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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兼论互联网平台获取并处理个人信息的类别及应用场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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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治探寻 楚天法治 论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兼论互联网平台获取并处理个人信息的类别及应用场景刘君辉焦雯霞(信阳学院社会科学学院,河南 信阳 )【摘要】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之间存在辩证关系,有效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才能实现个人信息效用的最优.互联网平台依赖大数据对个人信息的综合分析,但其自律性不足.应构建分类分级分场景个人信息利用模式,在充分利用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构建事前预防与事后责任填补机制,确保信息主体权益的完备与个人信息的安全.【关键词】数字经济;个人信息保护;分类分场景在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推动下,数字化浪潮愈演愈烈并形成了庞大的数字经济体

2、,数字经济下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也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一方面,个人信息是繁荣数据要素市场必不可少的元素,具备非常可观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数据从要素向资产变现的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权利人和个人信息的获取方及处理方,势必会围绕个人信息数据展开保护与利用的拉锯。部分互联网企业滥用个人信息数据、过度索取客户或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加,有可能是人格尊严遭受侵犯的风险,也有可能是财产损失的风险。一、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矛盾症结和衡平逻辑根据 年月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条、第条明确保护个人信息,为的是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

3、信息不是为了保护而存于世间的,相反恰恰是为了利用。”但在利用这一环却容易出现问题,在利益驱动和金钱驱使下,个人信息常被不当利用,给个人人格尊严等利益带来一定的风险。(一)矛盾的症结所在利用个人信息于信息技术而言,有助于信息的有效传递和信息技术的创新;于数字经济而言,海量的数据便于大数据的精准定位,促进个体在经济活动中精准获取各自想要的最优结果;于个人而言,个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共享技术创新的红利。个人信息虽然冠之以“个人”,但其并非完全所涉个人,“个人信息仅在概念上关联个人,并不意味着该种信息的权益也完全归属于个人。”个人信息在法益保护方面具有多元性,其可能涉及个体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可能涉及公共

4、权益,或是国家的数据安全。由此可知,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主要有两类。其一,个人信息在利用过程中被滥用;其二,个人信息因其复杂的本质属性,在具体保护过程中难以精准判定。(二)衡平的内在逻辑个人信息保护法第条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凸显了个人信息正是特殊媒介所承载或记录的已识别或可识别的关于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 信息 也有 多 元属 性,根 据刑法第 条以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采取了不加分类的统一保护模式。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分类,有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其中敏感个人信息则受特殊保护,但

5、往往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竞合。从宏观上看,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必须实现外部和内部的衡平。外部即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度量;内部即个人信息自身的法律属性多元,需要公私法来实现其衡平。当然这种衡平是可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有必要在界定个人、社会、国家法益层级的基础上,实行分类分级保护,以实现个人信息法益的一体化保护和法秩序的统一。”二、数字经济下互联网平台对个人信息利用的现状及问题从制度层面上来讲,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我国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有机整合。从研究领域层面上来讲,有围绕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研究、有侧重不同场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有对知情同意与个人信息的处理使用和保护的研究、有对特定种类个人信息

6、的保护研究。学者研究多集中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或对法律条文的剖析上,对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间衡平的研究较少。从社会现实来看,“非给即走”的现象较为严重,用户有时不得不向互联网平台提供个人信息,甚至敏感个人信息。(一)个人的知情权被逾越法治探寻 楚天法治 当前我国市场化运营的手机A p p超过 万个,这些平台或多或少都有不当获取及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据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 条例(G D P R)中的“透明 性 原则”,个人有权知晓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处理的方法和范畴。但是许多互联网平台借此契机,在超出产品功能范围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更有甚者则暗自收集个人信息且不履行告知义务。除开过度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数

7、据,互联网平台还有不分类别不分场景地对个人信息利用的情况。例如,T公司将Q音乐软件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应用到Q聊天软件的做法有失妥当。(二)事前预防机制不健全,事后民事追责难度较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 NN I C)发布第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年月,有 的网民遭遇了个人信息泄露。再结合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的网民已过 亿,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较严重。个人信息遭泄露之后,往往会衍生售卖个人信息的产业链,该链条中往往活跃着诈骗分子的身影。以诈骗为例,公权力介入的时候,往往个人信息遭受损害既成,这凸显了事前预防机制不够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条谈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在一定程

8、度上明确了责任主体,但并未细致说明具体的责任部门。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全面保护,“具有自然人身份和活动状况可识别性的信息就是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章规定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并在该法第 条中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标准,但缺少了对受害者个体的弥补。结合信息泄露的情形,个人往往无从得知。认定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困难仍存,从表现形式来看,多采用披露个人信息方式,与隐私权的侵害非常类似,虽不排除二者的交叉,但也不能混为一谈。(三)大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足与无奈短短数十年间,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让人为之赞叹和震惊,但仍应深思,对待个人信息的态度也反映了观念和技术之间的差距。生活

9、中常有此类事例,如注册新用户、订阅公众号并绑定个人信息以及“拉新人”送礼品或返利等。这也反映了数字经济发展的迅速,快到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还未成型,个人信息获取的手段多样。又或者说,人们不得不为了享受进步福利而无奈放弃一些有价值的权益。个人在这一过程中还未来得及反应,自己的个人信息便已然汇入大数据洪流,至于如何利用,已经不是个人所能掌控的。三、数字经济下规范互联网平台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数字经济发展的趋势较快,个人信息数据是其养分,如对个人信息过度保护,则势必会阻碍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如不加节制地放任又会给个人和社会信息安全产生不利影响。(一)互联网平台应向用户提供强提醒服务互联网平台应严格遵循

10、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信息的分类分级标准获取,同时,应遵循“场景理论”,以免逾越原本授权范围,可要求互联网平台向用户提供强提醒服务。在用户使用的过程中,首先,互联网平台应向用户明确在使用网站或应用的过程中,需要向平台提供何种信息,必要信息、非必要信息以及非必要但影响或不影响使用体验的信息。其次,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的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划分,一般信息及敏感信息,涉及敏感信息搜集时应提供详细的说明及解释。最后,向用户说明其个人信息应用的场景,以及是否授权至关联应用或关联网站之中,并征得用户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条规定了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控制者并非删除自己所控制的数据

11、,还要对其公开传播的数据负有通知其他第三方停止利用、删除的义务。”以手机A p p为例,用户如停止使用某A p p时可能选择直接卸载,但是卸载一般不能将先前提供的个人信息撤回或删除。平台仍有利用个人信息的可能,向用户进行推送或形成某种干扰。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条,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该条是“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规则的体现,同样这也是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贯彻。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应当尊重个人该项权益,可在用户卸载软件的时候提供选项,是否保留必要或全部个人信息或设置一个保留期限,以免短期内再次用到该网站或者该应用造成不必要的注册烦扰。(二)完善事前预防与责任承担机制依托行业自律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并不现实

12、,现有防护体系触发点多始自损害既成,明显处于保护的末端。数字经济下,个人信息数据一旦泄露带给个人或社会的多是负面的影响。应在事前对个人信息进行积极性保护,以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条规定了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可以设置专门投诉平台,通过分析用户对互联网平台旗下的网站或A p p的投诉数据,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对该互联网平台旗下的网站或A p p进行针对性的筛查,在因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损害后果前规制,做到事前预防。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私法领域的个人信息权益目前主要表现为消极防御性期待,相应确立了消极不侵犯义务”,但

13、实际上,如非遭受切实损害,个人很难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条,此时有关部门可以提起诉讼,不难看出该主动性保护也多以事后处理为出发点。可结合前述内容,主动出击方能获得更好的效果。(三)提升大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法治探寻 楚天法治 “最节省成本的保护安全措施即为用户个人保护意识的增强”。在日常生活中,不轻易注册来历不明的软件,不因小惠而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对平台要求提供敏感个人信息的举动,以及对默认追踪个人隐私的软件保持警惕,并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提升大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是对普法任务的长期考验,不仅仅要普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还要普及个人信息不当使用会

14、造成的严重法律后果。大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加强,无疑会强化社会力量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督,这是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可有效制止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四、结束语数字经济下,人们得以共享其带来的诸多益处,同时,也需正视个中风险,要警惕个人信息不当使用潜在的威胁。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宏观层面及微观层面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指明了方向,可见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重视。从互联网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获取及利用来看,分类分层级分场景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问题需要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模式的构建,于个人信息充分利用和有效保护之间的平衡至关重要。参考文献:申卫星论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J中国法律评论,():张

15、新 宝论个人信息权 益的 构 造 J中 外 法 学,():胡凌功能视角下个人信息的公共性及其实现J法制与社会发展,():张勇敏感个人信 息的公私 法 一 体 化 保 护 J东 方 法 学,():丁晓东个人信息权利的反思与重塑 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 前提与法益基础J中外法学,():程啸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J中外法学,():程啸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J清华法学,():邢会强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J比较法研究,():邱遥堃行踪轨迹信息的法律保护意义J法律适用,():董悦公民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的刑法模式构建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程啸论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的删除权J社会科学辑刊,():,韩强,吴涛个人信息权的内涵、逻辑与体系建构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王彩玲 A p p个人信息泄露黑色产业链治理研究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作者简介:刘君辉(),男,汉族,河南周口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民法、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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