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 购 合 同 出卖人(供方):合同编号:_买受人(需方): 签订地点:_监督人: 合同签订时间:_第一条 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备注单价中含水洗或不含水洗总价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整。合同有效期内实际履行数量与约定不符,以工程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第二条 质量标准:双方当事人对货物的质量标准执行关于发布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等8个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科技基2005 101)第三条 运输方式和运杂费:双方当事人对运输方式和运杂费的承担可另行洽谈、签订合同。第四条 要货计划和货物交付:(一)要货计划买受人每月20日前向出卖人书面提交次月地材要货计划(样
2、式参见附表)。(二)出卖人按照买受人的要货计划安排生产,按计划向买受人供应合格的货物。供货前应即时告知买受人供货的时间、数量、车号、运输承受人等。附表:买受人地材分月要货计划表货物名称规格 型号生产厂家/产地计量单位数量到货地点收货人到货时间运输方式合同编号标段(三)装车费、税费等含在合同单价中。(四)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 地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将该批货物的磅单、材质单等资料交付给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指定的收货人。第五条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货物所有权自货物交接手续办理完毕时起转移至买受人。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指定的收货人办理完货物交接手续时起转由买受人承担。但此
3、条款的规定并不能免除出卖人对货物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六条 验收:(一)数量确认:数量确认的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以过磅秤重计量。2、量方换算计量。3、其它方式计量。买受人可亲自或指定收货人进行验收,数量以收货人现场验收并经出卖人确认的数量为准。(二)质量检验:买受人可亲自或指定收货人进行检验,质量以收货人检验为准(必要时送公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场地对出卖人尚未交付的产品进行抽检。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应及时退换不合格的货物,并承担第八条规定的责任。第七条 价款结算:(一)双方按照第六条确认的数量进行价款结算。(二)买受人应当于货物交接手续办理完毕
4、时起的 日内,以现金/转账/票据/ 方式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买受人每次付款时暂留5%的货款作为保证金,保证金满 月后结算一次,顺次类推。办理承兑、贴现等费用由 方承担。出卖人应当于买受人每次付款时起的 日内,向买受人开具有效发票。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出卖人的违约责任1、出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买受人支付 %的违约金,并赔偿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买受人可从保证金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出卖人另行支付: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2)出卖人交货不足影响买受人施工进度的。3)出卖人逾期交货超过 日的。4)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出卖人多交货物,买受人不同意
5、变更合同数量的,买受人可以拒收多交的货物。出卖人应当自行承担货物到达后的仓储、装卸及其他在到达后发生的费用以及退货的各种费用。(二)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拒收货物的,应当向出卖人支付所拒收货物货款 %的违约金。 2、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在三个月以内的,应当按银行同期利率,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逾期付款超过三个月的,除按银行同期利率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货款金额的利息外,还应另行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货款金额 %的违约金。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条款规定之外,双方均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确需更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另行补
6、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在取得相关证明以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母材的岩质变化重大自然灾害、火灾等。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_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双方其他约定: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监督方一份。第十四条 监督人的权利: 监督人( )有权对出卖人(供方),买受人(需方),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协调。出卖人: 买受人: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税号: 税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监督人:监督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邮政编码: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