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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鉴 定 书
来安县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
来安县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鉴 定 书
验收主持单位:来安县水利局
项 目 法 人:来安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
勘 测 单 位:滁州市水利勘测队
设 计 单 位:河海大学设计院
监 理 单 位:安徽省大禹工程建设监理征询有限公司
施 工 单 位: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运营管理单位:来安县半塔镇人民政府
竣工检测单位:河海大学实验中心
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来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组
验收日期: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验收地点:来安县水利局
前 言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3)、《安徽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指南》(皖水基函【2023】825号)的有关规定,2023年11月20日,来安县水利局主持对来安县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行投入使用验收,参与会议的有:来安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河海大学设计院、滁州市水利勘测队、安徽省大禹工程建设监理征询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海大学实验中心、来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组、来安县半塔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代表。会议组成了验收委员会(名单附后)。
验收委员会查看了工程现场,听取了项目法人、质量监督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营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查阅了工程建设有关资料,通过充足讨论和认真研究,形成了《来安县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一、工程设计和完毕情况
(一)工程名称及位置
工程名称:来安县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工程位置:位于来安县半塔镇罗庄村境内。
(二)工程任务及作用
水库集水面积4.0km2,加固后正常蓄水位79.40m,设计洪水位80.86m,校核洪水位81.88m,总库容80.65万m3。水库设计灌溉面积1600亩,下游保护人口500人、耕地1200亩,是一座集灌溉、防洪及水面养殖等综合运用为一体的国家重点小(2)型水库。
(三)工程设计重要内容
1、工程立项、设计批复文献
工程自建成以来,由于种种因素,大坝、溢洪道、放水涵洞均存在安全隐患,水库不能在设计条件下安全运营,影响水库综合效益的发挥;为此2023年河海大学设计院编制《来安县龙头港水库安全鉴定报告》,2023年7月15日滁州市水利局召开了大坝安全鉴定会,结论认为:龙头港水库大坝为三类坝,应尽快进行除险加固。2023年月日滁州市水利局以滁水农 [2023]241号文对《来安县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
2、设计标准、规模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根据滁州市水利局批复,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标准为2023一遇设计,22023一遇校核;工程等别为Ⅴ等,重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大坝长260.0m,设计坝顶高程82.70m,设计洪水位80.86m,校核洪水位81.88m ,兴利水位79.40m,总库容80.65万m3,灌溉面积1600亩,防洪效益保护人口0.5万人。
3、重要建设内容及建设工期
龙头港水库重要施工内容:①大坝加固:大坝多头小直径水泥土深层搅拌桩防渗墙、坝坡土方加培、上游预制锁块护坡、坝顶砼路面、下游坡面土方加培与坝后排水沟等。②溢洪道拆除重建。③放水涵洞拆除重建。④新建溢洪道交通桥一座。
工程批复工期为6个月。
4、工程投资及投资来源
滁州市水利局以滁水农 [2023]241号文,批准除险加固方案,并审定工程概算总投资为296.06万元。
省财政厅、水利厅以财建[2023]700号下达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共240.0万元。
(四)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项目法人:来安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
勘测单位:滁州市水利勘测队
设计单位:河海大学设计院
监理单位:安徽省大禹工程建设监理征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竣工检测单位:河海大学实验中心
质量监督单位:来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组
运营管理单位:来安县半塔镇人民政府
(五)工程建设过程
1、重要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来安县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由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于2023年11月2日开工建设,至2023年9月30日竣工。各分部工程的开、竣工日期见下表:
分部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备注
大坝加固工程
2023年11月2日
2023年9月15日
各分部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放水涵拆除重建工程
2023年11月10日
2023年9月10日
溢洪道拆除重建工程
2023年2月11日
2023年9月16日
大坝防渗
2023年6月18日
2023年7月12日
2、重大设计变更
无。
3、重大技术问题及解决情况
无
(六)工程完毕情况和完毕的重要工程量
来安县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毕情况:完毕了大坝加固工程、放水涵拆除重建工程、多头小直径水泥土深层搅拌桩防渗工程、溢洪道拆除重建工程及交通工程等。
完毕的重要工程量见下表:
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要工程量表
序号
项 目
单位
完毕的工程量
备注
一
大坝加固工程
1
大坝土方加培
m3
20238.00
2
砼锁块锁块护破
m2
1080.00
3
砼防浪墙
m3
95.00
5
排水沟及格硬
m3
210.00
二
溢洪道拆除重建工程
1
土方开挖
m3
280.00
2
石方开挖
m3
6188.00
3
土方回填
m3
4200.00
4
钢筋砼及砼工程
m3
1158.00
5
钢筋制安
t
17.00
三
放水涵拆除重建工程
1
土方开挖
m3
8588.0
2
外运土方回填
m3
5913.00
3
水泥土回填
m3
3200.00
4
砼及钢筋砼工程
m3
195.00
5
钢筋制作安装
T
14.7
6
闸门启闭机安装
台套
1
四
交通工程
1
土石方开挖
m3
275.00
2
交通桥埋石砼回填
m3
110,00
4
砼道路工程
m2
1080.00
5
交通桥钢筋砼
m3
120.00
6
钢筋制作安装
T
46.41
五
大坝防渗工程
1
多头小直径水泥土深层搅拌桩防渗墙
m2
3100.0
(七)征地补偿及移民安顿
龙头港水库工程永久征地2.9亩。
该工程不涉及到移民安顿问题。
(八)水土保持设施与环境保护工程
水土保持设施与环境保护工程批复投资5.0万元,项目法人将水保、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合并安排实行,重要用于大坝的草皮护坡、施工区和库区植被恢复等方面,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环境卫生,维持生态平衡。
二、工程验收及鉴定情况
(一)单位及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和4个分部工程完毕后,项目法人及时组织了验收,都被评估为合格等级,并报来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组核备和核定。
三、历次验收及相关鉴定提出的重要问题的解决情况
无。
四、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监督
本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为来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组,制定了来安县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计划,按规定对项目划分进行了审查认可,在施工过程中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有效运营,对原材料质量检测资料和单元工程质量评估资料进行抽查。
(二)工程项目划分
来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组以来水质(2023)01号文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了批复,本工程共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4个分部工程。
(三)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严格按规定分别进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抽检、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投入使用验收前由业主委托河海大学实验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检测。
1、施工单位对进场的砂石料、水泥、钢筋等原材料进行了自检,质量合格;自检的回填土压实度、水泥砂浆及混凝土强度等指标均满足规范及设计规定。
2、监理单位对进场的砂石料、水泥、钢筋等原材料进行了抽检,质量合格;抽检的回填土压实度、混凝土抗压强度均满足规范和设计规定。
3、项目法人委托河海大学实验中心为该工程的竣工检测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投入使用验收前,按照核定的竣工检测方案,对该工程进行了检测,防渗墙抗压强度、渗透系数、厚度,回填土压实度、混凝土强度等指标均满足规范和设计规定。
(四)工程质量评估
本工程已完毕的1个单位工程和 4个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所有合格。
本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质量监督机构核定,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五、概算执行情况
(一)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
滁州市水利局以滁水农 [2023]241号文批复工程概算总投资296.06万元。
省财政厅、水利厅以财建[2023]700号下达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共240.0万元。
实际到位资金192.0万元。
(二)投资完毕及交付资产
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决算审计正在进行中;工程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将移交运营管理单位。
(三)征地补偿和移民安顿资金
征地补偿资金6.7万元;该工程无移民安顿资金。
六、工程尾工安排
无
七、工程运营管理情况
(一)工程管理机构
工程投入使用后,由原管理单位来安县半塔镇人民政府管理,管理单位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管理制度完备。
(二)工程移交
在工程实行中,运营管理单位参与工程施工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比较全面地掌握工程实行情况,本工程在投入使用验收后即移交来安县半塔镇人民政府管理。
八、工程初期运营情况
该工程已通过了2023年汛期的考验。在防洪与灌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益,除险加固效果明显,初期运营情况较好。
九、意见和建议
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运营管理单位应积极做好工程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营。
十、结论
来安县龙头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完毕批复的建设内容,工程建设程序规范,工程质量合格;投资控制合理,财务管理规范;工程通过汛期的考验,运营正常,发挥了工程效益。
投入使用验收委员会批准该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
十一、验收委员会成员和被验单位代表签字(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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