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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家装合同(甲)12.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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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嘉[家装漆甲] 合字第〈 〉号 2015年度嘉宝莉经销合同 (约定条款) 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 2015年度嘉宝莉经销合同(约定条款) 【家装漆系列产品】 甲方(嘉宝莉): 乙方(经销商): 第一条 经销授权 1.1 甲方授权乙方为家装漆产品经销商,授权经销区域为: 省 市 地区 。 1.2 甲方授权乙方在上述规定区域内经销以下产品系列:(同意授权划√,不同意授权划×) □嘉宝莉系列木器漆 □嘉宝莉系列内墙乳胶漆 □水性木器漆系列产品 □辅料系列产品 □防水系列产品 详见甲方提供的《家装漆产品目录》。为满足市场需求及提高经销商的竞争力,甲方保留修改产品目录的权利。 备注:立体质彩漆产品经销授权需与立体质彩漆项目部另签立体质彩漆经销商合同。家装漆客户的立体质彩漆销量计入内墙乳胶漆销量,执行内墙乳胶漆相关奖励及家装漆合同规定运费结算方式。 1.3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的授权经营区域、期限、渠道开展经销活动。非经甲方书面准许,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产品销售到授权之外的地区和渠道,大流通系列产品除外。否则,甲方有权依照《维护市场秩序合约》的相关规定处理。 1.4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将甲方产品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也不得对任何未经甲方同意的网上销售者供货,否则,视同为跨区域销售行为,甲方有权参照《维护市场秩序合约》对跨地区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理。乙方开发的分销商和下级销售商的类似行为视为乙方行为。通过互联网发布产品信息、报价和销售,无论是否达成实际购买,均视为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的行为。乙方若需通过互联网销售甲方产品,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另行签订《互联网商城产品销售合同》方可在网上展示和销售甲方互联网专供产品。乙方展示和销售甲方非互联网专供产品,同样视为跨区域销售行为,甲方有权参照《维护市场秩序合约》对跨地区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理。 1.5 若乙方出现下述行为之一,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经销权授权或变更经销权授权内容:乙方利用嘉宝莉品牌专卖场所经销非嘉宝莉品牌系列的同类产品;乙方利用嘉宝莉品牌专卖场所销售非嘉宝莉品牌的辅材类产品(如砂纸、刷子等)的营业面积占比超过店面营业面积的5%。 1.6 乙方取得甲方产品(不含立体质彩漆)经销权后的两项基本要求 (1)乙方的自营店面数量:省会城市中心城区必须要有1家旗舰店标准以上的自营店及2家以上的自营专卖店;地级城市中心城区必须要有1家旗舰店标准以上的自营店及1家以上的自营专卖店;县级市场中心城区必须有1家以上的自营专卖店。旗舰店、专卖店相关标准以甲方公布的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2)乙方家装漆的一线销售人员数量:根据乙方销量,按50万销量配置1名一线销售人员的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一线销售人员。 表(一) 所辖城市级别 旗舰店标准以上自营店数量 自营专卖店数量 一线销售人员数量 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若乙方完成不了表(一)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具体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合同中相关奖励或乙方经销权。乙方必须保证在镇级以上市场和超市渠道发展或设立嘉宝莉销售点,对现有区域的空白点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建点布网工作,并接受甲方的市场督查。否则,甲方有收回经销权和重新开发客户的权利。 第二条 运输及运费 2.1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货物运输,乙方承担所订货物运费。 2.2 运费承担方式: 针对山东、安徽、江苏3省: (1)整车发货:乙方单批次货值达到 万元(含本数)视为整车发货,由甲方承担报价中包含运费的产品的全部运费。报价中注明不包含运费的产品由乙方承担全部运费。 (2)半车发货:乙方单批次货值达到 万元(含本数)视为半车发货,由乙方承担(油性漆: 元/吨,非油性漆: 元/吨)的运费,剩余部分由甲方承担。报价中注明不包含运费的产品由乙方承担全部运费。 (3)零担发货:乙方单批次货值低于 万元,全部货物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为办理托运,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 针对上海市: (1)整车发货:乙方单批次货值达到 万元(含本数)视为整车发货,由甲方承担报价中包含运费的产品的全部运费,报价中注明不包含运费的产品由乙方承担运费。 (2)非整车发货:乙方单批次货值低于 万元视为非整车发货,全部货物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自提:甲方给予乙方50元/吨的补贴。 辅材项目运输政策: (1)乙方订购辅材系列产品与家装漆系列产品同步时,辅材系列产品的货值与家装漆系列产品(指油性装修木器漆、水性装修木器漆、内墙乳胶漆)的货值合并计算,运费结算方式按家装漆合同规定执行。 (2)乙方单独订购辅料项目产品时,单批次订购货值达到3万元(含本数),由甲方承担报价中包含运费的产品的全部运费,报价中注明不包含运费的产品由乙方承担运费;乙方单独订购辅料项目产品时,单批次货值低于3万元的,全部货物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单独订购防水项目产品时,单批次货值达到2万元(含本数)或重到达于1吨的(含本数),由甲方承担报价中包含运费的产品的全部运费,报价中注明不包含运费的产品由乙方承担运费;乙方单独订购防水项目产品时,单次订购货值低于2万元或重量小于1吨的,全部货物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3 以上为从上海公司生产发货的运费政策。因上海公司有可能存在个别产品系列暂无法生产需从广东公司生产发货的情况,此类情况的运费政策仍遵循2014年甲乙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或甲方关于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 2.4 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或遗失等现象,乙方应在向承运单位支付当次运费时扣除,损失按甲方的供货价核算。若破损或遗失等费用超出运费额,乙方必须在运费结算单上列出相关明细,由承运人签名确认,并及时通报甲方,甲、乙双方将以运费结算单作为向承运单位的追偿依据,向承运单位索赔。 2.5 以上条款均指公路汽车运输,非公路汽车运输的其它运输方式,甲方给予乙方的货物运输费用补贴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另定。 第三条 垫款约定 3.1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甲方全年未出现向乙方垫款供货的,甲方将给予乙方全线产品0.3%的优惠折扣,年底一次性结算。若在此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货款铺垫或者发生欠款发货的情况,则乙方无权享有此项优惠。 3.2 乙方向甲方申请货款铺垫支持的,甲方将在垫款发生日起至垫款归还日止向乙方供货时全线产品加收0.8%。乙方须遵循甲方相关垫款管理规定,提交《垫款申请书》,甲方评估是否批准垫款申请。甲方批准垫款申请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办理垫款手续。 第四条 广告投放与费用支持 4.1 高端广告集中性专项投入 甲方及甲方所属集团视市场需要及甲方具体情况,将统一在央视等全国性媒体进行大型宣传推广投入,并在乙方所在省市选择电视、路牌、专业市场的大型广告等媒介进行统一广告宣传推广投入。 4.2 地方性广告专项投入 (1)2015年度甲、乙双方在地方广告的总投入为:乙方2015年1-11月家装漆有奖产品销售额(家装漆包括油性装修木器漆、水性装修木器漆、内墙乳胶漆,下同)的3%,甲、乙双方按1:1比例投放,各承担50%的方式,甲方投入最高费用为乙方2015年1-11月家装漆有奖产品实际销量的1.5%。 (2)投放形式:户外广告、车身广告、路牌广告、电视广告及甲方认可的其它投放形式。 (3)地方性专项广告的投入形式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因投放广告与第三方签署的有关文件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任何一方无单方面签署的权利。 (4)地方性广告专项投入的投放时间由乙方决定,经过甲方评估同意后,可以按乙方2015年家装漆目标总量(目标总量可在合同量的75%-110%之间浮动)为参数由甲方先行垫付所需资金。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乙方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每次进货时有奖产品加收1.5%,归还给甲方。若乙方2015年家装漆实际销量低于目标总量,乙方应将甲方先行垫付的资金中超出部分偿还给甲方,具体偿还金额为乙方2015年地方广告总投放金额减去乙方2015年家装漆有奖产品实际销量的3%。 (5)为保证地方广告的时效性,乙方2015年6月1日前投放的地方广告总额度不能低于其全年投放量的50%,2015年8月1日前不能低于70%,2015年10月1日前不能低于85%,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在乙方所在地进行剩余费用的地方广告专项投放,乙方承担的比例不高于乙方2015年1-11月家装漆有奖产品实际销量的1.5%。 第五条 销量要求与销售奖励 5.1油性装修木器漆系列 5.1.1 合同目标量 乙方2015年该项目的合同目标量为    万元。 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该目标销量的,将不能获得甲方下一年经销授权。甲乙双方约定:全年分为五个周期考核乙方合同进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合同量完成情况按如下方法考核及处理: 表(二) 考核周期 乙方合同进度要求 乙方合同进度不达要求的处理措施 1月1日-3月31日 完成目标销量的20%以上 甲方给予书面警告,或取消乙方部分或全部经销权 1月1日-6月30日 完成目标销量的45%以上 甲方全线产品价格上调5%向乙方供货或取消乙方部分或全部经销权 1月1日-9月30日 完成目标销量的70%以上 甲方全线产品价格上调10%向乙方供货或取消乙方部分或全部经销权 1月1日-11月30日 完成目标销量的88%以上 甲方全线产品价格上调10%向乙方供货或取消乙方部分或全部经销权 1月1日-12月31日 完成目标销量的100% 甲方不再授予乙方下一年度经销权 备注: (1)、甲方因乙方考核不合格上调乙方全线产品价格后,若乙方在下一考核周期考核合格,则恢复原产品价格向乙方供货。 (2)、甲方取消乙方部分或全部经销权(包括产品经销权和区域经销权)后,有权将取消的经销权授予第三方,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市场清理等工作。 5.1.2同比增长率奖 表(三) 考核月份及奖励月份 考核增长率要求(2015年与2014年同比) 乙方进货享受优惠标准 1月+2月+3月 5月+6月+7月 9月+10月+11月 4月 8月 12月 考核增长率要求及兑奖月份 的奖励标准 3%>增长率≥0% 1% 8%>增长率≥3% 1.5% 15%>增长率≥8% 2.5% 24%>增长率≥15% 4% 35%>增长率≥24% 6% 增长率≥35% 8.5% 兑奖规则说明: (1)全年分三次兑奖。2015年1~3月,5~7月,9~11月是考核期,4月、8月、12月是兑奖期。考核期内同比增长率达到对应的要求,给予考核期内有奖产品销量对应兑奖额度的奖励,无奖产品计量不计奖。该奖励在兑奖期进货时以10%的折扣形式兑现,逾期不兑。例如李老板1~3月同比增长率是15%,1~3月有奖产品销量是100万,兑奖额度是4%即4万元奖励,4月份进货时以10%的折扣兑现。如需兑完此项奖励,则4月份需进货大于等于40万元,逾期不兑。 (2)在兑奖时,截止到上个月全年累计销量同比增长必须大于0。例如李老板5~7月同比增长是15%,1~7月同比增长>0%,8月才能兑5~7月有奖产品销售额的4%,如果李老板1~7月同比增长≤0%,则8月不能兑现5~7月的同比增长率奖。 (3)乙方存在考核期内3月基数均为0的,以乙方2014年月平均销量乘以3为考核基数。 (4)若乙方是2014年新客户,正式合作前的月份无对应的销量基数计算奖励,则可以取2014年实际销量/实际合作月份后的月均销量作为参考对比数据。 (5)特别提醒:乙方兑奖需在兑奖当月25日前下单打款,并于当月提货,逾期不兑奖,请注意控制下单和打款时间。 5.2内墙乳胶漆系列 5.2.1合同目标量 乙方2015年该项目的合同目标量为    万元。 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该目标销量的,将不能获得甲方下一年经销权。甲乙双方约定:全年分为五个周期考核乙方合同进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合同量完成情况按如下方法考核及处理: 表(四) 考核周期 乙方合同进度要求 乙方合同进度不达要求的处理措施 1月1日-3月31日 完成目标销量的20%以上 甲方给予书面警告,或取消乙方部分或全部经销权 1月1日-6月30日 完成目标销量的45%以上 甲方全线产品价格上调5%向乙方供货或取消乙方部分或全部经销权 1月1日-9月30日 完成目标销量的70%以上 甲方全线产品价格上调10%向乙方供货或取消乙方部分或全部经销权 1月1日-11月30日 完成目标销量的88%以上 甲方全线产品价格上调10%向乙方供货或取消乙方部分或全部经销权 1月1日-12月31日 完成目标销量的100% 甲方不再授予乙方下一年度经销授权 备注: (1)甲方因乙方考核不合格上调乙方全线产品价格后,若乙方在下一考核周期考核合格,则甲方恢复原产品价格向乙方供货。 (2)甲方取消乙方部分或全部经销权(包括产品经销权和区域经销权)后,有权将取消的经销权授予第三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全面配合。 5.2.2同比增长率奖 表(五) 考核月份及奖励月份 考核增长率要求(2015年与2014年同比) 乙方进货享受优惠标准 1月+2月+3月 5月+6月+7月 9月+10月+11月 4月 8月 12月 考核增长率要求及兑奖月份 的奖励标准 11%>增长率≥8% 1% 16%>增长率≥11% 1.5% 23%>增长率≥16% 2.5% 32%>增长率≥23% 4% 43%>增长率≥32% 6% 增长率≥43% 8.5% 兑奖规则说明: (1)全年分三次兑奖。2015年1~3月,5~7月,9~11月是考核期,4月、8月、12月是兑奖期。考核期内同比增长率达到对应的要求,给予考核期内有奖产品销量对应兑奖额度的奖励,无奖产品计量不计奖。该奖励在兑奖期进货时以10%的折扣形式兑现,逾期不兑。例如李老板1~3月同比增长率是25%,1~3月有奖产品销量是100万,兑奖额度是4%即4万元奖励,4月份进货时以10%的折扣兑现。如需兑完此项奖励,则4月份需进货大于等于40万元,逾期不兑。 (2)在兑奖时,截止到上个月全年累计销量同比增长必须大于0。例如李老板5~7月同比增长是23%,1~7月同比增长>0%,8月才能兑5~7月有奖产品销售额的4%,如果李老板1~7月同比增长≤0%,则8月不能兑现5~7月的同比增长率奖。 (3)乙方存在考核期内3月基数均为0的,以乙方2014年月平均销量乘以3为考核基数。 (4)若乙方是2014年新客户,正式合作前的月份无对应的销量基数计算奖励,则可以取2014年实际销量/实际合作月份后的月均销量作为参考对比数据。 (5)特别提醒:乙方兑奖需在兑奖当月25日前下单打款,并于当月提货,逾期不兑奖,请注意控制下单和打款时间。 5.3 辅材项目系列 5.3.1 合同销量目标 2015年该项目的合同目标量为 万元。乙方2015年合同量不得低于家装漆合同量10%,否则甲方不授予乙方2015年辅材经销权。 截止第一季度末(即截止2015年3月31日)完成不低于合同目标量的20%,截止第二季度末(即截止2015年6月30日)完成不低于合同目标量的45%,截止第三季度末(即截止2015年9月30日)完成不低于合同目标量的70%。若乙方在上述任一时间段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甲方将从下一季度开始对乙方经销的该项目产品调高供货价格,每次调高幅度为5%。并且甲方有权选择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给乙方的销售区域或产品的授权,并将取消的销售区域或者产品向其他第三方授权。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乙方须配合甲方进行市场清理等工作。 5.4年度总销量增长率奖: 乙方全年家装漆总销量(油性装修木器漆和水性装修木器漆、内墙乳胶漆、防水涂料、辅料)大于或等于年度各项合同量之和情况下:2015年家装漆总销量同比增长≥10%,甲方给予乙方全年家装漆全线产品(含辅材)实际销量2%的奖励;2015年家装漆总销量同比增长≥15%,甲方给予乙方全年家装漆全线产品(含辅材)实际销量2.5%的奖励;2015年家装漆总销量同比增长≥20%,甲方给予乙方全年家装漆全线产品实际销量(含辅材)3%的奖励(无奖产品、水性装修木器漆只计量不计奖)。 表(六) 考核及奖励 2015年度总销量增长率要求 折扣优惠标准 年度总销量增长率奖考核要求及奖励标准 增长率≥10% 2% 增长率≥15% 2.5% 增长率≥20% 3% 备注:奖励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25日期间以优惠10%的折扣形式兑现,逾期不兑。 5. 5水性装修木器漆系列 5.5.1合同目标量 乙方2015年该项目目标量为    万元。 乙方完成该合同目标量,是甲乙双方下一年度继续合作的基本前提条件。甲方有权对乙方合同目标量完成情况进行分时段考核:截止第一季度末(即截止2015年3月31日)乙方须完成该项目合同目标量的20%,截止第二季度末(即截止2015年6月30日)乙方须完成该项目合同目标量的45%,截止第三季度末(即截止2015年9月30日)乙方须完成该项目合同目标量的70%。若乙方在上述任一时间段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甲方将从下一季度开始对乙方经销的该项目产品调高供货价格,每次调高幅度为5%。并且甲方可以选择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授权给乙方的销售区域或产品,并将取消销售区域或者产品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市场清理等工作。 5.5.2水性装修木器漆销量奖 甲方鼓励乙方通过增加水性装修木器漆的销量来提升品牌形象和美誉度,从而提高水性装修木器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特设此奖。若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下表达到相应销量要求,则甲方将按如下对应标准给予乙方奖励。 表(七) 考核周期 销量要求 奖励标准 兑现方式 2015年1月1日-11月30日 5万 5% 客户在2016年3月25日前进货时以优惠10%方式兑现,逾期不兑。 10万 8% 20万 13% 5.6总竞争力优胜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 乙方家装漆系列产品(油性装修木器漆、内墙乳胶漆、水性装修木器漆)累计销售额达到下表中要求且同比增长率≥0,则甲方在2015年7月0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 向乙方供货时按下表中对应奖励标准优惠供货(无奖产品计量不计奖)。具体奖励见表(八) 表(八) 考核周期 2015年01月01日-2015年6月30日累计销售额,且同比增长率≥0 奖励条件 220万元及以上 320万元及以上 420万元及以上 520万元及以上 奖励标准 0.50% 1.00% 1.50% 2.00% 5.7兑奖和奖励说明 5.7.1 对乙方的所有销量核算、奖励统计均以甲方发货为准。每月订单打款最后有效接受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在此时间,甲方不能100%保证乙方当月订单当月生产及发货。 5.7.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应得奖励: (1)未能按规定或约定还清甲方铺垫货款的; (2)连续两个月未向甲方购货或合同期间退出合作的; (3)根据合同规定甲方全部或部分调整、变更、终止乙方经销权的条件成立时,甲方决定全部或部分调整、变更、终止乙方经销权,乙方拒不配合的; (4)未遵守甲方《维护市场秩序合约》以及其它规范市场秩序条款并造成实际损失的; (5)未按甲方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提交订单、打款的。 第六条 其他约定 6.1本合同由一般条款、约定条款及下列附件共同构成: (1)经销商信息确认表; (2)维护市场秩序合约; 签署本合同即视为确认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内容同等法律效力。 6.2合同有效期从2015年  月 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6.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自双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 方: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 乙 方: 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 授权代表: 金山大道5111号 注册地址: 签约时间:2015年 月 日 签约时间:2015年 月 日 本页范围内以下空白,手写无效。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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