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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煤炭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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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路运输煤炭采购合同 需方: 供方: 一、 供货数量及时间: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供货量 吨。 二、 交货地点: 三、 质量标准: 1低位发热量:5000—5800大卡/公斤,高于5800大卡时,按5800大卡计算; 2挥发分:在12%--20%之间; 3全水分:≤7%; 4硫:≤1.5%; 5焦渣特征:≤3 6以细煤为准,最大颗粒直径不超过8厘米; 四、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 五、 价格核算办法: 1 、完成合同供货量,挥发分在12%--20%之间(含12%),执行含税价 元/大卡; 2、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变。 六、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1、 收到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以下或挥发分12%以下拒收,若连续两天发热量低于5000大卡或挥发分低于12%,则第三天等化验结果合格后方可卸车,不合格则退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2、对于卸车部分,需方从善意出发,价格执行如下标准: 挥发分在12%--20%之间(含12%),且热值在4600大卡—5000大卡之间时,价格执行如下标准: A、热值在5000大卡—4800大卡之间时(含5000大卡)执行 元/大卡; 热值在4800大卡—4600大卡之间时(含4800大卡)执行 元/大卡; 热值低于4600大卡,价格执行 元/大卡。 3、①、收到全水分大于7%时,水分每超1%,从价款中扣除1%(按化验加过,单车扣除); ②、硫含量在指标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 元/吨。 4、若认为弄虚作假,当批原煤扣除不结算,另按当批原煤价格的三倍罚款,并取消供货资格。 5、供方需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同需方签订采购合同后,到财务备案。凡发现供方提供的证件或发票又一次虚假(含使用假公章)或不合格,由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同时取消供货资格。 6、若所供原煤中煤矸石较多或煤块直径超过8厘米,则按此部分的实际重量进行折吨扣除。 7、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若不能按期完成供货量,应按本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或从货款中扣除。 七、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及办法: 1、质量按本合同第三条款执行; 2、以需方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取样化验的结果为准。若供方对需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24小时内提出,双方可共同现场取样,若煤已用完或已打堆,可取小样进行复测,以技术监督部门化验结果为准,费用由供方负担; 3、数量以需方实收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八、结算方式: 实行一票制(全部为增值税发票),票据齐全后可结算,承兑汇票各占50%。每月结算一次。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需方供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合同签订单位、出具票据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一致。 3连续三个月不完成供货合同,取消供货资格。 需方: 供方: 全称: 地址: 电话: 法人: 委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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