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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违反公约.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276017 上传时间:2024-06-2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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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文档房屋装修违反公约,物业起诉可获支持 业主装修时将露台封闭,在封闭的玻璃上再行搭建玻璃房,擅自将绿地改建为凉亭,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近日,松江区法院一审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情回放】 杨先生在松江某小区新购联排别墅一幢,为让家人住得舒心,杨先生精心装修,花费甚巨。他不仅将房内布置得温馨舒适、富丽堂皇,把靠南的二楼露台、三楼阳台作了封闭,更为了多利用空间,把靠北的阳台一并封闭,并在封闭的玻璃上再搭建了一间阳光房。看到房屋靠小区围墙,杨先生又突发奇想,将屋外靠墙的草地改造了一座古色古香的全木制凉亭,准备夏天乘凉,冬日小歇。 随着装修完工,杨先生准备入住

2、享受劳动成果时,却收到了物业公司的通知,要求其限期拆除封闭的二楼露台、三楼搭建的阳光房以及凉亭,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后物业公司依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相应的入住文件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 杨先生在法庭辩解说,第一,封闭阳台系出于安全考虑,且封闭阳台风格与原来基本保持一致,对其他业主没有任何影响。第二,物业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且其在明知已经装修的情况下时至今日方才起诉,已经视为默认被告封闭阳台的行为。第三、杨先生所签订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特别告知等文件均为格式合同,限制了小业主的专有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七条中不得擅自封闭阳台、不得在公共

3、部位搭建构筑物的规定,判决被告拆除相关的封闭阳台以及凉亭。【以案说法】问题一:物业公司起诉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答: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若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管理规约,妨害物业服务与服务的,物业公司根据与业主的约定制止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乃至诉至法院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物业公司的主张是否不恰当限制业主所有权?答:业主对房屋装修系所有权行使的一种形式,但是应当受到“权利不得滥用”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业主不得擅自封闭阳台,不得占用绿地。但

4、杨先生不仅违反规约擅自封闭,还在封闭的阳台上再行违章搭建,甚至占用本属所有业主共有的绿地私自建造凉亭,已明显违反业主公约,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要求拆除与法有据。【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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