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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327713 上传时间:2023-08-16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3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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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王佳佳(贵州师范大学,贵州 贵阳 )【摘要】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通过调解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维护司法公正.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更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和正义,及时发现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尽快完善是很有必要的.【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解决纠纷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述我国的传统思想一向是“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很多人都有“厌诉”的心理倾向。因此,调解

2、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直贯穿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的争议平等自愿地进行协商,最后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含义民事诉讼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审判人员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之上,是法院行使其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而相结合的产物。(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自

3、愿原则自愿原则贯穿于民法体系的始终,民事诉讼法第 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必须自愿,不得强迫。”自愿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前者是指必须依据当事人的意愿进入调解程序,法院不能依靠其强制力去启动调解程序。后者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将其意志强加给当事人,但是调解机构可以对调解协议提出建议供当事人参考,但仅限于参考。自愿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履行调解协议,因为当事人通过平等自愿的方式达成的协议在执行层面上更加容易,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要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在查

4、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进行调解,分清是非曲直,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事诉讼法第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法官不能为了追求快速结案,而出现不查明事实就进行调解的情况,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权限。无论是判决或是调解,法官都应该秉承中立性原则,居中裁判以寻求利益的平衡。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要遵循法律规定,法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主持调解,即首先在程序上要遵循当事人的自愿,由当事人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次也应适用回避原则。合法原则在实体上体现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背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5、不 能 违 背 公 共 秩 序 和 善 良风俗。(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问题越来越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日益增多,诉讼调解制度能够在满足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的基础上节约司法成本,不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符合人们心中的价值取向。同样是化解矛盾,比起开庭审理的诉讼方式,调解也能够更快终结案件,更好地达到公平正义的效果。同时,也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基层法院承担起全国大多数民事案件的审理,调解制度可以同时节约当事人双方和法院的时间成本,让当事人消除诉讼时间过长带来的后顾之忧。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人及

6、社会关系,又实现了当事人诉讼的目的,还提高了法院办案的效率,一举三得。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虽然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重要意义,是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个别法院在面对众多案件时会存在为了尽快终结诉讼案件,没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就盲目调解,最后达不到最终目的。(一)调解制度与自愿、合法原则之间存在的冲突诉讼调解是要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给予了法官很大的操作空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但是法官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而直接主动进行调解。另一种可能出现的 情

7、况 是,当事 人虽 然同 意 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法官的主导性如果过大,可能会使得调解内容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导致调解协议无效,最终达不到诉讼的目的。对于 法官 而 言,这 无疑 就形 成 了“调解优先”的指导思想,再加之从一般情况来看,调解结案的时间均会短于审判的时间。所以法官为了缓解压力,从案件受理开始,就会引导当事人在调解的范围内解决纠纷,“以调代审”“只调不审”的情况就时有发生。这样就导致调解制度的本质与自愿、合法原则之间产生了冲突,调解制度就会出现被滥用的情形。(二)调解程序的启动具有随意性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调解的案件是不可以上诉的,因此,法官为了规避自己在诉讼中出现错案的风险

8、,而一味地追求调解结案。因为调解制度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有些案件甚至出现调解期限源自当事人双方退让的限度。这样的调解不仅没有真正体现其本质,反而使得该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被审判机关滥用的情况。其启动的随意性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不仅会导致法官可随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也可随时发动调解,由此出现调解程序启动的成本低廉,所受到的法律约束力也十分有限的情况。最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给法官的拖延提供了充足的理由,甚至为违法调解提供了便利条件,最终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三)调解制度适用不合理我国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去审理的,由此出现了案多人少的现

9、象,使得法官的判案压力增大,在面对众多案件时,法官首先想到适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以减轻自身的压力,实现案件的分流审理。为了提升诉讼效率,部分审判人员会盲目地去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最后再由法官去裁判,这样最终反而会降低诉讼效率和浪费司法资源。没有查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的根源,没有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则不利于案件的快速终结,最后反而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因为诉讼和解发生在诉讼中,当事人面对诉讼繁琐的程序、高昂的成本,再加上通过双方证据交换更加清楚自己的处境,也能更加冷静对待与对方的争议,所以更会积极地达成协议。诉讼调解的目的本来就是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10、与义务的关系,化解彼此之间存在的矛盾。(四)调解制度在法律体系方面的不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立法规定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受案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法院立案之前的程序中可以解决什么性质的案件,往往依靠的是法院的自由裁量。首先,法院在调解制度上的立法过于简单,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的地位难以体现出来,其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出现违法调解的情况。法院调解的监督管理体系也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上级法院给下级法院调解的案件数量偏多,即调解制度在管理体系方面也不健全。其次,“调”“审”之间存在的价值冲突凸显,调解是要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实现当事人的诉求,互谅互让,依靠的是当事人的让步与妥协。

11、而审判是法官在中立的情况下,把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作为程序有效进行的本体,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攻击与防御保障。这两种诉讼方式如果不加以区分,那么冲突的发生在所难免。最后,调解在执行上的不规范,调解过程中法官会不自觉地运用自己的职权,调动其权威性去调解案件,在调解时没有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权而公开调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措施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对我国法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会有些许不足之处。因此,要进一步去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自愿与合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往往有双重

12、职能审判权与调解权,这就可能会导致法官在其职权范围外去进行违法调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知情权。因此,要加大力度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要被司法机关的权力所制约,形成“强制性调解”的不利局面。调解是具有保密性的,包括调解的程序和内容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了有利害关系的人之外,在调解过程中是不允许有其他无关人员在场的。因此,法院要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合法行使权力,实现诉讼终结。(二)启动调解程序要严谨在一个案件被立案登记之后,法官根据案件性质看是否能够适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符合调解制度的范围就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那案件就进入调解程序,当事人不同意调解那么案件就进入审判程序。在相

13、应的期限内完成审结,而不应该把每一个案件都先入为主地判定为可以调解的案件,比如,当事人无处分权的案件、受害人没有主动提起诉讼的案件都不能适用调解程序。应该对可以适用调解制度的案件进行严格的限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法院不能为了节约工作成本而盲目适用调解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程序。虽然有些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程序,比如,婚姻家庭关系中发生的纠纷、有关抚养费、赡养费之间的纠纷等都可以适用调解程序。但是也要针对不同的案件提出不同的调解策略,具体案件应该具体考虑和分析,法官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调解方案,更不能将所有调解案件都混为一谈。(三)建立完整的调解制度法律体系首先,在调解的实体法相关方

14、面的规定要更加细致,从立法角度给予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确立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能使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从零碎散落的立法中进行整合,从调解制度的根本性出发,完整地规定调解制度的受案范围和受案主体、调解制度的原则、调解制度在不同阶段适用的程序等。其次,完善调解制度监督机制,实务中调解结案的案件是不可以上诉的,除非是调解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才可能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样就不利于调解制度的发展。要实现监督机制的目的,就要让检察院有权力去监督调解制度的适用,对调解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免发生损害当事人权益和违反调解制度原则的现象。对法院调解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认识法院调解制度的运行规律,结合地区

15、经济发展水平和案件性质,建立不同的法院调解结案率考核标准。最后,加强法院在调解制度中的司法能动性,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尽量做到简化调解制度的程序,方便当事人双方。也应更加明确法官的职责,在确保分工相互联系的前提下,使不同分工体现出独立性,分别负责调查、和解以及开庭、审判的内容,进而保证判决的公正与公平。四、结束语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重要模式,能够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提高司法效率,对建设我国特色法治具有重要意义。调解制度本来就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设立的,在实践过程中要正确去对待,让调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的民

16、事诉讼调解制度,采取正确的措施去优化,使这一制度在解决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参考文献:路长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杨世琴,赵学丽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中国集体经济,():徐敬轩论民事诉讼和解的制度化构建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王敏当前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冲突与完善J法制博览,():李艺化我国民事诉讼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刘宗蔚民事诉讼 先行调解 制 度 问 题 探 究 J河 北 农 机,():刘怡纯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作者简介:王佳佳(),女,汉族,贵州六盘水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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