上述通知等文件的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信件发出后第七日为送达日;以手递方式送达的, 手递日为送达日。
24.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4.4 合同及附件一式 3 份,甲方 2 份,乙方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5 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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